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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點亮新都心的沖博美

第一節 沖繩內涵演變與解析

日本國賦予博物館的任務

日本博物法1第1 條指出博物館係「依據社會教育法…之精神,訂定與博物 館設置及營運有關之必要事項,為求其健全發達,並有助國民教育、學術及文化 之發展為目的。」第2 條定義博物館如下:

有關本法所稱「博物館」係指歷史、藝術、民俗、產業、自然科學等資料之 蒐集、保管(含培育,以下相同)、展示,以配合教育而提供一般民眾利用,

為教養、調查研究、娛樂等目的而舉辦必要之活動之機構,並包含以此等資 料相關調查研究為目的之機構(…公民館及圖書館法除外)、地方公共團體、

民法…第 34 條之法人、宗教法人以及以行政命令規定之法人(…除外)所 設立並依第2 章規定登錄受理者。

2 關於本法所稱之「公立博物館」係指地方公共團體所設立之博物館。「私 立博物館」係指民法第34 條之法人、宗教法人或前項所稱由行政命令所規 定設立之博物館。

3 本法所稱「博物館資料」,係指博物館所收集、保管,以及展示之資料。

由於博物館具「資料之蒐集、保管、展示,以配合教育而提供一般民眾利用,為 教養、調查研究、娛樂等目的而舉辦必要之活動之機構」所以,在第3 條又對博 物館的使命與任務做了更詳盡的規定。

博物館為達成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應實行左列揭示概要事項

(1)大量收集、保管並展示實物、標本、模寫、模型、文獻、圖表、照片、

1 1951 年,昭和 26 年 12 月 1 日 法律第 285 號頒佈。2007 年,平成 19 年 6 月 27 日法律第 96 號〔最終修正〕。

電影、錄音等博物館資料。

(2)設置分館或在該館以外地方展示博物館資料。

(3)針對一般公眾提供博物館資料利用時必須之說明、建議、指導等,或 設置研究室、實驗室、工作室、圖書室等以供利用。

(4)進行有關博物館資料之專業性、技術性調查研究。

(5)進行有關博物館資料保管及展示之技術性研究。

(6)編輯與發行有關博物館資料之介紹、解說、目錄、圖錄、年報、調查 研究報告書等出版品。

(7)主辦有關博物館資料之講演會、講習會、電影放映會、研究會等,以 及援助上述活動。

(8)對博物館所在地或周邊地區,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之文化遺產進 行編製解說資料或目錄等,以促進一般公眾方便利用該文化遺產。

(9)與其他博物館以及與博物館具有相同宗旨之國家機構緊密聯繫,互相 協力進行出版物與資訊之交換,博物館資料之相互支援借用。

(10)與學校、圖書館、研究所、公民館等教育、學術或文化各機構合作,

並支援其活動。

2 博物館推動其事業時必須審慎處理土地事宜,國民實際生活提昇之助益,

學校教育之增進。

(沖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 2010:168)

沖繩縣賦予的任務

博物館法是針對全國博物館所定之規範,而由沖繩縣所設置之機構,則必須 在全國法律框架下另訂符合地方需求的相關條例。「沖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之 設置及管理條例」(平成18 年(2006)12 月 27 日條例第 72 號)第一條即闡明 沖博美設置之目的與宗旨:「歷史、藝術、民俗、產業、自然科學等相關資料(以 下簡稱「博物館˙美術館」資料)之蒐集、保管、展示,以配合教育而提供一般

民眾利用,為教養、調查研究、娛樂等目的而舉辦必要之活動,為執行相關博物 館˙美術館資料調查研究之目的,依據博物館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之博物 館,設立沖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以下簡稱「博物館˙美術館」)。」條文內 容顯然仍依循日本博物館法之精神,而其實際任務則規定於第3 條中。

博物館˙美術館執行下列所揭示事業

(1)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資料之收集、保管並展示資料等事宜。

(2)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資料利用事宜。

(3)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設施利用事宜。

(4)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資料調查研究事宜。

(5)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資料之目錄、圖錄、介紹、解說、調查研究報告 書等出版品編輯與發行事宜。

(6)就有關博物館˙美術館資料舉辦講演會、講習會、電影放映會、研究 會等活動。

(7)與其他博物館間相互合作事宜

(8)與教育、學術或文化有關設施之合作及相關活動之支援事宜2

(9)前項各款未揭之其他事項,而與達成博物館˙美術館設置目的有關且 必要之事業。

沖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之設置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沖博美管理條例」)

之法條字裡行間裡,並未特別強調沖繩地域範圍及沖繩之自然、歷史、文化等事 項之界說。以收藏為例,只提到「沖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資料」之收集、保管 並展示資料。但沖繩縣立博物館應蒐集之資料為何,卻未見說明、解釋或定義,

65 年來沖縣博對此似有不必說明之原則可循。換言之,博物館中之「沖繩性」

是不言可諭之事。「沖繩地區」、「沖繩文化」、及「沖繩歷史」等具有地域意

2 博物館法第 3 條(博物館事業)中之 8、9、10 款內容是沖博美管理條例中 7 與 8 條之來源,

但前者 8 款所強調之「對博物館所在地或周邊地區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之文化遺產進行編 製解說資料或目錄等,以促進一般公眾方便利用該文化遺產。」卻不見於後者之中,未知何故。

