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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比較

第二節 英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

英國推行無障礙環境時間與瑞典相去不遠,且英國建築師協會(RIBA)

率先於 1960 年初整理出實務性之設計指引,與後來 1967 年美國推出之「美 國國家標準-建築及設施可及與可用性」,為集行政與設計一體之重要基礎,

成為後續之範本註 1。惟與北歐各國比較,英國法制化之進展過程較為緩慢,

其雖於 1960 年初開始推動,以政府興建之建築物、住宅優先辦理,至 1979 年始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符合無障礙要求,及至 1999 年修正建築 技術規則,全面規定所有建築物包括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皆須符合無障礙要 求,而住宅自用部分亦須達到一定水準。

法制規定外,住宅部另有方案提供改善住宅無障礙環境之補助,且環境 交通部在 1999 年制訂之住宅品質指標(HQI),以鼓勵方式對政府補助興建 之住宅及民間住宅提出較法令更高之建議標準,無障礙環境亦為其評估要項 之一。英國無障礙環境推動沿革、技術指引及建議標準等說明如下。

一、推動沿革

英國建築師協會在 1962 年提出「適應障礙者設計」(Design for the Disabled),1963 年訂定「建築物殘障者可及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1967 年「英國施行標準規範」(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針對身體障礙者之需求,提出建置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建議;而英國建築師 協會也在 1970 年提出「慢性病和身體殘障者方案」(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 Act),針對慢性病患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提出對應之環境規 劃設計方式,惟前述規範等皆屬建議性,並非法令強制性規定。

在住宅部分,英國學者哥德史密斯氏(Selwyn Goldsmith)1963 年提出 考慮障礙者需求之「障礙者生活環境設計」,1974 年更提出「移動性住宅」

(Mobility Housing)之規劃設計理念,同年住宅部提出「住宅方案」(Housing Act of 1974),提供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之補助,接著建設部於 1978 年 提出「考慮障礙者便利性之住宅設計標準」(Design of Housing for the

Convenience of the Disabled People),更明確的提出坡道、出入口、樓梯等二

註 1:「適應殘障者之環境規劃」p.12-13。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比較 提供障礙者使用之可及性。1987 年修正前述規則及發布技術指引(Technical Guide Document M.,簡稱 Part M),1991 年修正前述規則,擴大障礙適用對象 範圍包括視障及聽障,1999 年更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新建建築物,包括集 合住宅共用部分,而自用部分及一般住宅須為障礙者可參訪(visit able),所以 至少有部分須為無障礙空間(沿革詳表 4-2.1)。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比較

二、技術規定

技術部份可分為強制與建議性兩部分,強制部分主要為依據建築建築技 術規則研訂之技術指引,建議部分則以住宅品質指標為主,說明如下:

(一) 技術指引

英國建築技術規則註 2主要為原則性之規定,技術部份皆另訂指引補 充,目前之技術指引計有十三部份,其中 M 部份(Building Regulation, 2000,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 Acces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為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之可及性與設施,該指引於 1988 年發布,接著於 1992 年、2000 年配合技術規則修正。

由於技術規則規定除集合住宅之共用部份外,自用部份及一般住宅亦須 達到障礙者可參訪之程度,因此在技術規範部份亦針對集合住宅共用部份及 住宅自用部分別訂定其規劃設計標準,共用部分主要包括通道、出入口、走 廊、樓梯、電梯等規定,自用部分則包括配置、入口、走廊、門、樓梯、浴 廁及設備等(摘錄規定重點如表 4-2.2)。

表 4-2.2 英國無障礙設計指引(住宅部份)

一. 適用範圍:新建之集合住宅。

二. 共用部份

1.可及性通道:基地內通道須 1.0 公尺以上;地面上 2.2 公尺內不得有阻礙物;有高低差時,須設 置 1/50 以下之緩坡面或坡道,如坡度大於 1/20,則應於坡道併設戶外階梯。

2.出入口:門口前須有 1.5×1.5 公尺之空間,出入口寬度 80 公分以上。

3.走廊:寬 1.2 公尺以上;樓梯若跨越通道,須有預警設施且梯下淨高不得小於 2.0 公尺。

4.樓梯:不得設置迴旋式樓梯,且須設連續性置扶手。

5.電梯:不在地面層之公寓超過八個,或與地面層之高差超過十公尺之公寓超過二個時,即須設置,

並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三. 自用部份(一般住宅)

1.配置:入口樓層至少有一居室,如無則須有符合無障礙之樓梯通往主要起居室。

2.入口:如進入住宅之方式為坡道(註:不需使用階梯)或使用符合規定之昇降機,且至少有一居 室位於住宅入口之樓層,則該入口須為輪椅可通行,門寬須為 77.5 公分以上。且須為無高差入 口,若設門檻,高度不得大於 1.5 公分。

3.走廊:寬度至少 90 公分。

4.門:走廊寬 120 公分時,門淨寬至少 75 公分;走廊寬 120 公分時,門淨寬至少 80 公分。

5.樓梯:如入口樓層無居室,則通往主要起居室之樓梯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6.浴厠:入口樓層須設置符合無障礙使用之浴廁,如該層無居室,須於具主要起居室之樓層設置。

7.設備:門把及電燈開關之高度為 90 至 120 公分。

表來源:本研究摘錄自 Building Regulation , 2000, Technical Guide Document M

註 2:英國之建築技術規則為英國政府頒行之強制性法令,適用於英格蘭(England)及威爾斯(Wales)地 區。其內容主要包括 1.通則、2.建築管理、3.規定之放寬、4.許可、5.雜則等,技術部份皆另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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