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現有國內外家暴相對人相關統計數字及服務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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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有國內外家暴相對人相關統計數字及服務內涵
一、 我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青少年相對人統計數字
依家暴法第50條之規定,醫院、社工、臨床心裡、教育、保育、警察等執行 家暴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暴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然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公佈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統計數 字,研究者依據家庭暴力相對人年齡統計數字,將2008年至2012年6月30日止,家 庭暴力未滿18歲之青少年相對人人數整理如表二。
由表二可知,研究者將統計資料中相對人年齡不詳者扣除,以未滿18歲之未 成年相對人與已滿18歲之成年相對人進行比例比較可知,在2008年家庭暴力事件 未滿18歲之相對人共767人,佔總比例1.4%;2009年共854人,佔總比例同為1.4%;
2010年共1192人,佔總比例1.7%;2011年共1680人,佔總比例2.5%;2012年截至 6月30日止已達共1151人,佔總比例3.1%。由表可知,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相 對人總人數並未逐年增加,但未滿18歲之相對人人數卻逐年增加,其中又以12至 17歲之青少年相對人佔最大宗,也就是就讀國中及高中階段之青少年成為家庭暴 力事件之相對人比例,在未成年相對人數之比例相對高。雖青少年相對人佔總人 數比例低,但若逐年檢視是高比例成長的,青少年相對人之家暴問題亦應為家庭 暴力防治工作中重要之處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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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08年至2013年統計資料
二、 我國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方案內涵
1. 各地方政府受法院囑託辦理之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 (1)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發展脈絡
我國立法院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88 年 6 月 4 日 全部條文正式生效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第五及第七條之第一項內政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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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職掌中分別訂有第五款:「協調被 害人保護計畫及相對人處遇計畫」。第八條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訂有第四款「相對人追蹤輔導之轉介」及第五款「被害人 與相對人身心治療之轉介」且必要者,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一款或數款 之通常保護令,其中第十二款之第十款為「命相對人完成相對人處遇計畫:戒 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它治療輔導」。以上是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 計畫之法源。
林明傑(2001)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其犯罪行為可包含婚姻暴力、兒 童虐待、老人虐待等家庭成員間之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而家庭暴力相對人經 由各地方法院裁定需接受相對人處遇計畫者,則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安排接 受治療處遇。然接受治療者以婚姻暴力相對人為處遇計畫之主要對象。
(2)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內涵
我國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一年後正式實 行,除了將家庭暴力犯罪化,同時納入對相對人的治療,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十款規定:「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 治療、輔導」,其目的係運用一些治療與輔導教育的模式來解決家庭暴力相對人 的暴力行為,期待有效的暴力改變方案能達到終止家庭暴力的目標,也確立精 神醫療體系進入家庭暴力處遇之法源依據。而家暴加害人處遇方案自 2001 年 2 月衛生署訂定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中第二條明訂加害人處遇 為戒癮處遇、精神處遇、心理輔導與其他處遇與輔導,我國各地方法院開始與 衛生署合作,並選定各地執行機構(醫院),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若被 害人申請處遇計畫,法院將囑託各地執行機構進行審前鑑定,再經由法院核發 的保護令中裁定相對人處遇計畫者,則發函至各地方受委託之執行機構進行相 關處遇治療,而精神醫療體系則為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主要執行單位,處 遇執行流程圖如下圖所示(引自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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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流程圖
