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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規範建議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第三節 無障礙住宅設計規範建議

本研究經由前述章節探討,發現我國目前技術規則有關技術規定部分 未盡妥適且周延性不足等問題,針對條文規定未盡妥適之處,已在前一節 提出條文修正建議,至於其他周延性不足等問題,爲避免技術規則無盡擴 充,建議以技術規範訂之,同時爲加強其落實執行,前一節法令修正亦建 議明定其法源依據,本節將探討規範之研訂,並提出設計規範草案。

針對國內目前技術規則條文訂定過於簡略,造成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 定之無障礙設施,未必達到基本的安全性及便利性之基準,部分縣市政府 及營建署雖已編印相關之設計手冊1,尤其營建署編印之「公共建築物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相當完整詳盡。惟前述手冊皆 以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對象,對供特定公眾使用之集合住宅共用部分 與一般自用住宅部分,不盡適用,且參考英美日等先進國家,對住宅部分 皆另訂專章,部分設施之技術標準較低,如昇降機之梯廂尺寸較小等,同 時對住宅使用特質如浴室與廁所合併設置等皆有詳細規定。

研究發現國外無障礙環境之技術規範訂定依據主要可分為兩部分,一 部分為配合輔具之應用,此部分主要是考慮機械之操作需求,與輔具、設 備之尺寸、性能等有關,另部分則與使用者人體尺寸有關,說明如下。

1. 機械操作部分:凡涉及輪椅或其他輔具、設備之使用,如坡道之寬度、

坡度等涉及輪椅操作部分,此部分各國間差異性不大,主要與輔具、

設備之尺寸、性能等有關。

2. 人體工學部分:凡涉及人之動作或使用,如扶手高度、馬桶高度、門 把高度、梯階高度等,此部分必須考慮使用者之人體尺寸,則必須配 合國人之人體尺寸修正。

一、目前技術規定之問題

經比較國內外相關技術規定,本研究認為建築技術規則中目前有關無

註 1:營建署印製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手冊」及台北市政府編印之「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 手冊」等。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障礙設施規定之技術問題,除部份條文未盡妥適已在前一節中建議修正 外,其他技術規定之問題包括:

1. 周延性不足:技術規則條文訂定過於簡略,不足於規範安全便利之無障 礙環境,以坡道為例,技術規則僅有坡度及扶手之規定,缺乏最小寬 度、一定長度或高差須設置平台、未鄰牆之一邊須設置防護緣、地面 材料防滑等,達到坡道安全性及使用性之基本規定。

2. 缺乏操作空間:由於輔具或設備等之引用,必須考慮其操作所需空間,

如出入口除須考慮淨寬可容輪椅通過外,亦須考慮輪椅使用者開啟門 扇時,輪椅所須之操作空間。

3. 設施項目涵蓋範圍不足: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設施之項目不足,無法規 範完整之無障礙環境,如缺乏電燈、門把等之設置高度與設備形式應 利於操作等規定。

4. 缺乏本土性基礎資料依據:技術規定須依據機械(輔具)及人體尺寸作 為訂定之依據,而國內缺乏相關統計資料,且亦缺乏相關之人體工學研 究,目前多參考國外數據訂定。

二、規範研訂方式

(一)規範研訂原則

本研究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設計手冊、技術規範等資料(如表 5-3.1、表 5-3.2),並引進通用性設計理念,決定規範研訂原則如下:

1.使用對象:建築專業及相關人員。

2.研訂目標:補充法令技術規定之不足,及提供建置較高水準之參考建議。

3.研訂原則:簡要周延、清楚易懂、使用方便。

4.編排方式:條文及圖例說明併列於同一頁,以利使用。

5. 條文性質:分為強制性及建議性條文。

6. 涵括內容:包括集合住宅共用部分、住宅使用部分、及障礙者與老年者 之身體特徵及對應之環境需求等基本資料。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英國:英國無障礙設計指引 Part M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 Acces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美國:美國殘障者可及與使用之建築設施標準(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1998 , ANSI A117.1)

日本:日本對應高齡社會住宅規劃設計指針補充基準 香港: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1997

新加坡:建築無障礙規範(Code on Barrier-Free Accessibility in Building)

我國規則:我國建築技術規則

我國手冊:營建署 1998 年出版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第伍章 國內住宅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3.設計規範主要考慮之目標

(1) 水平移動之方便性:消除高低差(或設置坡道),確保出入口、走 到之寬度及設置扶手等。

(2) 上下垂直移動之方便性:電梯內部空間,坡道斜度、樓梯形狀、級 高及級深及設置扶手等。

(3) 操作之空間及方便性:出入口、浴厕、走道之使用操作空間包括開 門、門把、水龍頭、開關等之設置位置及形狀等。

(4) 意外事故之避免及資訊提供:地板材料之防滑、設置扶手及聽視覺 資訊之提供。

4.規範等級

在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參考國外之作法係以達到日常生活使用輪椅者仍可 適用之作基本程度為基準,其建議標準則較基本標準為高,除達到基本之安 全便利外,追求更安全便利且兼顧舒適之境界。

在各類型住宅部份,則參考日本建設省「對應長壽社會住宅設計指針」,

分為基本及建議標準,基本標準適用之身體機能為「日常生活需要他人部分 照顧或使用輔助器具步行之生活或行動不便者」。建議標準適用之身體機能為

「日常生活需使用輪椅之行動不便者或生活不便者,或須他人協助或看護之 老年人」。

5.規範內容綱要

本研究比較國內外相關技術手冊及規範等之規定項目,並考慮國內之需 求後訂定設計規範宜涵括之設施項目,計分成兩大部分及附錄,其主要內容 包括:

第一部分:集合住宅共用區域,包括室外通路、坡道、扶手、、出入口及門、

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停車位、開關及操作空間。

第二部分:各類型住宅設計原則:包括平面配置、高低差、浴厕、走道等。

附錄:障礙者及高齡者之特徵及需求、裝修材料之應用、通用性設計。

三、無障礙住宅環境設計規範草案

本研究依據前述原則研擬住宅設計規範草案詳如附錄一,並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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