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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立法家:盧梭的立法技藝

第四章 盧梭的歷史

第二節 「正如建築家建立一座大廈」:盧梭作為立法家

2. 現代立法家:盧梭的立法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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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向他們表示勞動是值得追求的目標時,則將使人民在勞動的過程中,將因為此 一生活值得追求,而非為追求財富以供維生之故,那麼人民便能自勞動獲得的成 就之自豪,而不再認同財富作為唯一的可欲之物(Rousseau 2005, 154)。值得注 意的是,盧梭並非就此給予自重之愛正面評價,而是以立法者的視角,在一個已 然被文明腐化的情境之下,正視人民的行為動機。

2. 現代立法家:盧梭的立法技藝

行文至此,仍然有一疑竇尚未消除,亦即如Schaeffer 所言(2012),按盧梭 運用愛國情感的說法,是否意味著立法家應運用民族語言,以「操縱」人民的情 感,使人民「無意識」的崇奉立法家的價值判斷,成為一種諳於人性而實忽視人 民自主判斷的社會工程,一如萊格古士般,以新觀念的枷鎖取代舊觀念的枷鎖?

易言之,公共啟蒙若僅僅只是運用人民的情感,而不啟發人民自主判斷的能力,

那麼啟蒙便不過只是支配人民的一種託辭。

事實上,盧梭在《論波蘭政府》書寫完前四章關於古人的立法精神、愛國教 育的論述之後,緊接著在第五章準備細緻談論波蘭現狀的篇章中,說出這一句話:

「如果可能,讓我們避免一開始就陷入那些空想的規劃中。先生們,什麼才是你 們現在要著手的事業?」(Rousseau 1997b, 193)盧梭非常清楚自己的論述,已不 適用於現代,僅僅是透過描述古人的修辭,以提供一種值得參考的典範。

另一方面,筆者所謂的「現代立法家」,指的是盧梭雖然並非向波蘭全體人 民而是波蘭貴族傳述自身的立法建議,然而,卻在那些建議當中,運用了諸多立 法家需要具備的知識,並教導波蘭貴族使用上述的說服技藝,例如,盧梭在論自 由否決權的問題時,並未將社會契約論中「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

(Rousseau 1997b, 49)的原則視若無睹。盧梭的建議是,將國會當中的自由否決 權的適用範圍,變更為涉及真正的基本法時,由主權成員加以運用,並且比多數 比例的方式呈現,例如將國家事務的立法門檻設定為三分之二的多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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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1997b, 218)。這是因為過去在國會當中,任意否定立法程序的自由否 決權,違反了盧梭所擘劃的權利原則:「因為政治體把不能撤銷的法律加給自己,

這違反了政治體的本性」(Rousseau 1997b, 217)這意味著,現代的立法家,必須 深諳基於自由意志而建立的權利原則,避免使政治體自相矛盾與自我摧毀,屬於 立法家必備的知識。

再者,盧梭所運用的說服技藝,亦非一種操縱人性的社會遠景工程,或是煽 動家巧言令色的演說術,因為假契約的形成,或是常見的政治人物的手段,本就 是一套野心家的陰謀詭計:「政治人物的技術就在眩惑眾人,讓人們相信他是在 為人民的利益服務,而其實是為了他自己。」(Rousseau 1997b, 14)、「濫用法律 作為強權,既可以作為進攻手段,也可以作為弱者的盾牌,而那些以公共利益所 作成託辭,始終是人民最危險的禍害。」(Rousseau 1997b, 19)盧梭並非沒有意 識到野心家運用公共利益作為傷害人民的立法說詞,甚至在各種著作中,都強烈 地意識到此一危險。盧梭的說服術,與煽動性的演說、灌輸性的教育最大的區分,

在於是否令人民清楚意識到自身的真實處境,並且因此一處境而有意識地作出判 斷和選擇。這裡牽涉到兩個前提:一是盧梭對於真實與虛假利益的二分,即立法 家要致力於預見人民之中的普遍意志,以防範假冒個殊意志者的野心,二是人民 必須有意識地自主判斷,成為能夠自由選擇的公民,否則立法家給予的任何制度,

將輕易隨著時空環境而摧毀。問題是,盧梭如何通過說服以達成此一「真正」的 立法家的志業?

