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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之影響

第二章 大學生與學校之關係

第四節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之影響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源自於 19 世紀德國君主立憲國家之官吏關 係理論,係一種相對於「一般權力關係」之概念66。該理論影響我國 司法實務深遠,凡屬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之人,無不深受其害,至今 仍影響我國司法實務。以下本文將介紹德國特別權力關係之傳統理

64 參許育典,釋字第 684 號下行政法院對大學法制的因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學專題演講稿,

2011 年 4 月 29 日,頁 7。

65 參許育典,釋字第 684 號下大學與學生的法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 199 期,2011 年 11 月,

頁 101-109。

66 參賴恒盈,告別法治國家的叢林—兼評大法官釋字地 684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 大學生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大學,2011 年 3 月 25 日,頁 5。

論,以及我國司法實務就大學生行政救濟之部分,對特別權力關係理 論所為之修正。

第一項 特別權力關係之傳統理論 第一款 傳統理論

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起源與內涵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起源於德國,可追溯至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 關 係 , 但 正 式 成 為 總 括 概 念 ( Klammerbegriff ) 或 屋 脊 概 念

(Dachbegriff),用以含蓋公務員關係、軍人關係、學生與學校關係 人犯與監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關係,係 19 世紀最後三分之一年代67。 該理論係由德國行政法學大家 Paul Laband 及 Otto Mayer 二人所建 構。Laband 首先使用特別權力關係之名詞,描述公務員擔任公職所 具有之忠實與服從關係68,而 Mayer 則對特別權力關係定義為:「經 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國家即可合法的要求負擔特別之義務」69,「為 有利於行政上特定目的之達成,使加入特別關係之個人,處於更加附 屬之地位」70。我國學者受德、日之影響,認為特別權力關係乃基於 特別之法律原因,於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之權力,而 相對人具有高度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71

特別權力關係,傳統上包括以下之關係:(一)公法上勤務關係:

例如公務員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軍人與國家之關係。(二)

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例如學生與學校關係、受刑人與監獄之關 係。(三)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國家為實現特定之公益目的,對地 方自治團體、特許企業或受國家委任處理特定事務之個人或團體所進 行之監督,例如私立學校受國家之監督72

二、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問題

在特別權力關係及一般權力關係中,人民皆須服從公權力主

67 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195。

68 Laband,Staatsrecht des Deutschen Reiches,Bd.I,5.Aufl,1911(zuerst 1876)S,442. 轉引自吳庚,行 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195。

69 Otto May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 I,1.Aufl.,1896,S,109, Fn13. 轉引自吳庚,行政法之理論 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196。

70 Otto Mayer,aao.,3.Aufl,1924,S.102. 轉引自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196。

71 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198。

72 參李惠宗,校園將永無寧日?—釋字第 684 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91 期,2011 年 4 月,

頁 117。

體,當事人之地位不平等。惟在特別權力關係中,此一不平等更為明 顯,且在理論上人民被吸入行政內部,不僅不適用法律保留,也不得 提起救濟73。而戰後德國及日本,從憲法以下,徹底被改造為民主立 憲之法治體制,基本權利之保障一應俱全、主權實質在民、權力實質 分立及法治主義實質化之下,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問題,便一一 隨之浮上檯面74。而其最大的問題在於排除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及排 除司法之救濟途徑。

(一)排除法律保留原則

在一般法律關係中,因有法治主義、依法行政等原則之適用,當 行政機關欲行使公權力,以命令、強制手段來限制人民權利、自由,

或課予人民義務、負擔時,須有法律之依據,此即「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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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特別權力關係中,行政機關無須法律授權,而得基於自己之 權力,制定所需之行政規則或營造物規則(如公立學校之學校宿舍管 理規則、校內刊物管理規則;市政府制定公園管理規則等),以形成 特別權力關係,並用以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76。惟在戰後德國對各 種基本權利以憲法明文保障之下,無法律保留下得限制相對人權利之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從基本權利保障之觀點,對於相對人之基本權利 保障顯然有所欠缺77

(二)排除司法救濟途徑

在權力分立原則下,人民之自由權利受行政干涉而不服者,得請 求獨立審判之法院予以救濟。而在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進入行政內 部 , 行 政 機 關 對 其 所 為 之 處 置 , 定 性 為 行 政 內 部 之 「 指 令 」