涵之詞語未見於正式法律條文中,似乎隱含特定之社會文化意涵,有必要自歷史

庶務。將行政庶務設在博物館班中,顯示該館組織設計係以博物館為優先。此一 情形另可由博物館班7、8、14 項與美術館班 7、8 項業務說明,看出博物館班居 先的內部關係。博物館班方面強調「經認可」美術館較宜者歸美術館,而在美術 館班方面則以「限於」美術館較適宜者方式表示。博物館班第14 項業務更明白 規定「非他班」(即美術班)所掌理事務,概由博物館班來負擔。

沖博美的「博物館資料」

法條中未言及什麼是沖繩,而沖博美到底應該蒐集、研究、展示和教育何種 內容?在博物館活動及重要人物之發言裡,可尋找到他們意念中博物館理應實踐 的「沖繩性」。

傳統文化或古琉球文化係最常出現於言說世界中的主題。戰後最早出現的沖 繩陳列館(東恩納博物館)由美軍發起,在其「美國海軍軍政府沖繩展」宣傳文 字裡提及展示目的:

此展係由美國海軍政府所建與維護,是由日常生活及藝術兩面向呈現沖繩居 民家屋、傢俱、園藝、服飾和織品、陶藝與其他物質的風味。……這個展示 或可助於移居外地,以及留居島內的沖繩人,對其出身產生引以為傲與認同 的情感,所以在沖繩居民難以承擔復員困難之際,由軍政府予以援助(沖繩 縣立博物館 1996:302;前田真之 1996:314)。

此處強調沖繩之日常生活與藝術,應與戰後文物破壞殆盡,加上東恩納博物 館位處沖繩傳統政教中心外之邊陲石川,不易獲得王朝貴族文物有關。相對而 觀,位在沖繩古文化中心的「首里市立博物館」對博物館應蒐藏文物的看法和想 像就略有不同。由於有將東恩納博物館合併至首里之計畫,首里方面基於建築陳 舊,易受颱風侵害、遭竊之慮,以及原居地道路狹小,車輛進出困難等因,認為

(2)有關美術館資料利用事宜。(3)有關美術館設施利用事宜。(4)有關美術館資料調查研 究事宜。(5)有關美術館資料之目錄、圖錄、介紹、解說、調查研究報告書等出版品編輯與發 行事宜。(6)就有關美術館資料舉辦講演會、講習會、電影放映會、研究會等活動。(7)與 其他博物館間相互合作事宜(限於美術班分掌處理較適當者。)(8)與教育、學術或文化有關 設施之合作及相關活動之支援事宜。(限於美術班分掌處理較適當者。)

不宜做為博物館用地,所以倡議移地改築新館。在《沖繩鄉土博物館復舊意向書》

中,特別強調沖繩自古以來,以舟揖為橋梁,通東亞諸國,曾創造令人稱讚的繁 華歷史,不只貴族階層,一般民間也有高尚優美的工藝與音樂舞蹈。該意向書惋 嘆戰前被指定為國寶之23 件文物及建築、古美術、工藝文化財皆化為烏有,故 應盡快完成新館建築,以利早日回蒐尚殘存於日本並具有特色之沖繩文化財(不 著撰人1996: 323)。該意向書中,沖繩性的內涵,已由日常生活與藝術擴展為琉 球古典精緻的王朝文化。

美國為了對沖繩示好,不僅以贈送培里將軍記念館方式,助成當藏町之博物 館建築,更利用1953 年新館啟用典禮儀式之際,舉行轉讓儀式,歸還流落美國 之沖繩文物。致贈代表歐古登(オクデン)少將6致詞時,先對琉球文化盛讚一 番,表示美國無奪取佔有琉球文化財之心,並深信歸還的文化,在千年不毀的新 博物館中,能永久傳承。歸還文物中有《おもろ草紙》22巻7、王族牌位60 件、

琉球古代史相關記錄16 卷等等物件皆與古琉球王朝有關。由歐古登少將之致詞 可知美國方面視府立首里博物館是沖繩歷史文物之家(不著撰人1953)。至此,

博物館所強調的「沖繩性」,猶偏在沖繩歷史與文化領域中。

1966 年在美國政府支持下,琉球府立博物館再遷大中町,對於新館的使命 與任務,當時《沖縄タイムス》(Okinawa Times)以「威容誇る施設 郷土の文 化財を一堂に」〈令人誇傲之威儀設施,齊聚鄉土文化財於一堂〉為標題誇讚新 館建築,報導中特別強調,該建築是齊聚(沖繩)鄉土文化財之所。在美軍統治 下的沖繩仍以「鄉土」概念自稱,當時復歸運動已興起,此語顯示大部份沖繩人 在美軍殖民之下,心向祖國日本,故以日本之「地方」自居。報導中另提到當時 館藏品已達3,392 件,新館空間更比舊館大 6 倍(不著撰人 1966:330)。至此,

各界對博物館之任務想像,仍寄於歷史文化領域。

各界對博物館之任務想像,仍寄於歷史文化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