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187,簡稱 FJC)於 2006 年新法生效前,對 各地聯邦法官們展開一連串的教育訓練課程,在一份對有關電子證據開示的課程資料188 中提到,處理電子化儲存資訊之電子證據開示問題之方法,可以從以下三種方式著手:
1. 個案判決 (case-by-case adjudication) 2. 立法 (rule making)
3. 由 私 人 機 構 所 發 表 的 最 佳 執 行 方 案 (best practice promulgated by private organizations)
在第三項私人機構所發表的最佳執行方案中,則提到了 The Sedona Conference、
ABA 之「民事證據開示準則」(ABA Civil Discovery Standard)、以及複雜性訴訟手冊第 四版(Manual for Complex Litigation Fourth (2004))。以下茲就美國聯邦司法中心提到之最 佳執行方案加以介紹。
第一項 The Sedona Conference
一、The Sedona Conference—由對話產生原則、指導方針及最佳措施
The Sedona Conference189(以下簡稱 TSC)是一個非營利性研究及教育機構,由 Richard G. Braman190律師於 1997 年創立於亞歷桑那州,其辦公室設於 Sedona。該機構 的主要目的在於深入研究法律與政策,並使法律朝向合理的方向前進。其專注在以下三 個法律領域191:
187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係於 1967 年由國會根據美國司法聯席會議之決定而創立,為一隸屬於聯邦司法系
統之研究和教育機構,也是第三個全國性司法行政官僚機構。其主要任務為對聯邦法官和聯邦法院職 員進行培訓和延續教育以及為法院發展規劃等,並促進對聯邦司法程序、法院操作程序和歷史方面的 研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為該中心主席。
188 Hon James C. Francis (S.D.N.Y) & Hon. Sidney I. Schenkier (N.D. ILL) Surviving E-Discovery, available at
<www.fjc.gov/public/pdf.nsf/lookup/MagJ0608.ppt/$file/MagJ0608.ppt> (last visited Dec.7, 2009)
189 Available at <www.thesedonaconference.org>, (last visited Oct. 31, 2009).
190 Id. “Richard G. Braman is the founder and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Sedona Conference®. As a practicing attorney, he has represented both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in antitrust, IP and other complex business litigation since 1978. Prior to founding The Sedona Conference®, Richard was Co-Chair of the Antitrust Practice Group of the Minneapolis law firm of Gray Plant Mooty, which he had joined in 1987. Before joining Gray Plant Mooty, Richard owned and operated a nationally- renowned jazz club and practiced in a plaintiff's antitrust class action law firm in Minneapolis and with a large, defense-oriented firm in San Francisco, CA.”
191 Id. “The reason why does The Sedona Conference concentrate on antitrus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mplex litigation is because: innovation drives our economy. Antitrust laws regulate our economy.
Without a way to resolve complex litigation within the context of Rule 1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the judicial system's ability to provide even the appearance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se critical areas is called into question.”
1. 反托拉斯法 2. 智慧財產權 3. 複雜的訴訟
自 1997 年成立迄今,TSC 已在美國國內及國際間建立良好的信譽。作為有前瞻性 的法律及政策上的智庫,TSC 一直致力於推動具有建設性的建議,以促進法律及政策的 合理與公正之發展。目前已有超過四十七州192、華盛頓特區、以及六個國家的法官、律 師、顧問、專家學者等參與 TSC 的會議及工作組。其工作成果已廣泛被國內外之案件、
報告、文獻、期刊與評論所引用。
每一年 TSC 藉著每季例行會議之舉行,將適當背景的人聚集在一起,討論上述三 個法律領域中之最新近相關議題。會議之工作人員主要由十五位法官、律師及專家所組 成,另外再加上四十五位對該議題有興建的與會者,以確保參加會議的人員有適合的環 境來進行有意義的對話。經由兩天的小型活動,激發及鼓舞與會者對法律議題的討論與 分析。其以會議方式來超越傳統的法律延續教育,其對話結合經驗、及有限的參與人數。
參與者在會議時,將對立的系統及客戶的利益留在門外,會後帶回新的構想及觀點。TSC 鼓勵真正的對話,而非辯論。經由對話產生原則、指導方針及最佳措施。這些成果再經 由同儕審查而加以強化。這樣獨特的論壇,既觸及法律系統的基本層面,亦涉及社會結 構上的法律及政策面極為前衛性的話題,其策略可謂相當成功,影響亦非常深遠。
TSC 的對話模式,系由廣泛的觀點中求得共識,與對立系統的辯論模式有所不同。
辯論乃是認為有個正確的答案;對話則是認為許多人都有部分的答案,若能適當結合,
即可找出一個解決方案。辯論乃是聆聽對方,而後找出破綻,並加以反駁;對話則是傾 聽對方,而後尋求了解,並找出其中的意義及共識。辯論乃是為自己不同的觀點辯護;
對話則是承認他人的想法有所幫助。辯論乃是尋求他人認可自己論點的結論並予以支 持;對話則是發現新的意見,而非終止討論。
