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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電腦化資訊證據開示問題之質化分析

第一項 研究背景介紹

自 1999 年秋天以來,聯邦司法中心和司法會議咨詢委員會有關民事法規的證據開 示小組委員會216即想要了解更多在民事訴訟中,關於電子化儲存資訊證據開示之相關的 問題。尤其是小組委員會也考慮到是否需要對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提出修正案,以因應 由電子化儲存資訊的證據開示所產生的特殊議題。聯邦司法中心的研究人員進行了幾個 部分的研究以了解相關的問題。當這些問題在民事訴訟中變得司空見慣時,這些研究點 明了電子化證據之問題所在以及其所能帶來的優勢。

在這個研究中,小組委員會並未要求聯邦司法中心取得電子化儲存資訊之證據開示 問題發生頻率的基本數據,主要是因為小組委員會認為,電子化儲存資訊之證據開示問 題未來勢必會顯著地增加,並且認為法律的修訂與否,亦不必然取決於這些問題所發生 之頻率。相對的,小組委員會想要了解更多電子化儲存資訊於證據開示程序中之問題的 具體性質,以及怎樣在個別案件中發生與處理。其重點著重於以下問題:

♦ 以電腦為主的證據保存或毀棄;

♦ 以昂貴或非比尋常的代價回復以電腦為主的資料,以提供證據開示之用;

♦ 雇用電腦專家以協助以電腦為主之證據開示;

♦ 在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中,有關秘密通訊特權之棄權問題。

本研究包含三種研究方法之描述和結果:

♦ 司法行政法官(magistrate judge)的問卷調查。主要是要獲得他們在以電腦為主的 證據開示上的經驗,並獲得他們的對這些案件的建議,以便作深度研究;

216 Discovery Subcommittee of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Advisory Committee on Civil Rules.

♦ 電腦顧問的問卷調查。他們常在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的案件被聘用;

♦ 選取十個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之詳細個案研究。

本研究之設計並非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案件中,所有與電子化證據開示有關的經驗而 做成,因此無法經由這樣的結果,對聯邦法院處理證據開示經驗得到一般性的綜合結 論。然而這些數據,可以讓我們對聯邦法院處理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案件的頻率,和 其所帶來相關的問題,與其所具有的優勢特質,有較清晰的概念217

第二項 結論摘要 結論摘要如下:

♦ 大約每五位司法行政法官中,就有三位於處理證據開示案件時,會處理到以電 腦為主的證據開示案件。

♦ 最常見之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案件類別為:以個人為原告之勞資爭議案,一 般商業訴訟,以及智慧財產權案件。 這些案件類別,特別是前兩項,相對來說 亦為在一般法院中最常見的案件。

♦ 司法行政法官在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中,最常碰到的問題為:一方或多方雇 用電腦專家;不慎揭露電子化資料中之秘密通訊特權資訊;到對方現場檢查其 電腦系統;在訴訟期間保存或毀棄電腦化資訊;以及兩造分攤取得電腦化資訊 的費用。

♦ 受訪的十位法官與十七位律師當中,大部份不認為民事法規對解決以電腦為主 的證據開示案件問題,有任何主要的影響(不論是正面或負面的)。

♦ 在詳細案件分析之受訪者中,律師通常比法官偏愛修訂法律,用以特別因應以 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

♦ 受訪者建議的法律修訂主要為關於揭露以電腦為主的資訊、資料提供的形式、

資料的保存及毀棄、以電腦為主之證據的數量、至現場檢查電腦、費用分配、

以及處理機密及秘密通訊特權資訊。

♦ 部分於詳細個案研究中的司法行政法官,在現有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使用創新 的案件管理技術來管理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程序。

♦ 幾位律師和法官建議除了修訂法律外,也應對律師和法官進行關於電腦科技問 題的再教育218

第三項 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

217 Molly Treadway Johnson, Kenneth J. Withers, & Meghan A. Dunn, A Qualitative Study of Issues Raised By the Discovery of Computer-Based Inform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Sep. 13, 2002. at 1~2.

218 Id. at 2~3.

一、司法行政法官的問卷調查

在春天 2000 年,聯邦司法中心究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對司法行政法官發出一份關 於以電腦為主之資訊的證據開示經驗的問卷調查。除了詢問他們在證據開示上的經驗,

以及遇到的問題類型之外,亦請他們建議適當之個案以進一步研究。

圖表3. 電子化儲存資訊證據開示接受問卷調查的人數分析

接受問卷調查人數 400 100%

回覆問卷調查人數 115 29%

回覆者中具有電子化證據開示案件經驗人數 71 18%

回覆者中未具電子化證據開示案件經驗人數 44 11%

未回覆人數 285 71%

資料來源:聯邦司法中心219及本研究整理

圖表4. 電子化儲存資訊證據開示接受問卷調查的人數比例

(總數 400)

