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傳染病防治法之刑事責任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傳染病防治法之刑事責任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9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傳染病防治法之刑事責任研究. 治 of the Communicable Study on the Criminal 政 Liabilities 大 立 Disease Control Act..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許 恒 達 博 士 研究生:趙 偉 翔 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 謝辭 終於到了論文最後寫謝辭的階段,論文最後可以完成,最感謝 的就是指導教授許恒達老師,謝謝恒達老師對我的鼓勵與指導,每 每總是在繁忙的行程中,擠出寶貴的時間給我指導,指引迷途的我 正確的方向,教導貧乏的我寶貴的參考資料。很感謝自己當年選修 恒達老師的第一堂刑法課後,立即決定追隨恒達老師,這是我在政 大最精準、最正確的決定,真的很謝謝恒達老師。. 政 治 大. 另外,要感謝慷慨地答應擔任口試委員的王皇玉老師與李聖傑. 立. ‧ 國. 學. 老師,謝謝兩位老師百忙之中幫忙審視論文,在口試時提出許多論 文的疏漏,並給了許多寶貴的建議,令我銘感在心。. ‧. 感謝一路上老師與長官的支持。謝謝陽明大學的論文指導教授. sit. y. Nat. a. er. io. 李丞華老師與黃文鴻老師,畢業多年後還勞煩老師幫我寫推薦函,. n. v l 每次見面更是給我滿滿的正能量。謝謝前疾病管制署郭旭崧署長、 ni Ch. engchi U. 劉士豪主任與王寰峰主任,感謝你們鼓勵與包容我的在職進修。 最後,要謝謝老爸老媽老姊老妹,從小到大對我未曾保留的支 持,謝謝老婆兒子女兒對我的體諒與體貼,你們永遠是我最愛的家 人。. i.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 摘要 高度經濟發展的現代社會面臨諸多不確定的危險,其中傳染病 一直是重要的風險來源,實有探討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刑法第 11 章 的公共危險罪章即包括「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罪」。 我國傳染病之專責法規為傳染病防治法,並曾發布「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疫情期間,特殊條例採取增加刑事處分、. 政 治 大. 放寬刑事處分構成要件、提高罰金上限、提高行政處分上限等內. 立. 容,也曾影情傳染病防治法之修法。. ‧ 國. 學. 目前實務上刑法 192 條第 1 項難以成立,刑法 192 條第 2 項之. sit. y. Nat. 以認定與證明。. ‧. 行為是否足生具體之公共危險、有無散布行為之要件,實務上均難. er. io. 以「傳染病防治刑責類型一:傳染行為」法規分析為例,建議. n. a. v. l 62 未來「傳染病防治法」第 ni C 條刪除「致傳染於人者」之文字,回歸. hengchi U. 抽象危險犯之犯罪類型。以「傳染病防治刑責類型二:周邊配套」 法規分析為例,在囤積居奇罪的部分,目前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與 刑法 251 條功能混淆,混淆不同法益,建議應調高刑法 251 條之刑 度,讓兩罪刑度相當,甚至應相互整合為單一規範。至於散布謠言 罪,建議我國於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將謠言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政罰為宜。. 關鍵字:傳染病防治法、刑事責任、抽象危險犯 ii. DOI:10.6814/NCCU202001707.

(4) Abstract A modern society with highly developed economics may face various uncertain dangers. Among them, infectious diseases have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source of risks.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necessity of criminal act intervention. In chapter 11 of the Criminal Act - the Public Dangerous Crimes includes "the crime of violating the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and spreading rumors." In our country, the law regulating infectious diseases is the. 政 治 大.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and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for. 立. Prevention and Relief for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 and. ‧ 國. 學. "Special Act for Prevention, Relief and Revitalization Measures for. ‧. Severe Pneumonia with Novel Pathogens " have been issued. During the epidemic, those special acts increased criminal sanctions, relaxed the. y. Nat. io. sit.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of criminal sanctions, raised the ceiling of fines,. n. al. er. loosened the upper limit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nd have influenced. iv. Ch the amendment of the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U n Act. engchi.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constitute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92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practice. It is also difficult to identify and prove the existence of the behavior that resulted in public dangers or spreading rumors as stat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92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king the "criminal liability type one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contagious behaviors" as an example, it is recommended that in the future, "resulted in infecting human beings" in the article 62 of the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to be deleted and goes back to the iii. DOI:10.6814/NCCU202001707.

(5) crime type of abstract danger offenses. Another example is the “criminal liability type two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peripheral supporting measures.” In terms of the crime of hoarding. currently the function of article 61 of the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is confused with that of article 251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tih different legal interest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penalties in article 251 should be raised so that the penalties in the two Acts are equal, or they should even be integrated into a single norm. As for the crime of spreading rumor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our country, on the. 政 治 大. premise of respect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incorporate rumors. 立.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of the laws regulating the maintenance of. ‧ 國. 學. social orders.. ‧. Keywords: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Criminal Liability, Offender of Abstract Danger.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iv. DOI:10.6814/NCCU202001707.

(6) 目次 謝辭 .......................................................................................................... i 摘要 ......................................................................................................... ii. y. n.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歷史沿革 ........................................................................... 29 防治體系 ........................................................................... 33 傳染病預防 ....................................................................... 35 特別條例 ........................................................................... 39 a l ................................................................... 相關重要判決 46 iv n C hen chi U 小結 ................................................................................... 52. io. 第四章. 傳染病防治法之立法與規範內容 .................................... 29. Nat.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立. 政 治 大. ‧. 第三章. 風險社會與刑事立法.......................................................... 5 傳染病的種類與傳播方式 .................................................. 9 傳染病的歷史 ................................................................... 12 臺灣的傳染病史 ............................................................... 17 21 世紀的傳染病大流行................................................... 20 小結 ................................................................................... 27. 學.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風險社會與傳染病防治...................................................... 5. sit. 第二章. 研究動機 ............................................................................. 1 研究範圍與重點 ................................................................. 2 研究方法 ............................................................................. 3 論文架構 ............................................................................. 3. er.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緒論 ..................................................................................... 1. ‧ 國. 第一章. g. 防治傳染病刑法規範之探討 ............................................ 54 法益的概念 ....................................................................... 54 抽象危險犯的設計取向.................................................... 58 刑法典規範 ....................................................................... 61 傳染病防治刑責類型一:傳染行為 ................................ 66 傳染病防治刑責類型二:周邊配套 ................................ 68 小結 ................................................................................... 73. 第五章 結論 ......................................................................................... 75 參考文獻 ............................................................................................... 79. v. DOI:10.6814/NCCU202001707.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 2019 年 12 月以來,新型的冠狀病毒性肺炎(日後命名為 COVID-19)在 中國湖北省武漢市開始流行,並迅速在全球蔓延1,很快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由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宣布為國際傳染病大流行 (Pamdenic)2。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COVID-19 橫行全球超過 188 國,罹病 人數超過 1,350 萬人,將近 58 萬人死亡3。臺灣由於防疫應變得當,罹病人數僅 452 人,死亡人數 7 人4。. 政 治 大. 但受疫情影響,人心浮動,陸續發生口罩缺貨5、疫情謠言6、疑似病患不. 立. 願意遵守防疫隔離措施7等現象。導致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主管機關,均宣示. ‧ 國. 學.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令究責,或以行政罰裁處。 民眾對於防疫物資囤積居奇、不遵守防疫指令或散布謠言之違法行為容易. ‧. 引起民情譁然與激憤,歷年來無論傳染病防治法與刑法之修法、或疫情期間所. Nat. sit. y. 頒布之特別條例,均有提高刑度或罰金上限之趨勢。. n. al. er. io. 有鑑於此,本文擬探討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囤積居奇罪8、第 62 條不遵守 1. Ch. i Un. v. Nam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and the virus that causes it,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Retrieved June 1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emergencies/diseases/novelcoronavirus-2019/technical-guidance/naming-the-coronavirus-disease-(covid-2019)-and-the-virus-thatcauses-it.html 2 WHO Director-General's opening remarks at the media briefing on COVID-19-11 March 2020,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Retrieved June 1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dg/speeches/detail/whodirector-general-s-opening-remarks-at-the-media-briefing-on-covid-19-11-march-2020.html 3 WHO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Dashboar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Retrieved July 15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redirect-pages/page/novel-coronavirus-(covid-19)-situation-dashboard.html 4 WHO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Dashboard,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Retrieved July 15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redirect-pages/page/novel-coronavirus-(covid-19)-situation-dashboard.html 5 法務部 2020 年 2 月 8 日新聞稿,恣意造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相同即將缺貨,法務部將速查嚴 辦!,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20 日,檢自 https://www.moj.gov.tw/fp-791-126693-ffaf4-001.html 6 衛生福利部 2020 年 1 月 21 日新聞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澄清,目前國內無確診個案,請 民眾對於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法,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20 日,檢自:https://www.mohw.gov.tw/cp-4636-51183-1.html 7 衛生福利部 2020 年 4 月 1 日新聞稿,居家隔離、檢疫者務必守法,違者加重裁罰,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20 日,檢自:https://www.mohw.gov.tw/cp-4633-52558-1.html 8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 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engchi. 1. DOI:10.6814/NCCU202001707.

