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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英國之無障礙環境設計,由於發展時間較長,各項技術法令 參考規範皆已發展的極為完備,提供詳細之技術指導。英國係在技術規則

下訂定強制性之技術規範,而美國則除建築模式法規外,另有詳細之「障 礙者可通達及使用建築及設施標準」(ICC/ANSI A117.1),同時針對公平住 宅法案及殘障法案,訂定規劃設計指引。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比較

到無障礙標準之方式推動,另外針對民間興建之部分,則以提供金融優惠 方式,鼓勵民間興建無障礙之住宅,如日本、英國等。

針對一般住宅及集合住宅專有部分,未涉及公共使用者,目前除英國 規定一般住宅皆須容許輪椅使用者之參訪(visit able)外,其他國家多藉 金融優惠、或核發標章等措施鼓勵推動,做法值得我國參考引用。

二、國外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法可資參考之處

綜合比較國內外之法令規定及相關做法,本研究摘要各國可資參考 之處如表 4-7.4。

表 4-7.4 國外推動住宅無障礙化法令及作法可資參考之處一覽表

國家 可 資 參 考 之 處 參 考 重 點

1.法制範圍:住宅適用之範圍完整。

瑞典

2.法令規定:三樓以上住宅即須設置電梯。

修正建築法令

1.法令適用範圍完整: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外,自用部分亦須達可造訪程度。 修正建築法令 2.鼓勵配套措施:具有參考性規範及住宅品質評估制度,追求更高之品質。 研訂鼓勵措施 3.技術規範周延詳盡:配合技術規則訂定之技術指引,詳細周延並附圖說。 研訂技術規範 英國

4.既有住宅之善補助:配合新建之無障礙住宅,建置全面無障礙住宅環境。 既有住宅改善 1.以法律規定:以法律訂定,對無障礙設施貫徹執行具實質意義。 修正相關法律 2.技術規範完整詳盡:且定期修正更新,尤其美國國家標準更具參考價值。 研訂技術規範 3.新舊建築物兼顧:法令修正明定其適用日期,並對舊建物提供改善彈性。 修正建築法令 美國

4.全面性照顧:提供就學、工作、享受服務等權利,真正落實平等理念。 修正相關法律 1.整體住宅政策:配合整體住宅政策,有計畫推動建設無障礙化之住宅。 研訂住宅政策 2.整體福祉服務:整合福祉、醫療、保健、財務等建立完整之服務。 整合相關服務 3.善用民間活力:提供補助經費善用民間住宅,全面促進住宅無障礙化。 改善補助措施 日本

4.技術規定:針對住宅無障礙規劃設計提供一般基準及建議或分級標準。 研訂技術規範 1.住宅適用範圍:集合住宅適用範圍較歐美有彈性,可作為研訂參考。 修正建築法令 2.技術規範:技術規範分為強制性與建議性條文。 研訂技術規範 香港

3.技術規定周延詳盡:多包括設置目的、設施尺寸、操作空間、力量等。 研訂技術規範

新加坡 技術規定周延詳盡:多包括設施尺寸、操作空間、力量,並提供圖說。 研訂技術規範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比較

三、小結

比較國內外發現我國在住宅無障礙化之推動中,我國適用對象之界定 與各國類似,惟在比較之國家中我國對住宅去障礙化之重視度似乎是最待 加強的,而對應我國人口之高齡化問題,推動建設無障礙住宅環境,實乃 刻不容緩,經比較分析後發現我國可從下列數點著手改善:

1. 雖有法令規定,惟周延性及妥適性應再檢討,且執行部份尚待加強。

2. 新舊建築:雖法有明訂舊有建築物在受限於現有情況下,得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惟因目前新舊建築物適用同一標準,致影響技術標準之訂定,

建議宜分別訂定適用標準。

3. 法令規範不足:住宅規範範圍及應設置項目不足

4. 技術規定須加強並法制化:技術規定未盡周延及使用性待檢討。

5. 相關配套措施:除法令規定外,宜配合相關獎勵補助措施,並配合福祉 服務措施,提供完整之軟硬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