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的遊戲規則中我們了解到,儘管派系體系內的諸派系不斷 有衝突、鬥爭出現,但是因為他們的不完全動員性、無自我毀滅性、
防禦性等鬥爭特質,若無外力介入,派系將會永遠的存在。由此前提 導 致 派 系 衝 突 即 使 再 厲 害 , 一 方 派 系 都 無 法 完 全 剷 除 對 方 。 如 此 一 來,在派系進行鬥爭的過程中,將受到派系的權力本質以及一種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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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林戰爭的「文明法則(code of civility)」所制約(Nathan, 1976:38),
諸派系將會遵守一種類似 O'Donnell & Schmitter 所謂的「基礎協定 (pact, or constitutional base) 」 (1986: 37), 也 就 是 派 系 鬥 爭 要 為 對 方留下最後餘地,所有的鬥爭都必須在致對方於死地之前停止。因為 對諸派系而言,讓派系體系持續存在,其利益要大於推翻整個派系體 系 , 如 果 推 翻 了 整 個 派 系 體 系 , 他 們 很 可 能 不 再 是 政 治 舞 臺 上 的 主 角,即使不被殺戮、投獄,也將變成觀眾。
因此諸派系將自我克制不使用暗殺、暴力手段,或引入毀滅性的 外力,例如軍隊或群眾,並永遠保留協商的可能(Ibid:37-38)。換句話 說,派系政治的前提是任何派系主觀上不想,實際上也沒有能力摧毀 整個派系體系,他們只希望在既有的派系體系中極大化自己派系的利 益,而不是摧毀整個派系體系,讓其他政治勢力趁機來取代他們。雖 然如此,派系在鬥爭發展的過程中,還是會有穩定以及不穩定的狀態 出現。因為在推翻整個派系體系的鬥爭底線之前,派系為追求它們的 目標所進行的鬥爭還是會很激烈的。
但是何謂派系結構穩定(stability)?何謂不穩定(instability)?派系 結構在什麼狀況下會達到穩定?什麼時候會發生不穩定?這是我們所 關心的另一個主題。因為政治或社會的穩定是政治社會成員普遍所期 待的,一個充分為派系所主導的政治體系,派系是解釋政治社會現象 的 獨 立 變 數 , 派 系 結 構 的 穩 定 將 可 以 帶 來 政 治 社 會 的 穩 定 , 反 之 亦 然。所謂的派系結構穩定(stability),本書所採用的是一種比較接近社 會學的定義,而不是接近經濟學的均衡(equilibrium)概念,前者指的 是一種能夠持續維持現狀(status quo)的狀態,在這個狀態中派系間難 免仍有鬥爭,且鬥爭亦有輸贏,但並未發生重大勢力重組,也沒有人 從派系結構中完全被剷除。後者則指的是派系力量的安排達到一種平 衡(balance of power)的狀態,任何試圖想破壞這種狀態者,均會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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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地修正回到原來的平衡狀態。均衡概念並未與穩定概念相衝突,事 實上均衡狀態的持續存在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穩定。
基 於 以 上 的 界 定 , 我 們 擬 透 過 「 結 盟 理 論 (coalition-building theory)」,建構一項派系結構穩定與變遷的理論,以解釋往後各章中 實際所發生的派系現象。有關結盟如何形成的研究,在學界基本上可 分為三支:第一是以George Simmel為首的社會學派,主要的後繼者 包括 Mills, Strodtbeck, Caplow, Gamson 等人5;其次是採用博奕理論 (game theory)的研究方法,主要的人物有 Von Neumann, Morgenstern, Shapley, Shubick, Luce, Leiserson 等人6;第三是採用歷史傳記的研究 法,側重於描述性的論述,例如描述法國國民大會派系結盟的Lerner 以及Aron 7(Gamson, 1961:374)。 我們則兼採社會學及博奕學派的方 法來建構這項理論。
假設此間有三個派系A、B、C,他們彼此間的勢力關係基本上可 與分成八類(參見表一之一),這一派系結構何時可以達到穩定?也 就是那一類型的派系勢力結構比較可以持續維持著?我們可以從派系 彼此間結盟的情形著手。社會學者所建構的結盟理論,主要想解答在 零 和 賽 局 多 數 決 的 遊 戲 規 則 中 , 多 數 且 有 實 力 差 異 的 社 會 行 動 者 (social actor or unit) ( 可 以 是 單 獨 的 個 人 或 一 群 人 的 組 合 , 例 如 派
5 參 見 Simmel,1955; Mills,1954; Strodtbeck,1954; Caplow,1956,1959;
Gamson,1961.
