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防治傳染病刑法規範之探討

第一節 法益的概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防治傳染病刑法規範之探討

第一節 法益的概念

法益的概念刑法乃根源於保護人類社會共同生活中的基本倫理價值而來,

例如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財產等生存與生活利益,以及這 些基本價值與利益賴以運作的總體利益,例如社會組織與國家制度的順暢運 作。這些受到刑法所保護的利益,也稱為「法益」。刑法的任務,就在於「法益 保護」,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護法」,如果沒有法益保護的必要性,就沒有刑 罰的需求可言108

法益這個用語,乃德國學者比爾包於 1834 年在一篇名為「論犯罪概念中 權利侵害之必要性」109的文章中所創設,他在文中提及犯罪概念之形成,必須 以「權利侵害」為必要,整合「個人應受的保護的利益」與「社會價值觀念」, 認為兩者均屬應受保護的「法律上的利益」110

刑法中所出現之各種犯罪類型與行為態樣的規定,其背後均有相對應的特 定法益。刑法中不允許存在一種處罰條文,是不需保護的。因此法益這個概念 在刑法領域中的作用有三:一、作為不法構成要件目的解釋的依歸;二、侵害 法益乃實質犯罪概念的核心;三、法益具有評判刑事立法的作用111

法益作為不法構成要件目的解釋的依歸,此一作用主要著眼於法益概念在 刑法解釋上的功能。由於法益保護是每一條刑法處罰條文背後的規範目的所 在,因此必須以法益作偽不法構成要件目的解釋之指引與依歸,在解釋不法構 成要件時,必須時時刻刻考慮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

犯罪概念可以區分為「形式犯罪概念」與「實質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

108蘇俊雄(1995)。刑法總論 I。台北,元照出版社。頁 6。

109Birnbaum(1834), Uber das Erfordernis einer Rechtsverletzung zum Begriff des Verbrechens usw. in:

Archiv des Criminalrechts, Neue Folge, Bd. 15, 149 ff. 轉引於:許恒達,同註 13,頁 177。

110許恒達(2011)。專題講座/刑法基礎學理專題研究系列-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 雜誌,第 197 期,頁 134。

111王皇玉(2019)。刑法總則。台北:新學林出版社。頁 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念,只要行為違反法律規範,該行為就具有形式的違法性;實質的犯罪概念乃 指一個行為除了形式上違反法律規範之外,實質上也必須損害或危害到法律規 範所要保護的利益,也就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特性或具有實質的社會損害性,才 具有實質違法性,而一個具有實質違法性之行為,始有刑罰的正當性。法益概 念正是犯罪行為的實質不法內涵所在,也是行為之所以被定義為犯罪且需受到 處罰的實質理由。刑法條文不以法益保護為依歸的話,則這樣的刑法將不具有 正當性,故法益保護具有補充實質犯罪概念的作用。

法益概念具有限制國家與刑事立法者恣意制定刑法規定,或隨意擴大刑罰 權範圍的作用,亦即具有系統批判功能。法益的實質內容,必須是直接保護個 人的核心利益或是可以回歸到個人核心利益之保護者,才具有法益的資格。此 外,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也必須以保護人民利益為出發點。

法益概念的核心價值,是以「個人法益」為出發點,包含個人賴以生存或 生活的核心價值與利益,例如生命(殺人罪)、身體完整性與健康(傷害罪、重傷 害罪)、意志決定自由(強制罪)、行動自由(私行拘禁罪)、性自主決定權(強制 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名譽(公然侮辱罪、誹謗罪)、隱私(妨礙書信秘密罪、

竊聽偷拍罪)、秘密(洩漏業務機密罪)、財產(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詐欺 罪、背信罪、毀損罪)等。

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還包含了獨立於個人之外,但是與個人的人格發展 與權利保障或實現有密切關係的「超個人法益」112。刑法中所保護的超個人法 益,有稱為「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也有稱為「整體利益」,包括國家主 權安全(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洩漏國防秘密罪)、公權力運作的純粹 性與不可收買性(瀆職罪)、國家公權力機關與司法審判追訴機關的順暢運作與 實踐(妨害公務罪、藏匿人犯罪、湮滅證據罪、偽證罪、誣告罪)、社會治安與 公共秩序(聚眾不解散罪、參與犯罪結社罪、妨害集會罪)、公共安全與交通往

112王皇玉(2011)。德國法上關於愛滋病傳染問題之刑法評價,月旦法學雜誌,第 73 期。頁 17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來安全(放火罪、妨害公眾飲水罪、醉態駕駛罪)、文書在法律交往中的安全陸 與可靠性(偽造文書罪),經濟與交易安全制度(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 罪)、婚姻與家庭制度(重婚罪、通姦罪、略誘未成年人罪)等。

