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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消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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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運作,活水則擔任諮詢者及育成者的角色,提供人力、資源網絡、技 術…等服務。89

五、社會合作社型(social cooperatives)

相較於此類社會企業較少在台灣出現,歐洲則以社會合作社作為主要的社會 企業形態,不同於一般公司形態,合作社主張組織中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藉由 參與的過程獲取利益,例如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

胡哲生、梁瓊丹、卓秀足、吳宗昇(2013)也依照組織本質,將台灣社會企 業分 NPO 事業投資、企業社會化轉型、社區互助團體、合作經營組織、社會創 業及公平貿易事業六種類型。從上述的分類可以發現,台灣的社會企業具有多元 性,除了在領域上跨及社區發展、身心障礙就業、公平貿易…等議題,組織形態 上也多有所不同,但台灣目前仍未制定社會企業相關法規,致使社會企業仍是比 照一般企業受到法令規範。

第三節 消費合作社

壹、 消費合作社起源及演化

消費合作社的起源可回溯至 1844 年英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在此之前英國雖有部分類似消費合作社形態的組織,

但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為第一個經營成功的消費合作社,日後也被視為是全球合 作運動的典範(丁秋芳,2004)。

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最初的訴求在於要求雇主增加工資,當時英國工業雖迅 速發展,身為勞動階層的工人們卻深受雇主剝削,無法得到相對應的報酬,因此

8 2014 年 3 月 11 日取自活水社企開發網站 http://www.livingwater.asia/2716924335.html

9 朱永光(2013 年 1 月 29 日)。創愛的業/社會企業開發活水灌注新生命。經濟日報,B7 經營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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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透過談判爭取福利,最後卻無疾而終,而後雖打算自行出資成立生產合作社,

欲以自給自足的方式擺脫雇主壓榨,最終也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成立。在歷經多種 嘗試後,參與者們才決定以消費合作社的形式進行經營,並透過消費力量的集結,

達到節省生活支出及改善生活品質的目的(丁秋芳,2004:王永昌,2002)。一 開始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以小型商店的形式經營,社員可以以合理價格購買產品,

並依照交易額比例分配到適當盈餘,隨著先驅社穩定成長,參與者們則進一步開 展麵包工廠、具生產合作社性質的紡織工廠及房地產產業,期望將合作社的理念 落實至不同領域,然而生產合作社的社員因普遍缺乏對合作社理念的認知,加上 生產合作社較易受到當代經濟的影響而有所榮衰,因此最後在社員大會中表决更 改合作社章程,取消既有的員工得分配盈餘的規定(王永昌,2002)。

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得以成為現代合作社典範的另一原因在於羅虛戴爾原 則(Rochdale principles)的建立,其內容包括自願及開放的社員制、民主治理、

採現金交易、股息有一定限制、依市價販售商品、誠實、依交易額比例分配盈餘、

提供社員教育及政治宗教中立等原則(許文富,2009;史冰清,2011)。上述原 則進一步在 1966 年的國際合作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第 23 屆大會及 1995 年第 31 屆大會中修正,成為現行合作社所遵守的七大原則,包括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2014):

一、自願且開放的社員制(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無論性別、種族、社會階層、政治或宗教傾向,所有人均可出於自願加入合 作社,享有合作社的服務,履行身為社員的責任。

二、社員民主治理(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合作社為社員共同治理的組織,每位社員均擁有參與合作社事務及決策的權 利。無論其投資的股金多寡,每位社員均有平等的投票權,由社員選出的社 員代表均須對社員負責。其他層級的合作社也應採取民主治理的形式。

三、社員經濟參與(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社員公平入股,並按照民主治理原則管理合作社資金。其中部分資金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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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公積金,用以維持合作社發展,社員也可依照其交易額獲得盈餘分配。

四、自治與獨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合作社為社員自治及自助的組織,即便與其他組織合作或從外界籌募資金,

也應維持既有的民主治理及自治原則。

五、教育、訓練及宣導(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合作社為社員提供教育及訓練。選舉代表、經理及員工則為合作社服務,並 向社員宣導合作社的理念及益處。

六、社間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藉由與地區性、區域性或是國際性合作社的合作,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服務社 員並強化合作運動。

七、關懷社區(Concern for Community)

透過由社員表决的政策,致力於社區的持續發展。

除了上述七大原則之外,由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日本生活俱樂部 生活協同連合會(Seikatsu Club Consumers’ Cooperative Union, SCCCU)及韓國 女性民有會生協(행복중심생협연함회)共同組成的亞細亞姐妹會(Asian

Sisterhood International Meeting)在 2008 年大會上提出了合作社的第八項原則-創 造替代性社會。合作社社員應以自我為主體,以自主意志參與社會上各種公共事 務,而非全盤交由政府及市場機制決,此外社員的角色也並非單純的消費者,而 是「從事生產的消費者」,社員透過共同預購的方式向生產者預定當年所需的產 品,因此實際上是與生產者一同進行生活材的製作及生產(康椒媛,2014a)。

消費合作社成立之初的理念在於提供社員價格實惠的產品,藉此達到平抑物 價的目的,然而現代社會中超級市場及便利商店林立,其在價格及品項上的優勢,

也連帶對各國的消費合作社造成衝擊,當過去的價格優勢不再,合作社也必須開 始追求轉型,其中之一的方向便是食品安全。隨著現代人經濟能力及教育普及程 度皆有一定進展,對於食品的要求也日益增高,因此追求健康、安全、營養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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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便成為現代人追求的目標(丁秋芳,2004)。

贰、 台灣消費合作社發展概況

目前台灣的合作社營運受合作社法規範,且依營運範圍不同,由不同的主管 機關管轄之。10 根據合作社法第 3 條規定,合作社依其業務內容不同,可分為生 產、運銷、勞動、消費…等 12 類,並可進一步分為專營及兼營兩大類,專營類 包括農業、工作、信用、保險及消費合作社,僅可經營單一類型的業務,兼營類 則有區域性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及合作農場,兼營類型的合作社可經營不同類型 的業務。其中消費合作社的成立目的在於販售價格較為合理的生活用品,提供方 便的購買管道,但合作社法第 3-1 條規定,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的業務之 外,消費合作社的販售對象僅限於社員。截至 102 年 12 月為止,台灣共有 4,534 間合作社,並以消費合作社 2,300 間、社員人數 1,996,587 人為最大宗(內政 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2014)。

消費合作社依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下列六種類型(陳佳容,

1998&2010):

一、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組成成員為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成立目的在於提供 價格較為低廉、學生經濟能力可負擔的產品,以及實施合作教育。但隨著既 有法源依據因凍省而喪失、經營品項受限於現行法規、教職員普遍缺乏合作 社相關知識及理念、政府單位的不重視、經營規模過小不符經濟效益…等因 素,致使近年來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數目大為減少。

二、機關團體員工消費合作社:分為機關團體員工社、辦理公教日常用品供應業 務員工社及聯合社三種,大部分由各級政府機關員工所組成,另有少部份合 作社由人民團體自組,以提供生活必需品為主。

三、勞工消費合作社:組成成員為勞工,分為工業區型勞工消費合作社以及市區

10 合作社法第 2-1 條規定,合作社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為各直轄市政府,縣市則為 各縣市政府。

2003 2004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間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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