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變電所選址之困境
第一節 規劃方式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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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的各方爭論,或可稍知箇中奧妙!
開啟低頻電磁場健康效應(就如同開啟潘朵拉盒子)的是美國 流行病學家威海莫(Nancy Wertheimer)。1970 年代時,她拿到 一份科羅拉多州丹佛市兒童白血病患名單,就猜測:「電線是禍首 嗎?」於是到這些患者住家附近觀察,希望找到可能導致癌症的環 境因素。她發現許多患者的住家附近都有變電所,於是懷疑電力系 統的電磁場和白血病的關係。威海莫找物理學家李柏(Ed Leeper
)合作,李柏發明「配線碼」(wiring code)的方法,依患者的 住處附近輸電線的大小及距離以估計磁場值。她們認為住在高磁場 的兒童得到白血病的機率是住在低磁場的一至三倍,並在 1979 年 發表電線致癌之後,爭議紛起、訴訟案滿天飛。媒體運用許多資源 力陳電線的危害,測量居家和學校磁場的生意旺盛,各式各樣唬人 的電力電磁場護具紛紛出籠,聳動專家布洛得的書暢銷無比。林基 興(2008:27)認為,雖然威海莫的研究禁不起後續驗證和整體證 據評估,卻已導致嚴重的社會震盪和經濟損失。
根據黃婷意(2007:14-15)的研究,國際科學界在 1980 年到 1997 年間有許多電磁場與癌症關聯性的研究,但並無法得出電磁 場對人體有明確影響的結論。因此由世界衛生組織(WHO)所支持 的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便於 1998 年提出結論:
流行病學雖提出有啟發性的報告,但此證據不足以令人信服,目前 的資料不足以提供設定長期電磁場暴露限制值之基礎。簡言之,目 前環保署依據 ICNIRP 的報告而公布的「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是基於短期的立即健康影響而來,因為 ICNIRP 認為這些限制值足 以作為短期防護電磁場暴露水準(level)。藉由與科學或健康相 關的刊物或報導,國外對非游離輻射的種種疑慮約在 1981 年起陸 續傳入台灣,民眾開始擔心電磁場是否影響人體健康。雜誌或新聞 報導以教育一般社會大眾、傳達科學知識為目的,教導社會大眾對 產生電磁場器具「安全」、「正確」的使用方式,並「號召」讀者 去關注或留意某類科學或醫學潛在的「不安全」問題。這些報導反 映出,社會開始將與非游離電磁波相關的器具標定為「具有潛在危 害」「值得留意」的物件,並試圖區隔或劃分出安全與否的界線。
因此,坐落於住宅區內的變電所用地,很容易被直接視為傷害 健康的元兇,也就被不斷地反對、抗爭。黃婷意指出:
迄今在國際學界無法回答「多少和多久電磁波暴露確實會 造成什麼程度的人體損害」之問題下,雖確定了電磁波對 人體「有危害」,但因科學證據不足等限制,而「不能確 定」真正的人體危害程度和機制,造成電磁波知識迄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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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模糊地帶」。(黃婷意,2007:17)
除了國內外流行病學的揭露,以及對電力公司的不信任(簡浴 沂,2005:27),國內特有的風水禁忌亦影響人們的觀點(簡浴沂
,2005:70;黃婷意,2007:17)。一則關於變電所與風水關係之 報導表示:
經驗顯示,許多罹患癌症者的住家,幾乎都有犯了「獨陰 煞」的現象,因雷電是初陽之象,但變電所卻屬純陰之象
,所以高壓電及變電所是為「獨陰煞」,有干擾磁場及破 壞風水局勢的影響。(黃婷意,2007:24)
就立即或現實的層面來看,因為「風水被破壞」而引起房價或 地價低落而不利出售使居民權益受損,居民當然會抗爭(黃婷意,
2007:24)。
台電公司亦曾於 2004 年委託專家學者就「電磁場與人體健康 效應」之文獻整理與探討,完成報告中指出:
目前先進國家對於電磁波,除德國外並無限制標準,僅有 建議值。對於環境電磁場強度限制,以世界衛生組織(
WHO)所採行之國際非游離輻射保護委員會(ICNIRP)
