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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治理機制與經營績效

公司治理的功能可分為興利與除弊二構面,就興利而言,可以增強策略管理 效能,確保公司策略在正確的方向執行。在除弊方面,上市上櫃公司應該存在具 有獨立性的董事與監察人,透過透明的即時資訊,來監督管理者,確保外部股東 與債權人獲得應有之報酬。再者,公司治理應保障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律所賦予的 權益,包括員工、供應商等。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將公司治理機制思考的方向解釋為「如何確保資金 提供者的投資能夠獲得應有的報酬」。因此,公司治理在於防範管理者傷害公司 價值,並且強化公司競爭力與管理效能,以保障資金提供者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 權益。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 者責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以保 障股東權益。

公司治理雖然存在一些共同原則,例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公 司治理原則,包括了股東權利、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利害關係人權益、資訊揭露 與透明度、董事會責任等五大部分。然而由於各國法律、管制、經濟、文化與政 治環境不同,通常也使各國在健全公司治理機制的作法存在某種程度差異。

葉銀華等人(2002)認為公司治理良窳的衡量變數可分為國家層級與公司層 級。國家層級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公司法與證券相關法規對於投資人(小股東 與債權人)的保護程度,以及這些法規的執行成效。公司層級的公司治理,主要

針對最大股東所擁有現金流量權3、董事會的獨立性與資訊的透明度。

公司治理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可當作是公司內部界定股東與負責經營之管理 階層間彼此關係的契約安排。就股東而言,股東可能是個人或法人,其股權可能 是集中在少數股東或是分散在一般投資人之間。管理階層可能是沒有持股或持股 極微的專業經理人,也有可能是持有相當股份的主要股東。此種股東與管理階層 彼此關係的安排,一般是包括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規章,或公司規 範其主要當事人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董事會,董事會的責任在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並監督負責 公司經營的管理階層。董事會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例如核定公司的發展策 略、年度預算、管理階層等重大人事任命。

此外,公司治理的問題與股權分散程度有密切關係。在公司股權非常分散的 情況下,由於缺乏明確的大股東,公司的管理階層基本上是由負責經營的經理人 掌握。此時,公司治理的重點在於如何設計一套制度,使得外部股東能夠監督公 司經理人,亦即設計一套董事選任制度,以選出具有充分獨立性的董事監督經理 人的經營表現與成果。另一方面,在股權集中的情況下,股權集中在有控制權的 主要股東手上,公司高階管理可能由主要股東擔任,或由其聘任的經理人擔任。

在此情形下,公司治理的重點在於如何防止主要股東只照顧自己的利益,或甚至 利用職權進行利益輸送而侵害一般小股東的權益。通常防止這種行為的規範在於 限制公司與主要股東的關係人交易,要求董事會中有代表小股東的外界人事擔任 董事,或建立有效的公司購併規範,開放外界組織或個人購併公司的機會,打破 原有主要股東及其經理人完全控制公司的獨佔權。

在經營績效的衡量方面,由於績效概念抽象,常因衡量標準及市場結構的不 同而產生不同解釋及爭議。一般而言,公司經營績效的指標可從會計利潤觀點來 衡量,如資產報酬率(ROA)、銷售報酬率(ROS)、股東權益報酬率(R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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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成長率,亦有許多研究認為 Tobin’s Q(公司市價與公司資產重置成本之比 率)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是衡量財務績效理想的替代性指標(Lindenberg and Ross, 1981;Fisher and McGowan, 1983;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俞海 琴、周本鄂,民 83)。

但以 Tobin’s Q 來衡量經營績效,其前提是股市能符合效率市場假說,即股 市能充分反應企業真正價值所在,以國內金融業觀之,雖多在公開市場發行,但 經營上仍受政府總體性政策牽制,市場是否具有效率有待商榷;而 Tobin’s Q 中 市價之衡量,一般以普通股股價為主,而股價又會因投資者對未來公司利潤的預 期而有所變化,較為主觀且變動較無法預期,因此 Tobin’s Q 可能僅反映出資本 市場的價值,而非個別企業真正之價值(Shepherd, 1986);此外,計算 Tobin’s Q 時,必須知道各公司資產的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但此項資料在台灣尚 無法取得。

此外,有關金融產業經營績效的衡量應有別於其他產業之評估指標,國內陳 香如(民 81)認為銀行業經營績效是綜合表現於銀行資金運用情形、營運的效 率性、獲利能力、對債權人的保障程度以及銀行資金調度彈性等方面。然而,金 融業經營雖有多重目標,卻以追求利益最為重要,故一般對經營績效的衡量不外 以獲利性指標(如:ROA、ROE、ROS)為主(Anderson and Gatignon, 1986)。

