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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盧梭的歷史

第二節 「正如建築家建立一座大廈」:盧梭作為立法家

1. 盧梭論愛國情感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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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關係,來作為立法家向人民施行的政治教育和公共說服的對照。

1. 盧梭論愛國情感的運用

盧梭於《社會契約論》開頭,提到自己的書寫角色時,曾如此自評:「假如 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家,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 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則,我就會保持沉默。」(Rousseau 1997b, 41),然而「生為 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不管我的呼聲公共事務中的影響 是多麼微弱,但是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 。」

(Rousseau 1997b, 41)這一段話,似乎意味著立法家並不應該進行規範層次的爭 辯,而是應該逕行從實踐活動中,秘密落實權利原則;反倒是盧梭因為身為日內 瓦的公民,所以有義務深入探究公共事務的內涵與原則,並以主權者的身分向政 府提出改良之建議。

事實上,盧梭此處乃是由於以日內瓦公民自居,去談論政治問題之故,才會 在此一身份上做文章,因為這段話是為了回應這個問題:「人們或許要問,我是 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 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Rousseau 1997b, 41)換言之,盧梭此言是為了指 出自己身為日內瓦公民/主權者,反而有其表達政治意見以及探究政治事務的必 要性,而非為了指出立法家不該探究政治事務的知識,或是否定公民實踐其觀點 的可能性。據此,筆者試圖於下文說明,盧梭為他國立法的著作,其實已然運用 了立法家的科學當中的諸種技藝。

盧梭分別於 1964 年與 1770 年,接收到科西嘉將領 Buttafoco 與波蘭貴族 Wiehlhorski 的邀請,分別書寫兩部立法建議,即《給科西嘉的憲法計畫》與《論 波蘭政府》。儘管這兩部著作未曾於其身前付梓,該書的閱讀者亦非人民大眾,

而是該國貴族,似乎和古代直接向人民演說,達成說服效果的立法家典範有所落 差,然而,盧梭卻於給予立法建議的過程中,展示了各種面對受限的時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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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須有所適應的立法技藝。這一點,恰好是立法家必須具備的能力,如盧梭於

《論波蘭政府》中,開篇就提及立法工作,務要踏實地理解現狀:

除非一個人徹底理解他要為之工作的民族,他為它付出的辛勞,不管 其本身如何優秀,在運用上總會存在欠缺,而在涉及一個完全建成的 國家時,這種情況更為嚴重,因為這個國家的品味(tastes)、倫理風 俗、偏見和惡習都深根蒂固,以至於任何新的種子都無法輕易對他們 加以抑止。適合於波蘭的一種良好制度只能靠波蘭人自己建立,或者 是由一個對波蘭民族及其鄰國進行實地研究的人來建立(Rousseau 1997b, 177,括號英譯為筆者所加)。

如一位詮釋者所指出的,過去的詮釋者如柏克(Edmund Burke)、康士坦

(Benjamin Constant),乃至於 Shklar 等人的理解,盧梭基本上都是一以抽象概 念凌駕於現實的烏托邦主義者(Putterman 2001, 481-482)。然而,此引文所呈現 的思想,卻似乎和這些詮釋產生不小的落差。引文中,可以看見盧梭相當重視波 蘭人自己基於波蘭的理解,以自己制定適合自己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盧梭所 提出的改良芻議,無論是日內瓦、波蘭或科西嘉的著作,皆是為了一國之存續與 政府的良好運作而發,這意味著盧梭探究的主軸,並非主權者的身分界線和重新 塑造,而是如何使普遍意志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藉由良好的制度設計以裨益國力。

申言之,Shklar 指出盧梭「並非一位提出政治改革之計畫的設計者」之主張

(Shklar 1969, 14-15),似乎便誤解了盧梭回應當時歐洲歷史的思考方式。筆者此 一論點可從盧梭的書寫的形式與內容來加以理解。關於書寫的形式上,盧梭在兩 部立法建議的文章開頭,幾乎都是以分析該國的歷史、地理、經濟與政治環境開 始「在閱讀波蘭政體的歷史時……」(Rousseau 1997b, 177),以及:「科西嘉島有 利的位置以及其居民幸運的自然品質……」(Rousseau 2005, 124),這意味著盧梭 在給予立法建議以前,並非闡述一系列抽象原則,而是從爬梳當前的政治現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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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內容上來看,盧梭書寫的意圖,都持有一個相似的邏輯,也就是筆者自

《日內瓦手稿》中指出的:「從邪惡裡尋找人類的補救辦法」,這一點亦為多為詮 釋者所支持(Hanley 2008; Putterman 2001; Shaeffer 2012),而所謂的邪惡,即是 社會人自歷史發展出的自重之愛。因為盧梭清楚地知道,儘管人們各營自利的雙 面人狀態,是其公共利益的阻礙,然而,如同前文自《愛彌兒》中所爬梳的:「激 情是自保的首要工具。要消滅這些激情是徒勞無功且又荒謬的。那就是去控制自 然,是去改造上帝的作品。」即便盧梭在說明普遍意志的概念時,也並非要求人 們全然放棄個殊利益,反倒能藉由個人利益的差異,彰顯出奠基於共同生活中的 共同利益(見第二章)。關於盧梭如何從自重之愛中尋求實際的改革計畫,可自

