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變電所用地規劃方式
第四節 日本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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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日本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之探討
我國所稱的「作多目標使用之變電所」,在日本稱為「複合用途建物 變電所」,只要建物用途以電業為主,不影響電力公司業務經營效益,且 對鄰近居民生活有助益時,均可興建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陳銘利,
1998b:13),而其變電所規模以一次配電變電所及超高壓變電所為主(
李玉斌、林嘉禎,2004:50),以下將針對日本之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法 令、變電所以外之樓地板用途及其實施案例分別敘述,並觀察其規劃方式 以供我國變電所多目標使用相關規範之省思。
一、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法令
日本的變電所屬於電氣供給設施,在各使用分區均屬容許範圍,不須 經繁瑣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只要通商產業省令未限制即可興建。土地所 有權人與電力公司若能達成共識,日本政府並不太干涉其上層建物之使用
(呂明瑜,2007:36),但以下三種情況仍有限制(林青、吳卯一、林耀 輝、謝繼銓、洪志濃、張剛維、林保展、許讚生、許文宏,1993:6):
(一)第一種往宅區(係指限高十公尺以下之低密度住宅區)內規定 變電所電壓應小於 120KV,且容量不得大於 200MVA。其原因為 低密度住宅區用電量不大,故電壓及容量不必過大,但特准者 不在此限。
(二)都市公園內僅可申請設置電壓 187KV 以上之地下型變電所,其 目的在避免低電壓小型變電所大量使用公園土地。至於高電壓 變電所,因用地面積大、用地難求,且屬系統供電重要性高,
故可容許設置。
(三)國立公園、國定公園及都道府縣立自然公園內與自然環境保護 地區內,應先經政府許可後,始得興建變電所。其原因為土地 多屬公有,電力公司須向政府借地,故須先經許可。
此外,日本政府給予地下變電所興建廠商低利優惠貸款,其融資額度 為計畫工程費之 50%,並增加 25%之容積率作為獎勵32。出售土地供興建變 電所之所有權人亦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民間參與興建複合用途建物變電 所(林青等,1993:18;呂明瑜,2007:36;陳于衛,2007:57)。
二、變電所以外之樓地板用途
因日本之都市人口密度升高、電力需求激增,使得興建於複合用途建 物內的變電所數量日益增加。早期的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興建於商業區內
,後來則逐漸往住宅區移動;變電所上層建物用途早期以辦公室及電力公
32 此項獎勵,並非變電所特有的獎勵;而是因為變電所屬於公用設施,故予以獎勵(蔡 裕博,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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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呂明瑜,2007:36)。
日本電力公司就電業設施設置方面,首重與居民充分溝通,藉由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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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順市、唐志明,2001:10-48。
三、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案例 作概要敘述(李肖宗等,2001:28-41):
(一)名城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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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名城變電所斷面圖
資料來源:李肖宗等,2001:35。
圖 7:名城變電所照片
資料來源:廖郁欣,2004:20。
(二)廣小路變電所
該變電所位於名古屋市中區容二丁目,占地 3,008 ㎡,總樓地 板面積 23,810 ㎡。該地為中部電力公司發源地,建築物命名為「
電氣文化會館」。除地下變電所外,B1 至 B2 設置可容納 395 人之 交響樂演奏廳,1 至 7 樓設置電氣科學展覽館、兩個畫廊、咖啡廳 及多目標活動大廳及會館辦公室等,8-13 樓為出租辦公室,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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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社區居民生活與電力事業融合之意象。
圖 8:廣小路變電所建物配置圖 資料來源:李肖宗等,2001:41。
(三)高輪變電所
該變電所位於住宅區,最大特色是地下七層為變電所,地上三 層一部分為廟宇、一部分為辦公室及會議室,總樓地板面積為 19,800 ㎡,將變電所與民眾信仰融合。
圖 9:高輪變電所斷面圖
資料來源:李肖宗等,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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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高輪變電所照片
資料來源:李肖宗等,2001:29。
四、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規劃方式
日本電力公司均有中長期電力供應計畫,且配合都會區都市計畫配置 完整之電力設施,並與政府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充分協調且先行完成購地
,再依需用年期配合當地景觀及謀求用地及電力公司之最高利益,按部就 班推展。因與地區之開發動向密切配合,又有萬全的準備,相對我國而言
