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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的探討

法令規範層面的討論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份是單純的「募款」所 涉及的獎勵辦法或稅賦減免等,這部分和傳統的募款方式所應適用的法規 大致相同,所以本文只將可能涉及的法規大致羅列,尚非討論重點。第二 部分則是「網路」,這裡所關注的是網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交易或線上 直接捐款的行為時,可能涉及網路銀行等技術運用,網路的安全規範在此 時特別重要。最後一部份針對本文在第三章第一節中,針對問卷調查結果 所提出的幾種 E 化募款誘因,作為增加捐款率的方式,所可能發生的法律 問題作討論,並提出可資依循的法律管道。

一、關於「募款」部分

就傳統的募款方式而言,除了教育部所頒訂的「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 法」有所適用之外,各校也多另訂有類似「捐贈致謝辦法」等等校方另予 優待的內部法規適用。現行各校的規定中,以台灣大學及中正大學的相關 辦法擬定最為詳盡,台灣大學的部分甚至分成國內、美國地區、以及美國 以外的海外地區分別制訂相關規範。

本 校 則 在 「 財 團 法 人 政 大 學 術 發 展 基 金 會 」 的 網 頁 (http://www.nccudf.org.tw/nccudf/index.asp) 當中亦公告有「獎勵捐 助辦法」,其中第九點特別指出「對於捐款人之致謝方式,以尊重捐款人 之意願為原則」。事實上,本校的捐款有一部分是直接以學校為對象,這 一部分的捐款在學校尚未完全財務自主之前,仍須受教育部監控,所以在 捐款用途上較受限制;另一部分則是以政大學術發展基金會為對象,這一 部分原係適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但 本準則在九十三年一月份已由教育部函釋廢止,另外公布「教育部審查教 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前後兩行政規則差異並不大,以 基金會為捐款對象的資金總額及流向仍某程度須受教育部監督,但相較於

以學校為捐款對象情形,此次份資金校方可以較靈活利用。而以上述學術 基金會的「獎勵捐助辦法」觀之,與他校的捐贈致謝辦法內容大同小異,

第九點揭示了「尊重捐款人意願原則」似與本校歷來捐款情形捐款人多不 願具名的情形有關,意義特殊。

除了捐資獎勵措施外,各個稅法的單行法中也有關於捐贈教育事業而 得享賦稅減免優惠的規定可以適用,併與說明。

透過本研究計畫所進行的「E 化募款」,實際上只在募款的宣傳管道與 傳統的募款模式不同,至於「募款」的本質則未有不同,所以上述關於教 育部頒訂的「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學校內部的「捐贈致謝辦法」、及 各種稅賦減免的單行法規同樣均有適用。

二、關於「網路」部分

「E 化募款」募集款項的方式相較傳統募款方式,固然有其便捷迅速 的優點,但在前述第三章的深度訪談中,聯合勸募的受訪人員就提到,因 為網路募款是一種新興的募款管道,網路安全建立是贏得捐款者信賴的一 項重要因素,所以聯合勸募會以與具領導品牌的科技公司合作的方式,確 保網路募款在安全性的區塊無虞。由此可知,「網路使用的安全性」不僅 是活動參與者的主要考量點,更是校方在推動「E 化募款」政策時,所需 要格外費心的。

關於網路使用的安全性,現行的相關規範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及本校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所訂定的「國立政治大學資 訊安全作業要點」等等。事實上,如果要能夠靈活運用「E 化募款」方式,

並使其成為主要的小額捐贈來源,則「校友資料庫」的建立及保密是一項 重要的基礎工作,本校關於網路使用的安全性及秘密性在上列的「國立政 治大學資訊安全作業要點」有相當詳盡的規範,網頁上所呈現的法規彙整

也相當齊備,堪值嘉許。惟「E 化募款」除了「資料保密」的考量外,如 何透過網路直接一個步驟達到捐贈目的,同時使雙方透過網路所為的交易 過程在安全性、隱密性、便捷性等等都獲得使用者的深度信賴,自非由「資 訊安全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各單位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必 要時得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 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 統被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此一概括規定所能涵蓋,

