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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變電所再定位與民眾參與

第二節 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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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眾參與48

變電所為生活不可或缺但具有鄰避特徵之公共設施,但變電所選址議 題缺乏完整的先期規劃或任其隨著都市發展而設置,致使配置結果常常無 法兼顧民眾感受,也造成民眾對於設置地點合理性的質疑,進而引發對設 置地點不滿的衝突(黃建友,2006:96)。歸納變電所設置過程中,民眾 抗爭主要包括「公共安全疑慮」、「健康影響」、「環境景觀影響」、「

地價下跌」等幾大因素,周遭鐵塔密佈、影響民眾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觀感

,是設置變電所引發民眾抗爭的最主要原因(曹玲玲、張信生,2006:58

;陳于衛,2007:102)。

國人如何看待台電,其實不需多言,從民眾抗爭的訴求中不難發 現長久遠避民瘼的社會疏離反噬現象,簡言之,台電在過去社會 形成自求溫飽的封閉思想,到如今面臨普遍推崇共享、共榮的社 會價值中已呈現危殆。許多地方人士要求回饋的心態底層經過了 解卻比較像討債,這幾年更甚以往,好像台電到處負債,一種經 年累月欠下的社會債。諷刺的是,似乎應驗了取之社會還之社會 的因果說,回饋金幾乎成了唯一解決問題的萬靈丹,而為了規範 這種需索,最近更給了它部分資金來源正式的名目「電源開發基 金」。顯然,民眾抗爭的戲碼仍然會在全台灣各地電力工程的現 場上演著,而台電配合政府經濟建設的重擔不曾減輕過,也逼使 全公司的員工(尤其輸工處)整天背電力建設工程目標進度的數 值,更甭論花費精神去研究如何解決專業技術之外的民眾抗爭問 題(蔡增仲,2002:55)。

都市計畫由上而下的土地使用配置,是一種由國家和資本預先支配的 規劃。民眾的鄰避情結肇因於設施的負面外部性,產生反對或抗爭的集體 行動。民眾期望藉由「參與」「對抗」政府或開發單位,爭取自己的權利

(王俊隆,2003:5),但如果可以選擇,我們能不能試著從「共治」的 角度來「參與」,而不是只有不停地「對抗」。

一、民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概述

民眾參與乃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之表徵。遠在古希臘時期

,城市中便有市民決定公共事務之情形,並且有專責官員負責民眾參與之 事務。由於民眾參與之形成背景、原因不同,可能有不同名詞,例如:市

48 「民眾參與」一詞,在眾多文獻中均有出現,但因定義方式與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名 詞,如「市民參與」、「住民參與」、「公共參與」、「大眾參與」、「公民參與」

等,雖然各名詞所代表的意涵不盡相同,但本文旨在探討「參與」的實質內涵,故引 用相關文獻時,將盡量以「民眾參與」為用語,以求全文一致性與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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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公眾涉入(Public Involvement)

、或是社區參與(Community Involvement)等。雖然文字不同,但在某 種程度上意義是相通的,或可定義為「在決策過程中,給予民眾表達意見 的機會」(林英彥等,1999:399)。黃三榮(2001:30-31)則認為,所 謂民眾參與,應指「民眾對於國家或自治體之行政、立法、司法政策之形 成、制訂、執行過程,有權要求參與之謂」。

首先在規劃中有民眾參與的需求,係源於 1969 年的司凱非頓報告書

(Skeffington Report)中政府所作的背書,法律規定規劃過程中要有正 式的民眾參與。它企圖打破系統規劃的基本信念:規劃者是優越的、有科 學素養的專家(Peter Hall 著,張麗堂譯,1995:330)。都市計畫法中 唯一「似乎」有民眾參與的根據,是在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 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 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 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 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從法條內容可清楚得知,都市計畫委員會握有全部的決策權,看似尊 重民眾的意見,實則「僅供參考」。而且政府沒有義務要向計畫影響所及 的民眾和議會告知計畫內容,更不要說是分享決策權或在計畫擬定過程中 參與意見(丁致成,2002:84-85)。雖然有些規劃單位以召開公聽會或 以問卷訪談之方式徵詢民眾意見,但也僅止於此,民眾仍然無法參與決策

