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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聖王之道的落實

第二節 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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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治人

方孝孺所提出的治人觀,與明初的時代背景有關,他在〈正俗〉一文中云:

宋亡,元主中國者八十餘年,中國之民言語、服食、器用、禮文不化而為

夷者鮮矣。其初尚有一二賢者教之,參用宋法而亦頗以寬大為政,故民亦 安之。然而暴戾貪鄙,用其族類以處要職,黷貨紊法,終以此亂。其俗大 壞,以至於今。譬如弊鍾漏鐻,非重鼓而鑄之,其音不可得而調也。夫欲 因亂國之俗而致治,雖聖人不能也,勢不可也。俗之既壞,則日甚而歲滋 耳。無以匡持之,豈遂止哉?今北方之民,父子兄婦同室而寢,污穢褻狎 殆無人理。盂飯設匕,咄爾而呼其翁,對坐於地而食之。為學之者亦頑不 知教,其於大倫悖棄若此,甚非國家之便也。……俗之不美,至此甚矣。

少遲而不變,法令將不足禁之,不可不深計也。三代之變俗,各視前代而 變之。元之俗貪鄙暴戾,故今宜用禮義為質而行周之制。今周之制亦有行 者矣,學校非不立也,鄉飲之禮非不修也,然而俗尚未善者,未嘗灼然示 之以所尚也。夫示之以禮義者,朝廷之上皆不言他而以禮義。御史出行郡 縣,不以搏擊人責之,而責之以禮義化民之事。守令者考覈之等,不以興 利增戸求之,而求之以刑罪息,學校興,歲舉其孝、弟、忠、信之民而尊 異之。使小民皆知朝廷之意在乎成俗而不求利,在乎任德而不任刑,則信 讓立而廉恥興,廉恥興而民重其死,然後取先王防範天下至於七百年之法 ,舉而盡行之,三代之俗必復見,而成康之治不難致矣。41

由於元朝異族入主中國,導致人民的言語、服食、器用、文化都受到夷狄影響而 改變,久之形成暴戾貪鄙的風俗,悖棄倫理、不循禮節。方孝孺認為明朝若要改 變自元以來敗壞的風俗,必須要行周之制,以禮義治國、教民,讓百姓明白成俗 與德行的重要性,如此一來,能培養出重廉恥與講信用的人民,進而使風俗淳厚、

國家治平。三代之治是方孝孺心中的理想政治,因三代聖王是以仁義而王,以道 德而治,可謂歷史上的正統。方孝孺認為要「師古以為制,而不違時所不可」42

41(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3,〈正俗〉,頁 107-109。

42(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1,〈宗儀•務學〉,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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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他主張要透過《周禮》一書,來效法文、武、周公的施政,期使明朝再現三代 之俗、成康之治。

一、對周代制度及《周官》的看法

對於周代的制度與施政,方孝孺予以肯定,云:「周之制度詳矣,嚴上下之 分,謹朝聘之禮,而定其誅賞;教民以道,使民以義,恤鄰而尊上。」43又云:

三代以降,昏主敗國,相尋於世者非他,皆欲以私意更其政,而無公天下 之心故也。舜繼堯,未嘗改於堯之政。禹繼舜,守舜之法而不敢損益。湯 之繼桀,武王之繼紂,反桀、紂之所為,復之於禹、湯之舊,損益之而已,

未嘗敢以私意為之也。以私意為天下者,懲其末而不究其本者也。周之政 可謂善矣,本於唐、虞二代之為,而損益於武王、周公二聖人之心,後世 雖有智者,豈能過於二聖人哉!44

