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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106 Gerald Gunther, Foreword : In Search of Evolving Doctrine on a Changing Court : A Model for a New Equal Protection, 86 Harvard Law Review, at 8 (1972)

第二節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涉及權力分立原則之案例分析

權力分立原則傳統上之目的在於抑制國家權力過度擴張,進而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個人之自由。基此,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所個別運作之國家權力,必 須相互監控與制衡。申言之,權力分立原則為實行民主憲政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 之一,該原則建構之目的除了透過權力的分配與事務的分工,使權力部門的運作 更具效率,更可因權力的分散而避免政府因專權擅斷而侵害人民權利。就形式上 觀之,權力分立原則表現在垂直與水平兩個面向上。垂直面向的權力分立為中央 政府與地方政府內各部門間之權限劃分,亦即「垂直分權」;水平面向的權力分 立則為中央政府內與地方政府內各部門之權限劃分,亦即「垂直分權」。9在實際 的憲政秩序中,權力與權力之間在運作上勢必產生某種程度的交疊,使權力對其 他權力造成影響,甚至造成機關間權限衝突之類的憲政爭議。換言之,權力分立 原則亦為法院審理有關機關間權限衝突案件所採取的理論依據。林子儀大法官分 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處理一系列關於機關權限爭議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案 例時,發現美國之釋憲者其實並未能發展出一個前後一貫的處理爭議的方法,或 是一套有系統的原則或理論。10而係在實務上採取「形式論」與「功能論」這兩 種主要的體系解釋方法進行操作。權力分立原則雖未見諸於我國憲法條文,但釋 憲實務上已然有所採認,甚至將之列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為憲法整體基本 原則之所在者。11故關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大法官解釋,數量上不可謂少,對於憲 政秩序的維護亦多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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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第六屆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解釋第六屆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解釋第六屆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解釋第六屆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解釋

第六屆大法官所作成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解釋,共計有十三號。其中大法官

9 陳怡如,《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政定位與功能》,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頁 129。

10 林子儀,〈憲政體制與機關爭議之釋憲方法之應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權力分立案件之解 釋方法〉,《憲政時代》,第 27 卷第 4 期,2002 年,頁 32-65。

11 參見釋字第 499 號解釋。

作出違憲認定者僅有兩號,分別為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及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

而其宣告方式皆為「未附失效或修法期限與修法指示之單純違憲宣告」。釋字五 五○號解釋對系爭法律採取「附修法指示之警告性解釋」,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 採取合憲宣告。而其他號解釋12大法官均未表明違憲或合憲,但亦不代表大法官 於系爭案件並不採取積極態度。故吾人就上開案件,擇其具代表性者13加以論述,

以探求第六屆大法官於權力分立案件中所採取之解釋態度。

一一一一、、、、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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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 ) ) ) 解釋爭點解釋爭點解釋爭點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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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 ) ) ) 解釋要旨解釋要旨解釋要旨解釋要旨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14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 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 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 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 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 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 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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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 ) ) ) 解釋評析解釋評析解釋評析解釋評析

大法官之多數意見認為「預算案」為「形式意義之法律」16,所以立法機關 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

12 係指釋字第 371 號、第 435 號、第 463 號、第 467 號、第 498 號、第 520 號、第 527 號、第 530 號、以及第 553 號解釋,大法官均未表明違憲或合憲之立場。

13 係指就該十三號解釋中,選擇大法官於該案中明顯傾向採取積極釋憲態度的案件加以提出,

蓋因案件眾多,且部分案件之消極與積極判斷上不致明顯,故僅能擇其明顯、重要者加以論述。

14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15 參見釋字第 391 號解釋。

16 或稱「措施性法律」,參見釋字第 391 號解釋。

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 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 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17此 段論述即由權力分立原則出發,認為若聽任立法院對預算案擅自刪修,則因預算 案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 立,與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憲法意旨有所違背,所以宣告其違憲。

惟大法官蘇俊雄與劉鐵錚之主張與多數意見有所出入,兩位大法官所提出之 不同意見書18認為若從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思考,憲法既將預算案視 為一特殊的法規範而非行政部門內部的施政計畫,且將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 分別分派給行政院與立法院,使二者能共同參與形成國家預算秩序,基於財政民 主主義的原則,自應確保立法院在預算形成程序上的參與空間,方能落實責任政 治與權力分立的理念。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所採取的「預算行政說」, 認為預算案之規範性格僅具形式意義,實質上仍係行政行為,毋寧過度維護行政 權,不足以說明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理下的預算性質以及預 算程序。由此可見雖然大法官均由權力分立原則出發,其論述之結果卻完全相 反,原因係在於大法官之間對於「預算案」之性質認知上有所出入所致。但就多 數意見所作成之解釋結果而言,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宣告立法院審議預算 時若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形同違憲,仍傾向積極維護權力分立原則的釋憲態度。

而大法官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間對於「預算案性質」的論辯,亦有可觀之處。

二二二二、、、、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 (((

(一一一一)))) 解釋爭點解釋爭點解釋爭點解釋爭點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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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 解釋要旨解釋要旨解釋要旨解釋要旨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

17 參見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

18 參見釋字第 391 號解釋蘇俊雄、劉鐵錚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 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 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再者,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 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 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 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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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 解釋評析解釋評析解釋評析解釋評析

本號解釋之多數意見認為副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務雖然並非顯然不相容,但 是副總統若兼任行政院長,勢必將使憲法中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的設計無從實現

。申言之,多數意見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分別規 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

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別設 置,乃憲法保障總統職位之繼任,所作雙重保險機制,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

不僅使候補人數減少,且一旦總統缺位,勢將出現一人同時擔任三項職務之「三 位一體」局面,自與憲法本旨相違。20就其解釋意旨而觀,大法官雖然認為副總 統兼任行政院長不生顯然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而未從權力分立之觀點 認為其違憲,但是該號解釋理由書中認為依權力分立原則所區分之各個權力範圍

(如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若因部門內之權限,依憲法之設計,必 須由兩個機關不同之構成員分別行使者,亦在不得兼任之列。而「我國中央政制 與前述各種制度均不盡相同,但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堅持則不遜於其他各國,司 法、考試及監察三權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固無疑義。行政權與立法權亦截然劃分,

並使其成員不得互兼,此為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所由設」21

並使其成員不得互兼,此為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所由設」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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