(8) 防疫指令罪9與第 63 條散布謠言罪10,與刑法相關條文之適用時機與適用範圍是 否得宜。.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重點 受到刑法所保護的利益,也稱為「法益」,而刑法的任務,就在於「法益 保護」,至於傳染病防治相關的法益係為保障個人法益(如:身命、財產等)、 抑或是國家社會法益(如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犯罪類型應屬實害犯或危險犯? 危險犯應採用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為宜?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政 治 大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依刑法 251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 另,有關傳染病防治相關的囤積居奇罪,除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處 11. ;不遵. ‧ 國. 學. 守防疫指令罪除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依刑 法 192 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2;散布謠言罪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科新. ‧. 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亦可依我國刑法 251 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傳. sit. y. Nat. 染病防治法與刑法等法條之間的競合,與以傳染病防治法特別處分超越刑法之. io. n. al. er. 必要性、刑法規範的合理性,亦為本文研究重點。. Ch. i Un. v.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9 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 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10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刑法 251 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刑法 192 條: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engchi. 2. DOI:10.6814/NCCU202001707.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我國自 1944 年公布傳染病防治條例後,歷經 1999 年修正為傳染病防治 法、2004 年因應 SARS 疫情後大幅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後,陸續新增囤積居奇 罪、不遵守防疫指令罪與散布謠言罪等,與刑法 192 條「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 布之罪」、刑法 251 條「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之具體適用情形、構成要件 與刑度等差異,即為本研究重點。 本研究將以文獻分析法為研究基礎,透過調查相關法學文獻與個案司法判 決資料的方式,進行分析與探討。. 政 治 大 罪」遭傳染病防治法架空後缺乏實際應用判決之現況、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對 立 本文僅於此提出空白授權導致刑法 192 條「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 ‧ 國. 學. 於囤積居奇罪適用之刑度差異與建議、傳染病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散布 謠言罪之差異,雖討論上述罪名以刑法規範的合理性與修正方向建議,但不觸. ‧. io. n. al. sit. y. Nat. 第四節 論文架構. er. 及刑度之建議。. i Un. v. 本論文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是緒論,簡介本文的研究動機,並概略闡. Ch. 述本文所欲討論的論文題目核心。. engchi. 第二章為風險社會與傳染病防治,說明風險社會與刑事立法之概念後,介 紹傳染病的種類與傳播方式,並透過 21 世紀全球流行病的回顧與臺灣傳染病流 行史,概略性的描繪傳染病對於現代社會所造成的風險與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第三章透過爬梳傳染病防治法的歷史沿革、防治體系、防疫措施與檢疫措 施,介紹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與規範內容,並於第四章針對傳染病防治所保障 的法益分析、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探討,搭配囤積居奇罪、不遵守防疫 指令罪、散布謠言罪於各法條之適用與差異比較,重新思考刑法與特別法存在 的必要性與修正建議。 3.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0) 最後,本文將於第五章簡要歸納本論文的見解,並指出有待解決的問題, 作為本文的結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1) 第二章. 風險社會與傳染病防治. 第一節 風險社會與刑事立法 風險社會的概念源自德國社會學家 Ulrich Beck13,在 20 年前被德國刑法 學所沿用14,直至今日都具有極重要的地位。Beck 認為,高度經濟發展的現代 社會面臨諸多不確定的危險,原子能的使用可能帶來人類毀減,人類破壞了自然 生活基礎可能帶來危險,甚至後來出現的國際經濟危機與恐怖主義都屬於這種不 確定的危險。這些新興風險極多,也形成了所謂的「風險言說」(Risikodiskurs),社 會中對於如何規避及降低風險的討論也成為重要核心課題。由於風險並非源於自. 政 治 大. 然,而是人類所創造,法律—尤其是刑法作為一種人類行為的調控手段,那些看. 立. 到現代風險威脅的人當然視其為解決希望所在。. ‧ 國. 學. 相對於政治場域,刑法學也繼受了風險社會理論。其中最大支持者即所謂 刑法學的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er Schule),他們把風險社會理論拿來批評刑法在. ‧. 風險社會中的功能。他們認為,面臨著不確定風險的挑戰,刑法逐漸演化成為一. Nat. sit. y. 種「風險刑法」,在風險刑法中發展出「風險釋義學」,其中尤以激增的抽象危. n. al. er. io. 險犯為最。相對於此,另有一派見解贊同以刑法應對現代風險,其因而主張,. i Un. v. 若不改變刑法釋義學,根本無從應對風險,抽象危險犯的新增自然有其合理性 15. 。. Ch. engchi. 為因應風險社會,風險刑法引進公共危險罪的概念,公共危險罪係指 可造成特定或詞特定多數人的死亡,或是讓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嚴重 財物受損的具有公共危險性質的犯罪行為。原僅包含放火罪、失火罪(與放 火罪相關之罪)、決水罪、危害交通安全罪(與交通犯罪相關之罪)、爆裂物 13. Ulrich Beck(1986),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andere; Beck, Ulrich Beck, Gegengifte(1988), Die organisierte Univerantwortlichkeit. 轉引於:Lothar Kuhlen 著,許恒達譯(2015 年)。全球風險社 會中的食品安全刑法。高大法學論叢。第 11 卷第 3 期,頁 175-176。 14 Katharina Reus (2010), Das Recht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 Der Beitrag des Strafrechts zum Schutz vor modernen Produktgefahren. 轉引於:許恒達,同註 13,頁 177。 15 Hilgendorf, Eric(1993), Strafrechtliche Produzentenhaftung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 轉引於:許恒達, 同註 13,頁 177。 5.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2) 罪、妨礙公共衛生罪(與公眾健康相關之罪)以及其他公共險罪。依據犯罪行 為對於法益的影響程度,公共危險罪章規定處罰之罪又可分為抽象危險犯 與具體公共危險罪,以及實害犯等三個類型 16。 一、抽象危險犯:係指違反以行為對特定法益的抽象危險或一般危險性架 構而成的公共危險罪。此類公共危險罪,於構成要件要素中並未出現 「公共危險」的字句。因此,在刑法實務上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其 行為的公共危險性有其認識,亦無需特別加以查證。立法者在架構這類 公共危險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時,即已構成要件要素的關聯性,而已預先 認定該行為已具有一般的抽象危險,並不以事實上已發生之危險,方具 有應刑罰性。. 立. 政 治 大. 二、具體危險犯:具體公共危險罪乃指構成要件要素中出現「致生公共危. ‧ 國. 學. 險」的公共危險罪。在刑法實務上,對於此類的公共危險罪,必須就案. ‧. 件的實際情狀,逐一判斷是否真的有具體的公共危險者,行為才能構成 公共危險罪。反之,若未生公共危險者,即不致成罪。但如設有未遂犯. y. Nat. er. io. sit. 的處罰規定者,則論以未遂犯。. 三、實害犯:係指因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的危險狀態繼續升高至實害狀. n. al. 態者,稱為實害犯。. Ch. engchi. i Un. v. 配合時代變遷及社會風險之改變,刑法於 1999 年修法時,在公共危險 罪章增設 17 個新罪名 17,其中包括「劫持公眾交通工具之罪」(185 條之 1)、「危害飛航安全之罪」(185 條之 2)、「不能安全駕駛之罪」(185 條之 3)、「肇事逃逸之罪」(185 條之 4)、「使用危險物品之罪」(186 條之 1)、 「違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放射物品之罪」(187 條之 1)、「放射線罪」(187 條之 2)、「使用放射線致傷之罪」(187 條之 3)、「損害保護身體生命設施 致生危險於身體健康之罪」(189 條之 1)、「阻塞防生通道之罪」(189 條之. 16 17.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下冊),第五版。台北:元照出版社。頁 26。 