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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設計

為檢定本研究之假說,將研究變數分為績效變數、股權結構變數、監理機制 變數與控制變數四類。

一、績效變數

本研究之績效指標採用股東權益報酬率(ROE)作為績效衡量變數,期能具 體表現金控公司經營績效。其中,股東權益報酬率(ROE)的公式如下:

ROE (Return on Equity)=稅後純益 ÷ 股東權益總額

各金控公司年度之稅後純益與股東權益總額資料由 TEJ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 庫取得,並參考各公司之年度財報以資佐證,利用股東權益報酬率計算公式即可 得知。

二、股權結構變數

由於金融產業之特殊性,其股權結構中,機構法人所佔股權比例很高,且許 多金控公司之機構法人代表同時擔任公司內部管理要職(如董事長、董監事或專 業經理人),為避免股權重複計算,先分離內部管理人持股中屬於機構法人之代 表人持股部分,併入機構法人持股中;此外,台灣各金控公司有相當比例的股權 為政府(公營)機構持有,在研究時必須加入探討。因此,本研究將金控公司股 權結構區分為內部管理人持股(IMSH)、機構法人持股(ICSH)與政府機構持 股(GSH)三大部分,探討其對經營績效的影響。

本研究股權結構變數定義如下:

(一) 內部管理人持股比例(IMSH)

內部管理人持股比例=公司主要經理人(包括各部門協理、經理)與非 機構法人代表之董、監事(含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及監察人)持股總數 公司發行總股數 × 100%,且僅計算本人持股部分,不包括配偶、未成年

子女及二等親以內之血親持股。

(二) 機構法人持股比例(ICSH)

機構法人持股比例=金融機構、基金法人、國外法人及其他機構法人持 股總數 公司發行總股數 × 100%。

其中,「金融機構」包含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含自有資金及信託 資金)之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 資,按其屬於本國或國外募集,分別列入「本國證券投信基金投資」或「僑 外證券投信基金投資」。本國公司以公司名義投資者,列入「本國公司法人 投資」,非公司組織之財團、社團法人,包括「辦妥法人登記之職工福利會 或特殊基金」,其投資列入「本國其他法人團體投資」。

(三) 政府機構持股比例(GSH)

政府機構持股比例=政府機構持股 公司發行總股數× 100%。

藉由上述三項股權結構變數,探討其對金控公司績效的影響,而上述變數的 資料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資訊資料庫取得,並輔以各 金控公司之公開說明書與股東會年報加以佐證,以確保數字正確。

機構法人、政府機構持股比例,以股東常(臨時)會舉行年度當作資料年度,

並以股東會確認的股權結構比例為準;內部管理人持股比例,亦以股東會日期之 所屬年度、月份,找出相對應之當年度內部管理人持股比例。然有些金控在成立 年的股東會召開日早於金控成立日(如華南金、富邦金、開發金、中信金、日盛 金),由於在金控成立前尚無內部管理人持股資料,針對這些公司,我們以各公 司在所屬金控元年第一個月份之內部管理人持股資料代替。

三、監理機制變數

台灣董事會與監察人制度的設計與美國不同,美國公司的指揮與監督權同時 由董事會負責,並在董事會內設立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負責監督功能,

而其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台灣的制度是參考日本,同時存在董事會與監察人,

董事會為公司指揮單位,監察人的主要職責為調查與監督董事決策之制定與業務 之執行,以及審核財務報告。此外,監察人亦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並發言表達意 見。

最近政府在推動公司治理的方向上,證交法修正案仍維持董監雙軌制,調整 原本審計委員會得取代監察人的修法方向,把審計委員會的功能限縮在加強董事 會結構上,無法彈性擴及到監察人,以避免在法律上權責不清。

由於台灣上市公司一般事務之執行權大都由董事會所掌控,而股東會又未能 時時掌握董事會之行為,故我國公司法乃另設監察人來職司公司業務之監督與公 司會計之審核,因此,本研究亦將監察人數視為公司監理機制之一環。本研究的 監理機制變數包括:

1. 董事會規模(DN)

董事會規模=當年度該公司之董事總人數(包含獨立董事)。

2. 監察人人數(SN)

監察人人數=當年度該公司之監察人總人數(包含獨立監察人)。

在監理機制變數的探討,一般均會討論董事會的組成,即獨立董(監)事席 位佔全體董(監)事席位比率,證券交易所也以上市規則要求 2002 年 1 月以後 的初次上市公司(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 IPO)需設置 2 席獨立董事與 1 席 獨立監察人,均可看出當董事會、監察人組成之人員身份與公司越獨立,越容易 發揮對公司經營的指揮監督功能,公司價值應越能提升;然綜觀國內 14 家金融 控股公司資料,發現僅富邦金的董監事成員在 2002 年與 2003 年的資料包含了獨 立董監事,其他的金控公司仍無獨立董監事,但將來金控公司的董監事勢必會有 更多獨立董監事加入與限制。本研究由於之前的年度資料,除富邦金外其他金控 公司均沒有獨立董監事,故監理機制變數將忽略獨立董監事成員的組成部分。

司資訊資料庫取得,並輔以 TEJ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加以佐證,以確保數字正 確。上述董事會人數、監察人人數,以當年度股東會日期之所屬月份,找出相對 應的當年度同月份之董事會人數與監察人人數。然華南金、富邦金、開發金、中 信金、日盛金等公司在成立年的股東會召開日早於金控成立日,因金控成立前尚 無董監事成員資料,針對這些公司,我們亦比照內部管理人持股項目的資料選取 方法,以各公司在所屬金控元年第一個月份之董監事成員資料代替。

四、控制變數

為提昇實證結果的可信度,應將影響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之干擾因素予以 控制。

(一)公司規模(SIZE)

各資料的公司規模是以各金控公司資產總額的相對比例來衡量,計算 方法是將所有樣本資料中,金控公司各所屬年度資產總額加總後取平均 值,之後,再以各資料資產總額相對於此平均值的比例數值作為衡量公司 規模之代理變數。

各個資料之資產總額數據來自 TEJ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與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資訊資料庫,並參考各公司財報資料。

資產總額選取方法為以股東會日期所屬年度及月份所屬季別判斷,以當年 度月份所屬季別再提前一季的資產總額作為該資料當年度之公司資產總 額,以配合股權結構變數及監理機制變數,正確衡量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 影響。

同樣地,因華南金、富邦金、開發金、中信金、日盛金等公司在成立 年的股東會召開日早於金控成立日,由於金控成立前尚無資產規模資料,

針對這些公司在金控元年的資產總額,比照內部管理人持股與董監事成員 項目的資料擷取方式,以各公司在所屬金控元年第一個季別之資產總額代 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