(賴美蓉,2004:219)。

為了保持科技至上及經濟效率第一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整個社會,

Edelstein(1986/1987)指出,政府技術官僚經常想出辦法來避免科技及 市場的運作遭到民眾參與的干擾,行政程序的設計是為了要避免民眾參與

,即使有些民眾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徵的意義罷了。

Freudenberg & Steinsapir(1992)也表示,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把那些原 本是政治的事件轉變成科技的問題,因此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專家 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然而科技這個被工業及資本社會所肯定的中立物 質,其實隱藏著許多重要的價值選擇。技術官僚們通常根據一套僅能實現

地點的選擇及內容的規劃,係在系統規劃(systematic planning)的理 論基礎下進行,將規劃活動視為整體,暗示它是合理的過程,掩蓋了規劃 過程的社會與政治衝突(張景森,1988:14-15)。菁英決策下的科技政 治,對於鄰避設施的設置地點,幾乎都忽略民眾的感受與聲音,只想用簡 單的調查數字,或是在資訊不豐富、案例不翔實的情況下,迫使民眾接受

,造成空間的不正義及區位的不均衡(黃躍雯,2006:307)。

過去的都市規劃,往往按規劃師及都市計畫決策者的意志與喜好來設 劃者及決策者與服務對象間的互動(Lewis D. Hopkins 著,賴世剛譯,

2005:221、230),民眾若能經由有效的政策參與管道來表達意見,會建 立對政府政策的信任,進而幫助政府作出最有利與阻力最少的決策。雖然 民眾不見得具備針對專業事務作決定的能力,但受到影響的民眾應該被賦 予權力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若是技術官僚不去理解當地居民為何抗 爭的原因,認為民眾只是無理取鬧,便會發生以精英主義為導向的規劃或 政策(王俊隆,2003:22),使得民眾抗爭不斷。

一般而言,民眾都想多瞭解都市規劃是什麼,也想知道如何參與規劃

,避免衝突、增加合作,使民眾支持政府政策(賴宗裕,1998:22)。

鄰避設施設置過程,一般皆強調「專業、技術、理性、客觀」的評估

,但多屬封閉程序,只有中央或上級政府具有決策權,民眾無法積極參與

求更具有回應性(Frederickson 著,曾冠球、許世雨譯,2007:39),

也可讓居民、政策官員及科技專家等利害闕係人,對問題的界定與解決方 芳筠,2004:52)。從 Davidoff 的辯護式規劃理論到 Friedmann 的接觸規 劃理論,都告訴我們與民眾接觸、讓民眾參與規劃過程的重要。政策本身

式與文化(何明修,2006:1-3)。

環境正義可從「分配」、「承認」及「參與」等三面向來分析。在分

(陳俊宏,1999:103)。

然而,利益追求與分配的過程中,難免與他人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產生 Participatory Planning)之報告,推動民眾參與應注意下列之原則:參 與程序須經過參與者同意、應在決策過程初期開始、應清楚說明目標、民

意代表並不如想像中代表他們的利益時(Lewis D. Hopkins 著,賴世剛 譯,2005:221),往往已面臨「切身之痛」,而非規劃或發起階段。民 眾參與較不適合大範圍的都市計畫,因為在大規模的計畫中,議題多而複 雜,要讓全體的市民都投入了解、溝通,是很困難的工作。故大規模的計 畫中,民眾參與可能只是象徵性地或以某種形式的代表有限地參與。越大 規模的民眾參與,所需的時間及金錢都是相當龐大的,可能形成冗長且無 效率的決策過程(丁致成,2002:88)。

二、民眾參與變電所選址的意涵 場的來源49,但「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與「釋疑」的工作卻是 政府相關部門應有的作為。在「風險評估」的作為方面,由於立法及行政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324188.shtml,查閱日期 20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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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 及深度、臨面道路寬度),應有更明確客觀具說服力 之勘選原則,並應公告週知。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欲性,應針對工程技術、財務計畫(

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政治及社會(民眾可 接受度)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三)應主動積極邀請民眾參觀相關變電所,經由實地設施 參觀,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影響之疑慮。

(四)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鄉當地地方 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

,並杜紛爭。

三、…。

四、建議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提供○

○鄉穩定供電量及供電品質,○○鄉公所對於該鄉未來發展 應有前瞻性之構想及規劃,以利未來都市之發展。

而該案決議如下:

一、有關本會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五四四次會議審決本案變電所 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之左列二項理由尚未釐清,且本案屬行政 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社 會成本增加與資源浪費,仍請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先 行就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等評估其可行性,加強與○○

縣政府及當地民眾溝通協調後,重新公開甄選適當土地,如 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仍以本案基地為最

縣政府及當地民眾溝通協調後,重新公開甄選適當土地,如 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仍以本案基地為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