(Anweisung),而非對外所為之「行政處分」,因此不適用一般之 權利保護,不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亦不得訴願78。傳統特別權力關 係理論完全排除司法救濟途徑,顯然與憲法明定之訴訟權保障無法相 容,特別權力關係是否仍有排除司法救濟之餘地?及應如何與訴訟權

73 參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7 版,頁 221。

74 參簡玉聰,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實務解構的檢討與分析-以公務員及學生之行政爭訟權保障 為中心,「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大學生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大學,2011 年 3 月 25 日,頁 5。

75 參汪宗仁,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實務與理論—評行政法院判決對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怠為與應為,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初版第一刷,頁 512。

76 參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7 版,頁 221。

77 參簡玉聰,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實務解構的檢討與分析-以公務員及學生之行政爭訟權保障 為中心,「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大學生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大學,2011 年 3 月 25 日,頁 5。

78 參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7 版,頁 220。

保障之規定相互調和?皆是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所產生的問題79第二款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演進

特別權力關係形成法治國家之空白,德國在制定基本法之後,法 治國家之要求及於國家之各領域,因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即受到多方 之責難與批判。基於種種的理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仍存續相當長久 之時間,但隨時代的演進,特別權力關係則日見軟化80,其演變有以 下三方面:

一、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縮小

Otto Mayer 所指之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特別監督關係界定不明,

已質而不論;公法上之勤務關係,範圍不變,係指公務員關係及軍事 勤務關係二類而言;至於營造物利用關係,Mayer 泛指:「凡經公共 營造物接受,而進入其營運之內者,營造物權力(限)均對之適用」

81。對象眾多,現時之理論則僅限於學校關係及刑罰執行關係(監獄 與犯人),使用博物館、圖書館或保育性之設施等公共場域均排除於 特別權力關係事項之外82

二、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亦應有法律之依據

德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變遷之契機,為聯邦憲法法院 1972 年 3 月 14 日之「刑事執行判決」(BVerfGE 33.1)。該判決中,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認為,在監獄服刑之受刑人,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利,因此其通訊自由之限制,亦應以法律或根據法律之授權為之,不 得僅以監獄管理規則為依據83。經聯邦憲法法院關於上開受刑人及一 系列關於學校關係之判決後,大致可獲如下之結論,在特別權力關係 範圍內個人權利應受目的合理(zweckrational)之限制固屬事實,但 涉及基本權利時,仍須有法律之依據,國會不應放棄制定法律之任務

(國會保留),而聽任行政機關裁量。在法律規定尚未完備之情形,

應允許習慣法上久已存在之制度(特別命令或特別規則),在過度時

79 參簡玉聰,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實務解構的檢討與分析-以公務員及學生之行政爭訟權保障 為中心,「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大學生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大學,2011 年 3 月 25 日,頁 5。

80 參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7 版,頁 220。

81 Otto Mayer, 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 I, 3. Aufl, 1924, S.102.轉引自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200。

82 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第 2 刷,頁 200。

83 Vgl.Maurer,Allg.VwR,§8 Rdnr.28.轉引自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 7 版,頁 223。

期繼續適用84

三、許可提起行政爭訟

特別權力關係事項並非全然不得爭訟,已存在於早期德國法制。

為釐清是否許可爭訟之界限,在 1956 年 C.H.Ule 即提出基礎關係

(Grundverhältnis)與管理關係(Betriebsverhältnis 或譯經營關係)之 二分法85。主張凡屬於前者之行政上處置,應視為行政處分,如有不 服得提起訴訟;屬於後者範圍內之事項,則不得提起訴訟。此一理論 發表後,頗受西德學界之重視,聯邦行政法院若干判決亦加以引用,

惟目前聯邦憲法已不採取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作為尺度86。就聯邦行 政法院處理調職事件而言,不再以是否屬於基礎或管理關係為判斷依 據,而係以相關措施是否產生某種法律效果,足以影響個人地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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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我國司法實務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修正

我國司法實務,早自民國 19 年之司法院院字第 311 號解釋,即 已就公務員關係承認特別權力關係,僅未直接使用此一稱謂而已。而 在其後之司法院解釋及行政法院判例中,也一再肯定特別權力關係,

並擴大適用之範圍。綜觀我國實務早期見解,行政機關無須法律規定 亦得干涉相對人之自由權利外,認為受干涉之人民不得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之立場,則與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符合88。惟自民國 73 年司

並擴大適用之範圍。綜觀我國實務早期見解,行政機關無須法律規定 亦得干涉相對人之自由權利外,認為受干涉之人民不得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之立場,則與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符合88。惟自民國 73 年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