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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紀日內瓦的政治危機

第四章 盧梭的歷史

第一節 盧梭與日內瓦

2. 十八世紀日內瓦的政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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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成員視彼此統一的整體,遵守教會的福音之戒律以獲致精神自由(spiritual freedom),當教會成員與作為國家/主權的成員幾乎毫無二致時,此一宗教思想並 不是以比喻的方式轉變成政治思想,對他們而言,兩種生活是同一種生活,宗教 的自由,也是政治的自由,教會成員的統一,也是政治社群的統一。在宗教生活 中,遵從教會的戒律,在政治生活中遵從主權者所訂立的法律,日內瓦的人民之 間並非分散的個人集合,而是身在整體當中,具備共同的成員身分,兩者是同一 種敘事場域(narrative field)的不同面向(Mason 1993, 549-553)。下一小節將可 以看到,如此的公共信念,如何於日內瓦出現政治爭端之時,在代表執政者的政 府與身為主權者的日內瓦公民與中產階級之間,產生各自不同的詮釋。

2. 十八世紀日內瓦的政治危機

十八世紀初的日內瓦政治爭端,大致上來說,是由於小議會未經過大議會同 意,訂立諸多有利於銀行家與商人的徵稅法案所造成的一系列關於主權與政府的 政治論辯。而之所以小議會能夠越過大議會的同意訂立法律,是因為 16 世紀下 半葉,大議會將徵稅、審議法案的權力,讓渡給小議會之故。盧梭在《山中書簡》

中曾約略提及了這段往事:

1570 年,國家不僅債台高築,而且還遭遇了幾次大災害。由於在這種情 況下很難經常召開全體人民大會,便有人提議授權小議會在必要的時候 可自己設法籌款;這個提議被通過。從此以後,小議會就一直把釐訂稅 收的權力抓在自己手中,在長達一個世紀的時間裡,誰也沒有提出半點 反對的意見。(Rousseau 2001, 293)

日內瓦人沒有「半點反對的意見」,依Mason(1993, 555-556)的詮釋,乃是 由於統一的論述所致。正因為這樣的權力分配,在強烈的國家認同之下發生,日 內瓦人自然不會對政府過多的關注,既然國家的意志與目的都是一致的,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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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彼此之間又相互信任,那麼集體積極地參與政事就並非必要之務。

不過歷史並非一帆風順。1707 年由小議會訂立的一系列徵稅法案,使得日 內瓦的公民與中產階級與小議會的齟齬日深,也使得日內瓦內部深根蒂固的統一 的觀念遭到動搖。當時的公民與中產階級雖多次請願,訴求召開大議會之集會、

向公民公布法律等等,政府卻始終以各種方式將其拒於門外。儘管十六世紀大議 會因歷史因素而將大部分的徵稅權力讓渡於小議會行使,十八世紀初小議會這一 連串任意徵稅,拒絕合法請願的舉動,卻促使無力動搖政府的公民與中產階級,

發展出一系列關於主權與政府關係的論述,另一方面,也因為在徵稅議題上的分 歧,使得日內瓦人民與小議會之間,產生對於日內瓦政治生活的鴻溝,過往為日 內瓦人所遵奉的國家作為統一整體之觀念,便成為了雙方為論辯攻防的焦點:小 議會透過統一的論述以捍衛其否決中產階級之請願的正當性;中產階級則認為,

政府一系列未經大議會同意的舉措,乃是摧毀國家統一的始作俑者,據此,當時 日內瓦的政治論辯,可以說是圍繞著主權者與政府的關係作為發軔。

在1707 年所引發的一系列爭論中,Pierre Fatio32可以說是為中產階級奠定政 治論述的基礎者。當小議會拒絕請願之後,Fatio 便糾集了敢於發表異議的群眾,

包含盧梭的祖父David Rousseau 等(Mason 1993, 556),共同主張「恢復」大議 會原有的審議權,「否則他的權利、自由和主權都是虛妄的」(Rosenblatt 1997, 104), 並稱「一個永遠無法行使主權行為的主權者是幻想的存有」(Mason 1993, 556)。

而小議會的回應於此時雖片段且零散,然而大致有如下兩個重點:一,當時著名 的牧師Bénédict Calandrini 曾指出,所有的人民都該臣服於最高權力,因為沒有 任何的權力不是來自於上帝,拒絕服從權利,就是拒絕服從上帝(Rosenblatt 1997, 108),此論無疑是說,Fatio 所領導的抗議活動,正破壞著日內瓦宗教改革後,聯 繫宗教思想與政治生活的團結,由此可以看出,由神學援引的服從觀念,亦是前

32 出生於日內瓦的貴族家庭,曾至諸國攻讀法律,返回日內瓦後成為兩百人議會的一員,雖身為 小議會的成員,卻親身引領日內瓦中產階級抵抗小議會權力擴張的危機,未果,在1707 年以顛 覆國家罪為由處死(Rosenblatt 1997,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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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日內瓦人所熟悉的「統一」語彙,不服從在此意味著拒絕宗教改革時期,上帝 揀選日內瓦的恩典。二,日內瓦貴族的發言人Jacob de chapeaurouge 則站在社會 效用的立場,主張如果人民不斷朝開普遍集會(general assembly),則日內瓦將 陷入人民政府(popular government)的災難,並援引希臘、羅馬與佛羅倫斯等共 和國因人民頻繁的集會而摧毀自身的歷史,以捍衛小議會代為行使主權的正當性。