刑法保護法益的分類法,依學界常分類方式說明如下:

一、二分法:最早的分類法是二分法,係將法益區分為私法益與公法益。晚近 另有區分為個人法益與群體法益(或稱整體法益),亦有區分為個人法益與超 個人法益 113。二分法中亦有區分為個人的法益與社會的法益。前者又可區 分為人之人身法益(例如生命、自由、名譽等)與人之物的法益(例如財產、所 有權等)。如此的分類,亦可看成為人身法益、物的法益、社會的法益等三 分法。二分法中另有區分為個人法益與國家與社會的公共法益。前者即為私 法益,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信用、秘密、財產等;後者則為公 法益,包括國家與政府的榮護、司法、行政、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衛 生、環境保護等。私法益與公法益有時會重疊、交雜而難以分隔。例如防制 公害、空氣污染而保護環境的刑法條款,固然是用以保護個人的健康(私法 益);惟空氣污染並非針對特定的被害人,而是對於特定地區之人形成健康 的危害,故防制空氣污染的刑法條款所要保護的法益,亦屬公共法益。又例 如酒醉駕車雖未生車禍,但危及所有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故不能安全駕 駛罪(刑法 185-3)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公共利益,而非針對特定人的健康或 生命等私法益。

二、三分法:三分法將法益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對於三分 法雖有學者認為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兩者難以區分清楚,但國家與社會係可 區分的,前者係就政治權力結構而言,後者則係就平民組成的群體,而且亦 可視為一種法律主體。兩者各有不同的角色與功能,自然各有其加以保護的 法益。三分法亦有區分為個人的人身法益(例如生命、自由等)、個人的財產

113陳志龍(1990)。法益與刑事立法。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頁 1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益(例如所有權、財產權)與公共法益。例如詐欺罪固然係對人而為侵犯,

但其所侵犯者則為財產。殺人罪或傷害罪亦係對人而為侵犯,其所侵犯者亦 為人。惟如恐嚇取財罪或擄人勒贖罪,則同時侵害自由法益與財產法益。

三、四分法:在個人法益與群體法益之下,將前者再區分為人身法益與財物法 益,後者再區分為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如此即成為人身法益、財物法益、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四分法114

對於傳染病防治所保護法益之定位,有以下兩種見解:

(一)將傳染病防治所要保護的法益,定位為對個人身體、健康法益之保護。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定位,乃是從法益一元理論的立場出發。法益一元理論 的基本看法認為,刑法上的法益保護,應以個人法益保護為依歸。至於國 家制度的機能與運作,乃至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維護(即超個人法益),

不過是個人自我實現的保證者。簡言之,超個人法益乃是為了確保個人利 益的實現有所可能而存在,若非如此,則超個人利益將會失去其存在的正 當性。從此觀點出發,在探討傳染病防治的保護法益時,即不應該首先訴 諸於過於抽象的超個人法益之保護,而應該從保護個人的法益出發,除了 傳染病對人體所造成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危害外,再討論傳染病 的外溢性,干擾或危害到整體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法益115

(二)第二種法益定位的方式,則是將傳染病防治所要保護的法益,定位為保 護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法益。亦即認為,需要防治傳染病的原因,在 於傳染病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事實上,以這樣的法益定 位來立論散布傳染病的處罰依據,才是較為妥當的方式。因為如果將傳染 病防治所要保護的法益定位在保護特定個人的健康法益上,而忽略了傳染 病有一傳十,十傳眾的感染特性。因此,當我們檢視刑法典上的規定,將 會發現,刑法典自制訂以來,就不乏這種處罰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

114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上冊)。台北,元照出版社。頁 41。

115王皇玉(2005)。論販賣毒品罪。政大法學評論,第 84 期,頁 25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例如刑法第190 條妨害公眾飲水罪,第 191 條製造 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第192 條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罪。這樣 的行為同時也帶給行為人自己也無法確定的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潛在的生 命、身體之危害116。傳染病防治所要保護的法益,原則上應該優先定位在 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保護,此外還涉及到危害社會秩 序、經濟秩序與國家安全等利益,因此,這些利益也可以包含在傳染病防 治所要保護的法益範圍之中。然而,後者無論如何只是一種間接的利益保 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與國家安全均是一種制度上的利益。這種利益之 所以應該受到保護,在於肯認社會各種制度的功能與運轉117

公共危險罪章期待能夠將刑法保護法益的期待,落實到人類偏差行動的風 險控制,則必然更能強化刑法保護法益的能力。因此,刑法必然發展出所謂內 化取向的法益論述,只要屬於社會成員,就有義務要尊重法益,節制自己的私 欲,並且不可實施足以威脅他人的行動,這種內化至個人行動義務的法益論 點,即是刑法規範論的主軸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