因此,本研究之績效指標採用股東權益報酬率(ROE)作為衡量變數。

由於本文為探討公司治理對經營績效與購併行為影響的關係,關於治理變數 與欲探討研究主題的相關文獻如下: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觀念最早是由 Berle and Means (1932)提出,後續許多 研究亦指出股權結構對公司營運策略及效率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Williason, 1964; Galbraith, 1967; Salancik and Pfeffer, 1980; Belkaoui and Pavlik, 1991),但其 對經營績效之關係存在許多不同的見解。

一、管理者持有與代理成本

Jensen (1993) and Oviatt (1988)主張之「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 of

interest hypothesis),認為股權集中於大股東時,大股東會有較大的誘因監督管理 者,使管理者採取符合股東利益的行動;若股權集中於管理者時,管理者會認知 到當公司資源支出行為如是因個人偏好下所做出的權衡決策,造成企業財富虧損 時,管理者將承擔大部分責任,如此管理者持股能使股東與管理者在利益分配上 有幫助,使股東與管理者的利益趨於一致而解決代理問題,所以當管理者的持股 增加時,會增進公司的績效。Singh and Davidson (2003)發現美國大型公開上市公 司管理者擁有股權程度與公司資產使用率有正向關係,但在過度的營運所需花費 上,卻非顯著的抑止因素。Singh and Davidson 從 NYSE、AMEX、NASDAQ 美 國公司年營收超過 100 million 的大公司中,排除了金融服務產業與受限制的公 共事業,選取 1,528 家公司樣本,當定義資產使用效率為代理成本時,發現較高 內部股份持有水準的公司,在資產使用上較有效率,較有效分配管理者與股東的 利益,有較低的代理成本。Brickly and James (1987)則指出銀行經營者持股比例 與銀行管銷費用呈反向變動,而與銀行價值呈正向關係。

然而 Morck et al. (1988); McConnell and Servaes (1990, 1995)卻認為在內部持 股與公司績效間有非線性的關係,Morck et al. (1988)指出管理者持股水準在 0%

∼5%或超過 25%時,內部持股與公司績效間兩者有正向關係;介於 5∼25%之間 則為負向關係,藉由「掠奪性假說」(entrenchment hypothesis),他們解釋在這個 範圍內,董事會基於本身職位安全性的考量,往往會產生一些「反接管行為」

(anti-takeover behavior),例如否決對股東有利之合併案或阻礙公司股價上漲之 股權收購案,而個人支出行為的權衡性決策偏好將更為嚴重,因此個人利益超過 了因決策造成價值損失的成本,而這決策可能僅是次佳的選擇方案。基於此觀 點,股權結構與企業績效可能存在負向的關係。

近來,Short and Keasey (1999)也指出了從英國公司抽取出來的樣本中,兩者 也具非線性關係。McConnell and Servaes (1990, 1995)利用二次回歸來分析管理者 持股與 Tobin’s Q 的關係,發現了一個倒 U 形狀的關係,在 40∼50%的水準下出

因此,管理者股權持有結構對於經營績效的影響尚無一致論點,仍有待後續 的研究與發現。

二、外部大股東、法人機構持股與代理成本

La Porta et al. (1999)提出股東擁有多少股就有多少權為公司經營原則,其中

「股」是股東資金投入後所取得的實際股份,以「現金流量」為代表;「權」是 實際投票權,包括經由「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取得的投票權,稱之為「最 終控制權」,一旦股東投入資金取得股份與實際投票權有所偏離、不一致,便會 引發代理問題。

他們指出在一些缺乏對小股東保護機制的國家,許多大公司都有大股東介入 經營而有「控制型股東」稱號,同時大股東也會透由各種間接持股方式,例如交 叉持股、金字塔型持股或互為董事,以較少的資金投入取得該公司較多的投票 權,明顯地偏離股權兩者均衡,此時若控制型股東為自己謀利,就產生「控制股 東與小股東」間的代理問題。

對於外部大股東與公司經營績效的看法,正反面的陳述皆有,正面的看法認 為外部大股東通常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對於公司績效是有幫助的,Fama (1980);

Fama and Jensen (1983)主張外部董事能增加公司價值、保護股東權益;Coughlan and Schmidt (1985); Hermalin and Weisbach (1988)的實證結果也支持這個觀點。

但 Cai et al. (2001)認為這因果關係或許是相反方向,也就是說會先有好的股 票價格表現,才吸引機構投資者。Singh and Davidson (2003)也發現外部大股東對 於降低代理成本僅有很小的作用,且獨立外部董事在保護公司免於代理成本的效 果不顯著。國內陳錦村與黃佩玲(2000)研究台灣民營化後之公營銀行及幾家民

但 Cai et al. (2001)認為這因果關係或許是相反方向,也就是說會先有好的股 票價格表現,才吸引機構投資者。Singh and Davidson (2003)也發現外部大股東對 於降低代理成本僅有很小的作用,且獨立外部董事在保護公司免於代理成本的效 果不顯著。國內陳錦村與黃佩玲(2000)研究台灣民營化後之公營銀行及幾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