6 參見 Von Neumann and Morgenstern, 1967; Shapley and Shubick, 1954;
Luce and Raiffa, 1957; Leiserson, 1968; Groennings, Kelley, and Leiserson eds, 1970.
7 參見 Lerner and Aron,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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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 如 何 透 過 結 盟 行 動 贏 得 賽 局 ? 又 什 麼 樣 的 結 盟 才 是 最 理 性 的 (rational)?也就是支出最少獲益最大。
表一之一 三個派系勢力分布類型
類 型 派系勢力比較 備 註 第一類 A>B, B=C, A>(B+C)
第二類 A>B, B=C, A=(B+C) 第三類 A>B, B=C, A<(B+C)
第四類 A>B>C or A>C>B, A>(B+C) 第五類 A>B>C or A>C>B, A=(B+C) 第六類 A>B>C or A>C>B, A<(B+C)
第七類 A=B=C 第八類 A<B, B=C
A<B<C, C>(B+A) or A<C<B, B>(C+A) 意義與第四類同 A<B<C, C=(B+A) or A<C<B, B=(C+A) 意義與第五類同 A<B<C, C<(B+A) or A<C<B, B<(C+A) 意義與第六類同
Caplow提出結盟的可能性有賴於整個體系中最初的力量分配(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power),當這項力量分配彼此皆熟知且其他條件 不變的情況下,基於底下的四項假定,我們可以預測如表一之二的幾 種可能的結盟狀況(Caplow, 1956:490)。
一、此間有三個社會行動者,彼此所擁有的力量皆不相同,力量 強者有能力且有意願控制弱者。
第一章 緒 論 29
二、每個行動者皆想控制他人,而且認為控制的數目愈多愈好。
控制兩個要比只控制一個好,控制一個又比完全沒能控制來 得好。
三、任何兩個行動者若結盟,結盟所產生的力量等於兩者原來的 力量相加。
四、結盟須在既有的三個社會行動者中產生,同時此間必須有一 種產生結盟前的情境,任何想在結盟前情境中壓制弱者的最 強者,必引起其他兩個相對弱者結盟起來對抗強者的壓制。
表一之二 Caplow與Gamson對三個不等勢力社會行動者可能結盟情況比較 對可能結盟的預測
類型 力量或資源比較 Caplow Gamson 第一類 A>B, B=C, A>(B+C) 無結盟可能 無結盟可能
第二類 A>B, B=C, A=(B+C) AB 或 AC 結盟 不適用 第三類 A>B, B=C, A<(B+C) BC 結盟 BC 結盟 第四類 A>B>C, A>(B+C) 無結盟可能 無結盟可能 第五類 A>B>C, A=(B+C) AB 或 AC 結盟 不適用 第六類 A>B>C, A<(B+C) AC 或 BC 結盟 BC 結盟 第七類 A=B=C 任意兩派結盟 任意兩派結盟 第八類 A<B, B=C AB 或 AC 結盟 AB 或 AC 結盟 資料來源:Gamson, 1961: 377
表一之二顯示,Caplow認為第一、四類型的力量分配,ABC三股 勢力皆無彼此結盟的可能性,第二、五、八類則會出現AB 或 AC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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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第三類會出現BC結盟,第六類則出現AC或BC結盟的情況,
第七類則任何兩股勢力皆可能結盟。Gamson的看法則略有不同,他首 先指出一個完整的結盟情境(a full-fledged coalition situation)需具備底 下的四項條件(Gamson, 1961:374):
一、在一項必須作出決定的社會情境中,此間有超過兩個以上的 社 會 行 動 者 參 與 其 中 , 皆 想 從 決 定 中 極 大 化 他 們 的 報 酬 (payoffs)8。
二、沒有一項決定可以極大化所有參與者的報酬。