公布於 1999 年 4 月 21 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 6.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3) 2)、「投放毒物之罪」(190 條之 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之罪」 (191 條)、「公開陳列販售物下毒之罪」(191 條之 1)。 修法後我國刑法有關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於第 11 章的公共危險罪 章,從 173 條的放火罪至 194 條的不履行賑災契約罪,共計 34 條,其中包 括: 一、與放火罪相關:包括「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罪」(173 條)、「放 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之罪」(174 條)、「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 之罪」(175 條)、「準放火罪」(176 條)、「漏逸或間隔氣體之罪」(177 條)。. 政 治 大. 二、與決水罪相關:包括「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罪」(178 條)、「決. 立. 水侵害現非供人使用住宅之罪」(179 條)、「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住宅以. ‧ 國. 學. 外物之罪」(180 條)、「破壞防水蓄水設備之罪」(181 條)、「妨礙救災. ‧. 之罪」(182 條)。. 三、與交通犯罪相關:包括「傾覆或破壞現供人使用交通工具之罪」(183. y. Nat. er. io. sit. 條)、「破壞交通設備致生危害之罪」(184 條)、「妨礙公眾往來危險之 罪」(185 條)、「劫持公眾交通工具之罪」(185 條之 1)、「危害飛航安. n. al. Ch. i Un. v. 全之罪」(185 條之 2)、「不能安全駕駛之罪」(185 條之 3)、「肇事逃逸 之罪」(185 條之 4)。. engchi. 四、與危險物品相關:「違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危險物品之罪」(186 條)、 「使用危險物品之罪」(186 條之 1)、「加重危險物品之罪」(187 條)、 「違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放射物品之罪」(187 條之 1)、「放射線罪」 (187 條之 2)、「使用放射線致傷之罪」(187 條之 3)。 五、妨礙公共事業之罪(188 條)。 六、與保護生命設備相關:「損害保護身體生命設施致生危險於生命之罪」 (189 條)、「損害保護身體生命設施致生危險於身體健康之罪」(189 條之 1)、「阻塞防生通道之罪」(189 條之 2)。 7.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4) 七、與公眾健康相關:「妨害公眾飲水之罪」(190 條)、「投放毒物之罪」 (190 條之 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之罪」(191 條)、「公開陳 列販售物下毒之罪」(191 條之 1)、「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罪」(192 條)。 八、違背建築常規之罪(193 條)、不履行賑災契約之罪(194 條)。 我國刑法有關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由於公共衛生事宜,對於多數國 民的健康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若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時,受傷害的乃多數 的民眾,而非如傷害罪那般係對於特定人的傷害,故刑法當然有將違反公 共衛生規定的行為視為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加以規定 18。. 政 治 大. 其中「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罪」(192 條)共有兩項,違反第一項. 立. 「違背預防傳染病檢查與進口法令之罪」者 19,客觀要件只要有行為,即違. ‧ 國. 學. 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查或進口的法令。而本罪僅針對違背法令的. ‧. 行為作抽象的禁止規定,至於具體禁止內容為何,則決定於因事與因時而 公布實施的預防傳染病的檢查與進口的法令,固本罪屬於空白構成要件。. y. Nat. er. io. sit.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違背法令之故意,而後為本罪之行為,始足以構成 本罪,行為人對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與進口法令有所認識,並進而. n. al. Ch. i Un. v. 決議違背的主觀心態,即具備法令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20。. engchi. 違反第二項者「暴露屍體、散布病菌之罪」者 21,客觀要件之行為係暴 露或散布。暴露係指將患有傳染病而死之人或動物屍體,不加掩埋而任其 暴露於外,散布係指將一切足以使傳染病菌散出之作為,不但包括積極的 作為,亦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例如持附有傳染病菌的衣物四處散布;或親 屬因得傳染病致死,而不報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對死者臥病的房間. 18. 陳子平(2020)。刑法各論(下冊),第三版,台北:元照出版社。頁 181。 刑法第 192 條第 1 項: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 林山田,前揭註 16,頁 269、352。 21 刑法第 192 條第 2 項: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19. 8.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5) 或衣物不加消毒而放任他人出入接觸。本罪之客體包括搭配暴露行為之有 傳染病的屍體與搭配散布行為之病菌,行為人暴露有傳染病菌的屍體或是 散布傳染病菌之行為,必須有產生公共危險之結果,故本罪屬具體危險 犯。本罪之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所暴露之傳染病屍體或散布之 病菌有事實認識,仍決意加以暴露或散布的心態,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 意 22。. 第二節 傳染病的種類與傳播方式. 政 治 大. 傳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係指一種特殊的感染原或分泌的毒性物質,. 立. 從貯生窩藪,傳送到具有感受性的健康宿主身上所引起的疾病。傳送的方式可以是直. ‧ 國. 學. 接:例如直接從病患、動物或其他動體傳送;傳送也可能是間接傳染:例如藉著中間 宿主(動物或植物)、媒介物或其他無生環境傳送2324。. ‧. 傳染病的病原有細菌(bacterium)、黴菌(fungi)、病毒(virus)及 寄 生 蟲. y. Nat. sit. (parasite)等。每一種病原引起疾病的可能性,與病原本身潛在的致病力或毒力相. n. al. er. io. 關,以及宿主抑制或消除感染威脅的自我防禦措施間的相互作用相關。. i Un. v. 病原的毒力只是相對而言,很多在原本毒力低下的微生物,能在免疫力受到損害的宿. Ch. engchi. 主體內引起嚴重感染。毒力因素包含影響微生物入侵宿主體內、繁殖、侵襲/傳染,以 及破壞宿主組織等特性。有時組織損傷係因微生物大量積累造成宿主的侵害效應,或宿主 反應過度強烈所導致25。 傳染病的傳染途徑有數種分類法,若是微生物經過母體的胎盤傳染給胎兒 者,則稱為垂直感染(Vertical transmission)。若是經過空氣(飛沫)、飲水、食物 或接觸等機械方式,將致病原傳給其他人者,則稱為水平感染(Horizontal 22. 盧映潔(2020)。刑法分則新論,第 15 版,台北:新學林出版社。頁 292。 楊炳炘譯(1990)。人類傳染病防治手冊,第二版,台北:合記出版社。頁 570。 24 BA Bannister et al(2000). Infectious disease, Oxford: Blackwell Science Ltd. p.41-47. 25 林榮第(2007)。傳染病防治與相關刑事法律問題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專業碩士 班,台北。頁 7。 23. 9.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6) transmission)26。 另一種分類法是分為「直接傳染」與「間接傳傳染」。「直接傳染」係指細 菌、病毒等致病原,可直接侵入宿主體內引發感染,不需憑藉其他媒介物。可 再依入侵途徑分成「直接接觸」、「飛沫」、「垂直感染」三種方式。 一、直接接觸:係指致病原直接經由皮膚、黏膜、生殖器等,接觸後進入宿主 體內之傳染病,如腸病毒、性病、鉤端螺旋體淋病等。 二、飛沫傳染:係指咳嗽、打噴嚏時,將致病原透過空氣傳播或直接噴入宿主 眼口鼻等黏膜後進入宿主體內之傳染病,如流感、結核病等。 三、垂直感染:係指致病原經由母體的胎盤血液直接進入胎兒體內之傳染病, 如肝炎、愛滋病等。. 立. 政 治 大. 「間接傳染」指致病原需透過特定的媒介,才能進入宿主體內。特定媒介. ‧ 國. 學. 的種類常分為三種,包括「媒介物」、「昆蟲和動物」、「空氣中的懸浮物」。. ‧. 一、媒介物傳染:透過被污染的食物、飲水而感染的傳染病,如痢疾、霍亂、傷 寒、A 型肝炎等,或透過被污染的血液製劑、針筒感染的傳染病,如. y. Nat. er. io. sit. AIDS、B 型肝炎、C 型肝炎等。. 二、昆蟲和動物傳染:包括蚊子、跳蚤等昆蟲,或老鼠、狗等動物為媒介而感染. n. al. Ch. 的疾病,如登革熱、鼠疫、狂犬病。. engchi. i Un. v. 三、空氣中的懸浮物:由於致病原可以附在氣中飄浮空的灰塵或霧而傳布,如肺 結核、流感等。 目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法定傳染病的傳染方式分為27: 一、蟲媒傳染病:包括瘧疾、登革熱、鼠疫、日本腦炎、茲卡病毒感染症、屈 公病、黃熱病、恙蟲病、流行性斑疹傷寒、地方性斑疹傷寒、裂谷熱、西尼 羅熱、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症、萊姆病、淋巴絲蟲病等。. 26. Fullick Ann(1998). Human health and disease, London: Heinemann Educational Publishers. p19-36.. 27.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介紹,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檢自: https://www.cdc.gov.tw/Disease/Index.html 10.