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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受風險」與「變電所選址」

第二章 風險社會—科技風險之共受觀點

第三節 「共受風險」與「變電所選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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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共受風險」與「變電所選址」

一、共受風險

現今社會對風險似乎缺乏警覺,也有人認為風險是西方人的理論,台 灣最重要的還是發展經濟、推動工業化。何況台灣的民眾習慣逆來順受、

得過且過,多負擔一些風險也無所謂;這樣的想法常使民眾承受不必要的 損害!我們當然不需要杞人憂天,但是風險並不受任何「國界」的限制,

無論主觀上是否認知或接受,沒有那個地區的民眾能夠自外於這一既定的 客觀現實,使得全人類成為「命運共同體」(Schicksa1sgemeinschaft)

(顧忠華,2001b:33-34)。就台灣而言,風險亦非僅存在於某些特定地 區;風險會以不同形式擴散至全台灣,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現代文明看似帶來進步與繁榮,但正如霍克海姆(Horkheimer)與阿 多諾(Th. Adorno)在《啟蒙辯證法》一開頭所說:「從進步思想最廣泛 的意義來看,歷來啟蒙的目的都是使人們擺脫恐懼,成為主人。但是完全 受到啟蒙的世界,卻充滿了不幸。」(Horkheimer/Adorno 著,洪佩郁/

藺月峰譯,1990:1)。心理學家佛洛姆(E. Fromm),則在《理性的掙 扎》表示:「對現代文明所能作的最致命批評就是:除了人為的危機及災 禍之外,它根本就不為人所喜愛(Fromm 著,陳琍華譯,1976:155;顧 忠華,2001b:20-21)。」所以,貝克在《風險社會》一書中指出,現代 社會的風險「遲早會吞噬它獲利的部分」,因為風險往往有一種「迴飛棒 效應」(boomerang effect),並突破階級的分配邏輯:即使有錢和有 權的人,在風險面前也一樣不安全。他認為現代的文明人習慣「擁有」

財富,但面對風險時只能集體去「承受」(顧忠華,2003:11)。

德國哲學家約納思(H. Jonas)在他 1970 年代的著作《責任原則》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裡,即已認為「責任」的範圍有必要延 伸到自然生態環境及人類的「未來」。他認為「責任」指的是「自覺地意 識到自己行動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效果」,強調科技時代引發的任何危機都 難以歸責給個人。不是「你們」或「我」,而是「我們」必須共同承擔集 體作為的後果。有鑑於此,「責任」更需要成為普遍性的倫理原則,因為 它 已 是 人 類 得 以 生 存 繁 衍 最 重 要 的 「 可 能 性 條 件 」 ( Bedingung der Moeglichkeit)。在「責任原則」之下,康德的名言:「你應該,因為你 能夠。」,可以顛倒為「你能夠,因為你應該(Du kannst,denn Du sollst)。」,這意味著沒有人能夠逃避彼此休戚與共的責任要求(顧忠 華,1987:16-17)。再環顧近來倫理學、政治哲學、乃至社會思潮的發 展,資本主義「掠奪式的自利觀」、自由主義「無負擔的自我觀」和個人 主義「非社會性的人權觀」都受到嚴厲的檢驗與批判,這種重視共同命運

、規範共識、社區公共參與的轉向,說明了「反省」不是繫於個人願不願 意或能不能夠,而是對工業文明和風險的「集體反省」,也將「責任倫理

」普遍化(顧忠華,2001b:37-38)。

當然,若要個人為過往幾百年來累積的後遺症負責,這種過重的「責 任倫理」或許根本無法實踐。但這些訴求絕非純粹「烏托邦」式的空想,

至少西方有不少經驗顯示,「責任倫理」的提倡、「社會性」和「個人化

」的交融與平衡,都是這一波思潮的重點。貝爾金(H. Berking)便表示

,有愈來愈多的人參與非營利組織、投入各種公益活動、實踐人與人之間 的相互關懷,「個人的自我實現」不必然與「利他」相抵觸,甚至會出現 重視社會共同福祉的「連帶式個人主義(solidary individualism)」以 取 代 過 去 的 「 功 利 式 個 人 主 義 ( utilitarian individualism ) 」 ( 成了一種普遍不負責任的情況(Beck 著,1986,汪浩譯,2004:22;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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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2006:75)。

今天大多數的人們並沒有覺察到身旁「風險」的嚴重性,而「風 險倫理」和「責任倫理」的主張,則是要求行動者不僅對「他人

」、「集體」,都以「責任原則」衡量自己的作為,還必須為「

下一代」負責,此種精神和環保意識、永續經營的理念都有所契 合。所有執行「社會化」功能的管道,都可能接受這些倫理觀念

,不再提倡個別的「自利」式價值,因為人是社會的產物,更得 集體承擔個別成員「不負責任」作為的風險後果。對痛陳現代性 導致風險與污染後果的思想家來說,現代人最大的自欺之處,便 是以為轉嫁給「社會」的成本和個人無關,不知道風險的「迴飛 棒」效應,使得無人能倖免於集體的災難。這種「無知」來自於 假定有一個「超越社會之上(above society)的「自我」存在,

涂爾幹早即反對此種想法,這亦是他構思道德社會學的核心理念

(Durkheim,l952;引自 Heelas,1996:213)。

即使在一個多麼「個人化」的社會,各項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制 度仍是以集體性的「風險分擔」作為原則,而任何社會成員的苦 難,也都會激起其他人的同情,如果風險事件的受害者,始終無 法獲得合理的交待,總是會留下更深的遺憾,畢竟我們永遠不知 道,風險的輪盤下回指向何方?現代人對於風險的態度,除了「

