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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優勢觀點為基礎之團體於青少年家暴相對人之 適用性與成效:親子關係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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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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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治. 政 運用優勢觀點為基礎之團體於青少年家暴相對人之 大. 立. ‧ 國. 學. 適用性與成效:親子關係之探討. An applicability and efficiency study of a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 approaching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A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y. n. al. er. io. sit. Nat. review.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宋麗玉 博士 研究生:徐筱茜.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1. 月.

(2) 謝. 誌. 這本論文的完成最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宋麗玉老師,感謝老師一路上的 相伴與指導,從我還是小社工開始,老師的督導就帶給我無限能量,因著老師決 定報考政大社工所,不愛唸書的我從不相信自己可以考上如此優秀的學府,是宋 麗玉老師給我這般無比的信心;研究所爆肝唸書生活苦中帶甘,謝謝老師在我最 疲累時給我鼓勵, 謝謝您這一路等待、相信與陪伴,讓我堅持下去!另外感謝口 試委員施教裕老師、闕漢中老師給予我精闢的建議,讓我在研究的路程中得到許 多啟發與收穫,是您們的相信陪著我一同成就了這本論文,謝謝您們。 我還要感謝我的家人與朋友,謝謝爸媽的栽培與相信,在冗長的求學時期沒. 政 治 大. 有給予我壓力,默默地支持著我,謝謝你們以我為榮,是你們讓我有前進的目標, 我會持續的讓你們感到驕傲。也謝謝我的好友一路相伴,美甄、可依、韻喬,是. 立. 你們的專業與激勵陪著我一同成就了這本論文,謝謝你們。. ‧ 國. 學. 我更要感謝我的另一伴,唸書時你陪我一起翻議 paper 一起念書、念到疲累 時你扛下所有家庭任務,寫作倦怠時你溫柔而堅定的督促我、當我壓力大到無法. ‧. 宣洩時你變成我的出氣包。研究的這條路很漫長,謝謝你全力的支持與自始至終 的陪伴,你的陪伴成就了這本論文,謝謝你。. Nat. sit. y. 我最要感謝這本論文的主角,六位青少年以及十分合拍的協同領導員小嘉,. er. io. 孩子們豐沛的生命故事凝聚了這本論文的生命力,書寫著你們的故事讓我感受到 作為一位社工人員的幸福與快樂,沒有你們、就沒有這本論文。我的伙伴小嘉,. n. al. Ch. i Un. v. 我喜歡我們一起憤怒、一起吶喊、一起滿足、一起感動,你真的很棒。孩子,你. engchi. 們的故事豐盈了這篇論文;小嘉,你的專業陪著我一同成就了這本論文,謝謝你 們。 終於完成了謝誌這一頁,準備為我的碩士論文最後一章節劃下完美的句點, 回想到過去繁重難熬的課業,腸枯思竭的論文研究生活,求學與工作雙軌的煎熬 日子,雖然苦,但值得。論文的完成見證了我生命歷程最重要的許多時刻,真心 感謝一路陪伴我的師長與親友,僅將這本論文獻給所有關心我的人,謝謝你們。. 徐筱茜 II. 謹誌. 2016.1 月.

(3) 摘. 要. 本研究以立意抽樣篩選六位未成年家暴相對人進行優勢觀點團體工作,並於 團體開始前及結束後進行訪談,期待透過優勢團體轉變青少年看待家庭、親子問 題的負向想法,並讓青少年看見自己與家庭產生正向連結之可能性,再以量表檢 測親子關係改變程度,以確認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家暴相對人之適切性。研究 者以個別訪談記錄、觀察記錄、團體紀錄及量表結果作為分析文本,並以鉅觀的 角度分析團體歷程,再以微觀的角度看見成員在團體內的個別改變,本研究整理 之結論如下: 1.. 團體成員能夠透過優勢觀點團體工作看見個人、團體及家庭優勢,而優勢觀. 政 治 大. 點團體工作能夠對團體階段發展產生正向影響。 2.. 優勢團體能夠讓未成年家暴相對人以正向積極的態度面對家庭問題,團體工. 立. 作能夠有效提升成員主觀知覺親子關係的正向感受。 以優勢觀點為處遇原則能夠帶給未成年家暴相對人處遇工作正向助益。. 4.. 優勢觀點能夠發展成為處遇未成年家暴相對人的方法,不僅可具體引導工作. ‧ 國. 學. 3.. ‧. 者發展適切的處遇模式,亦能夠突破現行實務工作者處遇上的困境 本研究再進一步針對研究結論提出實務工作上的建議,以團體工作及優勢觀. Nat. n. al. er. io. sit. y. 點團體工作兩個層面進行討論,並對未來工作發展提出策略建議。. Ch. engchi. i Un. v. 關鍵詞:優勢觀點、未成年家暴相對人、團體工作、親子關係. III.