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7) 二、食物或飲水傳染病:包括霍亂、傷寒、、細菌性腸胃炎、桿菌性痢疾、阿 米巴性痢疾、李斯特菌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沙門氏菌感染症、腸道出 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肉毒桿菌中毒、廣東住血線蟲感染症、庫賈氏病、肺 吸蟲感染症、副傷寒、急性病毒性 E 型肝炎、小兒麻痺症/急性無力肢體麻 痺、弓形蟲感染症、病毒性腸胃炎、布氏桿菌病、旋毛蟲感染症、急性病毒 性 A 型肝炎、人芽囊原蟲感染、急性病毒性肝炎未定型、常見腸道寄生蟲 病、第二型豬鏈球菌感染症、中華肝吸蟲感染症 三、空氣或飛沫傳染傳染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麻疹、德國麻疹、 白喉、天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結核病、新. 政 治 大. 型 A 型流感、百日咳、水痘併發症、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流行性腮腺. 立. 炎、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肺囊蟲肺炎、. ‧ 國. 學.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退伍軍人病、Q 熱、隱球菌症、鸚鵡熱流行性腦脊髓膜. ‧. 炎、漢他病毒症候群、肺炎黴漿菌感染症. 四、性接觸或血液傳染: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急性病毒性 B. y. Nat. n. al. er. io. 毒、淋病等. sit. 型肝炎、急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急性病毒性 D 型肝炎、梅毒、先天性梅. Ch. i Un. v. 五、接觸傳染病:包括伊波拉病毒感染、漢生病、類鼻疽、炭疽病、鉤端螺旋. engchi. 體病、狂犬病、阿米巴腦膜腦炎、拉薩熱、馬堡病毒出血熱、兔熱病、疥瘡 感染症、疱疹 B 病毒感染症、頭蝨感染症、破傷風、亨德拉病毒感染症、 新生兒破傷風、貓抓病、立百病毒感染症 六、其他: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型 MRSA、棘狀阿米巴、NDM-1 腸 道菌感染症等 另,隨著環境開發與科技進步加速人員交流,不斷有新品種微生物出現感 染人類,或是在地理分佈上有迅速擴張的情形,也有發展出新的抗藥性機制等 傳染病,稱之為新興傳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至於過去曾經發生 過,但已被醫學專家控制的傳染病又再度死灰復燃時,稱為再浮現傳染病 11.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8) (Re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28。. 第三節 傳染病的歷史 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傳染病記載,來自於西元前 4 世紀的古希臘,當時雅典 城與斯巴達人展開了歷時 20 年的伯羅奔尼薩戰爭,在戰爭的第 2 年(西元前 429 年),正值初夏時節,瘟疫就像噩夢一般,沒有徵兆,彷彿在霎那間就讓雅典城 變成了地獄。根據歷史學家休斯提底斯的著作「伯羅奔尼薩戰爭史」形容,瘟 疫像惡夢一樣,事前沒有任何徵兆,雅典城彷彿在瞬間變成地獄,連身體十分. 政 治 大 痛、咳嗽、嘔吐、身體抽搐 。在接下來的 3 年中,大部分人口被感染,也許 立. 強壯的人也突然開始發燒、發炎、眼睛紅、喉嚨與舌頭出血,不久以後胸部發 29. ‧ 國. 學. 有多達 75,000 至 100,000 人(占城市人口的 25%)死亡,但現代學者和醫界對這 種疾病的鑑定都持不同意見,目前認為可能性最大的疾病就是天花和斑疹傷寒 。這場瘟疫不但讓雅典城內成年男子傷亡殆盡,也讓伯羅奔尼薩戰爭以雅典. ‧. 30. sit. y. Nat. 城被斯巴達人攻陷結束,導致古文明中希臘文化的終結。但是,面對令人惶恐. io. er. 的傳染病,卻有一個醫生自願冒著生命危險前往雅典,這位醫生發現每天與火. al. iv n C hengchi U 以阻止瘟疫的蔓延,於是這個醫生帶領著倖存的雅典居民在全城各處燃起大 n. 朝夕相處的鐵匠,幾乎與這個瘟疫絕緣,這個醫生因此大膽猜測,或許大火可. 火,而大火也在阻隔病菌的傳染途徑後,順利的撲滅了雅典城的瘟疫,這位醫 生就是被尊成為西方「醫學之父」的希波克拉底31,這場雅典城的大火,也成 了西方醫學的起源。 公元 165 至 180 年,傷寒、天花、麻疹等多種瘟疫,幾乎同時間襲擊了安 東尼統治下的羅馬帝國,後代推估可能是從近東戰役中返回的羅馬帝國部隊帶 28.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Johns Hopkins Medicine,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 https://www.hopkinsmedicine.org/health/conditions-and-diseases/emerging-infectious-diseases.html 29 張劍光、陳蓉霞、王錦(2005)。流行病史話。台北,遠流出版社。頁 12。 30 Robert J Littman, Mt Sinai(2009), The Plague of Athens: Epidemiology and Paleopathology, J Med 76(5), p456-67. 31 Garrison, Fielding H(1996), History of Medicine, Philadelphia: W.B. Saunders Company, p519-522. 12. DOI:10.6814/NCCU202001707.

(19) 到羅馬的疾病。據當代羅馬歷史學家卡修斯·迪奧(Cassius Dio)的紀錄,該疾病 在 9 年後的公元 189 年再次爆發,在羅馬每天造成多達 2,000 人死亡,其中四 分之一受到了影響。死亡總數估計高達 500 萬人,該病在某些地區殺死了多達 1/3 的人口,並摧毀了羅馬軍隊。羅馬帝國失去了 1/3 的人口,以君士坦丁堡為 例,全城死了一半人,大大地削弱了羅馬的兵力32,橫跨亞、歐、非三大洲的 古羅馬帝國開始走向衰敗,羅馬帝國的黃金時代就此結束,導致西方文明邁入 中世紀的黑暗時期。 世界上有完整紀錄的第一次大規模鼠疫,開始於公元 541 年,最先在羅馬 帝國轄下的埃及爆發,接著迅速傳播到了首都君士坦丁堡及其他地區,並在地. 政 治 大. 中海周圍蔓延直至 544 年;在北歐和阿拉伯半島,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 549. 立. 年。君士坦丁堡的暴發被認為是由受感染的老鼠從埃及運來的穀物船帶到城市. ‧ 國. 學. 的,君士坦丁堡 40%的城市居民在此次瘟疫中死亡。這種流行一直持續到八世. ‧. 紀中葉。第一次鼠疫大流行是歷史上最致命的大流行之一,在兩個世紀間的反 復流行,預估約導致 2,500 萬至 1 億人口死亡,死亡人數相當於當時歐洲一半. io. sit. y. Nat. 的人口33。. n. al. er. 第二次大規模鼠疫,歐洲史上又稱為黑死病,首先在 1347 年於西西里群島. Ch. i Un. v. 爆發,並在 20 年間導致 2,500 萬歐洲人死亡。患者當時沒有任何治癒的可能,. engchi. 皮膚出現許多黑斑,死亡過程極其痛苦,故稱為黑死病。該病可能是蒙古軍隊 和商人一起沿著絲綢之路傳播的,也可能是通過商船上帶著跳蚤的黑鼠到達歐 洲熱亞納、義大利與君士坦丁堡。黑死病上岸後,鼠疫很快由跳蚤引起的腺鼠 疫,演變為空氣傳染的肺鼠疫。這場瘟疫在全世界造成了大約 7,500 萬人死 亡,根據估計,瘟疫爆發期間的中世紀歐洲約有佔人口總數 30%-60%的人死於 黑死病34。黑死病對歐洲人口造成嚴重影響,造成了歐洲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動. 32. Gilliam, J. F(1961), The Plague under Marcus Aurelius.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 82(3), p.225-251. Rosen, William (2007), Justinian's Flea: Plague, Empire, and the Birth of Europe. New York City:Viking Adult. p.3 34 Christakos George, Olea Ricardo A., Serre Marc L, Yu Hwa-Lung, Wang Lin-Lin(2005), Interdisciplinary 33. 13.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0) 盪,神職人員的大量死亡,導致原本歐洲神權至上的觀念受到嚴重的衝擊,動 搖當時支配歐洲的羅馬天主教會的地位,對神權的質疑,催生了近代的宗教改 革。也正是因為勞動力供不應求,人工昂貴,直接推動了工具改良和技術創新 等現代科學的進展。奔放的思想,也影響了後來的文藝復興、西歐航海探險和 西方帝國主義的興起,可以說黑死病對於人類歷史的進程,產生了深遠影響。 天花的起源未知,古埃及可能是天花的起源地,目前死亡超過 3,000 年的 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五世是史上首名天花病人,考古學家在其木乃伊身上找到了 明顯的膿皰痕跡。此疾病最早於第 4 世紀於中國及印度發現,16 世紀時曾肆虐 全球造成 350 多萬人死亡,到 18 世紀中葉,天花已成為世界各地的嚴重傳染. 政 治 大. 病,於 1970 年以前,全球每年感染人數超過 1,500 萬人以上,其中至少 200 萬. 立. 人死亡。哥倫布 1492 年發現美洲新大陸時,這裡居住著約 3,000 萬原住民,隨. ‧ 國. 學. 後天花於 1509 年被到達加勒比海、1520 年登陸美洲大陸,當時西班牙殖民者. ‧. 拉抵達墨西哥時無意間攜帶了天花病毒。由於美洲印第安人的原住民對這種新 傳染病沒有免疫力,因此傳染率與死亡率居高不下。這種破壞和人口損失是西. y. Nat. er. io. sit. 班牙征服阿茲台克人和印加人的重要因素。同樣,1633 年英國在北美東海岸定 居時,歐洲殖民者把天花患者用過的毯子送給了印第安人,隨後新大陸瘟疫肆. n. al. Ch. i Un. v. 虐,由歐洲傳來的腮腺炎、麻疹、霍亂、淋病和黃熱病等病也接踵而至,美洲. engchi. 原住民遭遇舊大陸傳染病的病死率高達 80-90%,100 年的時間,原住民人口下 降至不到 100 萬人,甚至被史學家稱為「人類史上最大的種族屠殺」事件35。 直到英國醫生愛德華·詹納(Edward Jenner)於 1796 年證明了牛痘保護人類免於天 花的功效,人類開始大規模接種疫苗預防天花。世界衛生組織(WHO)從 1967 年 1 月開始進行天花根除計畫,並於 1980 年正式宣佈天花病毒自地球上完全根. Public Health Reasoning and Epidemic Modelling: the Case of Black Death, Springer. Berlin, Germany. P.320 35 Fenner F, Henderson DA, Arita I, Ježek Z, Ladnyi ID (1988), The History of Smallpox and its Spread Around the World.