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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章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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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社會。它們的唯一用處是充當現代社會的鏡子,讓人可以從中看到現 代社會有多可憎恨,從而起而改革之。人類是無法走回頭路的──這是 盧梭始終強調這一點,雖然他早期作品大概沒有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

(Gay 2008, 620)

儘管人類受限於自然和自己所創造的歷史,如果能搭配妥善的對未來的預見,

則人類不平等的社會處境,也可能可以通過自我完善的繼續發展而有所改變。尤 其,在人們無法恢復純粹自然狀態的前提下(Rousseau 1997a, 161),盧梭書寫人 類的現代文明史,並不是力圖恢復自然狀態,反而是要人們正視過去到現在所累 積起來的文明弊病,以社會契約論和立法家作為解方。後續章節將詳述盧梭對於 文明的病根,以及其提出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 章節安排

同樣以盧梭的自然之善作為其「融貫體系」以詮釋盧梭的Melzer(1990),

曾指出四種盧梭文本中理解「自然」的可能途徑:自省的(introspective)、心理 的(psychological)、歷史的(historical)和社會的(social),並指出第一種和第 二種理解的方式,無助於理解自然之善的正面論述(positive argument)10,而偏 重後兩種以人之本性之外、非自然的、人性邪惡的源頭的方式,來闡述人之本性 並以此鋪展他的思想體系。

乍看之下筆者和 Melzer 的做法似乎有些相似,然而,筆者所關懷者並非僅 僅在於盧梭是否有所謂的融貫的思想體系,而是在預設盧梭思想內部的一致性的 基礎上,理解盧梭如何解決人性的發展歷程,對於人類自身所產生惡果。筆者的

10 自省的理解途徑乃基於盧梭對於文明人意見的批判,從而轉向個人的內在世界探詢真實的自 然本性,而心理的途徑則從人類自然本性中的自愛,指出人類生活並非目的論式的,自我保存即 是帶來人類自足的、幸福的自然衝動。然而兩者雖提供了人之本性正向(價值上)且正面(內容 上)的論述,然而前者的問題在於,盧梭的自省會不會只是出於一種對人性的虛幻期待?(Melzer 1990, 35)而後者則顯然缺乏說服力,例如幼兒出生時所具備的分離焦慮,在盧梭的文本中卻以 統一、自足的個體呈現(Melzer 199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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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大致如下述兩點:1. 通過盧梭生存時代的日內瓦和歐洲政局的關係,以實際 的歷史理解盧梭的思想內容;2. 以盧梭自己宣稱的思想體系,以歷史在人之本性 上的斲喪,重新探究盧梭對於現代文明的診斷和改革方案。這樣的作法雖不新奇,

然而在盧梭思想的探究上卻是重要的。如第一節所述,盧梭《第二論述》的〈獻 詞〉以及其署名「日內瓦公民」的舉動,在在顯示出盧梭對於日內瓦的關切,就 筆者按有限的能力理解,學界對於這兩者之間的關聯系之著墨,比起關注盧梭文 本的理論一致性,要少上許多。另一方面,誠如 Melzer 所言,盧梭對於歷史產 生的影響,往往使得盧梭本身的思想遭到誤解(Melzer 1990, 2)。因此,本文的 要務,在於重返盧梭晚年所強調的思想體系:「但是人之本性不會逆轉,人一但 遠離了天真和平等的時代,就永遠不可能復返。」在這樣的理解基礎下,筆者的 意圖在於試圖將「自然使人幸福而善良,而社會使人墮落而痛苦」這句話,放入 盧梭自己對於人性歷史的批判中加以理解。如此,吾人可以發現,盧梭並非純粹 地謳歌自然,或是將人性壓縮成某一種理想的模型,而是提出人類必然要在歷史 當中進行自我改造的基本事實。

這樣的「歷史」詮釋途徑,一方面能在自然與歷史區分之中,更清晰地理解 盧梭所宣稱的融貫體系;另一方面,亦能將盧梭看似斷裂的文本(如強調人類並 無固有社會性的《第二論述》以及要人類放棄自然自由的《社會契約論》),以盧 梭的自己的人性描述加以銜接。例如,諸多詮釋者所提出盧梭的理論建構難題:

