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0800 諮詢服務熱線與 1955 專線整合之可行性評估
第三節 法律可行性研究探討
壹 、 跨 機 關 法 律 之 適 用 性
我國現行跨機關合作主要採行政協助,其法律主要明定有 4 種 樣態,包含(一)職務協助:個案性、一時性、被動性協助,如行 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執行法第 6 條及散見各作用法之會同(商)
辦理規定;(二)權限委託:通案性、多次性協助,如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及散見各作用法之委託條款;(三)法令授權協助:以協助 他機關執行任務為組織設置之目的,如: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警察 法第 6 條專業警察機關、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協助檢察機關 偵查犯罪;(四)緊急性協助:臨時性、緊急性、主動性。例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補充性原則及國軍救災作業要點。
各機關部會相關職責權限,在法律上原則為單點式立法,尚無全觀 式立法網絡,因而跨機關法律適用性有其困難:
1955 是服務性質的專線,…成立這樣的 1955 沒有特別的強制的 法令規定,…,他不需要法的支撐,因為這是行政作為,但是他的 經費來源,我們的 1955 這樣一個專線的經費來源是從我們的就業安 定基金來做一個支援,那就業安定基金的三大目的,一個是促進國 民就業、一個是提升勞工福祉、第三個是移工的管理這三大目的。
超出這三大目的就業安定基金使用就沒有依據,不符合他的使用目 的,就會有問題。(A1)
其實我覺得,行政協調是最難的,因為錢要怎麼轉?而且我覺得 勞動部 1955 就安基金它的錢是比較多的,那你這是新住民基金,錢 比較少,就安基金總共 500 億,基金只有 3 億多。(B2)
二支專線目前的經費是來自不同的基金,但都沒有法源,純粹 是提供服務,不涉及法律或修法。有法源依據當然比較好,但如果 政府財政不佳,即使有立法,也是枉然…。(A2)
貳 、 為 使 專 線 永 續 發 展 , 是 否 須 有 法 源 依 據 ?
我當然認為是這樣子,畢竟這樣整體而言比較有制度化設計,
其背後相關的財源基礎的規劃較完善,否則像我們現在講,他們那 邊 5 千多萬,我們 1 千多萬,未來怎麼分配?然後在過程中會發生怎 樣資源配置問題?這些都是糾結在,個人認為,應該拉到上位層次,
透過法源的制度,在整個經費上提供充分協助較好。(B1) 參 、 法 源 困 境
這個恐怕要看主計單位那邊,…等於說兩個專線整合之後,有 部分來自就安基金,有部分來自外配基金,…。其實這個專線,長 期以來大家以為這專線是我們的,但我們不是專線裡面的組員,我 們只是專線裡面一個專案而已,所以如果說問我們的意見,能不能 同意整併。當然在一般來講,費用部分當然是可以用財務分攤來支 應,我相信或許在經費部分,又回到一開始講的那個東西,因為現 在這個專線不是只有外國人的部分,還有本國人部分,那個難度就 相對高了。(A1)
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面臨層出不窮的問題,由於立法技術的 嚴謹與程序的冗長,法律規範常不及於社會問題的發生,這也是為 何近來政府治理的難度遠高於以往,單一機關的法律規範內容恐不 敷社會問題解決的需求。因此對於公共事務之實務問題,實宜藉由 整體性的策略思維及資訊科技的運用,透過整合性立法方式,才有 可能突破跨機關整併之困境。
肆 、 小 結 一、 可行性
政策方案在執行時,政策的內容應符合法令規範,以本文談論 跨機關跨域行政合作,以現行適用法律雖無明確條文適用,但如果
有一個很合理的動機和理由,讓人覺得我今天要整併很合理的 說法。(B2)
我認為簡單化、單一化制度的建立,對新住民提供所有相關的 服務,是我們終極的思考。不想想說他們來這麼久就應該了解,沒 有這回事。例如說勞基法 73 年到現在還是一大堆人不知道法令,所 以有些東西擬透過怎樣的宣導都很難達到效果。所以我們透過制度 的簡化,來提供他們更多服務的量能,對她們會比較有幫助。(B1)
以此立基,催促政府展現高度協調能力,跨機關整合 2 專線不 失為可行之處。
二、 不可行性
如果能整併,需不需要立法?由上位思考,所以我們需要立法,
才能讓財源穩定,是否應該這樣思考?是的。所有東西都要依法行 政,那你預算編列是依據哪一條?現在就是說勞動部比較多法律可以 參考,那移民署這邊因為散居各地,大家各有新住民需求,所以很 多元,所以它的所有業務例如說是在教育部、衛福部,他們都有法,
但是要怎麼整併,我專線要弄個法是有它的困難的。(B2)
就政府現有之組織架構,移民署職責主要以國家安全管制業務 為主,勞發署主責促進勞動力開發、運用及提升,因此在法無完備 下,因我國尚無全觀式的整合性立法網,跨機關整合業務恐會造成 另一種爭議,甚難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