《論波蘭政府》得到更實際的闡釋:

此外,不能使用禁奢法(Sumptuary law)來根除奢華。必須通過使人們 的心靈具有更健康、更高貴的品味,來從人們的內心深處根除它。如果 不能首先使人們憎惡、蔑視那些他們不應該做的事情,對它們加以禁止 不過是荒唐徒勞之舉,而只有當法律的禁令能夠支持人們的判斷時,它 才會有效。任何要給人民創造制度的人,應該要知道如何支配人們的輿 論,並且通過輿論來統御人民的激情。(Rousseau 1997b, 189,括號粗 體及英譯為筆者所加)

這裡的引文提供的毋寧是一種審度各國特殊情勢的方法總綱,亦即,盧梭強 調的無非是說,立法家並不是要全然接受當前人民的風尚,以迎合大眾的修辭術 以操縱人民的激情;亦不能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忽視了法律無法形塑健康 的共和國所要求的人民,盧梭重視的無疑是在於如何從理解人民之實然開始,以 公共的輿論塑造人民的品味與社會精神,從而能令法律為人民的判斷所許可,倘 若無視了此一關鍵,那麼立法的失敗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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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人與科西嘉人的處境雖不盡相同,然而皆由於強敵環伺,而不得不屈服 於鄰近的國家,如前者必須面對俄羅斯、普魯士與奧地利的蠶食鯨吞,而後者則 是面臨統治者熱內亞人的經濟剝削。幸虧兩國人民對於自由的追求,以及尚未被 文明完全腐化的倫理風俗,成為了兩國猶能命懸一息的基礎。一如盧梭為日內瓦 人民的辯護,他也同樣極力籲請兩國的領袖,務要保存與恢復人民原初的自由之 風尚,而在從事改革時,應以漸進和審度的態度進行,而不宜大刀闊斧的革新。

首先可從盧梭所理解的波蘭境況,來理解引文中的思考。盧梭開篇就提到,

當他閱讀波蘭政府的前世今生時,他大感詫異,因為:

在閱讀波蘭政府的歷史時,令人費解的一點是,一個如此怪異地構建起 來的國家居然能存在如此之長。這個軀體的大部分已經僵死,另外一小 部分也支離破碎,全部的行動都各自為政,非但沒有共同目標,反而自 相殘殺,終日躁動卻無所作為,對任何外敵毫無抵抗之力,在每個世紀 都解體五六次,而每當他試圖有所作為,試圖滿足自己的某個需要時,

就會陷於癱瘓,不過儘管如此,它卻依然存在且保持生機。(Rousseau 1997b, 177-178)

之所以波蘭政府長期以來陷於癱瘓的困境,乃由於以下三者所致,自由否決 權(liberum veto,單個國會議員可運用此權否定任何法律議案)的濫用;選舉出 來的國王並無實權,而受到國內和國外勢力所把持;國家自身亦無可供防衛的穩 定軍隊(貴族握有私兵),一言以蔽之,無論是立法權或是行政權,皆軟弱無力。

儘管如此,盧梭依然盛讚波蘭雖「處於枷鎖之中,卻仍然在討論保持自由的方法。」

(Rousseau 199b, 178)盧梭緊接著指出,波蘭人並非對現狀毫無覺察,且為自由 抵抗外來的侵略者,並提醒道:「安寧與自由不可兼得,一個人必須選擇。」以 激勵波蘭人面臨國家存亡之秋時尚存的愛國氣息。

這也是為什麼盧梭接著馬上論及古代立法家的精神,以及從小開始的愛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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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因為以強力和懲罰為基礎的法律,並無法引導人民的心靈朝向公共目的,「即 使是最完整的正義也無能為力,因為就像健康一樣,正義是那種人們在享受他的 好處時,卻對之毫無感覺的一種善」,倘若人民的激情和判斷皆不認為正義是可 欲之物,那麼以法律作為統治基礎的共和國,便無法穩固存續。可以說,可欲的 社會精神與愛國情感,是一種使人民的意志指向公共利益的激情,這或可從盧梭 論古代立法家萊格古士加以掌握:

萊格古士的使命是為一個已經被奴役,以及被奴役導致的邪惡所敗壞的 民族創制。他將一副其他人民從來沒承受過的枷鎖,強加在這個人民肩 上,但他總是由此讓他們依附並認同這個枷鎖。他不斷地在這個民族的 法律、遊戲、家庭、愛情、宴會中向他們展示他們的祖國。……這持久 的約束因其目標而變得高貴,從中產生了熾熱的愛國情感,這種感情一 職是斯巴達人最強烈的激情,甚至說是他們唯一的激情,而使他們超越 了人性。(Roussaeu 1997b, 181)

筆者不打算贅述愛國情感於盧梭文本中的細節,簡言之,盧梭基本上認為愛 國情感是一項能夠形塑人民重視公共生活的工具,此一激情不僅使人們能夠自雙

筆者不打算贅述愛國情感於盧梭文本中的細節,簡言之,盧梭基本上認為愛 國情感是一項能夠形塑人民重視公共生活的工具,此一激情不僅使人們能夠自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