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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治理機制與購併行為

一、購併的定義與類型

購併可分為合併(mergers)與收購(acquisitions)兩種,兩者在法律上的地 位不同。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結合為一家公司,又可再分為吸收合併

(或存續合併)與創新合併(或設立合併)。吸收合併係指所參與合併的公司中,

其中的一家公司仍然繼續存在,但應申請變更登記,其餘消滅的公司,則應申請 解散登記。創新合併係指參與合併的公司同時消滅,而成立另一家新的公司。

收購則可分為股權收購(stock purchase)及資產收購(asset purchase)兩種。

股權收購乃指購買一家公司(目標公司),透過公開市場之操作買入股票,或從 舊有股東手中購入其持股,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收購股權者的權利與義務與一 般股東相同。倘若其收購的股權達到相當比例而取得經營權者,則可接管該目標 公司。

資產收購乃指收購目標公司之部分資產或全部資產。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 主要差異在於,前者係收購者為被收購公司之股東,故應承受該公司的一切債 務;而資產收購只是針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為之,無涉及股權問題,故無須承受 被收購公司的債務。

購併基本上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類型:

(一)水平式購併(horizontal merge)

橫向收購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可產生規模經濟,降低營運成本,

及擴張市場佔有率,進而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垂直式購併(vertical merge)

為同產業上、下游公司間的收購行為。其購併目的為可獲得穩定零 組件、原料、成品及供應來源,或產品銷售通路,其利益在於可以提高 經營效率,以便降低生產成本。

(三)集團式購併(conglomerate merge)

集團式購併可再區分為在同產業中(同源式購併)以及在不同產業中 (複合式購併),而其目的都是為了分散集團內的經營風險,為企業多角 化的方式之一。

在同一產業中,業務性質不太相關的公司之結合,是屬於大型企業 多角化經營的模式。由收購與本業相關而前景看好的事業體,可使整個 集團的產業版圖範疇更豐富多元,整合其中的資源,產生更高的競爭優 勢,以建立在某個領域的領先地位。在不同產業中,業務性質完全不同 公司間之結合,亦是集團式多角化收購模式。其動機是促進企業業績成 長,避免資金過於集中某產業,而將投資風險分散。

在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前,當時的國內銀行業只能藉著轉投資或成立子公 司的方式擴大金融版圖,如此卻無法有效整合各轉投資公司的資源,以創造出最 大的效益,對於金融主主管機關來說,也容易產生監理的死角。

2000年12月13日我國公佈實施「金融機構合併法」,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間 的合併為主,促成各類金融機構合併達成市場的經濟規模;但僅僅是同業合併,

對於金融機構拓展經營範疇並沒有實質助益,也不符金融業發展跨業經營之世界 潮流。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同年7月9 日由總統公佈,並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這法案的通過不僅可使金融業在金融控股公司下進行合併,並藉以協助業者 進行跨業經營。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藉由資源共用、利益共享的概念來拓展業務,

透過資源整合降低成本,提供多樣服務以提高市佔率,提供客戶各種金融服務需 求及一次購足的服務。另外因具有連結稅制的功能,可使公司充分利用遞延賦稅 抵免,降低集團之賦稅,使平均稅率降低。賦予外資國民待遇,使外國金融機構 更有意願持有本國金融機構股權,以加強與外資之合作結盟。

因此,目前台灣金控公司進行合併行為的核心法源就是以「金融機構合併法」

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主軸,其中以「金融控股公司法」最為重要。

二、購併行為

過去文獻對於企業購併的動機,主要可區分為兩類,一為股東財富極大化,

另一為代理問題。從股東財富極大化觀點切入,公司購併的目的主要在於創造營 運效率:例如發揮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的效果(Teece, 1980)、降低交易成本以 及提高管理效率(Copeland and Weston, 1979);或是創造財務綜效:例如分散 風險與稅賦效果(Majd and Myers, 1987),以及降低資金成本以提高負債空間

(Williamson, 1985; Lewellen, 1971;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國內孫梅瑞與陳隆麒(2002)發現國內上市公司可從購併活動中獲得市場綜 效。另外,孫梅瑞與謝佩霓(2003)的實證結果證實了傳統產業的主併公司會產 生合併綜效,公司價值獲得改善。而在國內金融機構方面,王富民(1999)研究 華僑銀行、誠泰銀行、泛亞銀行(現已改名寶華銀行)等三家銀行合併信合社的 動機,發現分行擴增及效率差異化為我國金融機構購併的最主要動機。邱杏茹

(2000)探討本國銀行合併信合社的因素與被併者的特質,實證結果顯示,追求 規模經濟、管理效率、完整性服務網、金融環境等四個因素,對銀行購併意願有 顯著性的影響。

但一些實證研究指出;在1980年代,公司績效與其多角化的程度呈現負向關 係(Morck et al., 1990; Lang and Stulz, 1994 ; John and Ofek, 1995)。其論點是認為 公司的CEO在營運不相關的事業單位或業務時,會較不像單一或相關事業單位時 來的有效。

