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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面對歷史 II:立法家

第二節 英雄主義與立法家

2. 英雄的超卓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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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有人的幸福,甚至為此一目的「強迫地將法律的束縛置於人民身上,使其能 夠臣服於理性的權威。」(Rousseau 1997a, 306)如同頗受爭議的「強迫自由」,

盧梭似乎又再一次產生了令今人疑竇的詭言。

2. 英雄的超卓之能

除了第二章談論普遍意志中,筆者指出強迫自由的對象是那些無法以公民身 分思考共同利益的私人以外,英雄的強迫自由或是「強迫理性」的對象,當然也 是相同的一群人。如朱堅章(1972, 197)所言:「誠然,盧梭的立法家,就今日 民主政治的價值觀念而言,頗難令人接受,但是就 18 世紀的歐洲,而要使人人 平等積極參與政治,或可說是唯一可能的設想了。」這樣的說法相當程度的指出 盧梭的時代環境,卻似乎也透露出在當代的民主政治中,英雄或立法家的角色已 無借鑑之處,與民主所追尋的價值相互衝突。然而就如筆者在本章開頭所徵引的

《跳舞的熊》一書,其問題脈絡雖與盧梭所關切者並不相同,卻因關切到不同人 類生存境況之過渡的問題,使得兩者有著意外的相似之處。肩扛公共啟蒙及社群 福祉之責的英雄,是否真的已經退出了當代民主政治的舞台?

根據盧梭一貫的人性思考,筆者認為,立法家是將人類自我完善的能力發揮 至最頂尖者,這樣的能力只會因為時代的變化而展現出驚人的適應性,而不會因 之有所減損甚至消亡,而這也是盧梭不將傳統的四基德:正義、節制、勇氣與智 慧視為英雄的德行的緣故,因為自我完善是一種適應環境從而克服環境的人類之 殊能,無法以任何特定的目標或環境全盤加以箝制,也就無法以目的論式的德行 或歷史觀加以束縛,如果盧梭筆下的歷史奠基於人類不斷藉由自我完善滿足各種 慾望,那麼一個將自我完善之能發揮至淋漓盡致者──英雄,即是最大程度地滿 足他人的慾望,並在特殊的處境裡,為了此一目標之故,而拋棄過往被常人或哲 人所珍視的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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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毅(fortitude)因而是英雄主義特有的德行,而我從一個偉人的反省 而得的另一個無可辯駁的論點也是如此。「其他的德行」,培根說:「可 以把我們從邪惡的統治下解放出來,但只有剛毅才能保證我們不受命運 的宰制。」的確,哪一種品德不需要一定的環境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

在暴君統治之下,崇尚正義有什麼用?遇到了瘋子,你的行為無論多麼 謹慎也不行;在艱難時期,得用得著講節制嗎?一切大事件,無論是順 利或是災禍之事,都能使心靈堅強的人得到光榮,給他帶來榮耀。

(Rousseau 1997a, 316)

這個段落,是盧梭區分真英雄、假英雄、公民、政治家與哲學家的德行時,

所做出的最終結論。他認為,公民致力追求的德行是正義(justice)30,哲學家是 謙遜(modest),政治家是節制(temperance),假英雄則是武勇(martial prowess, valor),這些德行一但失去了剛毅(盧梭有時替換為靈魂的力量)的基礎,那麼 就易於淪為讀者在《第一論述》中所看見的,文明人為了取悅他人的目的,學習 各種矯飾虛偽的高尚舉止,但卻並非由靈魂散發出來的力量:「在我們的倫理風 俗中盛行一個卑鄙又虛假的一致性,使得所有的心靈好像都被丟放在同一個模子 裡。」(Rousseau 1997a, 8)而所謂靈魂散發出來的力量,亦可於《第一論述》中 盧梭所做出的比喻來加以理解:

服飾上的華麗,可以表明一個富有的人。服飾上的優雅,可以表明一 個有品味的人。而健康且強壯的人,則可以用其他的標誌來識別;如 同在一個勞動者的樸素服裝,而非朝臣的金縷衣中,我們才能找到身

30 關於公民以正義作為德行,可見盧梭《山中書簡》:

公民最關心的第一件事是公平,都希望各種條件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正義」兩字 的涵義就是這種平等。公民希望事事有法可依,所有的法律都得到遵守。在人民當中,

每一個人都知道,如果有人是例外,可以不遵守法律,那對每一個人都是不利的。因 此,大家都害怕這種例外之人,對例外之人感到害怕的,都是熱愛法律的公民。

(Rousseau 2001,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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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力量與生氣。而對於代表靈魂力量與生氣的德行而言,服飾是不 相干的。(Rousseau 1997a, 7-8)

真正的英雄,並不仰賴強大的武器或神力,任何人浸泡過冥河都能成為驍勇 善戰的阿基里斯(

Achilles

),而是在沒有任何物質與精神奧援下,仍然能夠展現 出各種適合環境的德行,此等靈魂的力量產生一種強大的自我認識與自我改造的 能耐,而未因浸染於奴役的環境當中而受限,可說是盧梭自我完善之能力的最極 致的展現。另一方面,假英雄固然有各種偉大的征戰功業,卻並不一定能夠裨益 於他人,甚至假借人民利益之名,反過來奴役人民,例如克倫威爾(Cromwells)

