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實驗概念下的舞蹈教育之情形(1980~1983)
第一節 特殊才能舞蹈班之教育政策
美國康乃迪大學資賦優異教育大師阮儒理博士(Dr.Joseph S. Renzulli)即美 國國家資優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他對資優行為表現的分類為:一、中等以上能力
(aboove average ability),包含一般性能力(general ability)和特殊能力(specific ability );二、對工作的執著與投入(task commitment);三、創造力(creativity);
這三種能力同時具備才算資優91。
經過民國 70 年至 72 年舞蹈實驗班的形成,經由舞蹈專家學者與學校共同分 析研究之後,在民國 73 年 12 月 27 日立法通過,被納入特殊教育範圍內,「舞 蹈實驗班」將取消「實驗班」,正式改名為「舞蹈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班」,簡稱
「舞蹈班」。民國 73 年至 75 年間,依據各校檢討結果加以修改與修訂執行之實 驗工作。各校及專家教授提出的建議修訂教學觀摩會與發表會之形式、立法修訂 舞蹈班之名稱、修訂學生甄別內容、修訂遴選實驗學校辦法、辦理評鑑實驗成果、
遴選舞蹈班標準及其他方案92。自此藝術才能班的教育體制納入資優教育行列 中,而特殊教育法也在我國正是法制化了。
依據民國 73 年特殊教育法中,第四條所稱資賦優異:係指在領域中有卓越 潛能或傑出表現者93:
一、一般智能。
二、學術性向。
91年 Renzulli,J.S and Sally M.Reis The school wide enrichment model. Intenation Seminar at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1996Sep. 17th.。
92唐璽惠,《舞蹈資優教育的現況與展望》,(高雄:復文,2004.9),頁 15。
93 特殊教育法。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六六九二號令公布。
三、藝術才能。
四、創造能力。
五、領導能力。
六、特殊能力才能。
依據民國 77 年國民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有關規定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置 舞蹈班實施要點」94。
教育目標:
一、早期發掘具有音樂、美術或舞蹈才能之學生,施以計畫與系統之教育,
充分發展其潛能,以培植音樂、美術及舞蹈等之優秀人才。
二、增進音樂、美術及舞蹈等之認知、演奏、創作或鑑賞等活動,以涵養學 生 高尚之美感情操及均衡的健全人格。
三、倡導全民重視音樂、美術與舞蹈的學習風氣,提昇國民音樂、美術與舞 蹈的整體水準,奠定我國文化建設之良好基礎95。
施教重點:
一、加強音樂、美術與舞蹈等之基礎認知課程。
二、強化音樂演奏(唱)、美術表現與舞蹈動作等方面的技能。
三、增進音樂、美術與舞蹈等之鑑賞與創作能力。
四、研習並創新民族音樂、美術或舞蹈等之內涵。
五、促進音樂、美術或舞蹈等團體表現之協調與美感96。
經由民國 70 年至 72 年舞蹈實驗班之調整修訂之後,評鑑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94唐璽惠,《舞蹈資優教育的現況與展望》,(高雄:復文,2004.9),頁 80。
95特殊教育法。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六六九二號令公布。
96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
1990.6),頁 8。
之人員,籌備會議協商、決議提出修訂97,此修訂過程經由專家學者檢討的過程 及專家提出建議,修改內容如下98:
一、修改觀摩會:由於實驗學校增加,國中與國小分開分別辦理教學觀摩會 與研討會,國小於第一學期舉行承辦一次,各校每年輪流舉辦。
二、成果發表會:國中、國小分開辦理,輪流一所學小為總承辦,另兩所學 校承辦分區之巡迴演出。國小為第一學期舉行。
三、由部專款補助款各區成果發表會之現場錄影,各區製成專集,以為存檔。
四、修訂學生甄別內容:由智商 116 以上為錄取標準改為百分等級計算方 式,作為錄取依據。
五、術科測驗:滿一百分為計算。
(一)基本體能測驗:由總分佔 40%改為 30%,考試項目依然維持五項
(柔軟度、平衡感、敏捷性、彈性與空間知覺等)。為各校依需要 得經過研究分析提出缺點,報告而後進行彈性修改測驗方法與內 容。
(二)舞蹈術科測驗:從原來的 60%修改為總分 70%,並取消自選舞,
增加節奏測驗,調整百分比-修訂為「國小規定訂做為 30%、即 興創作 30%」。
(三)修訂遴選實驗學校辦法:原油定由教育部直接辦理訪視遴選與評鑑 小組決議後,改由地方廳局自行辦理遴選學校工作。
(四)辦理評鑑實驗結果: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聘請舞蹈教育及教育專家,
赴校指導評鑑外增列「省市政府教育廳比照辨理」之評鑑辦法條例。
(五)遴選舞蹈班標準:於第一階段制度之遴選辦法內容增列了一項條 件,使原來的三條件增至為四條件。
所增列的條件為:學校有能力聘請擔任舞蹈教學師資者99。
(一)其他方案:舉辦夏令營,從民國 74 年開始,每年暑假舉辦為期五天
97特殊教育法。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六六九二號令公布。
98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1990.6),頁 8。
99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1990.6),頁 8。