方孝孺認為周代的制度詳備完善,嚴訂君臣分際,謹守禮節,賞罰分明,教民以 道德。反觀三代之後的君主,無公天下之心,以私意更改三代之善政,因而敗國。

關於《周禮》一書的內容,方孝孺云「《周禮》者,周史所記周之治事書也。以 其出於周也,文、武、周公之遺法微意,往往可得而推」45、「而其書之所載,止 於正德、利用、厚生。……斯民也,無以養生則死,無以致用則勞,無能正於其 德則愚」。46方孝孺指出可從《周禮》中記載周代的治理方式,推知文、武、周公 的遺法微意,至於書中所提出的聖人施政要領,就在於「正德」、「利用」、「厚生」

三原則,若無法端正百姓德行,則使百姓愚;若不能創造有利於百姓之用,則致 百姓勞;若不能使百姓生活富足,則恐致民於死。有關周代聖人施政的具體細則,

方孝孺云:

人不知德必至於為亂,故聖人尤以為先。武王、周公豈好為煩細不急之務

43(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中冊,卷 12,〈周禮考次目錄序〉,頁 438。

44(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2,〈深慮論三〉,頁 79。

45(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禮辨疑四首〉之一,頁 117。

46(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官二首〉之一,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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哉!宮室衣服欲其媺且同,墳墓欲其族,兄弟、師儒、朋友欲其聯,比閭、

族黨欲其相保愛葬救,州與鄉欲其相賙相賓。或歲一讀法,或月一讀法。

善有可稱者,書之惟恐不及,過有稍著者,戒之惟恐不改。其日夜提掇督 勵斯民而訓之者,雖父兄之教子弟不若是密也。計其時之民不在於田廬,

則在族師閭胥之庭。不治稼穡,則聞仁義禮樂之教。蒐狩則習弓矢,祭酳 則肄俎豆,曷嘗暫放其心而弛其力哉?其法之詳固如此,故為之民者,有 忠順而無乖逆,可使以義而不可刮以勢。六七百年之間,強諸侯狼顧鳶視 者,莫敢先發陵上之言,必至於《周禮》盡廢而後肆。道之化民也夫豈微 哉!47

由此可知,在「正德」、「利用」、「厚生」三者之中,聖人以正德為先,因為人民 不知德,將會導致國家紛亂。當中說明周代重視禮法,所以人民忠順而無乖逆,

呼應朱熹對於《周官》的看法,朱熹云:「如《周官》一書,何者非禮。以至歲 時屬民讀法之屬,無不備具者,正所以齊民也。齊之不從,則刑不可廢。若只『道 之以德』,而無禮以約之,則儱統無收殺去。」48朱熹認為《周官》為一部禮書,

記載周代齊民以禮的方法,以及其所達到的約束功效。彭林《周禮主體思想與成 書年代研究》云:「《周禮》六典,以教典擾萬民,以禮典諧萬民,以刑典糾萬民,

三者相輔相成,組成了重教化、隆禮義、慎刑罰的治民思想體系。」49說明《周 禮》一書的治民大要在於重視教化,崇尚禮義,謹慎刑罰。

對於《周禮》作者的看法,朱熹云「《周禮》是周公遺典也」50、「大抵說制 度之書,惟《周禮》、《儀禮》可信,《禮記》便不可深信。《周禮》畢竟出於一家。

謂是周公親筆做成,固不可,然大綱卻是周公意思」。51朱熹認為《周禮》是周公 的遺典,內容記錄周代制度,全書雖不是周公親筆寫成,但大綱是周公意思。方

47(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官二首〉之一,頁 114-115。

48(宋)黎靖德編,鄭明等校點:《朱子語類》(收入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本,冊 14),卷 23,

論語五,頁 805。

49 彭林:《周禮主體思想與成書年代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48。

50(宋)黎靖德編,鄭明等校點:《朱子語類》(收入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本,冊 17),卷 86,

禮三,頁 2912。

51(宋)黎靖德編,鄭明等校點:《朱子語類》(收入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本,冊 17),卷 86,

禮三,頁 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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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孺也提出他對《周禮》的看法,云「今之所傳者,蓋出於諸侯毀黜之餘,而成 於漢儒之所補,非周之全書也」52、「以其成於史氏所述也,故不能無謬於聖人。