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209-244 14.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1) 除,且不會再自然發生,天花病毒亦成為第一個人類從自然界根除的病毒36。 黃熱病是由黃熱病病毒引起的,並通過被蚊子叮咬傳播,僅感染人類。黃 熱病最有可能在非洲起源,由於在非洲流行,因此非洲人已對此產生了一定程 度的免疫力。在殖民者居住的非洲社區發生黃熱病暴發時,大多數歐洲人死 亡,但非洲土著人通常只會出現類似於流感的非致命症狀。隨著歐洲的探索和 殖民化,黃熱病可能於 17 世紀被從非洲的奴隸進口到了北美洲和南美洲,到了 18 和 19 世紀,黃熱病已被認為是最危險的傳染病之一。由於黃熱病在美洲盛 行,黃熱病和瘧疾導致巴拿馬運河施工工人的高發病率與高死亡率,導致法國 宣佈 1881 年開始的運河計畫失敗,但美國於 1904 年接手巴拿馬運河後,通過. 政 治 大. 降低蚊子數量以控制與減輕黃熱病和瘧疾的傳播,隨即成功修建了巴拿馬運河. 立. 。黃熱病病毒也被威廉·高加斯(William Gorgas)醫師證明是世界上第一種可通. 學. ‧ 國. 37. 過蚊子傳播的病毒。雖然目前已有黃熱病疫苗,但可能由於具有免疫力的人漸. ‧. 少、城市居住的人口增加、國際交流以及氣候變化導致蚊子的棲息地的增加, 自 1980 年代以來,黃熱病病例持續增加,目前黃熱病是世界衛生組織惟一強制. y. Nat. n. al. er. io. 疫接種證書38。. sit. 免疫的疾病,不論是進入或是離開黃熱病流行國家,旅客都必須出具黃熱病免. Ch. i Un. v. 霍亂最早出現在 1642 年荷蘭醫師的文獻中,最有可能在印度起源,該病於. engchi. 1817 年首先通過貿易路線傳播到俄羅斯,然後傳播到歐洲其他地區,再從歐洲 傳播到北美和世界其他地區。在過去的 200 年中,發生了 7 次霍亂大流行,第 一次大流行始於 1817 年,隨後的 5 次爆發,均發生在 19 世紀,據估計從 19 世 紀流行以來,霍亂已經殺死了數千萬人。英國的約翰·斯諾(John Snow)醫師於 1854 年率先確定了污水被污染的重要性,斯諾醫師利用點圖來描速倫敦市水源. 36.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Smallpox,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csr/disease/smallpox/en.html 37 Michael B. A., Oldstone M.D(2009), Viruses, Plagues, and History: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05. 38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Yellow fever,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csr/disease/yellowfev/en.html 15.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2) 的水泵周圍的霍亂病例群分布,還使用統計數據來說明水源與霍亂病例之間的 聯繫,並通過拆除受汙染水泵的手柄,成功降低倫敦市霍亂的病例與流行疫 情。斯諾醫師的發現,導致倫敦供水和廢物處理系統的優化,並引起其他都市 仿效,顯著改善了世界公共衛生,這不但是現代流行病學的開始,斯諾醫師也 被認為是現代流行病學的奠基人之一39。後來的研究證實霍亂是透過不潔的飲 水傳染,透過建置安全的自來水供水系統與自來水消毒機制,目前在歐洲和北 美等先進國家,霍亂已不再被視為健康威脅,但霍亂目前仍嚴重影響著發展中 國家的人口。 西班牙流感,也被稱為 1918 年的流感大流行,從 1918 年春季持續到 1919. 政 治 大. 年夏初,持續約 15 個月的時間,估具全球感染人數約 5 億人,佔當時世界人口. 立. 的 1/3。據估計,死亡人數為 1700 萬至 5000 萬(約佔全球人口的 3%),甚至有. ‧ 國. 學. 專家估計可能高達 1 億(超過 5%),這使西班牙流感其成為人類歷史上最致命的. ‧. 流行病之一40。. 瘧疾是一種蚊子傳播的傳染病,是目前全球最普遍、感染人數最多的傳染. y. Nat. er. io. sit. 病,每年約有 3 億個感染病例發生,超過 100 萬人死亡。估計大約 10,000 年前 開始盛行,可能起源於大猩猩。瘧疾在希波克拉底的文獻中亦有記載,古人大. n. al. Ch. i Un. v. 多誤認為瘧疾由瘴氣所引起,瘧疾一詞即起源於自意大利語「 不良空氣」,直. engchi. 到 1880 年法國陸軍 Charles Louis Alphonse Laveran 醫生才提出瘧原蟲才是引起 瘧疾的假說。瘧疾目前仍盛行於美洲,亞洲許多地區和非洲大部分地區,特別 是赤道周圍,在非洲撒哈拉以南的瘧疾死亡人數,佔全球 85-90%。瘧疾疫苗一 直是研究的目標,但過去的嘗試均大多失敗,但世界衛生組織與許多基金會仍 持續投入研究,希望可以發展出有效的疫苗41。. 39. Harris JB, LaRocque RC, Qadri F, Ryan ET, Calderwood, SB(2012). Cholera, Lancet, 30 June 379(9835), p 2466-76 40 Morens DM, Fauci AS(2007). The 1918 influenza pandemic: insights for the 21st century.The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195(7), p1018-28. 4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Malaria Report 2019,Retrieved June 12 2020 from: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world-malaria-report-2019.html 16.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3) 第四節 臺灣的傳染病史 由於清代以前,臺灣衛生健康歷史資料的記錄較為簡略,目前可查最早的 衛生健康紀錄,大多自日據時代後,才有較完整的紀錄與統計。根據 1906 年的 紀錄,臺灣男性的平均餘命為 27.67 歲、女性為 28.97 歲42,十大死因依序為: 瘧疾、妊娠中毒、非結核性呼吸道疾病、腹瀉腸炎、呼吸器結核、胃腸潰瘍、 外傷、衰老、鼠疫43,由此可知,當時臺灣地區民眾主要死因超過半數為傳染 病。. 政 治 大 歲(男性 77.5 歲、 女性 84.0 歲),十大死因亦已演變為以慢性病為主(2018 年十 立 但隨著公共衛生政策與醫療水準的提高,2018 年國人的平均壽命已達 80.7. ‧ 國. 學. 大死因依序為:惡性腫瘤(癌症)、心臟疾病、肺炎、腦血管疾病、糖尿病、事 故傷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高血壓性疾病、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慢性. ‧. 肝病及肝硬化),這一切均有賴良好的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政策。. sit. y. Nat. 臺灣目前已經有鼠疫((plague)(1948 年)、天花(smallpox)(1955 年)、狂犬病. io. er. (rabies)(1959)、瘧疾(malaria)(1965 年)、白喉(diphtheria)(1973 年)與小兒麻痺. al. v. n. (poliomyelitis)(2000 年)等六種傳染病已經在臺灣根除,目前正在進行的是麻疹根除. i n C U hengchi 計畫,可望成為第七種根除傳染病。. 臺灣最早發表鼠疫 病例的時間為 1896 年, 之後每年皆有病例發 生 ,最嚴重的時候, 1901 年患 者 4,496 人、死亡 3,670 人及 1904 年患者 4,494 人、死亡 3,370 人。經過長期防疫工作,自西元 1918 年起,臺灣便不再有 鼠疫。但於臺灣光復初期,因省內外交通頻繁而海港檢疫工作一時停頓,1946 年有鼠疫再度侵入(14 名病例)。但政府馬上採取積極而有效的防疫措施,故臺灣. 42. 施堯啓、張國偉、王德睦(2018)。台灣的壽命延長:平均餘命與死亡年齡眾數的比較,台灣人 口學會 2018 年「人口結構的轉變與轉機:年齡、性別與族群」年會。 43 劉士永(2002)。日治時期臺灣地區的疾病結構演變。新史學,13 卷 4 期。頁 165-208。. 17.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4) 地區自 1948 年起已無病例報告44。 臺灣在根除天花的努力上,亦有相當卓越的成績。光復初期,天花 曾 一 度嚴重流行,因此,臺灣 曾於 1956 年修訂「臺灣省種痘規則」,規 定 人 民自出生至 20 歲內,應施行種痘,並自 1945 年起進行全國民眾之 種 痘 。由於自 1955 年起,臺灣就未曾再有天花病例發生,因此自 1979 年 起 即停止牛痘接種,故該年 以後出生之臺灣民眾均為未接種族群 45。 狂犬病在臺灣的歷史,早在 1903 年,府城教會報就有一篇「痟狗」的專文 介紹狂犬病。日據時代,文獻上亦有記載狂犬病發生的紀錄,從西元 1900 年起 至少 11 起,發生的地區包括了臺灣南部及北部,1930 年日本人於淡水獸疫血. 政 治 大. 清製造所製造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提供犬預防注射之用,並嚴格執行犬籍登記. 立. 及毒殺野犬等措施以控制狂犬病。人用之疫苗則在熱帶醫學研究所製造以供治. ‧ 國. 學. 療及預防注射用,此後人狂犬病的病例在臺灣愈來愈少,終至完全消失。在. ‧. 1948 年前,臺灣已數十年不曾發生狂犬病。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與 上海、香港及海南島等各港口交通往來頻繁,而這些地區當時皆有狂犬病疫. y. Nat. io. sit. 情。1948 年 6 月 17 日,由臺大醫院林宗義醫師發現全臺灣第一個狂犬病病. n. al. er. 例,衛生署出版的 1984 年衛生統計亦記載著當時侵入臺灣之狂犬病即源自於. Ch. i Un. v. 上海。根據記載,從 1948 年至 1958 年,因當時醫院無感染科,犬咬傷多由外. engchi. 科醫師處理,除了咬人犬貓捕獲觀察外,病人也無暴露後的免疫球蛋白及人用 狂犬病疫苗注射,而且捕捉動物之人員亦無暴露前的疫苗接種,因此全臺灣狂 犬病病患死亡人數高達 782 人;其中以 1951 年發生 238 例死亡達到最高峰,其 次是 1952 年有 102 例死亡病例。自 1956 年起,由農復會與臺灣省衛生處展開 畜犬全面注射美國進口之疫苗,並撲殺野犬等控制動物傳染窩的措施,此政策 在當時順利控制了狂犬病的疫情。臺灣最後一個人的死亡病例發生於 1958 年、. 44. 紀鑫,邱南昌(2013)。台灣傳染病演變史與感控措施。感染控制雜誌,第 14 卷第 2 期。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天花,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檢自: 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r-efSTx60KilIEf_MlwknA.html 45. 