四夜夏令營活動,國小由各校輪流舉辦。每年選拔十五名學生參加活動,目 的培養學生團隊精神、友誼交流,提升創作思考能力及舞蹈藝術之能。
師資由承辦學校聘請大專院校有關之教授或專家擔任100。
在民國《78 學年度的國民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中101,提出民國 75 年評鑑概述,包含工作概況之目的、評鑑委員、受評小學、結論與建議等。
其目的為:
一、了解各校辦理實況與協助各校解決問題。
二、探討各校困難問題、藉以改進教學。
三、評估各校辦理績效。
四、評鑑日期:民國 75 年 11 月至民國 76 年元月止,共兩個月餘完成工作 並於民國 76 年五月底完成評鑑結果。
五、評鑑委員102:
方炎明司長召集人,委員伍曼麗、高棪、麥秀英、張麗珠、莊美玲、劉鳳學 等舞蹈教授。林孟貞、陳淑美、郭生玉、簡茂發、黃國彥等教育心理方面教授。
評鑑委員每小組至少設有三名,赴各校進行訪視評鑑工作小組。
100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
1990.6),頁 9。
101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
1990.6),頁 9。
102教育部國教司。《75 年度特殊教育研討會第一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組會議手冊》(臺北:教育部國 教司編印,1986.12),頁 8。
六、受評國民小學103:
(一)宜蘭縣公正國小 (二)臺北市永樂國小
(三)臺北市永樂國小 (四)臺北縣埔墘國小
(五)新竹市民富國小 (六)桃園市南門國小
(七)臺中市篤行國小 (八)彰化市平和國小
(九)嘉義市崇文國小 (十)臺南縣復興國小
(十一)高雄市中正國小
五、評鑑內容104:
共分為五大項目,依評鑑委員個人專業領域部分分別進行評鑑有關之項目:
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
(二)、師資與研究。
(三)、課程與教學。
(四)、 經費與設備。
(五)、成果與特色。
103教育部國教司,《7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舞蹈教育班評鑑報告書》,(臺北:教育部國教司編印,
1990.06),頁 4。
104教育部國教司,《75 年度特殊教育研討會第一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組會議手冊》,(臺北:教育部 國教司編印,1986.12),頁 9。
六、評鑑委員建議如下105:(筆者擷取國民小學之部分)
(一)提高師資之素質,宜盡速之辦理教師研習,增進教師專業與專門之 能。
(二)現行國民小學舞蹈實驗班教材大綱以適用三年,不合時宜,應委託 實驗學校研究以為修訂之依據。
(三)舞蹈教育專門科目師資缺乏,應建立師資儲訓制度。
(四)屏東縣增設國民小學舞蹈班。
(五)舞蹈教育成果發表教育部補助之經費過少,造成各校負擔,建議每 兩年演出一次。
(六)舞蹈成績考核辦法及量表的訂定由各校依該特殊狀況自行訂定。
(七)高雄中正國小為各校最優者,應讓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八)各校教學設備所需之使用之經費,請教育部依班級數之比例補助。
(九)教育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負責製作教學錄影帶,以共教師教 學參考。
(十)術科專門科目教師宜補修教育學分、以提升其素質。
(十一)教學用之音樂唱片、錄音帶、設備圖書館,教育部統一購買供各 校利用。
105教育部國教司,《75 年度特殊教育研討會第一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組會議手冊》,(臺北:教育部 國教司編印,1986.12),頁 9。
七、升學管道106
至民國 70 年開始成立四所國小舞蹈實驗班,由三年級開始招生,此舞蹈班 開始招生相對在國小畢業後之升學便是一大問題。所以,在實驗階段也同時成立 四所國中舞蹈班,分別為:臺北市北安國中、臺北縣江翠國中、臺中縣東勢國中、
屏東市明正國中等。
擬定教學時數國小每節為 40 分鐘,國中為 50 分鐘。除使體育課外聯課活 動、美術、音樂或自習等課各校自行彈性配。接著民國 73 年臺南中山國中與臺 東大王國中(民國 74 年停辦)接續成立舞蹈班。在第二學期,授課內容包括:
「特殊教育相關科目」、「舞蹈創造力與特殊才能班」、「舞蹈教材法」、「專 題研究」等四大類107。
每年除了舉辦舞蹈夏令營外(以各校輪流辦理),舉辦聯合舞蹈展演、觀 摩會等;讓國小舞蹈實驗班之學生了解升學國中之舞蹈班之了解,以便能夠對升 學管道有一制性之了解108。
在民國 70 年開始,舞蹈實驗班,整體實際在各校運作之下是相當成功,
所以,在民國 73 年正式將舞蹈實驗班改為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班;舞蹈專家學者 並針對實驗階段所呈現出的問題做為修訂,開始對其他縣市來成立舞蹈資賦優異 班;在觀摩會、經費、學生入選甄別方式、評鑑結果、施教重點等,並進行各校 的評鑑工作;在課程師資與教學上都需要提高各項素質與內容加以修正與改進;
也針對在國小舞蹈班畢業後對於升學的國中學校進行設立,以儲備更專業之舞蹈 人才,避免壟斷國小學生未來升學問題。
106教育部國教司。《75 年度特殊教育研討會第一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組會議手冊》,(臺北:教育部
106教育部國教司。《75 年度特殊教育研討會第一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組會議手冊》,(臺北: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