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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對現行法的批判與重構

第一節 法益之再檢討

第一項 全面揚棄性的概念?

經過上述的討論,對於未成年人和性這兩個概念的解析之後,可以發覺不管 是所謂的社會大眾想像中的「正常的性」之圖像、理想的主體或人格,都並非本 質上的一種存在。主體概念毋寧是透過權力所建構,而性在主體性之中占據了重 要的地位,某種性的實踐方式才能夠彰顯主體性,一如透過客體化公式的運用,

不斷賦予主體性更多的內涵,一段性的關係必須是建立在雙方同意之上,否則就 淪為客體。最後,這些關於性的論述反映出的仍然是特定社會文化中理想的人類 性行為的想像887。並且,透過刑法處罰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同時形塑出性的 傷害性與純潔童年形象,更鞏固對於未成年人之性的不可侵犯性,一旦侵犯就是 將其客體化的罪惡行為,只有成年後才有資格成為同意為性行為的主體。

然而,從Foucault 的觀點來看,權力並不是被占有或者獲取的,而是在無數 點之間不均質且非固定的互相作用中被行使、權力並非外於知識或性的關係而是 內在於其中,是差異的內在條件888。則透過言說負載的權力─知識所建構出來的 主體與客體概念也不會是先驗的,而是一種權力的流動關係,言說可以生產、加 強和隱蔽權力,同時也可以暴露與削弱權力。那麼,如Foucault 所強調的,正是 因為權力這種特異的流動性與多邊性,反而可能在複雜的權力網絡中,找到掙開 的可能。

析言之,性的特殊性已經為我們社會所接受且深信的事實,不然我們也說不 出來,為什麼性自主相較於一般自由會有更崇高的地位?性自主顯然比性自由多 出了一些什麼東西889,無所不在的性話語論述不斷地將社會中關於性的想像導向 某種所謂性道德下「正常性圖像」的樣貌並且與主體概念鑲嵌在一起,例如在討 論性犯罪的時候,會特別強調強制性交罪是侵害人性尊嚴的犯罪890。縱使立法論

       

887  廖宜寧(前註 124),頁 114‐127。 

888  MICHEL FOUCAULT, supra note 518, at 94. 

889  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 

890  參見辰井聡子(2017 年),〈刑法における人の「尊厳」:価値を論じるために〉,《法学セミナ ー》,748 号,頁 25‐28。 

上可以想像一個最基進的主張:全面去性化891,然而直接否定所有目前社會中關 於性的論述在刑法中的存在,這種說法可能過於刺激反而無法對於現狀產生任何 刺激。因此暫且擱下這個理想,只能承認性必然帶有社會因素而產生不同於自由 的性自主概念。然而,當它被現行規範承認時,也會影響人際行為的界線,但在 承認性於法律系統中之存在的同時,毋寧是利用權力本身的特性,在理解了圍繞 著我們的權力網絡與權力運作技術之後,我們可以有意識地生產屬於我們的性論 述,至少使性的概念能夠有更多元的實踐可能,而我們必須帶著這份理解,重新 檢討刑法第227 條。

第二項 與未成年人為性行為不應全面禁止

第一款 將法益設定為身心健全發展的問題點

首先,將刑法第227 條之法益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而全面禁止與 未成年人為性行為,看似也能夠解釋現行法為何區分成兩種年齡層;且確實在某 些研究上顯示,未成年人身體的免疫功能較孱弱,因此容易受到病毒之感染,多 次墮胎後亦可能造成不孕892。然而這些都不是僅僅為「性行為」一事就會造成的,

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未成年人都可以就傷害為被害人同意而阻卻不法的話,那 麼沒有理由說,性行為就不可以。

或有認為至少在當前的社會脈絡下,社會對於未成年人長大之後會習得某套

(不管長成什麼樣子的)性認知是幾乎可以確定的──而且很有可能就是「理想 的性」的性形象,因此在與其為性行為的時候,已經在未得其同意下改變了其現 在所具有的性圖像,因此這個不一致會造成其身心健全發展的危險性。然而就心 理傷害的方面,除了同樣完全沒有說明為何無法適用被害人同意之外893,即使在 其年幼時對其為性行為,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因認知到過去竟有一個與 其當下性圖像相違的性行為(如年幼無知案)而產生了心理之影響,但也有可能 剛好與其性圖像相符,更有可能的是,因為未成年人年紀太小了,無法理解性行 為的意義而遺忘,或者是完全沒有任何有關性行為的記憶,也不見得會造成其人 格發展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之所以會造成嚴重心理壓力的來源,是因為「兒童 遭受的性傷害在社會的價值上被視為是羞恥的傷害,這是性侵害行為最為特殊之        

891  參見李銀河(2003 年),《性的問題.福柯與性》,頁 372‐378。 

892  參見赤枝恒雄著,夏淑怡譯(2003 年),《少年性崩壞:低齡化性行為的危機》,頁 75‐119。 

893  見本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一項第三款。 

處,常常是受害者遭受更多的社會批判與異樣眼光,兒童內化了社會批判與異樣 眼光,而衝擊兒童看待自己的價值感」894,正是因為社會將純潔童年形象變成一 個幾近絕對的價值,才使得隨之而來的負面烙印更加灼身。

