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治事
第一節、 熙寧前夕之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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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此一篇,其實就已點出了日後北宋改革的各大要點。4范仲淹的《上十事疏》並 非石破天驚地憑空而出,在慶曆和熙寧兩次大規模的變法之前,不僅早有求變的呼聲和 各式各樣的議論,且有程度、地區、規模不等的變革試驗,如《宋史.李參傳》記載:
「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之官,
號『青苗錢』。經數年,廪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5的若說慶曆和熙寧變 法,是北宋政治改革的兩個波峰,那顯然並不是孤立的兩個存在,而是伴隨著一路震盪 起伏的大小波幅所延續下來。而程顥、程頤身處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他們除了提出理論、
制度之外,在實際政治上究竟如何處事、有何作為,是這一章要討論的主題。
第一節、熙寧前夕之政論
(一)職官權責
如第一章所述,宋代開國以來各種制度的立法都貫穿著「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 原則,宋代為了避免類似藩鎮任用私人,不聽命於朝廷的情況,所以重要機構皆無實際 可用之人,有無真正用人實權,這樣子無法有效運作。如此分化事權的必然結果之一必 然是疊床架屋的官僚機構;其二是日趨嚴密的法禁,「舉手搖足,轍有法禁」。6這個問題 提出也非一日,在明道赴進士試的嘉祐二年(1057),在策論試中,主考官也對舉子們 提出了當前對於官屬權責區分的問題,而明道在目前生平首篇可考的政論中,是如此回 答:
棟梁豈能獨立哉。其所與相助而承上者,榱桷也。置官亦如是矣。古之三公之 府,諸侯郡國各有其屬,以成其政。後世改易不常。今則外之一郡一邑,内之 一官一局,各有屬焉。至於公府機務之煩,外臺刺舉之重,則反無之。…今公 府任其小事者非無也,直無若三公之孤,六卿之丞,共其事者爾。7
明道認為,宋代政制多是為了相互監察而設,因此政治機構難以好好運作。並引古時上 自三公、下至郡守縣令均可自辟掾屬為例,屬吏為長官所擇,方能知人善任,共濟其事。
神宗過世之後,程頤為司馬光、呂公著力薦出仕時,在上書中同樣也表示:
4 〔明〕馮琦,《宋史紀事本末》(合肥:黃山書舍,2008)[明萬曆刻本],卷 3,頁 65。
5 《宋史》,卷 330,李參傳,頁 3411。
6 〔宋〕葉適,《水心集》(合肥:黃山書舍,2008)[四部叢刊景明刻黑口本],水心先生文集卷 3 前集,
頁 31。
7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1,〈南廟試策五道〉(宋仁宗嘉祐二年丁酉(1057)),
頁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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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時,天子擇宰相而任之政,宰相擇諸司長官而委之治,諸司長官各擇其屬 而授以事。治功所以成也。後世朝廷授法,必達乎下,長官守法而不得有爲。……
是事成於下,而下得以制其上。此後世所以不治也。今欲朝廷專任長貳,長貳 自委之屬官,以達於下。取舍在長貳,則上下之體順,而各得致其功。先王爲 治之道也。難者必曰,長貳得人則善矣。或非其人,不若使防閑詳密,上下相 制爲可循守也。此世俗鄙論,烏足以言治道。先王制法,待人而行。未聞立不 得人之法也。苟長貳非人,不知敎育之道。徒守虛文密法,果足以成人才乎。
自古以來,未有如是而能成治者也。8
在這段話中可以看到,伊川認為自古以來成功的治理模式,必定都是能夠讓主事者擇其 屬吏,放手運作,如此才能上下彼此互信,非徒守虛文密法者可比。這一點不僅呼應明 道前文,同樣也和明道在元豐年間所言:「今之監司,多不與州縣一體。監司專欲伺察,
州縣專欲掩蔽」9異曲同工,顯現這樣的問題儘管歷經熙寧變法、元豐改制,到了元祐年 間依然存在。
而講究要上下通氣、彼此相輔相成的同時,地方官任期短,在地方施政未能就長遠 考量,和地方的協調不佳也是一個問題。二程少年時隨程珦各處任官,遊歷四方,對於 各地方政府及輿情當深有所感,明道自嘉祐二年(1057)二十六歲登進士第,一直到熙 寧二年(1069)被薦至中央,又先後在地方擔任主簿、縣令約十年之久,此文恐怕也是 在這十年任上累積的心得有感而發。可以看到他們對此的議論如下:
古者諸侯之國,各有史記。故其善惡皆見於後世。自秦罷侯置守令,則史亦從 而廢矣。其後自非傑然有功德者,或記之循吏,與夫凶忍殘殺之極者,以酷見 傳,其餘則泯然無聞矣。…使賢者之政不幸而無傳,其不肖者復幸而得蓋其惡。…
今之爲吏、三歲而代者固已遲之矣。使皆知禮義者,能自始至,卽皇皇然圖所 施設,亦敎令未熟、民情未孚,而更書已至矣。儻後之人所志不同,復有甚者。
欲新己之政,則盡其法而去之,其迹固無餘矣。10
自唐而上,世有循吏,著之史册,何今世獨無其人?豈古之治不可行於今邪,
抑爲之者不得其道邪?思欲仰希前哲之爲、上副聖朝之寄,何所施設而能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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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程頤,《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7,〈論禮部看詳狀〉,頁 571。
9 《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書卷第 2 上,頁 18。
