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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的界定

在文檔中 派系政治與臺灣政治變遷 (頁 22-30)

本書中所謂的「派系」,指的是以二元聯盟(dyadic alliance)為 基 本 構 成 單 元 , 為 達 成 公 部 門 或 準 公 部 門 資 源 取 得 及 分 配 的 集 體 目 標 ,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一 套 多 重 人 際 網 絡 。 並 將 它 按 照 活 動 的 場 域 (arena)作中央與地方層次之分。中央層次的派系主要是以國家機關 作為活動領域,地方派系則是相對於中央派系而言,以地方基層政權 作為主要的活動空間。可再說明如下:

一、派系的基本構成單元是二元聯盟。所謂「二元聯盟」,根據 Carl H. Land'e的定義,指的是一種存在於兩個個人之間,以交換恩惠

(favors)及提供及時所需(needs)為目的的自願性協議(Land'e, 1977:

xiv)。定義中所謂的「兩個個人之間」的關係,強調的是一種直接、

面對面、經由有意識接觸所建立起來的關係,有別於兩個人因佔在某 些職位或地位所自動取得的關係,且在後來的交換過程中,必要時能 符合隱密性的要求。由於二元聯盟強調彼此間直接面對面的溝通或互 動,而一個人又受到人的先天稟賦的限制,因此基於二元聯盟所發展 出來的派系,它的組織範圍、活動空間、協調溝通對象、追隨控制人 數,都有其一定的限制(Nathan, 1976:37)。不若政黨、利益團體等官 僚化的組織,可以發展出全國性的架構。

二元聯盟所彰顯出來的一項重要行為是交換,交換可以說是因結 盟所產生的一項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不管是結盟的雙方地位平等 或有上下之分,否則結盟關係將不存在。為此,交換既是目的,也是 手段。當交換是目的時,提供的是對方恩惠或及時所需的東西;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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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作為一種手段時,其目的主要是用來表示持續結盟的意願,或證明 盟 誼 的 持 續 存 在 , 尤 其 在 最 近 的 一 段 時 間 都 沒 有 發 生 目 的 性 的 交 換 時,或在預計未來將有重大的目的性交換發生時,手段性的交換常被 派上用場。通常的作法是送給對方一些對方並不真正需要的禮物,或 在一些節慶場合輪流作東請客(Land'e, 1977:xv)。地方派系人物平時 勤於應付各種喜慶宴會場合,「給面子」即是一種恩惠(favors)。

二元結盟的目的 - 交換恩惠及及時提供所需,其內容雖由結盟的 雙方來認定,但在人的社會中不外是資源與服務兩種,這些東西往往 有其稀少性,因此希望透過結盟的關係達到:1.取得比平均市場價格 更有利的價格;2.缺貨時能特別供應,且不趁火打劫、哄抬價格;3.

獲致未商品化或不能(包括物所不能及法所禁止)商品化的東西,也 就是僅靠金錢交易所買不到的東西(Ibid:xv)。地方派系內所交換的東 西,雖然種類繁多,範圍廣闊,但主要還是環繞在選票、金錢(包括 各 種 建 設 經 費 ) 、 就 業 、 調 動 、 升 遷 、 聲 望 ( 婚 喪 喜 慶 捧 場 、 給 面 子)、排解糾紛衝突(涂一卿,1994:69-73)、以及種種公權力的行使 與不行使等幾個項目上。

二元聯盟有如一「附加物(addenda)」(Land'e, 1977:xvii),既附 加在既有的體制上,也需要借助其他的體制來加強。就前者而言,它 反映出被附加體制功能上的不足。例如在某些官僚體系內,上級長官 與 某 些 特 定 的 部 屬 發 展 出 二 元 聯 盟 的 關 係 , 造 就 一 批 所 謂 的 「 班 底」,顯示在既有的官僚體系內,無論是指揮系統、行政效能、或是 人才引用、功績制度(merit system)上都出了問題。又如臺灣的選舉體 制,所以會附著一套二元聯盟網絡 - 地方派系,顯示既有的選舉體 制在功能上有許多缺失,特別是專司選舉動員的政黨,無法發揮應有 的功能,才需要地方派系來補強。就後者而言,它反映出二元聯盟在 本質上存在著「可靠性(reliability)」與「可信任性(trustworthy)」的

第一章 緒 論 15

問 題 , 也 就 是 聯 盟 的 本 身 在 確 保 交 換 義 務 的 履 行 上 , 缺 乏 穩 固 的 保 障。特別是這些義務的履行往往不是法律管轄的範圍,或者法律的救 濟與不履行的損失不相當,甚或者交換本身是違法的。例如派系領袖 與樁腳是臺灣地方政治上的一項二元聯盟,選舉時派系領袖拿錢給樁 腳去買票,結果錢被樁腳吃掉造成落選,此項損失根本無法獲得法律 的保障,因此二元聯盟必須假藉外來力量來強化交換義務的履行。

強化二元聯盟關係的機制,基本上是借助於政治、社會、文化系 統。其中最常見的便是運用社會中的初級團體關係,包括:血親、姻 親、地域、宗教祭祀圈等因出生而繼承得來的關係。個人在這些關係 圈中,利害最接近、互動最頻繁、關係也最持久,在此中結盟最有可 能,同時互惠行動也最有保障。因為大部份的社會,對初級團體關係 都有一套基於愛他或利他主義的道德規範。像菲律賓的小孩從小就被 教導,對父母親的恩情債終生永難償還。又,傳統的中國文化體系中 充滿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敦親睦鄰等道德語言,對忤逆父母、拂 違兄長、出賣親人、背叛師門等的譴責也最強烈,顯示互惠與不能傷 害對方利益的道德要求。因此觀諸臺灣地方派系在早期發展的時候,

