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盧梭的歷史
第一節 盧梭與日內瓦
3. 盧梭論日內瓦政府與人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7
支配的文明人,而盧梭於《山中書簡》所述,無非是說,日內瓦正深陷於此一奴 役的文明境地。可以說,盧梭透過社會契約論的書寫,意有所指的批判日內瓦小 議會的僭越行為,並為公民與中產階級再次確立了其與政府相抗的正當性。如此,
方能從盧梭評析日內瓦的自由情況的段落,看出其中饒富深意的口吻:
有一些好心人對你們說:在世界各國的人民中,只有你們最自由;而另 外一些好心人又對你說:你們生活在最痛苦的奴役情況中。你問我哪一 個說法對?先生,他們說得都對,都說得有道理,只不過著眼點不同罷 了。有一個很簡單的辦法使這兩種說法調和一致。再也沒有什麼人是像 你們在法律治理下那麼自由了,然而,也再也沒有什麼人是像你們在當 前的情況下這麼受到奴役了。(Rousseau 2001, 237)
據此,盧梭於《社會契約論》所述的自由、「如以往一般自由」,顯然並不是 純粹自然狀態下的野蠻人的自由,而是意有所指地結合了日內瓦對於宗教和政治 的統一之觀念,亦即人民作為主權者與國家整體,透過大議會以審議法案的政治 自由,因為對日內瓦人而言,「恢復自由」是恢復過往的日內瓦大議會的權利,
吾人將可於下文看見,盧梭如何透過日內瓦的歷史陳跡,以及社會契約論的權利 原則為日內瓦人民的主張辯護。
3. 盧梭論日內瓦政府與人民
一直到1740 年,小議會與日內瓦人民的爭執始終未能消止。日內瓦人民雖 於1734 年向第一執政官(First syndic)提出《請願書》(représentation),內文除 了表達浮濫徵稅的不滿之外,還包括政府濫用公共稅收,如耗費鉅資的防禦工事 等計畫的異議,並指出「日內瓦人民是自由和具有主權的」、「生來是自由的」, 如果無法定期召開集會,則將淪為一群「奴隸」(Rosenblatt 1997, 132)。儘管日 內瓦人民要求於大議會立法及選舉首長的權利,是一種恢復過往而非全新的概念
‧
(Rosenblatt 1997, 132),在雙方對彼此不信任的狀態下,仍爆發了數次武裝的抗 爭事件,最終政府於1737 年引入法國、伯恩(Berne)與蘇黎世(Zurich)等國 介入調停,在長達六個月的協商後,由大議會接受了一部《調停法》(Mediation), 儘管其中詳列了主權者與政府各自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大部分的內文,卻是 以保障小議會之權利為優先,如第六條「未事先由兩百人議會審議與同意之前,
沒有任何事項可以被提交於大議會。」(Rosenblatt 1997, 149)
這份《調停法》,一直待到1762 年盧梭的《愛彌兒》與《社會契約論》遭到 日內瓦當局焚毀,並在境內被下達通緝令後,才又引發後續一系列的爭端。日內 瓦的公民與中產階級為此事派遣代表團,依據《調停法》第八條的內容35,向小 議會遞交請願書,主張必須將盧梭一案置於大議會中討論,並依照法定程序加以 審理。然而,小議會運用手中的否決權(negative right),以及《調停法》第六條 的敘述,無睹於此一請願。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9
點,一方面密切關係到盧梭如何在歷史時局中,理解日內瓦政府與主權的關係,
另一方面則攸關盧梭如何看待日內瓦人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態度。筆者將於下文爬 梳上述兩點,以具體事例補足前述第二與第三章的論述。
盧梭首先盛讚《調停法》是共和國的救星,因為其用意良好,也在日內瓦陷 入險境當中,協商出了公允和明智的條文。然而,盧梭緊接著指出「調停者們也 人,是人就可能欺騙自己,但他們並未存心欺騙,他們也想處事公正」(Rousseau 2001, 256),並指出其由於並不了解日內瓦的政治體制,使得小議會能夠憑藉部 分條文,而使得調停的美意轉變為壓抑人民政治參與的託辭:
先生,你先看第一條規定:只有小議會召開的大議會才是正當的;再看 第二條,沒有小議會的同意,就不能提出任何議案;單單這兩條,就足 以使大議會完全處於從屬地位。這難道不是真的嗎?還有第三條:在規 定事務的能力方面,儘管大議會享有最高的權利,但卻窒礙難行,因為 不經小議會的同意,他就不能行使,如此一來,所謂規定事務的能力,
豈不成了世上最冗贅的空話了嗎?雖然不限制擁有最高權利的大議會 的權力,但並不使它在事實上不聽從於小議會。這樣就避免了一個矛盾:
這充分證明調停者們因不深入了解你們國家的政治體制(constitution), 所以才訂立了這些其本身不僅無用,而且在目的方面自相矛盾的條文。
(Rousseau 2001, 258,括號英譯為筆者所加)
盧梭的意思無非是說,調停者看似規定了在哪些事務上,小議會必須召開大 議會方能作成立法,然而,這些條文卻反過來使得小議會限制了大議會的召開,
使得《調停法》原先確立大議會作為主權者的目的,產生了自相矛盾的困局
(Rousseau 2001, 258)。盧梭戳破此一矛盾的作法,乃是重提小議會拒絕日內瓦
毀的命運。這是件與自由相關的事,正如同大量的美味食物或豐富的酒,如果牠們成 為飲食習慣的一部分,則可以滋養與強壯體格,但如果身體完全不適應時,它們將壓 迫、破壞、沉醉並產生脆弱和纖細的體質。(Rousseau 1997a, 1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0
人民的請願一事,以論證主權者的權利,並非法定權利下的產物:
哪一個國家的政府,無論它是多麼專制的政府,它底下的公民並不具有 就它相信對國家有益的事,向君主或首長提交諫書的權利?如果一個國 家真的公布一條賦予臣民有提交諫書之權利的法律,那豈不令人嘲弄?