18%

11%

71%

回覆者中具有電子化證據開示案件經驗人數

回覆者中未具電子化證據開示案件經驗人數

未回覆的人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如圖表 3 及圖表 4 所示,本次網際網路問卷調查之回覆比率徧低,約僅 29%。這樣 的數據實難以判斷,是否這些回覆足以代表一般具有電腦化證據開示經驗的司法行政法 官,或選擇不予回覆之司法行政法官,乃是因為其不具電腦化證據開示經驗。為了要找 出這個答案,研究人員再以郵寄方式寄送一頁調查表給未回覆者,詢問未回覆第一份問 卷之原因。這個問題又跟隨幾個回應的選項,其中包括因為法官未具電腦化證據開示經 驗,所以他們不認為需要回覆。在這兩個問卷調查裡,都提及司法行政法官是否具有電 腦化證據開示的任何經驗,結果收到了 83%的回覆比率。至於其他實質的問題,則僅由

219 Supra note 217, at 3.

回覆網際網路問卷調查的 29%司法行政法官之回覆來做統計220。 二、電腦鑑識顧問的問卷調查

於 2001 年,聯邦司法中心研究人員對於電腦鑑識和電子化證據開示領域的顧問發 出問卷調查。這些問卷詢問顧問們,關於代表客戶在聯邦民事訴訟中所處理的工作項 目。問卷內的問題,被設計成與司法行政法官問卷調查的問題相類似卻不完全相同。

然而即使做了後續追蹤,這次問卷調查的整體回應卻相當不理想,總共只回收十張 有效問卷。顯然儘管問卷的問題僅為一般性的問題,卻或許因為顧問與客戶間簽訂有保 密協定,也或許是因為法院命令禁止顧問與他人分享這些資訊之緣故,因此回覆率偏低

221

三、個案研究

聯邦司法中心研究人員由司法行政法官透過網際網路所提供的案件中,以及透過主 題相關的案例搜尋,共選出十件具有代表性的電腦化證據開示的案件,做為詳細個案分 析的基礎,以提供小組委員會參考222

四、資料的局限

基於兩個理由,通過這些研究方法得到的資訊,或許無法代表所有聯邦法院電腦化 證據開示的經驗,也無法代表所有法官和律師對於證據開示和未來法規修正的觀點。首 先,司法行政法官問卷調查主要針對於司法行政法官,而非地方法院法官,所處理的案 件和所遇到問題。問卷調查之所以局限於司法行政法官,主要是因為司法行政法官有更 多經驗處理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地方法院法官所處理的案件類別和所碰到的問題,

在質和量上或許與司法行政法官所處理的有所差異。

其次,所深入研究的個案,乃是那些牽涉到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因而引起 司法行政法官注意的案件,或在特定判例中,有提及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的案件。雖 然律師也被問及關於在其他案件中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的經驗,但研究的數據並 不能顯示,這些問題發生的頻率,或當沒有法院的介入時,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 被解決的頻率223

220 Supra note 217.

221 Id. at 4.

222 Id.

223 Id. at 4~5.

第四項 問卷調查的結果

8%

10%

10%

23%

24%

25%

44%

55%

59%

0% 20% 40% 60%

1

圖表6. 具有處理電子化證據開示經驗之司法行政法官人數百分比

勞資爭議- 個人為原告 一般商業訴訟

專利及著作權 勞資爭議- 集體訴訟 商品責任

其他 建築訴訟 有價證券訴訟 反托拉斯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如果我們將那些在網際網路問卷調查上,表明沒有電腦化證據開示經驗的法官數目 (29),加到那些對回覆追踪調查表示同樣答案的法官數目(111),得到結論為:在問卷調 查的 355 個回覆者當中,有 39%在問卷調查之前兩年,沒有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經驗。

如此計算,大約五位司法行政法官中有三位,在聯邦民事案件具處理有電腦化證據開示 問題的經驗。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資訊並不直接顯示出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在民事案件發生的 頻率。主要因為地方法院法官並不一定委派司法行政法官處理證據開示的爭議。另外,

許多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問題可以由律師處理,不用由法官來處理。 然而,這些數 據至少告訴我們,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在一般案件中發生的比例並不低,並且多數 司法行政法官都碰過有關證據開示的案件225

2、電腦化證據開示所引起爭議的案件類別

如圖表 7,問卷調查也要求司法行政法官報告,他們在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示上處 理過多少類型的案件。然後計算在每個案件類型中,至少碰到一個以電腦為主的證據開 示案件的司法行政法官的比例,以及所有有關證據開示案件中,每個案件類型的百分比。

225 Supra note 217, at 5.

圖表7. 司法行政法官處理電子化證據開示之案件數目百分比

圖表7. 司法行政法官處理電子化證據開示之案件數目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