成 員 之 間 大 部 份 至 少 具 有 一 種 以 上 的 血 緣 、 姻 緣 、 地 緣 、 語 緣 、 學 緣 、 祭 祀 圈 等 初 級 團 體 關 係 。 其 中 學 緣 關 係 雖 不 盡 然 為 初 級 團 體 關 係,但在傳統天、地、君、親、師的觀念下,同門學緣的關係,往往 被類比成初級團體關係,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次級團體關係是另一個 用來強化二元聯盟的機制,隨著派系規模的擴大,或者都市化、工業 化的發展,初級團體關係已不敷或不能運用,更多的產業、職業、自 願性會社等次級團體關係,將被引進,藉以發展、強化聯盟關係。雖 然如此,由次級團體關係所發展出來的聯盟關係,後來也會透過發展 初級團體關係來強化它,例如透過通婚、結拜兄弟姐妹,將無姻緣、

血緣的人際關係,建立起姻緣或比照成血緣的人際關係來互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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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著於團體關係,一個社會中單就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所產生的恩報 觀念、忠誠規範,例如「一報還一報」、「不可恩將仇報」,「不可 出賣朋友」等文化上的約束力,也常被引用來強化聯盟義務的履行,

降低交換的風險或減低交易成本。

二元聯盟又可分為:垂直二元聯盟與水平二元聯盟。所謂的「垂 直二元聯盟」指的是結盟的雙方,地位不均等,有上下之分。通常是 結盟的雙方原先的社會地位就不均等,反應在結盟關係內的地位也有 上下之分,「保護-追隨連結(patron-client tie)」即為最典型的垂直 二元聯盟。所謂的「水平二元聯盟」指的是結盟的雙方,地位相當,

難有上下之分。兩人生意上的合夥、農事上的合作,即為典型的水平 二 元 聯 盟 。 派 系 基 本 上 是 由 為 數 眾 多 個 二 元 聯 盟 所 串 起 來 的 人 際 網 絡,它可以同時包括垂直及水平兩種二元聯盟,雖然通常垂直聯盟要 多於水平聯盟,但在某些層次上或演化階段中,水平聯盟常扮演著重 要的角色。例如當派系內第一代領導人過世後,核心幹部與原先領導 人 的 垂 直 二 元 聯 盟 已 不 復 存 在 , 核 心 幹 部 們 若 想 讓 整 個 派 系 繼 續 存 在,可能另推或臣服於新的領導人之下(例如少主),但也可能透過 彼此間重新的水平結盟,進行協商式的決策。又如多位鄉鎮級的派系 領導人,為擴大勢力範圍,提昇自己至縣級派系時,通常也會透過水 平 式 的 聯 盟 來 完 成 。 來 自 不 同 鄉 鎮 的 議 員 在 縣 議 會 內 , 結 拜 成 多 數 派,一起攻佔議長位置,進而競選縣長,發展成全縣性的派系即為典 型的例子。

二、派系是這些二元聯盟所構成的一套人際網絡的總稱,是一種

「準團體(quasi-group)」。所謂的「人際網絡」指的是由人與人之間 的關係所交織形成的社會場域(social field)(Mayer, 1977: 294),

場域內的個人不必人人皆有直接的關係,也不必人人皆與核心人物有 直接的關係,只要至少與其他的任何一人有直接的關係即可(L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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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xxxiii)。派系的基本構成單元是二元聯盟,無數個二元聯盟所 交織出來的人際關係,便是一個人際網絡,網絡內的派系成員透過一 個個二元聯盟與其他成員發生直接與間接的關係。Adrian C. Mayer 稱 此 一 網 絡 為 一 「 準 團 體 」 :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組 織 , 卻 缺 乏 共 同 標 準 的

「成員身份與權利義務(membership)」(Mayer, 1977:293)。成員與非 成員之分在於中間的那一條邊界,網絡的邊界是由所有最外圍的連結 者所串起來的那一條線,「最外圍」是相對於網絡的核心而言,「最 外圍的連結者」,指的是離核心最遠、在網絡內地位階層最低、與他 人 的 連 結 關 係 最 少 者 。 在 臺 灣 , 地 方 派 系 的 邊 界 指 的 是 由 各 地 「 樁 腳」所串出的那一條線。線內是派系成員,線以外是非派系成員(包 括派系支持者),二者之間的區分在於結盟與否。

另外必須澄清的是,強化二元聯盟的政治、社會關係網絡,並非 派系的本身。派系是一種準團體,而強化派系的政治、社會人際關係 網 絡 , 其 本 身 可 能 就 有 屬 於 它 自 己 的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團 體 , 例 如 宗 親 會、同鄉會、同學會等等。這些政治、社會人際關係網絡並非派系的 本身,而是強化派系的機制,卻有不少研究臺灣地方派系的學者,誤 將 強 化 派 系 的 人 際 網 絡 當 作 派 系 的 本 身 。 例 如 研 究 嘉 義 縣 Mazu 鄉

(新港鄉的化名)地方派系的 J. Bruce Jacobs,他認為構成新港鄉地 方派系基礎的是九種人際關係,依其重要性排列為:地緣、血緣、同 事 、 同 學 、 結 拜 、 同 姓 、 師 生 、 共 同 經 濟 生 產 關 係 、 以 及 公 共 關 係

(新港鄉的化名)地方派系的 J. Bruce Jacobs,他認為構成新港鄉地 方派系基礎的是九種人際關係,依其重要性排列為:地緣、血緣、同 事 、 同 學 、 結 拜 、 同 姓 、 師 生 、 共 同 經 濟 生 產 關 係 、 以 及 公 共 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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