這種事,不曾發生在一個專制國家,如今竟發生在一個共和國,發生在 一個民主制國家,他們竟公然說什麼允許公民,允許主權者的成員有向 執政者行使這種在專制國家中,連最卑賤的奴隸也可行使的權利。
緊接著盧梭將這項「最卑賤的奴隸也可行使的權利」,與其《社會契約論》
的主權論述連結在一起,因為一旦承認小議會具有拒絕人民請願的權利,那就 意味著經由人民授權的小議會才是主權的根源,而這也是日內瓦共和國曾一度 經歷過的歷史:
在你們這樣的國家裡,主權是由人民掌握的。立法者雖然不經常露面,
但始終是存在的。他們(主權)指能夠在大議會召開之時聚集在一起並 真誠地表達意見;而在大議會閉會之後,他們並不因此就完全消亡。他 們雖然分散在各處,但並沒有死亡;他們雖然不能以法律的名義發言,
但可以監督法律的執行者。這既是他們的一項權利,也是他們的一項義 務,在任何時候都是不能被剝奪的。無論是一位公民或一位中產者提交 的《請願書》,還是幾位公民或幾位中產者聯合提交的《請願書》,都是 他們就他們的職責範圍內的事情發表的看法。關於《請願書》清晰且必 要的意義,在 1707 年公布的法律的第五條中已經講得很清楚的。
(Rousseau 2001, 263,括號內文為筆者所加)
這項人民針對公共事務,向政府請願的異議權,對盧梭而言,是人民透過集 會行使主權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一如《社會契約論》所述,乃是人類建立社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1
發展出自由意志以來,與物理強力相對的權利。盧梭此處並非是以真空的抽象理 論以套用在日內瓦政局上,而是藉由小議會否決異議權的歷史事件,以提出人民 通過集會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需經過法律規定,而作為主權根源的職能。盧梭在 為日內瓦主權者辯護的過程中,一方面結合了前述日內瓦過往的共和國歷史,即 Fatio 與 Léger 皆主張過的,恢復大議會於宗教改革前後的審議權利,亦即再次確 認了日內瓦對於大議會做為主權之根源的歷史傳統,另一方面,盧梭在此雖未明 確提及,然而從前面幾章的爬梳可以發現,他正透過《第二論述》所描繪的人性 發展史,以及日內瓦「人生而自由」的觀念,提出有別於現代自然法學家的權利 原則,並藉此批評小議會以及一再藉由《調停法》與否決權壓抑大議會的論述。
更具體地說,盧梭的政治思想並非一套純粹的概念推演,而是自回應歷史時空的 諸種變局裡,所抽繹而出的產物。
另一項重要且必須爬梳的爭點,則是日內瓦當局往往透過貶抑人民自治的能 力,以及《鄉間書簡》的作者Tronchin 藉貶斥羅馬保民官導制羅馬政治混亂不堪 的歷史(Rousseau 2001, 291-292),以重申政府享有否決人民請願之權的正當性。
為了為日內瓦人民的特性辯護,盧梭指出,日內瓦人民並不樂於參與政事,亦非 小議會所認定的一群試圖篡奪政權的顛覆者,以此為發表異議的日內瓦人辯護:
古代的人已不再是我們現代人的模型;現代人在各方面都與古代的人大 不相同;尤其是你們日內瓦人,千萬要站穩你們的立場,切不可去追求 他向你們敘述的高尚的目標,因為那些高尚的目標,是他們用來掩飾他 為你們挖掘的深淵之用的。你們既不是羅馬人,也不是斯巴達人,更不 是雅典人。把這些與你們毫不沾邊的響亮的名稱扔到一邊去吧。你們是 商人、工匠和中產階級;你們成天忙碌奔波的,是你們個人的利益、工 作與生計;對你們來說,自由也不過只是為了沒有阻礙地取得這些利益,
並平平安安地擁有這些利益的手段。(Rousseau 2001, 292-29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2
盧梭說出這段話的用意,某種程度上是對日內瓦人過往放任小議會恣意擴 權的歷史感到遺憾(Rousseau 2001, 293),但另一方面,也是對既存的日內瓦人 民的組成現狀,提出一事實觀察。正因為日內瓦人並非過去的那些古代人民,
盧梭說出這段話的用意,某種程度上是對日內瓦人過往放任小議會恣意擴 權的歷史感到遺憾(Rousseau 2001, 293),但另一方面,也是對既存的日內瓦人 民的組成現狀,提出一事實觀察。正因為日內瓦人並非過去的那些古代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