然去後世之制,則已遠矣。其有不能大過於後世者,蓋亡逸之餘,秦漢之士以意 增損之者眾也」。53方孝孺認為今所傳之《周禮》,是經過秦漢之士的增補,已非 周代全書的原貌,故當中有不合於聖人之意的地方。方孝孺指出治經不可無疑,

至於如何判斷真偽之處,他說:「《周禮》周之遺書,其慮民亦詳矣,然不能無可 惑者焉。……賢人之言可偽為也,聖人之心千載可推而知也,求其言而不合,能 揆之於其心,則是與非決矣,人奚由偽!」54又說:

治經不可致疑也,疑經太過則聖人之言不行,亦不可無疑也。不能有疑則 聖人之意不明,始於有疑而終於無所疑者,善學者也。茍於信而不知擇,

於經何所明哉?《周禮》余之所最好,而疑之為尤甚。蓋好其出於古,愛 其為先王之制,而惜其或失先王之意也。故求之也詳,味之也深,於其有 可疑者,不得不為之辨也。55

當中方孝孺提及他最喜好《周禮》一書,因其出於古,且為先王之制,但其部分 內容不符先王之意,必須深入辨析之。至於辨偽的方式,是以聖人之心推知,凡 與聖人之心不合的言論,即有所偽。方孝孺進一步指出《周禮》中不是出自周公 的言論,其云:「為治有本末,養民有先後,制其產使無不均,詳其教使無不學,

文、武、周公之大意也。法古者亦取其大意所屬而行之,奚患財之不足哉!不治 其本,而以理財為先,此文、武、周公之所誅,而《周官》之所棄者也。」56又 云:

昔者周公論為治之道備矣,未嘗及乎財利。……《周禮》之於言利何其密 也,金玉玩好則入於玉府,良貨賄則入於內府。至於山師、川師,皆使致

52(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中冊,卷 12,〈周禮考次目錄序〉,頁 438。

53(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禮辨疑四首〉之一,頁 117。

54(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禮辨疑四首〉之二,頁 118-119。

55(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禮辨疑四首〉之四,頁 120。

56(明)方孝孺:《方孝孺集》上冊,卷 4,〈周官二首〉之二,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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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異之物,其汲汲於利如此,豈周公意哉?以為周公之所著而法之,不惟 誣周公,且禍後世矣。57

方孝孺認為周公在論為治之道時,未嘗言利,但是在《周禮》中有汲汲於利之言 論,此非周公所言。方孝孺申明後世君主在效法文、武、周公時,應該要制民之 產使無不均,詳民之教使無不學,而非以理財為先,因為理財不是文、武、周公 為治之意。再者,方孝孺亦點出《周禮•司寇》中不合理的制度,其云:

《周禮•司寇》言,民以財貨相訟者,令入束矢,以罪相告者,令入鈞金 而後聽之,此非周制也。……鈞金束矢,富強者之所有,而貧弱者之所無 也。茍必欲得之而後聽其辭,則富與強者常勝,而貧弱者終困抑而不伸,

何由盡民之情而服人之志乎?以是而聽訟,後世暴吏之所為,周之法必不 若是也。58

當中說明「民以財貨相訟者,令入束矢,以罪相告者,令入鈞金而後聽之」的制 度,顯然對於貧弱者造成不公,這不符合仁君欲盡民之情的作為,因此判斷此非 周制。方孝孺也說:「《周禮》之善多矣,制度之不盡合,豈足為周公累哉!若其

當中說明「民以財貨相訟者,令入束矢,以罪相告者,令入鈞金而後聽之」的制 度,顯然對於貧弱者造成不公,這不符合仁君欲盡民之情的作為,因此判斷此非 周制。方孝孺也說:「《周禮》之善多矣,制度之不盡合,豈足為周公累哉!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