這裡或可從《愛彌兒》的一個對話看起。青年愛彌兒在即將成年,準備發展 其自主性時,遭遇了不可預料的危機,於是出於自身的意志,請求導師行使權威 為之做判斷,以成為導師原先所要令他成為的人(Rousseau 1979, 325)。愛彌兒 將意志的判斷交由權威者,並非意味著這種判斷不需要再經由愛彌兒自身思考,

因為盧梭想像中的導師回答道:「年輕人,你輕率地做出了一些難以遵守的承諾,

在做出承諾以前,你必須知道它們的意義,才有權利承擔它們。」(Rousseau 1979, 326)這意味著,學生必須清楚知道由權威者代為行使判斷的意義。而在學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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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誨後,導師語氣轉向寬和地接著說:

「我的年輕朋友,你還缺乏經驗,所以我要使你能保持你的理智。你現 在已經有能力處處看出我行為的動機,所以你只要保持冷靜的頭腦,就 可以明白我的動機何在。你首先要服從我,然後問我為什麼命令你那樣 做的原因,一旦你能夠理解我,我隨時都可以向你解釋其中的道理,我 絕不害怕你來做我們之間的裁判。你答應服從我的管教,而我則答應只 運用你的服從來使你成為人類當中最幸福的人……。」(Rousseau 1979, 326)

諸多詮釋者亦曾闡釋過立法家/人民與導師/學生的對照(Melzer 1990, 241-52;

Schaeffer 2012, 421-441),盧梭描繪的師生關係,旨在說明,即便即將成年的學 生,已然發展出行使意志的能力,然而,這並不意味學生可以一夕之間成為獨立 自主的成年人,仍然需要外來的權威介入,以輔佐學生學習如何在行使自由之處 所面臨的危機,而且,學生必須清楚地知道,服從導師的指導的意義是什麼,且 導師不可迴避學生對於導師的追問,而導師亦不可迴避解釋其行為的目標和動機 為何。同樣的,在盧梭給予波蘭的建議中,亦建議波蘭政府要公開展示改革計畫,

並且不要奢望一蹴可幾,也不要想要欺騙人民,而是試圖引導人民當下的政治環 境與慾望之目標:

關於如何著手進行即將開始的事業,我不能接受人們向你們提出的所有 精微建議,它們的目的是為了在法律進行的改革上,使民族陷於某種意 外並欺騙它。我僅僅建議,在展示你們全部的計畫時,不要一開始就粗 暴地將其付諸實施而使共和國充滿了不滿的聲音。……既然不可能一下 子創造出新公民,那應當從現有的公民中獲得新的公民,為他們的雄心 壯志提供一個新出口,就是引導他們遵循改革的方法。(Rousseau 1997b,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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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述關於愛國情感的運用,固然是一種有用的手段,然而未必適用於 任何人民,如盧梭為日內瓦的書寫中,就幾乎不曾以愛國情感做為抵抗小議會特 權的論述,而是以日內瓦人民過往奠定的共和傳統做為基底;另一方面,即便愛 國情感是無可避免的工具,卻並非如詮釋者所指出的,乃為盧梭共和原則與民主 原則所仰賴之根源(蕭高彥 2013, 213),因為當民族精神自身發生弊端時,例如 朝向帝國主義的發展時,便不再能使之發揮預期的作用(Shaeffer 2012, 440)。如 此之時空變化,亦只能交由當時的立法家,依據人民的特性來做出明智判斷,並 由當時的人民以民主程序來表達其自身的意願。

至此,筆者以日內瓦的政治與宗教傳統,以釐清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之內 涵,並非一虛懸空中的烏托邦主義。並再以其「從邪惡中尋找補救辦法」的實踐 邏輯,以說明波蘭與科西嘉立法所運用的愛國情感,源自於歷史所發展出來的自 重之愛。盧梭於現代社會中扮演立法家的特徵,在於受眾可能並非人民,而是為 人民立法的議會代表;並非完全遵從古代立法家的形象,而是以其自現代人的自 由意志所確立的權利原則,視為政治正當性的根源,再者則是在給予各國立法建 議時,提供一適合該國人民,並且試圖從看似必須一次根除的弊端中,尋求漸進 改革的可能性;最後,立法家的角色不再如古代立法家般,獨斷地行使家父長權 威,而是在培養人民的過程中,雖仍以激發自重之愛做為說服的手段,然而必須 同時以公開的制度改革,向人民公開闡述改革的目標與意涵,且當人民表示不同 意時,提供更充分的解釋。

最後筆者以《山中書簡》的一段話,做為本章的結尾:

啊!先生,如果我只是提出一套體系的話,你肯定會說我言之無物,等 於白說,一定會把《社會契約論》與柏拉圖的《理想國》、《烏托邦》和

《塞瓦蘭人》(Severambes) 37一起束之高閣,一眼都不看的。然而,我 敘述的是一個現存的國家,我希望這個國家的面貌能煥然一新。我的書

37 Denis Vairasse 於 1675 年所著的烏托邦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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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見證,證明有些人正在破壞它。他們不能原諒我的,就是這一點。

(Rousseau 2001, 234,括號英譯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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