因此,若將法益設定為身心健全發展,則刑法第227 條即屬於抽象危險犯的 類型。然而抽象危險犯的制定,必須立法者基於合理的經驗法則推演出可罰的危 險性,應考量侵害發生的蓋然性高低、時間上的遠近以及實現時侵害的嚴重程度 三者之間的關係來決定刑法的介入界線895。該條僅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一事作為擬制出身心健全發展危險性的基礎,不僅建立在性行為導致身心健全發 展這樣可疑的宣稱之上,涵蓋的行為客體過於多樣導致可供推論的現實存在的條 件僅能化約為不清楚的未成年人,也因此發生的概率、侵害何時實現以及對人複 雜的心理系統會產生何種後果無法被明確化。建立在這種過於薄弱的因果關聯上,

我認為並無法推論出具有可罰的身心健全發展侵害之危險性,與其說是性行為在 現存條件下可能破壞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毋寧是透過善良風俗所建立起來的

──亦即社會所建構的──純潔童年形象之破壞,進而導致由此而生的特定方向 之身心發展的偏離,由善良風俗來認定這是一種法益侵害的危險。在這樣欠缺典 型危險的要件設計下,現行法區分兩種年齡層的架構,不過是立法者在修正妨害 風化罪章時偶然留下的歷史痕跡,無法用來當成身心健全發展作為法益的佐證。

而將未來的特定發展設定為保護法益,正好就是法律家長主義的典型論述,直接 取代個人為其設定了什麼是好的、應該活成的樣子,這正是本文極力反對的。

第二款 重新詮釋性自主權:我的性圖像,由自己上色

既然所謂的主體概念,並非是先驗的存在,那麼主體和性之間的關聯,也並 非如論者所說的,只有某種特定的性行為模式才能確保人們的主體性,而其他性 行為模式則當然會使人淪為性客體的地位。即使人們對於個人的性圖像之設定很 大一部分來自於社會文化──這一套由性、知識、權力所共同構築出來的「理想 的性」的圖像──的影響,但既然一個人最後建構個人主體性之意義的方式,是 依照其對於自己所設定的性圖像進行評斷而來,那麼除了尊重個人出於自願所為 的行為之外,我們也沒辦法必然找出什麼樣的性行為模式──例如買春客將性工        

894  黃雅羚、戴嘉南(2011 年),〈受性侵害兒童心理創傷內涵之分析研究〉,《諮商輔導學報─高 師輔導所刊》,23 期,頁 64。 

895  謝煜偉(前註 826),頁 71‐82;謝煜偉(前註 873),頁 123‐124。另參見北野通世(2014 年),

〈抽象的危険犯における法益の危殆化構造〉,《山形大学法政論叢》,60.61 号,頁 31‐41。 

作者當作洩慾的對象,但對於性工作者本身而言,這甚至是其據以衝撞父權體制 的能動性展現896──是對他人的客體化897

每個人都是基於教育與其社會生活的過程中,所習得並反思而得出對於性的 認知。此處的性認知,不僅單純是對於物理意義上的事實認知,更必須包含社會 及文化中對於性的意義認知,因為性本身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其乃是由社會中的 各種知識、權力所共同構築出來。從而一個人依照其性意識所實踐的性活動,呈 現並確認了個人的主體性,也就是一個人的性自主權。因為,人們都是透過其掌 握自身的性,去建立起對於自身的認同,並肯認自己的主體性。這樣的性自主權 定義,容許每個人基於自我對於性的想像去變更、改造原本社會加諸在我們身上 的性圖像,重新填充、描繪出自己理想中的性行為模式,並基於這個屬於自己的 性行為腳本開展人格的完整性。

第一目 性自主權概念內涵的釐清:與一般自由的區別

在這個意義下,性自主權就不是單純的自由權的下位概念。對於刑法第225 條和第227 條之法益侵害,並不是如學說所言,單純保護立法者擬制過的性意思 決定自由或性意思實現自由。對照刑法第304 條的自由,通說認為保護的意思形 成自由與意思行動自由也僅限於具體的意識存在時,才可能有自由法益之侵害898; 則即使加上了性關聯,在被害人欠缺性意識的時候,根本也不可能有所謂的意思 自由被侵害。或有可能類比的是第302 條,依照學說對於該條之法益,有現實自 由說和潛在自由(行動可能)說之爭論,即使採潛在自由說可以合理地解釋刑法 第225 條,因為被害人一時喪失意識時,其性圖像仍與主體性連結,因此在意識

在這個意義下,性自主權就不是單純的自由權的下位概念。對於刑法第225 條和第227 條之法益侵害,並不是如學說所言,單純保護立法者擬制過的性意思 決定自由或性意思實現自由。對照刑法第304 條的自由,通說認為保護的意思形 成自由與意思行動自由也僅限於具體的意識存在時,才可能有自由法益之侵害898; 則即使加上了性關聯,在被害人欠缺性意識的時候,根本也不可能有所謂的意思 自由被侵害。或有可能類比的是第302 條,依照學說對於該條之法益,有現實自 由說和潛在自由(行動可能)說之爭論,即使採潛在自由說可以合理地解釋刑法 第225 條,因為被害人一時喪失意識時,其性圖像仍與主體性連結,因此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