三、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擁有獨斷的力量(dictatorial power)。換 句話說,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有足夠的資源可以單獨控制整 個決定。
四、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擁有否決的力量(veto power)。換句話 說,如果有人想組成贏的聯盟(winning coalition) 9,沒有任 何一個參與者一定要被包括進來。
在 此 四 項 條 件 下 , Gamson 引 進 「 最 小 限 度 贏 聯 盟 理 論 (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 theory)」10,認為:1.任何想結盟的成員均會期待其
8 所謂的「報償(payoffs)」,指的是社會行動者因為參與某一決定而獲致 高出於他所出資(weight)的那一份回報(reward)。出資的內容因各種不 同的情勢而異,可以是一場戰爭中的軍力或工業力,可以是國會裡的選 票,也可以是法庭裡的辯才與法律專業知識等等。報償則除了出資的內 容 外 , 還 可 以 包 括 對 未 來 某 一 ( 些 ) 決 定 的 影 響 力 (Gamson, 1961:374)。
9 贏的聯盟指的是此一聯盟擁有充分的資源可以主控決定,贏盟以外的成 員只有接受贏盟所作出的決定(Gamson, 1961:374)。
10 所謂的「最小限度贏聯盟」指的是一種結盟的情況,只要有任何一個 成員退出,則這個聯盟就不可能贏(Gamson, 1961:376)。
第一章 緒 論 31
他入盟者,依他們對這個結盟的出資貢獻,比例地分配結盟行動後所 產 生 的 報 償 (payoffs) ; 2. 任 何 一 個 理 性 的 人 都 會 極 大 化 他 的 出 資 貢 獻,以極大化他的報償:3.當結盟後所產生的報償是固定的時候,任 何 人 都 會 偏 向 「 最 廉 價 的 贏 聯 盟 (the cheapest winning coalition) 」 11。而最小限度贏聯盟人數是達到「最廉價贏聯盟」的方法,因此任 何結盟的構成,不管它的起點如何,最後一定在最小限度贏聯盟的指 導原則下確定。於是Gamson認為第六類型的派系力量分配,比較可能 形 成 BC 結 盟 , 而 不 是 Caplow 所 主 張 的 AC 或 BC 結 盟 ( 參 見 表 一 之 二)
。
社會行動者或派系間的結盟,僅代表當贏的聯盟出現時,必可作 出決定,但是未必因此就有穩定的結構,William H. Riker 就曾為文 論證這種結盟是不穩定的。他首先引證「最小限度贏聯盟理論」發展 所謂的「規模原則(size principle)」,指出在與多數參與者、具有額外 報償(side-payments)的零和賽局相類似的社會情境中,參與者所結成 的聯盟規模,其大小恰恰等於他們確信能夠獲勝的規模。其次他論證 在一個可以運作「規模原則」的體系中,參與者在盟約結成的最後階 段,一定而且會組成「最小限度贏聯盟」,這是一項極其自然理性的 戰略原則(strategic principle)。最後他指出在可以運作「規模原則」與
「戰略原則」的體系中,此一體系勢必是不穩定的,因為體系中存在 著要不斷作決策的動力。亦即是體系中屬於贏的聯盟的一方,它的領
11 所謂的「最廉價的贏聯盟」指的是這個贏聯盟它的出資非常接近贏得 一項決戰所需的資源。例如在一個有 100 個參與者的情境中,彼此設定 以多數決來贏取某項預算分配,最廉價的贏聯盟便是一個以 51 個參與 者為盟的結盟,因為 51 是贏得決定所必須的最少數字,卻也是最少人 來分配贏得決定所獲的報償,如此贏聯盟內的每一個成員可以分得最多 的報償(Gamson, 196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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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者會不顧成本、不斷地引發決戰,藉由不斷重組贏的聯盟來提高他 個人的收益。因為每一次重組贏的聯盟都會依照「規模原則」的戰略 來重組,每重組一次聯盟所需的成員數目就會愈少,也就是藉由不斷
導者會不顧成本、不斷地引發決戰,藉由不斷重組贏的聯盟來提高他 個人的收益。因為每一次重組贏的聯盟都會依照「規模原則」的戰略 來重組,每重組一次聯盟所需的成員數目就會愈少,也就是藉由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