18.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5) 動於於 1961 年發生最後一例,之後不再有人類及動物病例病例報告,我國政府 即正式宣佈撲滅狂犬病46。 瘧疾原本高居本是臺灣十大死因之首,臺灣本島在 1910-1944 年之間,瘧 疾盛行率維持在 1-4 %。1952 年衛生署在參考熱帶醫學研究所的研究後,全島 以 DDT (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開始為期 6 年的滅瘧運動。在 1952 年,尚有為數 120 萬的瘧疾病例(當年全島人數為 820 萬人),到 1960 年後,每 年全島瘧疾病例均低於 100 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1965 年 12 月 4 日正式 宣佈臺灣為無瘧區。1972-1973 年臺灣北部曾爆發瘧疾流行,除了有些是舊病復 發外,懷疑有可能是越戰時美軍來台渡假,境外移入後引起的流行。爾後每年. 政 治 大. 瘧疾病例雖略有起伏,但均不超過百例,且均為境外移入瘧疾47。. 立. 白喉是一種急性呼吸道傳染病,臺灣地區 1957 年有 2,186 個病例,發生率. ‧ 國. 學. 為每千萬人口 1,260 人。1980 年病例發生率降為每千萬人口 2.3 人,自 1981 年. ‧. 後,僅曾於 1988 年出現 1 名報告病例。死亡人數亦從 1957 年的 220 人(死亡率 為每千萬人口 265 人),降至 1973 年的每千萬人口 4 人,且 1973 年以後就沒有. y. Nat. er. io. sit. 再出現死亡病例。臺灣即於 1973 年宣布根除白喉48。. 登革熱,以埃及斑蚊和白線斑蚊為病媒的登革熱,也曾經在日據時代大流. n. al. Ch. i Un. v. 行。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 1942 年,根據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描述,當時臺. engchi. 灣人口共 600 萬,就有 500 萬人被傳染。1981 年,登革熱再度在琉球出現; 1987 年,南臺灣開始流行,直到現在,每年都有病例,為登革熱流行高風險 地 區,近年死亡率達 20∼40%的「出血性登革熱」,在全球的病例亦逐年上揚 49. 。 在小兒麻痺疫苗發明之前,小兒麻痺症是侵犯人體神經系統最常. 46. 劉振軒(2013)。臺灣及大陸地區狂犬病歷史及防治回顧。疫情報導,第 29 卷第 133 期,頁 3641。 47 同註 44 48 行政院衛生署(1995)。台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第 2 章,頁 397。 49 同註 44 19.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6) 見 的 疾 病 。 臺 灣 自 1966 年推行口服小兒麻痺疫苗之後,感染發生率大幅 下降,1981 年即降為 0 件。但 1982 年間,臺灣地區爆發小兒麻痺的流 行,總共仍有 1,031 個病例,致病率為每十萬人口有 5.8 名,起許多個案留 下肢體殘障。經全面給予小兒麻痺疫苗之後,疫情受到控制,之後臺灣 的小兒麻痺症發生率大幅降低,並於 2000 年完全根除小兒麻痺50。. 第五節 21 世紀的傳染病大流行 世界衛生組織在世界衛生報告(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7)51中揭櫫,「新. 政 治 大. 興及再浮現傳染病」是 21 世紀全球公共衛生巨大的威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 立. 道症候群(SARS),以及其他新興傳染病(例如拉薩熱、馬保病毒出血熱等)引起. ‧ 國. 學. 國際重視52。近年來層出不窮之新興傳染病、微生物污染、化學或有毒物質造 成的食品污染,隨著國際食品貿易的流動,更加重了疾病爆發流行的可能性,. ‧. 英國的新型庫賈氏症(CJD)即為一例。過去受到控制的傳染病亦捲土重來,再次. Nat. sit. y. 成為全球公共衛生的新威脅。例如登革熱,僅 1998 年世界衛生組織便接獲全球. n. al. er. io. 56 國報告高達 120 萬例病例,並且病例數以每 10 年增加 1 倍的趨勢成長。抗. i Un. v. 藥性病株的出現,對傳染病控制的挑戰更形嚴峻,超級抗藥性肺結核(XDR-TB). Ch. engchi. 目前儼然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公共衛生威脅。. 許多新興或再浮現傳染病,更透過境外移入個案直接威脅臺灣公共衛生體 系隨著公共衛生進步、預防接種日漸普及,國際交流、旅遊頻繁,境外移入傳 染病機率大增,加上登革熱、腸病毒等本土傳染病。使得傳染病一直是臺灣公 共衛生的重大挑戰。 2002 年 11 月至 2003 年 2 月中, 中國廣東 地區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 50. 同註 48,頁 409。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7,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https://www.who.int/whr/2007/en.html 5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SARS, How a global epidemic was stopped,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207501.html 51. 20.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7) 流 行,並迅速鰻延至亞洲 。 2003 年 4 月 16 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布, SARS 的致病原為新發現的冠狀病毒,並被正式命名為「 SARS 病毒」。 隨 後 SARS 病毒席捲亞洲。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資料, 2002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間,全球共發現 8,096 例 SARS 可能病例,其中 774 例 死亡,主要 病例 集中於中國、香港、臺灣、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國 家 53。 SARS 事件後,世界衛生組織購修訂 IHR(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國際衛生條例),並建置 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委員會,針對國際上發生. 政 治 大. 「情況嚴重、突然、不尋常或意外」、「公共衛生影響超出了受影響國家的邊界. 立. 」、「可能需要立即採取國際行動」時,發布「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國. 學. 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可能需要採取協調. ‧. 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事件,世界各國負有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作出迅速反應的法律義務54。. y. Nat. io. sit. 世界衛生組織共計發佈 6 次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別是:2009. n. al. er. 年 H1N1 新型流感疫情、2014 年小 兒 麻 痺 病 毒 疫情、2014 年西非 Ebola 疫. Ch. i Un. v. 情、2015 年至 2016 年 Zika 病毒疫情、2018 年至 2019 年剛果 Ebola 疫情,以. engchi. 及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宣布的 COVID-19 疫情。 6 次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簡述如下: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 2002 年中國出現第 1 例 SARS 病例後,各國陸續傳出疫情。2003 年 3 月 14 日,台灣首次發現一對臺商夫婦感染嚴重非典型肺炎。出現首例病例通報 後,當時衛生署基於 SARS 的病因、診斷、檢驗及防治方法仍不明確,且當時. 53.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檢自: 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j5QtbRPVkmFMg9BwiGezZA.html 54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HR Procedures concerning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 Retrirvrd June 8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ihr/procedures/pheic/en.html。 21.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8) 整體防疫尚無不妥,暫未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但隨著疫情迅速擴展,行 政院於 2003 年 3 月 27 日宣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公告 SARS 為第四 類法定傳染病,屬於新感染症,同時訂定「SARS 病例緊密接觸者居家隔離之 標準處理作業流程」,公布居家隔離措施。在公告 SARS 為法定傳染病後,政府 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提升港埠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等防疫 措施,疫情尚處控制中。 然而臺灣疫情卻在 2003 年 4 月下旬急轉直下,並爆發臺北市立和平醫院、 仁濟醫院院內群聚感染 SARS 事件,並導致兩家醫院陸續封院與醫護人員死 亡;臺北市華昌國宅亦爆發疑似社區群聚感染 SARS 案例。加上國內 SARS 通. 政 治 大. 報、死亡案例相繼增加,引發了民眾恐慌與社會不安,醫療機構第一線醫護人. 立. 員更因缺乏醫療口罩及防護衣等必備的防疫物資,醫護人員不安與恐慌。行政. ‧ 國. 學. 院於 2003 年 5 月 2 日公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全. ‧. 