以代理理論而言,當管理者握有少於100%股權時,股東就會因為管理者躲 避與特支消費的行為而蒙受代理成本的損失(Berle and Means, 1932;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管理者若是基於自利而從事購併,則消極面可以透過購併以 降低個人薪酬波動並提高就業保障(Amihud and Lev, 1981);積極面則可能因 為過度樂觀而好大喜功(Roll, 1986),或是追求規模所隱含的金錢與非金錢報 酬,因而背離股東追求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購併動機與代理問題的文獻探討。

三、代理問題與購併動機

(一)管理者持有

Jenson and Meckling (1976)指出,股權越集中於管理者的公司,管理 者的決策越能傾向股東財富極大化。Shleifer and Vishny (1986), DeAngelo and Rice (1984)以及 Ang et al. (2000)也指出,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成正 相關。因此,股權越集中公司的購併案,公司購併的價值越高。

但 Morck et al. (1988)認為股權集中程度與公司績效呈現倒 U 的曲線 關係,以 Tobin’s Q 與董事會持股的研究發現,當持股比例介於 5%到 25

%時,持股比例與 Tobin’s Q 呈現負向關係,而董事持股比例低於 5%以 及高於 25%時,持股比例與 Tobin’s Q 呈現正向關係。他們以利益侵佔 解釋前者,而以利益收斂來解釋後者。

McConnell and Servaes (1990)進一步將股東分為內部股東、外部大股 東、以及法人投資者,發現內部股東持股與 Tobin’s Q 呈現非單調的關 係,隨著內部人士持股增加,Tobin’s Q 持續上升,直到持股比例增加到 40%到 50%時,Tobin’s Q 開始下降。這表示當管理者持股低時,為求職 業保障因而追求公司價值極大,但是當管理者持股多到可以確保職位 時,就可能產生特權消費或是怠惰的行為。

因此關於管理者持有與購併動機的關係,並無一確定的理論與假說 來支持。

(二)外部大股東、法人機構持股

Pound (1988)有二種不同看法,一為「效率監督假說」,認為機構投 資者在監督管理者方面比小股東具有更多專業知識與技術,監督成本也 較低,故增加機構投資者可有效降低代理問題,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在 對企業有利之購併上有正向意願;另一為「策略協力假說」,若機構投資 人基於自身利益與管理當局合作,彼此互蒙其利而犧牲其他股東之利

益,此種行為將對企業經營績效產生不良之影響。

Duggal and Miller (1999)則以效率增強假說與效率減少假說來說明 外部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外部機構投資者基於其專業的判定與資訊優 勢,會選擇績優股票投資,因此有外部機構投資的購併公司,代表績效 優良的指標,另外,由於機構投資者的投入,因此有意願監督公司,此 與 Pound 效率監督假說一致;反之,如果外部機構消極、短視近利、利 益衝突以及基於法律上限制等因素,則不具備監督的功能,會造成公司 價值下跌。

Shleifer and Vishy (1986), McConnel and Servaes (1990)認為在有外部 大股東監督管理階層時,對於以報酬-績效為基礎的薪酬契約需求就會下 降;然而,Hubbard and Palia (1995)在以製造業合併為樣本下,發現對於 主併者而言,外部大股東對於合併的超額報酬沒有影響。同樣地,Marcia et al. (2003)在以 1988 到 1995 年間 423 個銀行購併案例中發現外部大股 東持股並不影響購併產生的超額報酬。

簡言之,外部大股東與法人機構持股對於購併動機的影響還有待實 證檢驗。

(三)董事會規模、組成

在董事會的規模大小上,Jensen (1993)認為較小的董事會規模較能有

效監督 CEO 的行動;然而 Yermack (1996)發現董事會規模大小與 Tobin’s Q 有反向關係(以產業公司為樣本)。而 Marcia et al. (2003)發現董事會 規模大小對於購併產生的超額報酬並不影響。

至於在董事會組成方面,Lorsch and MacIver (1989)指出 CEO 通常為 董事會的主席與成員,且在董事成員的任命上有很大的權力,因此在分 配股東與管理者的利益方面就會衝突;此外由於股東與董事在被合併之 後的利益剛好相反,Houston and Ryngaert (1994)利用 1985 至 1991 年間

超額報酬 14.4%,但在合併兩年後,超過二分之一被購併銀行的原來董 事失去被購併之後董事的職位(Hadlock et al., 1999)。

Byrd and Hickman (1992)使用 1980 至 1987 年間 128 個對欲購公司股 票的公開標購(tender offers)資料,發現有著外部董事佔多數董事會

(outside-dominated board)的主併公司(bidding firms),在購併宣布期 間遭遇較小的負向超額報酬。

Cotter et al. (1997)發現在 169 個被公開標購公司股票的被併公司 中,當被併對象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是外部董事時,其股東有較大的收 益。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強調外部董事存在與否的重要性,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強調外部董事存在與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