資料來源: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為例
(3) 執行現況
台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最早可說於 1999 年,國軍北投醫院開始受台北市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委託,開始執行至今。目前加害人處遇模式已有相當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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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迄今已有多個處遇團隊加入輔導家暴加害人行列(潘淑滿,2007),並持續 針對法院所裁決須接受上述處遇輔導的加害人進行十八周認知教育輔導、十二周 戒癮處遇、合併認知教育輔導與戒癮處遇之三十周的處遇輔導。台灣各地則有許 多處遇團隊因法律授權開始與家暴加害人長期互動,期間更有多個團隊經臨床實 務的運作與研究搭配,發展出各團隊試用的處遇方案內容。目前台灣的處遇模式 中發展較完整與成熟的處遇模式包含下列七個(王佩玲、黃志中,2005):
i. 高雄市認知教育團體
ii. 台北市家庭安全認知教育團體 iii. 高雄縣慈惠醫院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iv. 溝通分析學派取向的團體治療模式 v. 國軍北投醫院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vi. 嘉南療養院認知教育與情緒支持團體 vii. 新竹縣市認知教育團體
其中這些處遇模式中課程多元化,核心主題可分為認知行為改變技術、權力控 制議題、情緒疏導、暴力責任探討、家暴法律課程、溝通技巧、自我肯定訓練、親 密關係處理,由核心主題可知台灣加害人處遇方案大多採用認知行為取向處遇模 式,此模式大致結合了女性主義倡導之權控議題教育模式及個人心理層面之認知行 為取向模式為主,加上情緒疏導、看待暴力責任、教育正向的親密關係、家暴法律 課程、自我肯定訓練等內容;目的則是預期達到預防再犯、防止加害人物質濫用、
健全家庭互動模式、重視加害者正向經驗、維持團體同儕支持、促進加害人再社會 化等訴求。
(4)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林世棋、陳筱萍、孫鳳卿、周煌智(2007)針對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 執行現況研究,是以郵寄自行設計經專家效度檢驗之問卷,針對目前台灣 63 家執行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之機構進行調查,於台灣精神醫學期刊所發表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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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顯示,我國目前處遇計畫大多由機構內精神醫療人員執行,其中 95%的業務 承辦人均具有精神科資歷,執行人員主要為社工師、醫師與心理師。近九成的 執行機構都有標準作業流程與配置相當之治療室供治療時使用。約有六成機構 之相對人報到率達 75%以上,57.1%的機構處遇之相對人流失率在 25%以下,
而有八成的機構可達 50%以上之完成率。然目前我國執行處遇計畫之困境主要 出現在個案部分,包括相對人否認與防衛的態度、無法繳交治療費、出席狀況 差、不遵守治療規定與沉默不說話;以及工作人員部分,包括人力不足、意願 不高、增加工作負擔與訓練不足。
由上述內容可了解到國內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率、參與率等整體計畫 執行之背景分析,而王茲繐(2008)之研究則進一步針對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內 涵成效進行說明。因相對人處遇方案隨各地各機構及各處遇人員產生不同形式 及樣貌處遇方案,期間沒有一定標準化的方案,也因此處遇成效,不能以通稱 來稱呼「加害人處遇成效」,而應以「加害人…的方案處遇成效」較為適切。茲 以各地區方案的處遇成效,略說如下(引自陳怡青等人,2012):
I. 以再犯預防以及現實療法為取向的認知行為療法:完成處遇與未參加者兩組 前後的的肢體暴力皆顯著減少。同居者的危險程度比分居者與失聯者低,而 同居者所遭受的精神或身體暴力皆比失聯者低。
II. 台北縣(新北市)家庭安全認知教育:在態度、認知、語言方面有顯著進步,
而且加害人與配偶的相處也不再有肢體暴力。
III. 高雄縣慈惠醫院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有近六成(58%)完成處遇計畫,一成
中斷(11%),一成拒絕接受(11%),二成是逾期無法完成。尤其經驗發現該縣 中斷處遇者僅約一成。
IV. 溝通分析學派取向得團體治療模式(台中、屏東):在參與度、個人功能、暴 力控制、問題解決與兩性平權五個向度,在前後測上均有顯著差異,確實有 助於改善加害人暴力認知與行為。
V. 國軍北投醫院-整合性別平等與人本學派之輔導教育模式:在非暴力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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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處遇均有效改善。
VI. 嘉南療養院-認知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團體組加害人的認罪傾向增加,對照 組認罪傾向無改變,情緒方面,兩組更為負面。團體的過程確實可以使加害 人獲得支持,在團體中也有學習模仿的對象,可達到團體欲提供教育與支持 的目的。
若從前述的處遇成效情形進一步討論,可知處遇成效將因著不同處遇方 案及運用之理論基礎有所不同,甚至會因為加害人本身的因素、處遇人原本 身的面向及背景、受害者面對加害人的態度等,皆有可能影響處遇方案的成 效。
(5)處遇工作者的挑戰
國內最普遍的相對人處遇團體的理論依據大都結合女性主義及認知行為 治療模式為主,再視模式之不同,結合現實治療、溝通分析、家庭動力、衝突 理論、再犯預防等模式,以多元的綜融處遇型態進行。劉淑瓊(2006)指出國內 多數處遇團體的帶領者女性多於男性,在男性成員且帶有權控議題的團體中,
女性團體帶領者常在處理性別平等與兩性尊重上較缺乏說服力,同時也承受過 多的投射與挑戰。又處遇團體帶領者多數為心理師、諮商師及社工師,其中有
女性團體帶領者常在處理性別平等與兩性尊重上較缺乏說服力,同時也承受過 多的投射與挑戰。又處遇團體帶領者多數為心理師、諮商師及社工師,其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