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治事
第二節、 熙寧變法及其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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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熙寧變法及其相關問題
(一)青苗
如前所述,時至仁宗時期,像「時承平既久,兵籍益廣,吏員益衆,佛老夷狄,蠹 耗中國,百姓縱侈,而上下困於財。」25從開國以來累積的隱患漸次浮現,在有識之士 眼中自是洞若觀火。如嘉佑二年(1057),明道在進士策論中便寫下了:
今財之匱,食之冗,農之困,貨愈籠,文愈密者,弊雖煩,而其原一而已。其 始在費益廣也。費益廣,則取於民者衆,實於府者鮮。財不得不匱,農不得不 困矣。彼食冗者,亦費之一端爾。費旣廣,財旣匱,農旣困,則貨不得不籠。
貨之籠,則文不得不密矣。26
同樣地在這一年中,伊川雖於科考中未能登第,但對此一局面也相當關注,因此雖為布 衣,也滿懷熱切地向仁宗上萬言書,強調:
今國家財用,常多不足。不足則責於三司,三司責諸路轉運。轉運何所出?誅 剥於民爾。或四方有事,則多非時配卒、毒害尤深。……臣觀京師緣邊以至天 下,率無二年之備,卒有連歲凶災。如明道中,不知國家何以待之?坐食之卒,
計踰百萬。旣無以供費,將重斂於民,而民已散矣。27
因此,在變革的呼聲匯聚,引出了眾所矚目的熙寧變法時,首要的目標就是針對財政而 來,希望能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28認為可以不加重國家賦稅,而以「理財」來增 加宋朝的國用,以及解決因此衍生而出的相關問題。29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 任參知政事,當月便上書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欲「以義理天下之財」。30四月,明道便 被任命為農田水利使,赴諸路考察農田水利賦役,緊接著七月行均輸法,九月行青苗法,
一連串緊鑼密鼓的措施,都是為了實現「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 可足,民財不匱矣。」31一舉革去宋代財政弊病。
遺憾的是,這種所謂的「不加賦」的開源,最後往往卻導向了一種與民爭利的方式。
25 《宋史紀事本末》,卷 5,頁 106。
26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1,〈南廟試策五道〉,頁 469-470。
27 程頤,《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5,〈上仁宗皇帝書〉,頁 511。
28 《宋史》,卷 186,食貨志第 139,頁 2108。
29 如鄧廣銘、漆俠主張變法的本質是抑兼併、利民生;梁庚堯則認為變法是以社會政策緣飾,中心在於理 財。參見鄧廣銘,《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石家庄市:河北教育,2000)。漆侠,《王安石變法》
(上海:人民,1959)。梁庚堯,〈市易法述〉,收入《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台北:允晨,1997)。
30 《臨川集》,臨川先生文集卷第 70,〈乞制置三司條例〉,頁 424。
31 《臨川集》,臨川先生文集卷第 70,〈乞制置三司條例〉,頁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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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事例可以看到以下在熙寧二年所發生的這一則事件:
(熙寧二年)十一月,置諸路提舉官王廣淵在京東,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 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廣淵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明道論廣淵 抑配掊克,迎朝廷旨意,以困百姓。會河北轉運劉庠不散青苗錢,奏適至,王 安石奏曰:「廣淵力主新法而遭劾,劉庠故壞新法而不問,舉事如此,安得人無 向背?」明道之言由此不行。32
如當時身為御史的程顥所言,問題所在主要並非新法,而是有人急功近利,刻意以多貸 青苗錢為功,藉此從中操弄,希望神宗和荊公能莫貪一時近效,摒退小人。熙寧二年的 八月至十一月間,時任御史的明道又連上數疏,向神宗力言治天下應由正風俗、養賢才 始。33明道這幾番直諫,雖然未直接指向新法,但聯繫前後看來,都是希望神宗能夠警 醒到這個嚴重的問題。隔年(1070)春,又值青苗法春散出息之時,滿朝沸沸湯湯,物 議沸騰,程顥此時接連上書,已是直指青苗法之施,實屬沮廢公議、一意孤行。34在奏 章中更表示:「設令由此僥倖,事小有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尙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 之福。」35在這裡,明道所諫,除了神宗沮廢公議、偏聽一方外,還有王安石對新法過 於自信,凡不奉行者皆舉劾之,而忽視了實際人事,任用的新貴的政治歷練、資歷均屬 不足,全憑新法得到重用,容易為了迎合新法理財的目標而盤剝百姓、穩固自身權位。
可惜這番「數月之間,章數十上」36的舉措仍是淹沒在越演越烈的新法之爭當中。明道 深感身為御史言職,所諫卻不能為君所用、矯正時弊,終於在同年四月請求調任外補。
37
(二)市易
由前一章可以看到,二程所希望的,是一個人人能依照自己的位份,有適當財富享 用的社會。因此在上位者若重視利益,容易造成上行下效之外,執行的官員如心術不正,
也容易地揣摩上意,進而扭曲政策原本的美意。而他們認為造成財政困難的主要問題也
32 《程伊川年譜》,頁 61;《宋史紀事本末》,卷 8,頁 182。
33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1,〈上殿札子〉、〈論王霸札子〉、〈論十事劄子〉、
〈請修學校尊師儒取士劄子〉。
34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文集卷第 1,〈再上疏〉,頁 457-458。