責任倫理」的「盡人事」外,似乎仍得「聽天命」,這又是現代 性的另一種弔詭了(顧忠華,2001b:40-41)。

所謂的「聽天命」,似乎隱約透露出人類對於自然環境而言,仍是多 麼的微不足道且充滿著無力感,以往「人定勝天」的概念或許為人類創造 出一波繁榮景象(或海市蜃樓?),但在大自然不斷反撲的現代(第二現 代),再多的科技與制度(盡人事)似乎也窮於應付接踵而至的現代(第 二現代)風險。然而,從另一個面向來觀察,不管風險的輪盤下回指向何 方,或許我們可以致力作到,以科技風險共受的觀念,使風險分擔平均、

公平,不再讓「人」去壓迫「環境」、不再讓「人」去壓迫「人」。

二、「變電所選址」的出路

風險觀的誕生,需要的是一個願意面對未來、願意接受風險的社會,

因為只有正面朝向未來的社會,也才會願意「接受」風險的存在事實,並 設法加以管理(王俊淦,2004:121)。就像紀登斯在《失控的世界》一 書中提到:「風險指的是依未來的可能性來積極估算損失。以未來爲導向 的社會把未來看成一個有待征服、有待殖民的領域,而只有在這種社會裏

,風險的觀念才會廣爲應用。…一個社會若以變革為務,意欲決定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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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而不是把未來交給宗教、傳統或無常的自然,那麼風險便是這個社 會的動力。」(Giddens 著,陳其邁譯,2001:26-27)

變電所被歸類於鄰避設施,民眾時時刻刻需要、享受變電所帶來的「

利益」,但現行變電所選址以都市計畫的菁英規劃為準則,並強調靠近負 載中心即為最佳設置地點,不重視民眾的感受且缺乏足夠的參與機制,使 民眾沒有「選擇」風險的權力,因而產生恐懼且不願面對變電所帶來的「

風險」。換句話說,即是以「科技決定論」與「專家政治」,使民眾「無 法」對「風險」有所「選擇」,並試圖營造變電所毫無風險之意識型態,

這或許就是造成「興建變電所必抗爭」的主因。因此,如何兼顧規劃效率 與民眾權益,使變電所風險引發的「阻力」成為興建變電所的「助力」,

當是目前變電所選址的重要課題。

因此後續章節將根據變電所用地的規劃方式,以「風險社會」科技風 險共受的角度,說明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下,變電所用地於都市計 畫之定位與設置困境,並以變電所用地多目標使用相關法令為基礎,尋求 現行變電所選址「僅由規劃技術決定」而屢遭抗爭之解套方式,期盼能達 到規劃部門與民眾「共同面對風險」、「共同決定風險」的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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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變電所用地規劃方式

經濟不景氣,老王跟著流行,放無薪假。每天在家裡怕骨頭 會生鏽,興沖沖從大賣場買了一台轟動全球的WE回家,安裝好之 後卻發現機器文風不動。檢查了很久,也沒發現任何異常,機器 外觀也沒有破損,他拿著機器去大賣場跟店員理論。

店員被罵得一頭霧水,請老王把操作程序演練一次。看完之 後,店員恍然大悟地對老王說:「王先生,你沒有接變壓器喔!

」老王說:

「不是把插頭接到插座上就有電了,還需要變壓器嗎?」

變電所是一個地區的電力供應站,主要的功用在於供電電壓之升降以 及電力的集中與分配。由發電廠所發出來的電,因電壓較低,為了能夠遠 距離輸送並減少輸送過程中的電力損失,須先經由廠內變電所將電壓升高

,再經由輸電線將電力有效和經濟的輸送到各地區負載中心之變電所,其 間經由一層層的電壓變換將電壓降至用戶所需的電壓後才供應至用戶。這 就好比自來水廠的水須先打至儲水塔始有足夠的水壓以便輸送至各地區,

對較遠的地區並須經由加壓站加壓後才能送至各用戶是一樣的道理(台電 月刊編輯部,2006:10)。因此,必須要有變電所才能將發電廠產出的電 送到各用戶,沒有變電所即使有電也無法使用。當一個區域的用電成長達 到一定程度,便規劃新設變電所以滿足該地區的用電需求。變電所除考慮 轄區之負載量外,亦須考慮配電線路不宜太多以免引出困難,以及發生停 電事故時避免停電範圍太大。故變電所之裝置容量應有合理規範,且須保 留變電所間相互支援之能力,若負載超過該所變壓器總裝置容量之75%時

,即應增建變電所。變電所之供電範圍若太大、配電線路太長,其電壓品 質和可靠度皆相對降低,當負載增加而供電品質無法維持在一定水準時,

亦應增設變電所以調整供電範圍。變電所設於負載中心,可減少輸電損失

、保持電壓穩定,提高供電品質和供電可靠度(王志寶,2000:218-219

)。

變電所若依電壓別分類,可分為超高壓變電所、一次變電所、一次配 電變電所及二次變電所等四類。若依興建型式分類,則可分為屋外式變電 所、屋內式變電所及地下變電所等三類。依據設置地區的環境及人口密度

變電所若依電壓別分類,可分為超高壓變電所、一次變電所、一次配 電變電所及二次變電所等四類。若依興建型式分類,則可分為屋外式變電 所、屋內式變電所及地下變電所等三類。依據設置地區的環境及人口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