與其他提升法律及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如美國律師協會(ABA,即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或美國法律協會(ALI,即 American Law Institute)等,其最大之不同點在於:
TSC 非常專注於它欲致力解決的問題。唯有當於 TSE 會議中認定某一議題會對現實世 界有重大影響,而產生實際而且立即有用的意見時,專注此議題的工作組才會開始運 作。工作組不會將焦點專注在法律整編,或去分析法律的整個層面,而是產生特定的具 體內容,以協助應付法律發展的急迫之處,或是其面臨的瓶頸。
二、工作組之介紹及其成效
TSC 的工作組(Working Groups)系列始於 2002 年,其乃由 TSE 的論壇演化而來。其
192 除了 North Dakota、Wyoming、Alaska 以外。
目的主要是將論壇的對話轉化為公開的智庫,以面對當今法律系統中最具挑戰性的問 題。工作組系列系作為一般經常會議與純智庫模式間的橋樑,它經由短期及專注的迷你 智庫,藉由定期會議來啟動工作組,以及對結果提出意見及建言。TSC 在成立工作組之 初,會依其核心問題邀請人員參與,以代表及平衡各樣觀點,使得工作組能完全探討所 被交代的任務。工作組的成立及工作計劃之後會刋載於網頁上,任何對工作組有興趣的 人士,都可經由網頁,填寫表格成為會員。會員可以看到工作組所草擬的書稿並予以審 查及加以評論。
工作組的成果包括:重要的背景、法律與政策的來龍去脈、以及問題的演變。工作 組的成果提供有關問題的指導方針,以及提供彈性的、可擴充的、與立即可利用的資源 予法官及律師。其工作成果係來自於以對話為基礎的程序,集合對同一議題的所有利害 關係之觀點所取得的共識。當對話內容可以取得共識時,便會建立原則(principles)。當 對話內容無法取得共識時,便會產生指導方針或最佳措施(guidelines or best practices),
來解決這樣的衝突。這些工作成果會在網站上公開達六個月的時間,以供公眾的評論及 同業的審查。接下來,起草人會將適宜的意見與工作成果初稿結合,並修改成最終版本。
除此之外,工作組的成果並非法律的絕對聲明,也並非不可改變。工作組接下來仍會持 續專注於該議題的發展,以隨時符合現實環境的改變。舉例來說,第一工作組便於 2007 年更新發表第二個版本的 Sedona 原則,內容包含了對新修訂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更 為廣泛的評論。
做為一個專注的迷你智庫,TSE 工作組系列目前有下列九個正常運作之工作組:
第一工作組:電子文件之保存及提供(Electronic Document Retention & Production) 於 2002 年春天成立,其為成立最久,且至今最有成效的工作組。本 工作組為與本論文最相關者,將於下段詳細介紹。
第二工作組:保護命令、機密及公共使用(Protective Orders, Confidentiality & Public Access)。
於 2005 年五月發表其初次之公開評論報告。
第三工作組:在反托拉斯法中經濟學的角色(The Role of Economics in Antitrust)。
於 2005 年八月發表其初次之公開評論報告。
第四工作組:反托拉斯法與專利法的競合(The Intersection of the Antitrust & Patent Laws)。
於 2005 年秋季反壟斷法會議發表其初稿。
第五工作組:Markman 程序與專利範圍的解釋(The Markman Process & Claim
Construction)。
於 2006 年六月發表其公開評論報告。
第六工作組:有關電子資訊管理及電子證據開示程序在不同國家及多重司法管轄下 的法律衝突問題(Multi-jurisdictional effort addressing issues that arise in the context of e-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e-disclosure for multinationals subject to litigation and regulatory oversight in multiple jurisdictions with potentially conflicting internal laws)。
第一次會議於 2005 年夏季在英國劍橋舉行。
第七工作組:加拿大之電子證據開示程序原則與資訊管理的指導方針(E-disclosure principles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Canada)。
第一次會議於 2006 年五月在加拿大魁北克舉行。於 2007 年發表英文 及法文之加拿大版本的 Sedona 原則公開評論報告。
第八工作組:大規模侵權行為訴訟之懲罰性賠償問題(Punitive damages in mass tort litigation)。
於 2007 年發表其公開評論初稿。
第九工作組:適用及採用 Sedona 原則於英國的民事訴訟(The application and adaptation of The Sedona Principles to British civil litigation)。
新近成立的工作組,人員將會包含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官、律師與不 同領域的專家
有感於面對法律延續教育之挫折感,以及無法與法律支援服務提供廠商、律師間有 良好的互動,並且缺乏法律先例與前後一致的指導原則,第一工作組 (電子文件之保存 及提供)於是在 2002 年春天成立,其目標為以受邀者、參與者、及觀察員之經驗的深度 及廣度為基礎,期望能產生對促進法律的合理與公正發展有正面貢獻的成果。其存在效 期乃基於由工作組所決定之需要、目的及目標。它的成效為建立簡明的原則,及可闡明 及支持的論點,以供律師們在執行業務時的參考。
第一工作組於 2003 年三月發佈 Sedona 原則—關於電子文件之保存及提供的公開評 論版本。一個月之後,Sedona 原則就被聯邦司法中心之民事法規諮詢委員會證據開示小 組(Civil Rules Advisory Committee Discovery Subcommittee)所引用,並且成為修訂聯邦民 事訴訟程序法的理由之一。
另外,TSE 再於 2008 年九月三十日發表最新的「Sedona 會議合作宣言」(The Sedona Conference Cooperation Proclamation),一開始即已經十一州的二十四位聯邦法官所簽
署,亦已於多個案例中被引用,未來可望和 Sedona 原則一樣,成為重要的法律資源參 考依據。
第一工作組再於 2007 年七月發表 Sedona 原則的第二個版本,以因應法律之變遷。
除此之外,亦發表許多對法官與律師有用的評論,諸如:
♦ Sedona 會議對訴訟保留之評論 (The 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Legal Holds)
♦ Sedona 會議對訴訟保留之評論 (The 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Legal Hol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