社會契約簽訂前,盧梭已經預設了自然人成為契約簽訂之後才結合而致的道德共 同體。然而,就盧梭《第二論述》後半的描述看來,人類早已經歷過許多強者運 用社會結構與弱者簽訂「假契約」的文明發展。據此,《社會契約論》自我預設 的概念建構問題,是詮釋者試圖對盧梭文本的系統性理解所衍生的問題,而並不 存在盧梭本人一開始的思考脈絡。

在本文第一章鋪墊完盧梭對於人類歷史發展的基本看法後,第二章的標題則 是:「面對歷史I:社會契約論」。本章共分二節,第一節筆者將接續第一章的描 述,鋪陳盧梭描述人類如何由於文明發展,而帶來人們相互奴役、欺騙、猜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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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況,從而使強者利用社會特有的人性,欺騙弱者簽訂「假社會契約」,最終導 致了人人相互為戰,形成一種重回殘酷的平等的「新自然狀態」的歷史循環。此 時的文明人的人性,可以說是一種在社會當中仍然以自然人的自我理解生活的

「雙面人」。

第二節則是盧梭為了面對歷史上出現過的假契約,而提出社會契約論以回應 之,亦即通過社會契約正當化(legitimize)第一節的社會關係,如經濟促成道德 上的不平等、私人利益相互為戰的霍布斯處境、人們所喪失的獨立性等等,並在 此說明盧梭如何通過普遍意志(general will)建立一個新的政治社會型態,以取 代過往的奴役社會,並以盧梭的歷史觀,回應眾多詮釋者所提出的問題:盧梭已 經預設了自然狀態中的雜眾,已然在社會契約簽訂前,率先成為了契約簽訂之後 才結合的道德共同體,而產生自我預設的問題。這個問題,固然是盧梭的理論困 境,但在筆者通過前述對於盧梭的人性歷史的爬梳之下,盧梭所提出的社會契約,

應當放在現代人性發展的過程中加以理解:人類歷史的發展中,已存在許多不平 等的契約,盧梭所提出的社會契約,是寫給在假契約之下的文明人,或是其他已 經處於社會狀態的各種民族,早已曾有過某種政府體制、法律(非盧梭社會契約 論中的法律)和共享的倫理風俗。最後,則是提出普遍意志的兩種特性:共同性 與時間性,以釐清盧梭為什麼認為人能夠通過「共同的大我」的公共人格,以克 服雙面人的自我矛盾,又能夠提供人民不斷重新自我認識,隨著歷史發展重塑社 群的可能性。

第三章則是:「面對歷史II:立法家」。本章則分作二節,第一節的重點聚焦 在立法家的必要性,出於文明社會中的人民,無法自奴役境況中理解自由的觀念,

而必須有一公共啟蒙的角色,在不違反社會契約所述的政治權利原則的前提下,

以說服而非強力、學院語言以引導人民。第二節則從〈論英雄最該具備的美德〉

(What is the virtue a Hero Most needs, 下文簡稱為〈論英雄〉)的英雄與《社會契 約論》立法家的關係,並指出立法家與英雄主要的美德,是必須能夠面對歷史不 斷襲來的挑戰,而這樣的美德即是剛毅(fortitude),而與假英雄的武勇(V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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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不同,第二節準備指出立法家的作用,是為了回應了第二章談到經歷過假契 約的人們,很可能受到文明所發展的歷史影響,進而選擇放棄上帝賦予人類的自 由,或是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普遍意志之上,此時立法家將介入過往的歷史,從而 能夠憑藉「預見」的能力,而改造輿論、風俗,使人民的意見更能夠接近普遍意 志而改造人性,指引人們做出更接近普遍意志的判斷。

第四章則是:「盧梭的歷史」。本章欲通過以盧梭本人面對歷史的方案,作為 其政治思想的一種可能,以及以立法家作為詮釋盧梭思想的一種方式,共分作二 節:第一節則以《山中書簡》(Letters written from the mountain)說明日內瓦的經 驗如何影響盧梭所欲擘劃的政體;第二節則說明盧梭透過制定波蘭與柯西嘉憲法,

扮演引導、創建的立法家角色,而這樣的角色,正是盧梭自身面對其歷史時代的 方式,同時,也釐清了盧梭自《第二論述》始,便有意扮演日內瓦人民的立法家,

以提供其清晰的抵抗論述。

第五章為本文結論。共分兩節。第一節整理回溯筆者從四個章節的爬梳,並 提出本文論述有限之處。第二節則說明本文可能探索的未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