而宜依其特殊性建立一獨立的專章規範。

較可行的方式是在現在「網路銀行」的技術發展已臻成熟並運作已久 的情形下,網路科技的安全規範均已完備,校方不妨與科技公司締約由其 負責管理此一部分,一方面是網路科技公司對於技術安全規範有較深入的 瞭解,另方面也可以減少校方因此所需額外付出的研究及運作試驗成本。

三、關於「捐款誘因」部分

網路使用的安全性以及募款的容許性之外,值得考慮的是本文在第三 章所例示的幾種 E 化募款誘因,其中關於由學校提供線上進修課程或由學 校提供校內資源供校友使用的情形,因為僅涉及校方和校友間的兩方關 係,且以增進學校與在校生獲畢業校友的情感聯繫為目的,所以並沒有特 別在法規上需要做額外規範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所提出,由學校扮演媒介角色為在校學生介紹 家教工作或為校友介紹工作機會,甚至是為校友成立速配網的幾種媒介角 色上,在考慮校方酌收費用以獲取必要之收入的前提下,學校的法律地位 為居間人,自有民法關於居間規定的適用。而依民法第五六七條第二項規 定:「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約能力或訂立該約之 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則當校方採取此等媒介手段時,自另需擔負起調

查義務。本校現行制度中也有提供學生租屋相關資訊的服務,也是屬於媒 介的方式,但因為並未收取費用而與民法所謂居間並不相當,所以並沒有 對於所媒介的雙方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或履約能力負擔調查責任的義務,倘 若想以上述工作機會或配對機會提供媒介工作,賺取媒介報酬,則校方有 無能力同時額外挪出相關的單位及人事配置,作為此等媒介工作的專責單 位則成為問題。按大法官釋字第四五零號解釋雖然肯定大學有組織自主 權,但其前提為在大學自治範圍之內的有關教學、研究及學習的相關事 項,如果學校為了負擔此等媒介工作而另行撥出相當的人事並另設單位,

似為法制所不許。可以考慮的法律管道是結合市場上的人力資源業者,由 學校提供有意願參與活動的學生或校友資料,由人力資源業者進行媒合,

再將一部分的媒合報酬捐贈校方,一來學校省去未進行媒合另行分出管理 的人力及資源,二來可避免立於居間人角色所需擔負的法律責任。

然而上述校方「媒介」之角色在本研究當中尚屬討論階段,畢竟本研 究所特別關注者在於校方透過「媒介」之方式建立與潛在捐款者(企業、

社區居民、校友等)的良好關係,並不以賺取報酬為目的,收費與否所構 成之相關法律關係,在未來欲進一步推行時,確有審慎評估之必要。

另外也值得關注的是由學校和科技數位公司合作架設拍賣網站提供 學校紀念品的買賣及相關的競標活動,有沒有「政府採購法」適用的問題?

此種募款模式是參考成功大學委託采豐科技公司為其設立校友專屬的「酷 樂網」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包括網站的營運以及學校紀念品的拍賣工作 完全都由所締約的科技公司承包,而拍賣所得的一部份作為該公司的報 酬,並將另一部份拍賣所得回饋給學校,此種行為屬於學校的招租或招商 行為,並不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成大的經驗不啻為一值得參考的典範。

法令規範部分在整個研究計畫中所扮演的只是輔助性角色,因為大學 財務自主的前提下,如何傳遞募款訊息抑或如何建立集資管道,所要顧慮 的僅僅是網路安全性的確保,而這個層面多是技術面上的網路安全問題。

真正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發生情形,將集中在學校要提供什麼樣的誘因增 加捐款率,因為學校提供的服務不同將與捐款人之間成立不同的法律關 係,而被課與一定的法律責任,此一部分才是本章所關注並可提供建言 者,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