10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2,〈晉城縣令題名記〉,頁 461。
11 程頤,《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8,〈爲家君作試漢州學策問三〉,頁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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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朝中舉足輕重的公卿大臣不同,許多士人往往並非一般所謂的「傑然有功德者」。 賢能的官員若是因為沒有特殊的功勳而就此泯然無聞,湮沒於世,不只令人惋惜,若使 後任官員至此,也缺乏對於當地民情以及前任政績的瞭解,在治理上自然會遇到許多原 可避免的困難。而地方官任職期間又短,三年一調,職務可能才剛上手,馬上又要面對 調赴新職,重新開始摸索的問題。因此明道在三十五歲任職晉縣令時所作的〈晉城縣令 題名記〉這篇文章中,記載他向當地百姓訪查記錄了歷任官員的政績,一方面可供百姓 留念,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後來者施政認識此地風土民情的參考,而二程之父程珦在晚 年上書宰相,特別言及諡法可用以彰顯善惡,以作為後世之表,否則僅憑刑罰賞爵,只 能作一時之用,無法有效端正世風,也正是此意。12
(二)田制
除了上述提到宋代職官制度上的缺陷,在唐宋之際土地制度由國有向私有制的轉化 背景下,宋代「不抑兼併」、「田制不立」的政策也使得土地兼併的情況日益嚴重。13由 於宋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社會,自耕農、半自耕農和佃農,在宋代戶口統計的比重中,
約佔總戶數的75%到90%,繳納賦稅佔大多數的也仍是鄉村中的農村戶口為主。因此政 府如對兼併的情況不加以控管,就會產生許多嚴重的問題。如在實際徵收稅賦時,往往 有不肖官吏與地方兼併之家狼狽為奸。例如嘉佑末年,監察御史傅堯俞論均稅事便稱:
「州縣鮮得能吏,一付胥史,依舊為奸,況終無必得均平之理。」14長此以往,「富者地 廣租輕,貧者地蹙租重,由是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兹大弊也。」15蘇轍亦言:「夫今之 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16農村中最貧困的下戶反而是最主要差役、賦 稅的負擔者。
相較於唐代尚有授田與民的措施,如今對於豪民兼併視若無睹,無非是助長流離失 所的情況。過去多有學者以為,理學家贊成井田是一意仿效三代,食古不化。17但這裡 可以再來看到明道在熙寧二年,任農田水利使實際出外走訪後,任職臺諫時指出的建言:
12 程頤,《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9,〈爲家君上宰相書〉,頁 591-592。
13 漆俠,〈唐宋之際社會經濟關系的變革及其對文化思想領域所產生的影響〉,《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1 期(2000)。王曾瑜指出,宋代農民面對的五大公害分別是地租、高利貸、耕地兼併、官府苛重稅役、
司法腐敗。王曾瑜,《宋代階層結構》,頁 5、63。
14 〔明〕黄淮,《歷代名臣奏議》(合肥:黃山書舍,2008)[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255,頁 5190。
1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0,1828。
16 〔宋〕蘇轍,《欒城應詔集》(合肥:黃山書舍,2008)[四部叢刊景宋寫本],欒城應詔集第 10 卷,
〈進策五道民政下〉,頁 54。
17 如陶希聖,〈北宋幾個大思想家的井田論〉,收入《宋史研究集》(一)(台北:國立編譯館,1980),
頁 27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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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民必有九年之食,無三年之食者,以爲國非其國。臣觀天下耕之者少,食 之者衆,地力不盡,人功不勤,雖富室强宗,鮮有餘積。況其貧弱者乎。或一 州一縣有年歲之凶,卽盜賊縱橫,饑羸滿路。如不幸有方三二千里之災,或連 年之歉,則未知朝廷以何道處之,則其患不可勝言矣。豈可曰昔何久不至。是 因以幸爲可恃也哉。固宜漸從古制,均田務農,公私交爲儲粟之法,以爲之備。
此亦無古今之異者也。…古者四民各有常職,而農者十居八九。故衣食易給,
而民無所苦困。今京師浮民,數逾百萬,遊手不可貲度。觀其窮蹙辛苦,孤貧 疾病,變詐巧僞,以自求生,而常不足以生,日益歲滋,久將若何。事已窮極。
非聖人能變而通之,則無以免患。豈可謂無可奈何而已哉。此在酌古變今,均 多恤寡,漸爲之業,以救之耳。此亦非有古今之異者也。18
對主張人在天地間應各有處所安身的二程來說,這樣大量的流離失所,自然是一個嚴重 的問題。因此,明道又說:
天生蒸民,立之君使司牧之。必制其恆產,使之厚生,則經界不可不正,井地 不可不均。此爲治之大本也。唐尙能有口分授田之制,今則蕩然無法,富者跨 州縣而莫之止,貧者流離餓殍而莫之恤。幸民雖多,而衣食不足者,蓋無紀極。
生齒日益繁,而不爲之制,則衣食日蹙,轉死日多。此乃治亂之機也。豈可不 漸圖其制之之道哉。此亦非有古今之異者也。19
「耕之者少,食之者衆」的情況所顯示的是,自仁宗年間便開始產生了農業人口不足的
「耕之者少,食之者衆」的情況所顯示的是,自仁宗年間便開始產生了農業人口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