文共 19 條,明定組成委員會專責 SARS 有關的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方 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研究;各級政府機關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 y. Nat. er. io. sit. 制、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施行檢疫、防疫措施;徵調民間醫事人員協助防治 工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等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傳播媒體更正錯誤的防疫. n. al. Ch. 訊息,以補強當時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不足之處55。. engchi. i Un. v. 根 據世界衛生組織 2002 年 11 月 1 日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的統計資 料顯 示,全球共 通報 8,096 例 SARS 可能病例, 其中 774 例死亡 。主要 受 感 染的國家包括 中國 (5,327 例 )、香港 (1,755 例)、臺灣 (346 例)、加拿 大(251 例)及新加坡 (238 例 )等國家 ,臺灣直到 2003 年 7 月 5 日,世衛組織 才將臺灣從 SARS 疫區中除名,宣導疫情結束56。. 55.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13)。SARS10 年-生聚與教訓。台北:疾病管制署。頁 26-36。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檢自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Kou_i6ATU8jUnmKlAORhUA.html 56. 22. DOI:10.6814/NCCU202001707.

(29) 二、2009 年 H1N1 新型流感疫情: 自從 SARS 之後,全球衛生單位持續關注「流感大流行」的可能性。流感 大流行是指某株新出現的流感病毒,可能造成全球性大流行。依過去流感傳播 經驗,流感大流行具有高傳播性、高致死率,且會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衝擊。 因此自 1997 年香港發生禽類 H5N1 流感病毒感染人類的案件之後,流感大流行 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受到世界衛生組織與各國衛生單位的重視,之後這株 H5N1 流感病毒從 2003 年起,從亞洲擴張其感染禽鳥的地理範圍,甚至陸續出 現人類病例,因此全球因應流感大流行的整備工作隨之展開。 2009 年出乎意料出現了 H1N1 新型流感病毒,除了疫情發生的地點是在. 政 治 大. 美洲,而不是原先所預期的亞洲之外,病毒株及嚴重度亦與之前的假定不同。. 立. 流行病學上所謂的「大流行(pandemic)」,是指疫病發生跨國、跨洲流行並. ‧ 國. 學. 造成許多人感染的狀況。「流感大流行」約數十年可能發生一次,1918-1919 年. ‧. 全球大流行的西班牙流感,估計造成全球 2 千萬至 5 千萬人死亡,1957-1958 年 的亞洲流感及 1968-1969 年的香港流感,估計造成 100 萬至 400 萬人口喪生。. y. Nat. er. io. sit. 在 H1N1 新型流感大流行發生前,H5N1 流感病毒被認為最可能引發 21 世 紀的第一次流感大流行。H5N1 流感病毒自 1997 年起受到重視,當年在香港導. n. al. Ch. i Un. v. 致 18 例人類病例,有 6 人死亡。世界衛生組織隨即於 1999 年公布第 1 版全球. engchi. 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H5N1 流感病毒亦逐漸開始在部分亞洲國家造成疫情, 越南、泰國等國陸續發生人類感染病例,且致死率高達 50%以上,這些跡象顯 示流感大流行似乎迫在眉睫。世界衛生組織隨後於 2005 年更新第 2 版全球流感 大流行準備計畫因應57。 在 2009 年之前,世界衛生組織以 H5N1 流感病毒為假想敵,對流感大流行 的整備邏輯可歸納如下: 一、減少人類暴露於 H5N1 流感病毒的風險,保護高危險族群。. 57.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5). WHO global influenza preparedness plan,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10-41. 23.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0) 二、加強病情監視,迅速確認人類感染病例。 三、如發現病毒在人與之人間傳播的能力增強,應迅速在疫情爆發地點展開 「快速圍堵(rapidcontainment)」行動,對當地民眾投給抗病毒藥劑,抑止或 延緩新病毒向外散播。 四、各國應訂定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並儲備防疫物資等因應量能。 五、增進全球流感疫苗的產能。 世界衛生組織及許多國家自 2004 年起投入流感大流行準備工作,但多年 來,全球大流行狀況仍停留在第 3 級(phase3),亦即 H5N1 流感病毒並沒有進一 步演變,仍然是禽類病毒,僅造成零星的人類接觸病例,尚未突變成為可人傳. 政 治 大. 人與持續性社區流行的流感,一直未達到前述大流行發生的第 3 項條件58。. 立. 未料於 2009 年 4 月,墨西哥及美國發現 H1N1 新型流感疫情,一開始被稱. ‧ 國. 學. 為「豬流感」,且病毒特性資訊不完整,當時被認為疫情在墨西哥當地造成相當. ‧. 多人死亡,引發全世界關注。雖然本次疫情並非全球關注已久的 H5N1 流感病 毒,疫情爆發地區亦不是原本所推測的亞洲,而是發生於北美洲,但疫情進展. er. io. sit. y. Nat. 仍十分快速。. 2009 年 3 月,H1N1 新型流感首先於墨西哥開始流行,接著傳至美國、加. n. al. Ch. i Un. v. 拿大,並迅速擴散至全世界。在病毒確認後不到 2 個月,世界衛生組織便宣布. engchi. 全球進入「大流行」階段。6 月至 9 月間,南半球疫情持續延燒;北半球則自 秋季開始第二波流行,多數地區的流感疫情曲線於年底前開始趨緩,世界衛生 組織於次年 8 月宣布此次大流行結束。 我國首例 H1N1 新型流感確定病例出現於 2009 年 5 月 20 日,之後陸續於 邊境發現境外移入病例。7 月 2 日發現病毒進入國內社區、7 月 17 日出現首例 住院個案、7 月 30 日出現首例死亡個案,並發生多起因暑期活動而造成的聚集 感染事件。國內的疫情曲線約在 2009 年 8 月開始上升,11 月下旬達到高峰,. 58.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andemic Influenza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 WHO guidance document,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p31-35 (2005). 24.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1) 隨後開始顯著下降,即便歷經 2010 年春節長假期的人潮的聚集及移動,各項疫 情監視指標仍然平穩,疫情遂於 2010 年 2 月底宣告平息。 為控制 H1N1 新型流感疫情,衛生署共採購 1,500 萬劑疫苗,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開始接種,以醫療防疫人員、孕婦、嬰幼兒、重大傷病患者與莫拉克 災區安置場所住民為優先接種對象;11 月 16 日起,開始在高中以下學校內集 中接種;12 月 12 日起開放全民接種。當年度疫苗接種共施打近全國 25%人口 數,在全球排行第五,而且醫師接種率達 76%,為全球最高。學生接種率 75%,也與韓國並列第一。 自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8 月的疫情期間,我國 H1N1 流感的死亡率僅為. 政 治 大. OECD 會員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一、美國的五分之一,低於所有 30 個 OECD 國. 立. 家中的 28 國。. ‧. ‧ 國. 學. 三、伊波拉疫情. 2013 年到 16 年西非的伊波拉大爆發,世界衛生組織於 2014 年 8 月 8 日宣. y. Nat. io. sit. 布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016 年 3 月 29 日終止疫情的國際關注的突. n. al. er. 發公共衛生事件,截至 2016 年 5 月 8 日,共有 28,646 人罹病,11,323 例死. Ch. i Un. v. 亡,致死率高達 40%,且世界衛生組織認為疫情的嚴重程度遭到低估。最後一 個病例於 2016 年 6 月 9 日通報。. engchi. 2018 年 8 月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烏干達爆發伊波拉疫情,因當地持續發生軍 事衝突,導致疫情嚴峻,世界衛生組織於 2019 年 7 月 17 日宣布了國際公共衛 生緊急情況,統計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3850 人罹病,2272 人死亡59。. 四、MERS 疫情: 2012 年 9 月初,沙烏地阿拉伯出現人類感染新型冠狀病毒(novel corona. 59.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Ebola virus disease, Retrieved June 10 2020, from: https://www.who.int/healthtopics/ebola/#tab=tab_1.html 25.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2) virus)(後經世界衛生組織正名為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MERS-CoV)個案,依 WHO 公布資料顯示, 迄 102 年 7 月 15 日止,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確診病例全球累計有 82 例,包括沙烏地阿拉伯 66 例、約旦 2 例、德國 2 例、英國 4 例、法國 2 例、突尼西亞 2 例、義大利 3 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 例,其中 45 例死亡60。 臺灣於 101 年 10 月 3 日公告新增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後於 102 年 6 月 7 日公告修正為「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及 相對應之防治措施,但臺灣並無本土或境外移入個案。. 五、COVID-19 疫情:. 立. 政 治 大. 2019 年 12 月起中國湖北武漢市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群聚,中國於. ‧ 國. 