儘管他也承認,大議會享有審議權,然而卻話鋒一轉強調此一權力必須在小議會 的認可下才能召開會議,此點無疑是再次確認了 16 世紀大議會將主權讓渡於小 議會的傳統,否定了人民能夠自我統治的可能性(Rosenblatt 1997, 105-106)。

面對小議會旁徵博引的歷史與宗教論述,日內瓦公民與中產階級陣營,一直 要等到1718 年,由日內瓦學院的哲學與神學的牧師教授 Atoine Léger 發表的「匿 名書信」(Anonymous Letters)才能有較具理論性的回應。這份署名 L 的書信,

發表了一系列對於小議會的政治正當性的質疑,在當時的日內瓦境內廣為流傳,

可以說是將 1707 年 Fatio 的主張提升至理論層次的系統性論述。該書信中最為 關鍵的論辯基礎,乃在於Léger 巧妙地運用的日內瓦歷史和宗教思想之資源,以 提出有別於小議會的歷史詮釋。他指出日內瓦人起初是「一群自由的人民」,因 為「自由是自然賦予給人們的權利,而為智慧與審慎的人民所維繫」(Rosenblatt 1997, 123),在 1570 年尚未進行權利轉讓以前,大議會起初就是簽署條約,同意 或否決執政者的意見的主權之根源,即所有的日內瓦公民定期召開的審議集會,

即便十六世紀大議會的確短暫地讓渡其部分權利予小議會,但那並不意味大議會 將永遠放棄主權,並指出當今政府的種種舉措,乃是貶低了宗教改革與喀爾文在 日內瓦所建立的功業,亦即,當小議會不斷貶損人民自我統治的能力,以捍衛大 議會將權威轉讓於小議會的正當性時,正是錯誤地以主權行使者的身分,對於主 權的根源者的篡奪(Rosenblatt 1997, 124)。

如前文所提及,國家整體的統一對於日內瓦人而言,是自宗教改革之後基本 理解,小議會運用統一的論述以壓抑日內瓦人民的不服從,而日內瓦人民則以之 作為捍衛大議會的定期集會,視之為主權者/國家整體的基礎,因為當作為主權

由日常生活的倫理行動以完成他的能力與義務的樂觀態度(Rosenblatt 1997),因 而與以及小議會所援引的現代自然法,所預設的人之本性有所齟齬33,也間接促

則社會便會退回自然狀態的混亂之中(Rosenblatt 1997, 125-126; 164-165)。

34 要注意的是,儘管 Léger 與盧梭皆透過喀爾文神學在日內瓦建立的觀念,以辯護人的自然本性 以及潛在能力的實現,但是兩者皆不認為教會應該介入政治生活當中,就如前文所提及的,小議 會亦援引喀爾文神學將日內瓦人民的異議斥為對上帝的不服從,面對此一境況,盧梭對宗教與政 治生活之關係的看法,與Léger 宗教與國家分離的思想相似(Rosenblatt 1997, 113-119),皆主張 教會與國家的分離,筆者此一論述,可由下述引文中得見: 一無二地指關注天國的教義,怎麼能使我們更加關注地上的國家呢?(Rousseau 2001, 147)

盧梭並非反對基督教的教義與其追求,而是反對基督教對於政治與俗世生活的干涉,

所造成的惡果,尤其是當宗教成為政府打壓異議者的工具之時,而此點或許與盧梭對於日 內瓦政治局勢之觀察有所相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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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關聯,如「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當中。」、「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 形式,……並且仍然如以往一樣自由。」、「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關 於此處《社會契約論》與日內瓦的聯繫,盧梭於《山中書簡》說明的相當清楚:

請問:書中論述的那個原始契約、主權的本質、法律的轄治(empire of laws),以及政府的制度和政府為了以強力來彌補其權威之不足,而採 取的不同程度的限縮方式與篡奪主權的傾向,還有人民定期舉行的集會 以及政府取消這種集會的手段,和一天天那威脅你們(小議會諸君)的 迫在眉睫的破壞,與我極力防止的國家毀滅,所有這些,難道不是全部 一 筆 一 畫 按 照 你 們 的 共 和 國 從 誕 生 到 今 天 的 形 象 所 描 述 的 嗎 ?

(Rousseau 19, 233,括號粗體及英譯為筆者所加)

盧梭此處所謂「按照你們的共和國從誕生到今天的形象所描述」一語,於

《社會契約論》不斷區分主權與政府及第三章反複強調如何防範政府篡奪主權 的篇章中,可嗅出蛛絲馬跡:

國家解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出現。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 理國家而篡奪了主權權力。這時就產生了重大的變化;這時就不是政府 在收縮,而是國家在收縮了。就是說大的國家解體了,而在大的國家之 內就形成了另一個僅只是由政府的成員所構成的國家,這個國家對於其 餘的人民來說,就只能是他們的主人,是他們的暴君。因而,從政府篡 奪了主權的那個時刻起,社會契約就被破壞了;於是每個普通公民就當 然地又恢復了他們自然的自由,這時他們的服從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義

國家解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出現。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 理國家而篡奪了主權權力。這時就產生了重大的變化;這時就不是政府 在收縮,而是國家在收縮了。就是說大的國家解體了,而在大的國家之 內就形成了另一個僅只是由政府的成員所構成的國家,這個國家對於其 餘的人民來說,就只能是他們的主人,是他們的暴君。因而,從政府篡 奪了主權的那個時刻起,社會契約就被破壞了;於是每個普通公民就當 然地又恢復了他們自然的自由,這時他們的服從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