正是因為這種武勇的不知道稱不稱得上德行的品質,因而企圖傷害他的祖國

(Rousseau 1997a, 309)。這意味著,英雄並不是沒有任何目標,因為其目標就是 使自身最大程度的裨益於他人,而裨益之所在即是盧梭一再強調的公共啟蒙,也 就是將一群奴役的人民形塑為得以自由表達自主意志的公民。公共啟蒙的目標並 非不擇手段,真英雄的與假英雄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之所以割棄既存的道德,

是為了一群人來日的幸福,並能夠使之認識幸福,從而自己判斷何謂幸福;然而 後者卻無以洞悉來日的發展,反倒因為自身狂嘯的巨能而摧毀了人類的共同生活,

凌駕於他人自我判斷幸福的自主性。

據此,前述所謂的「強迫」理性,是以《社會契約論》所設下的規範視之的,

正因為英雄的判斷與行動,在於將自己超凡的洞察,以說服的方式使人民接受其 自身的理性,而此一理性並非是深陷於文明社會的人民所能夠自行獲得的,而必 須仰賴一具備超越因果律之靈魂力量者所賦予,此點可從蕭高彥(2013, 206)的 見解中獲得更確切的說明:「真正偉大的立法家是具有『靈魂之力量』的『偉大 靈魂』,其所產生的能動性,乃足以在現實世界中成為政治創新之源頭的真實天 才,而此種能力超越了自然秩序的因果律則,足以被稱為一種奇蹟。」蕭高彥「超 越因果律則」一語,筆者認為,乃是奠基於盧梭對於歷史發展的悲觀態度所致,

正因為奴役的文明人難以超越歷史奠定的奴役循環,因此必須借助創造性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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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方有可能突破歷史重圍。

此處盧梭若昭若顯地指出立法家的超凡之處,正是在能夠在歷史循環當中率 先洞悉人類處境之侷限者,而且能夠將自己獻身於政治社群之中,不斷地藉由彰 顯偉大的靈魂力量,以提供人民自我更新,喚起激情的「視覺性」語言。基於此 點,盧梭自己所提出的強迫理性或強迫自由,並非奠基於非物理暴力或是社會關 係的宰制,之所以是強迫,是因為立法家並非凌駕時空的神祇,而必須身處於歷 史嬗替的循環當中,一旦歷史進入了人民必須自己判斷卻無法自行判斷,或是個 殊意志自居為普遍意志而拒絕共同的民主表達的處境時,英雄/立法家便必須以 位於歷史時空當中的「預見」之能,以使政治社群得以存續,而基於盧梭自己提 出的政治權利原則,此一能力不能不說是一種強迫,因為他必須率先為人民做出 判斷,悖逆了社會契約論的起點:人民自主的選擇。然而此一判斷的實踐過程卻 是一種教化性的力量(蕭高彥 2013. 205-206),將物理與社會結構的暴力轉化為 說服性的語言:「在成員無意識的狀態下,創造出其自主行動」(蕭高彥 2013, 206)。

值得注意的是,蕭高彥還另外指出,普遍意志無法對未來的活動自我設限,

而無法保證政治共同體在歷史當中的永續存在,因此,立法家必須運用預見政治 社群的過去與未來,來維繫社會契約的不確定性。然而,如筆者於第二章所提及 的,普遍意志並未外於時空流變當中,而作為排他的獨立時刻,正由於盧梭指出 主權無法自我設限之特性,人民因而方能有繼承與修正不同時空背景下的普遍意 志的可能性,而筆者雖同意蕭高彥對於立法家預見之職能的強調,但並不認為此 一能力乃是為了補足普遍意志欠缺未來之洞見的特性,立法家的預先判斷,乃為 了接合奴役過渡到自由之間的人民,在認知、能力上的斷裂,針對的對象是「陷 於奴役文明的人民」或是「缺乏能力認知與辨識幸福的人民」,而非普遍意志的 自我限制。換言之,立法家並非是因為社會契約論本身出現弊病而誕生,而是由 於實際政治生活當中的人民,無法輕易地認識並具備動機追求社會契約論所推衍 的權利原則之故。

因此,盧梭雖在《社會契約論》中的書寫順序,將立法家的相關篇章置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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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原則之後,但倘若以盧梭自《第一論述》《第二論述》以降的文本閱讀,理解 了盧梭理解歷史的觀點後,吾人將發現立法家的篇章,應置於社會契約之前來加 以閱讀。人性歷史在他的書寫當中,往往是由人類邁向慘境的慾望所驅動的,《社 會契約論》是在正視過往的社會關係中,提供一未來可能的政治制度;而立法家 則是在既定的過往與可能的未來的歷史過渡中,在當下以做出判斷以調和兩者的 角色,直到一群人民能夠認識與追尋公共幸福為止。

的確,吾人經常基於20 世紀的政治發展,質疑盧梭所描繪的立法家乃是使

的確,吾人經常基於20 世紀的政治發展,質疑盧梭所描繪的立法家乃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