學.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布其病原體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迅速在中國其他省. ‧. 市 與 擴散至其他國家,並經證 實病原體可有效人傳人。世界衛生組織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公布此事件為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2 月 11 日將此新型. y. Nat. io. sit. 冠 狀 病毒所造成的疾病稱為 COVID-19(Coronavirus Disease-2019),國際. n. al. er. 病 毒 學分類學會則將此病毒學 名定為 SARS-CoV-2(Severe Acute. Ch.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engchi. i Un. v. 臺灣於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為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2020 年 1 月 21 日確診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 案 、1 月 28 日確診第 1 例本土個案,為境外移入造成之家庭群聚感染。 統 計 至 2020 年 6 月 9 日,全球已有 187 國 7,103,682 病例數, 405,805 死 亡 ,致死率 5.71%。臺灣確診人數 443 人,死亡 7 人,致死率 1.58%。 衛生福利部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60.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MERS-CoV), Retrieved June 12 2020, from:https://www.who.int/emergencies/mers-cov/en.html 26.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3) 指揮中心」,1 月 23 日提升為二級開設,2 月 27 日提升至最高等級一級開設。 對於邊境檢疫,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對武漢直航入境班機進行登機檢疫、2020 年 1 月 26 日禁止湖北陸人入境,及陸續禁止廣東陸人、溫州陸人入境、2 月 11 日全面禁止中港澳人士入境、3 月 19 日起禁止外籍旅客來臺(持居留證及特殊許 可者除外)、3 月 24 日禁止外籍旅客來臺轉機,至此,對外籍人士採取全面入境 管制61。. 第六節 小結. 政 治 大 種瘟疫,還是促成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的鼠疫、全球大流行的 1918 年西班牙流 立. 觀諸歷史,無論是滅亡希臘文化的瘟疫、滅亡羅馬帝國的天花、麻疹等多. ‧ 國. 學. 感,傳染病對國家社會造成的風險在人類歷史上屢見不鮮,瘧疾、腹瀉腸炎、 鼠疫等傳染病,更是過去臺灣歷史上國人的主要死因。雖然隨著醫藥技術進步. ‧. 與公共衛生的發展,傳統傳染病目前已非國人主要死因,但隨著 2003 年. sit. y. Nat. SARS、2009 年 H1N1 新型流感、2020 年 COVID-19 疫情流行,近年即有數次. io. er.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臺灣的社會安寧,顯示新興傳染病與再浮現. al. iv n C hengchi U 由上述文獻顯示,傳染病流行所造成的國家社會損害嚴重,因此為保護民 n. 傳染病仍為臺灣社會之重大風險。. 眾之生命需求,有必要由國家進行高度疫情管制之需求,因此包含台灣在內的 許多國家,均設有傳染病防治專法,並有刑法介入的高度必要性。目前臺灣刑 法針對傳染病防治,已引進公共危險罪的概念,刑法第 11 章的公共危險罪 章即包括「違背傳染病法令及散布之罪」(192 條)。 但依據我國 2003 年 SARS、2009 年新型 H1N1 流感與 2019 年 COVID-19 疫情之防疫經驗,隨著民眾對疫情的恐慌程度,民眾對於防疫物資囤積居奇、 不遵守防疫指令或散布謠言之違法行為容易引起民情譁然與激憤。 6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上網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檢自 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N6XvFa1YP9CXYdB0kNSA9A.html 27.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4) 因此下一章節將介紹傳染病防治法之法條與規範內容,並針對傳染病防治 法相關之重要判決進行描述與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28. DOI:10.6814/NCCU202001707.

(35) 第三章. 傳染病防治法之立法與規範內容. 傳染病防治法共有 77 條,全文分為總則(第 1 條至第 13 條)、防治體系(第 14 條至第 18 條)、傳染病預防(第 19 條至第 34 條)、防疫措施(第 35 條至第 57 條)、檢疫措施(第 58 條至第 60 條)、罰則(第 61 條至第 71 條)、附則(第 72 條至 第 77 條)等 7 章節。. 第一節. 歷史沿革. 我國傳染病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 治 大 病防治法之傳染病稱為法定傳染病。如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 立.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62,專責法規為傳染病防治法,凡被列入傳染. ‧ 國. 學. 剖屍體,發現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均負有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之義務63;醫師以外醫事人員64、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 ‧. 員65與其他義務相對人66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sit. y. Nat. 亦有報告醫師或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責。. io. al. er. 我國最早於 1944 年公布傳染病防治條例,當時法定傳染病僅包括霍亂、桿. v. n. 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及副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 62. Ch. engchi. i Un. 傳染病防治法第 2 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63 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第 1 項: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 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64 傳染病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 其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65 傳染病防治法第 41 條: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 病人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66 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條: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 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 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29. DOI:10.6814/NCCU20200170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South-East Asia, New Delhi, 1999. Best Practices for Dengu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 林景隆 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 許元春召集人.

172, Zhongzheng Rd., Luzhou Dist., New Taipei City (5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Room, Teaching Building,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172, Zhongzheng Rd., Luzhou Dist., New

為此,國立中正大學防制藥物濫用教育中心與台灣藥物濫用防治研究學會,在教育部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之支持下,將於 2019 年 10 月

一、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 或接受服務,應符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

Retrieved March 8, 2006, from the World Wide Web site: http://www.ibe.unesco.org/publications/EducationalPracticesSeriesPdf/ prac10e.pdf Brophy,

 If schools (including boarding sections of schools) have to arrange meals for students, they are advised to make reference to “Food Safety Advice on Prevention of COVID-19 and

Research findings from the 1980s and 90s reported that people who drank coffee had a higher risk of heart disease.. Coffee also has been associated with an increased risk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