所訂之 833.3 毫高斯(mG)限制建議值最為嚴格,我國 環保署於民國 90 年元月十二日同步採用該建議值中一般 民眾之限制作為「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依該建議 值公式計算後,電力頻率(60 赫茲)之磁場限制值為 833.3 毫高斯(mG),也就是 83.33 微特斯拉(μT)低於 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RPA)所訂之 1,000 毫高斯,已屬最 嚴格的標準。台電公司電力設施在安裝前均經過設計,
且有一定的安全距離,所產生的電磁場強度已非常微弱。
日常生活中許多近距離使用的家電器具所測得的磁場強度 往往高於住家附件的電力設施。(李俊信,2004:21)
就台電公司的觀點,我國採用的電磁場限制標準與國際「同步
」,所有電力設施均有一定的安全距離39,所產生的電磁場強度非 常微弱。而且台電公司曾經量測過許多種家電用品的的磁場強度,
其數據與英國國家輻射防護局(NRPB)公布之家電用品磁場強度相 近(李俊信,2004:22),部分家電用品產生的電磁場遠高於環保
39 安全距離究竟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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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建議值,且電力設施產生的電磁場強度和家電用品一樣,會隨著 距離而衰減,所以大家可以放心!
表 9:各種家電用品產生之磁場值(單位:毫高斯 mG)
距離 3 公分 1 公尺
測試單位 NRPB 台電 NRPB 台電 電視 25~500 85~750 0.1~0.5 1.3~4.7 微波爐 750~2000 95~2500 2.5~6 1.2~37.2 吹風機 60~20000 50~1700 0.1~3 0.2~2 冰箱 5~17 4.9~100 < 0.1 0.1~2.2 電鬍刀 150~15000 — 0.1~3 — 洗衣機 8~500 9~1200 0.1~1.5 0.4~11 吸塵器 2000~8000 160~4000 1.3~20 0.5~17.2 檯燈 400~4000 — 0.2~25 — 除濕機 — 300~6000 — 1.8~5.5 電磁爐 — 95~3000 — 0.7~11.6 電熱器 — 100~2000 — 0.5~3.4 電子鍋 — 8~90 — 0.2~1.9 電鍋 — 12~80 — 0.1~3.5 電熱水瓶 — 12~70 — 0.2~2.0 冷氣機 — 8~300 — 0.2~13 資料來源:李俊信,2004:22-23。
該研究報告中也指出,國際癌症研究協會(IARC)的工作小組 檢視流行病學及實驗室的研究,作出以下結論:「當住宅區內之功 率-頻率場的極低頻率磁場強度(ELF EMF)高於 400 奈特斯拉(nT
)或 4 毫高斯(mG)時,則有加倍兒童白血病的風險值,不過尚無 證據顯示極低頻率電場或磁場與其他癌症有相關性,也沒有證據指 出住宅區或職業場所的極低頻率暴露會增加成人之任何癌症的風險 值。」但它也同時指出,沒有任何科學的解釋可以說明當低頻率磁 場強度高於 400 奈特斯拉(nT)為何會增加兒童白血病的產生。由 於缺乏數據,靜磁場、靜電場與低頻率電場都無法被歸類為致癌因 子,而極低頻率磁場則是被歸類為「可能(possible)致癌因子」
,也就是屬於第 2B 類,靜磁場、靜電場與低頻率電場屬於第 3 類
(李俊信,2004:33)。
表 10:國際癌症研究協會(IARC)對人類致癌因子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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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ldehy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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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於科技的正面效果及其客觀性產生懷疑。科技專家嘗試建構
「可接受風險(acceptable risk)」的概念,依照「客觀事實」
,將風險置於「可計算性」的範疇內解析,依賴「機率」的概念將 其量化計算,繼而轉化為「可接受的風險」,並建構出層層的「預 防/歸因/補救」機制來防範(Fischer,1996;顧忠華,1999:
139;徐世榮、許紹峰,2001:111)。缺乏數據而無法訂出適當的
「標準」,因此連「可接受的風險值」可能都無法確立,也無法提 出有力的因果證據,那麼是不是就真的代表絕無風險?