35 《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文集卷第 1,〈再上疏〉,頁 478。
36 《程伊川年譜》,頁 66。
37 《程伊川年譜》,頁 66。熙寧八年十月,明道應求直言上書(〈代呂公著應詔上神宗皇帝書〉),連 續兩年求直言,此時程頤、張載等人都已在家專心讀書講學,只明道又上,重點依然是希望皇帝聽取眾 人及大臣之意,而非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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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單純地源於重稅,如語錄中所言:「今之稅實輕於什一,但斂之無法與不均耳。」38 遺憾的是這一句話,無論是在變法之前或者後,都一體適用。如在語錄中所記:
「廛而不征」,市宅之地已有廛稅,更不征其物。39
「法而不廛」,稅有常法,不以廛故而厚其稅。40
這兩則語錄在二程年譜中雖然並未標明年份,觀其大意,卻和熙寧變法中的內容有微妙 的對照。這兩句是引自《禮記.王制篇》:「市廛而不稅。」鄭玄注:「廛,市物邸舍,
稅舍不稅其物。」朱子也解釋:「『市,廛而不征。』謂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賦若干,
如今人賃鋪面相似,更不征稅其所貨之物。」41是要避免對商人重複課稅的情況。之所 以如此的原因,王安石早年在〈書荅韓求仁書〉一文中解釋地最清楚:
孟子所謂「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者」,先儒以國中之地謂之廛,以《周官》考 之,此說是也。廛而不征者,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法而不廛者,治之 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或廛而不征,或法而不廛,蓋制商賈者惡其盛,盛 則人去本者眾;又惡其衰,衰則貨不通。故制法以權之,稍盛則廛而不征,已 衰則法而不廛。文王之時,關譏而不征,及周公制禮,則凶荒劄喪,然後無征,
蓋所以權之也。42
由歷代對商賈的控管的經驗來看,若是經營商業的獲利過高,易使人民放棄農業,轉而 經商,如此將導致農業人口流失,不利糧食生產。另一方面,若是太過抑制商業,也會 導致人民對經商望之卻步,各地的物資無法流通。因此必須要對商業活動適時並彈性地 加以控管,正如荊公在上文所述,文王之時,固可「關譏而不征」,只對沿路商賈進行 必要的稽查而不徵稅,如此自然各方商旅遠悅近來;但如商業活動過於繁盛,可以視情 況對於所居房舍課徵賦稅,但也不應再對商賈所販之物課稅,是要稍微限縮商業活動,
但也並非對商業施行強力打壓或者克扣聚斂;另一方面,如果商業疲軟,則「法而不廛」, 是「如司市之屬平價,治爭訟,謹權量等事,皆其法也。」 主要是能制法「以權之」, 在盡量不擾民的前提下達到平穩市場交易的效果,而不是僵化地死守一套法令。而在這 裡二程的這兩則語錄和王安石信中所引述的「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同樣出自《孟 子》,深察其意,並無大異。
38 程顥,《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書卷第 6,頁 90。
39 《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書卷第 8,頁 103。
40 《二程集》(上),河南程氏遺書卷第 8,頁 103。
41 〔宋〕黎靖德,《朱子語類》(合肥:黃山書舍,2008)[明成化九年陳煒刻本],朱子語類卷第 53,
頁 843。
42 《臨川集》,臨川先生文集卷第 72,〈書荅韓求仁書〉,頁 437。
‧
43 梁庚堯,〈市易法述〉,《台大歷史學報》10、11 合期(1984),頁 171-242。
44 漆俠,《王安石變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頁 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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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王曾瑜,〈宋代的銅錢出口〉,《錙銖篇》,167-173;劉森.〈論北宋的錢荒〉,《中州學刊》,1987;
葛金芳、常征江,〈宋代錢荒問題再探〉,《湖北大學學報》第 2 期(2008),頁 46-52;高聰明,〈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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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錢法本以均通有無,而不為利也。舊一日鑄八九百耳,近歲務多以求利,今 一日千三四百矣。熙寧初止此,間後又增二千矣。錢日濫惡,故盜鑄日多,今 但稍復舊,法漸正矣。」介甫曰:「何必鑄錢?古人以銅為器皿,精而能久,善 於瓷漆。今河東銅器,其價極高,若官勿鑄錢而鑄器,其利比錢甚厚。」對曰:
「自古所以禁鑄銅為器皿者,為害錢法也。今若不禁銅器,則人爭壞錢為器矣。」
介甫曰:「鑄錢不如鑄器之利,又安以錢為?」對曰:「人私鑄銅器,則官銅器 亦將不售。」介甫曰:「是不難,勒工名可也。」不對而退。其後銅器行而錢法 壞。56
這裡可以看到,王安石是純粹就國家鑄錢是否得利言之,似也符合其施政一貫為國家理 財的方針。由青苗、市易等法而言,他確實看到了兼併之家、豪商大賈魚肉鄉里的情況,
因此也趁理財之勢將其利漸次收歸國有。但對於無利於政府者,態度則顯與伊川不同,
只認為民間自有應變之道。而照伊川看來,儘管要鑄造品質精良的貨幣,光是鑄造工費 和銅價就已經相當於幣值,國家似乎無利可圖,但實際上卻遏止了品質不精的盜鑄,也 能穩定民生所需,方是真正的利民、利國之舉。
這樣的爭論,不禁令人回想起鹽鐵論中大夫和賢良文學之間,關於國家是否應當將 專利收歸國有的辯論。當時大臣頗有以荊公所行乃桑弘羊、張湯之法,57但由以上幾點 看來,在新法的施行過程屢次提出反對意見的二程,對於土地分配、錢幣、日常必需品
這樣的爭論,不禁令人回想起鹽鐵論中大夫和賢良文學之間,關於國家是否應當將 專利收歸國有的辯論。當時大臣頗有以荊公所行乃桑弘羊、張湯之法,57但由以上幾點 看來,在新法的施行過程屢次提出反對意見的二程,對於土地分配、錢幣、日常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