,較無嚴重的民眾抗爭事件。其電業設施之配置基本理念,係電廠、超高 壓變電所設置於都會周邊之適當地點,輸電線路採高架方式,進入市中心 後,變電所及輸電線路均採地下化處理,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市民生活
(李肖宗等,2001:9)。
日本之地下變電所大多興建於地價高昂、土地利用集約之區段,與其 共構之大樓必定具有相當之不動產開發利用價值。由日本之案例發現,日 本法令較無規劃限制;而在建築(建築配置及建築條件等)及環境(景觀
、噪音振動、公安防災、電磁場疑慮等)等方面,為維持地面層建築配置 之完整性,將變電所定位為大樓新建計畫之一部分,配合該大樓規劃與配 置,使大樓外觀及規劃及使用上不造成任何異狀(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2000:3-14)。由於涉及地面層大樓及周邊都市密集地區之安全,
地下變電所內部設備及建築規劃都採超高標準,多目標用途大樓使用者之 感受與一般大樓並無不同。相較於興建於郊區之傳統屋外式變電所往往因 為噪音、振動擾人,架空線及變電設備外露造成心理威脅,以致反對聲浪 迭起,地下變電所較無招致外界反對事例(呂明瑜,2007:39-40)。
而且,日本之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之所以能與飯店、劇院、寺院等共 存,在防災與環境方面均有其對策。譬如說,在防災方面,變壓器與中性 點機器等一部份採用氣體絕緣,可免除舊式油絕緣方式的流出疑慮,亦有 部分電力公司採用難燃化、不燃化對策。另藉由監視設備監看變電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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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時可立即反應。在環境方面,因變電所裝有產生噪音、震動的變 壓器及斷路器,故將主變壓器設於最下層樓地板,變壓器室內採用吸音材 質以降低噪音。有關斷路操作所產生的間歇聲音及震動,雖無法規限制,
但亦採取空間區劃及裝設防震橡皮等對策,以降低音量(李玉斌、林嘉禎
,2004:54-55)。
五、變電所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省思
日本電力公司與台電公司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日本電力公司均為民營 企業,採多角化經營,除電業經營外亦擴及不動產事業之開發、建物管理
、建物維護、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鑑定評價等事業。對於土地的取 得、開發及資產管理等方面較具運用彈性,且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上層經 營項目較具多樣性(呂明瑜,2007:39-40)。然而,日本居民對於變電 所產生之電磁場仍有所顧慮(陳于衛,2007:50-51),亦視為嫌惡設施
,故興建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仍須與居民溝通、合作(陳銘利,1998b:
14)。倘若能尊重環境,減少視覺衝擊,融入當地景觀中,避免突兀的現 象(李肖宗等,2001:31;呂天泰,2004:16),則可大大降低變電所的 負面形象,加上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對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有莫大助益,似 亦可減緩居民抗爭(陳銘利,1998b:15)。
台電公司多採徵收、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變電所用地,但民眾對於變 電所長期存有噪音、不安全等嫌惡設施之刻板印象,導致台電公司在用地 取得過程即受到激烈的民眾抗爭。相對而言,日本電力公司對於地下變電 所的設計規劃,除電業使用所需之外,在興建初期便投入大規模的人力與 物力,針對變電所安全、動線、外觀及災害防治等功能特別設計,企圖使 複合用途建物變電所成為民眾習以為常的設施,民眾也樂於在變電所上層 從事活動,進駐業種亦具多樣性,包括住宅、出租公寓、宿舍、辦公室、
商場、旅館、學校、醫院、體育館、寺廟、公園、停車場、百貨公司、餐 廳、社區活動中心、美術館、車站等設施,幾乎涵蓋所有建物所能容許之 種類,民眾也樂於共同創造不動產之最大利益,其成功經營模式與經驗值 得我們學習與借鏡(呂明瑜,2007:41)。而日本變電所多目標使用採分 期分區建築,以確保達成供電目的並能進行後續開發(李肖宗等,2001:
17),讓「變電所」成為一個好鄰居的作法,亦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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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變電所選址之困境
為什麼在我家旁邊,我卻沒有說「不」的權力?
純就技術面來看,無論是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劃設變電所用地
,或由台電公司提出對電力需求的負載預測而徵求得興建變電所之土地,
均有一定之理論基礎,變電所對都市發展與民生需求更是功不可沒,但為 何變電所仍舊被冠上鄰避設施的臭名且引發此起彼落的抗爭?原因就在於 目前有關變電所的規劃方式與流程,缺乏充分的民眾參與,民眾無法對發 生在生活周遭的事件表達看法,更遑論擁有選擇的權利。
或有論者以為,民眾完全不瞭解電力設施規劃,怎麼可能得出最好的 結果與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但這常是科技專家論擁護者的說辭,是 否能據以說服大眾?以抗爭此起彼落的情況看來,答案似乎不言可喻。但 台電公司對抗爭的看法往往是:
「…和其他遭受抗爭的變電所一樣,大都係因鄰近居民反對並透 過民代出面,形成民粹與非理性的抗爭。反對主要理由是變電所 為鄰避設施,會影響房地價,加上對電磁場的疑慮。」(台電公 司,2008:258)
「…輸變電工程向被視為鄰避設施,各項工程推動過程屢遭民眾 抗爭,究其原因係對電磁場有所疑慮、電力設施影響地價與房價
、要求回饋及線下補償等,然民意代表藉機介入,不啻雪上加霜
;更因部分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致都計變更、建照核發、路證
;更因部分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致都計變更、建照核發、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