藉由 1979 年美國流行病學家威海莫所公布的研究,電磁場被 歸類為「可能不安全」、「可能不利人體健康」。直到今日,科學 尚無法明確地肯定這二者的關係,最多只能得到「極低頻電磁場則 與目前已知或高度懷疑之腦瘤危險因子在解釋腦瘤的發生上扮演類 似角色」的結論(林瑞雄等,1996;黃婷意,2007:29)。但本研 究以為,變電所對其坐落附近住宅區的居民,如果會產生對人體的 危害,這危害必定存在於心理層面(簡浴沂,2005:67-71),而 非目前尚無法確定、爭論不休的生理層面。而心理層面的危害,根 源於民眾對變電所設置在自我居住環境時所產生的風險認知。
(二)商業區的變電所—對地價下跌的風險
以台北市為例,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400%,
對照毗鄰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強度,將可能造成商圈不連貫。此外,
民眾對變電所普遍都有心理上的排斥,亦影響變電所用地周遭土地 之使用(譬如不願於變電所旁開店營業),造成地價下跌的可能。
表 11:變電所周遭建蔽率容積率一覽表
變電所毗鄰土地 變電所名稱 變電所坐落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長春配電變電所 變電所用地 商三特(住三之二) 65 560 華陰配電變電所 變電所用地 商三 65 560 南海配電變電所 住三及商三 商三特 65 560 三張配電變電所 變電所用地 商三特(住三、商二) 65 560 北資配電變電所 變電所用地 商業區 55 360 中山配電變電所 變電所用地 商四特(商三) 75 8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38 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有關 討論事項第二案:「變更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部分保護區 暨○段○小段○、○地號部分農業區為電力設施用地計畫案」陳情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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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台北市○區○里辦公處
陳情理由:當初市府都市發展局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針 對「○里一小部分二十六公頃規劃」舉行說明會時,即因 地主們反對僅有百分之四十的土地回饋比例,及爭取「住 三」的權益,導致散會,至今未再進行協調。此次關於變 電所設置問題,又再次引起地主們反彈,認為於規劃區內 商業區開設變電所,更為不妥。且在二十六公頃的土地中 於兩處設置電塔及變電所,不符合土地利用效益,密度也 太高。
由上可知,民眾不僅反對於住宅區內興建變電所,亦反對於商 業區內興建變電所。總之,對民眾而言,變電所即是帶來不安與恐 懼的根源。
(三)傳說中的變電所—對都市發展的風險
都市計畫劃設為變電所用地,但卻遲遲無法興建。造成此等現 象的原因很多,有因為抗爭而無法興建者,也有因地區發展遲緩致 未達預期興建急迫性者。這些無法利用的變電所用地,以往常以鐵 製浪板、透空圍籬與周遭環境區隔,與其他都市區域相較,宛如不 同世界。也有部分變電所用地任其荒煙蔓草,遭致環保部門的關切
都市計畫劃設為變電所用地,但卻遲遲無法興建。造成此等現 象的原因很多,有因為抗爭而無法興建者,也有因地區發展遲緩致 未達預期興建急迫性者。這些無法利用的變電所用地,以往常以鐵 製浪板、透空圍籬與周遭環境區隔,與其他都市區域相較,宛如不 同世界。也有部分變電所用地任其荒煙蔓草,遭致環保部門的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