(4) Abstract. This study conducts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with 6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by purposive sampling, interviewing subjects prior to and after the group work, in the hope of changing their negative perspective on the family and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and help them rediscover the possibility of positive connect between themselves and their families. Then the study examines the degree of improvement by quantized questionnaire so as to confirm the relevance of strengths perspective to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The researcher uses individual interviews record, observer’s record, group work record and quantized questionnaire results as. 政 治 大 changes of individual members within the group with a microcosmic angle. The 立 conclusions of the survey are listed as below: the analysis contents, analyzing group work record with macro perspective and the. ‧ 國. 學. 1. Group members see the individual strengths, group strengths and family strengths via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and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 makes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group stage.. y. Nat. 2.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can make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face family. sit. issues with a positive and active attitude. Group work effectively elevates the. er. io. positive feeling of the subjective perception of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n. al. v. 3. Using strengths perspective as the intervention principle brings forth positive. C h abusers. U n i advantages to domestic adolescent engchi. 4. Strengths perspective could be developed as the method to cope with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It not only can guides social workers develop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but also breaks through the predicament of the practical work. This study further makes suggestions on the practical work with the conclusions, discussing in terms of group work and strengths-based group work, and makes strategic suggestions on the work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Keywords: Strengths Perspective, domestic adolescent abusers, group work,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V.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6 第一節 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定義與概念內涵 ..................................................................... 6 第二節 現有國內外家暴相對人相關統計數字及服務內涵 ........................................... 13 第三節 優勢觀點相關內涵 ............................................................................................... 28. 政 治 大.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6. 立.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6. 學. ‧ 國.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38 第三節 量化研究設計與假設 ........................................................................................... 42. ‧. 第四節 質化研究方法設計 ............................................................................................... 44. Nat. sit. y. 第五節 研究工具和資料分析 ........................................................................................... 59. er. io.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65. n. a. v. l C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66 ni. hengchi U. 第一節 團體成員分析 ....................................................................................................... 66 第二節 團體歷程分析 ....................................................................................................... 83 第三節 優勢觀點運用與團體階段 ................................................................................. 114 第四節 團體成員個別於團體內的改變 ......................................................................... 121 第五節 量化資料分析 ..................................................................................................... 133. 第五章 研究討論與建議 ......................................................................141 第一節 研究討論 ............................................................................................................. 14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49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反思 ................................................................................................. 154 V.

(6) 參考文獻.................................................................................................156 一、中文部分............................................................................................................ 156 二、英文部分............................................................................................................ 15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Un. v.

(7) 圖. 次. 圖 1 行為-家庭系統型……………….……………………………………………….11 圖 2 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流圖…………….………………………………….…….16 圖 3-1 研究概念架圖…………………………………………………………….…....36 圖 3-2 研究歷程圖……………………………………………………………………37 圖 4-1 母親親子關係量表施測分數變圖…………………………………….……134 圖 4-2 父親親子關係量表施測分數變圖…………………………………………13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Un. v.

(8) 表. 次. 表 1 親子衝突義……………………………………………………………………8 表 2 我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青少年相對人統計數字….………………….…….14 表 3 團體成員背景描述表…………………………………………………….…….40 表 3-1 團體目標表……………….…………………………………….…..……..…44 表 3-2 團體設表……………….…………………………………………………….56 表 4-1 母親親子關係量表三次施測分數之總分及化………………………….....133. 政 治 大. 表 4-2 父親親子關係量表三次施測分數之總分及化……………………….……135. 立. 表 4-3 綜合比較分析表─親子關係分數變化、團體方案執行及成員個別狀況... 140.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Un. v.

(9) 附. 錄. 附錄一、親子關係量表……………………………………………………………161 附錄二、參與研究同意書…………………………………………………………16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X. i Un. v.

(10) 第一章 緒論. 一、. 研究緣起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事件之統計資料顯. 示,2012 年截至 6 月 30 日止,家庭暴力事件中青少年相對人數佔全國總相對人 人數之 3.1%,就單年度之統計數據分析,青少年相對人佔的比例少,相對在家 庭暴力防治網絡中,很難如婚姻暴力中受暴婦女之議題同樣受到社會關注,但若 分析 2010 年至 2013 年家庭暴力事件各年青少年相對人數之比例變化來看,卻發. 治 政 現青少年相對人(未滿 18 歲)佔全國總相對人數比逐年攀升,2010 年家庭暴力事 大 立 件青少年相對人佔全國總相對人數之 1.7%、2011 年佔 2.5%、2012 年佔 2.5%、 ‧ 國. 學. 2013 年已佔 3.4%。若以人口數字計算,2010 年全國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共計. ‧. 1,192 人,12 歲至 18 歲之人數為 1,072 人;2011 年全國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為 1,682. sit. y. Nat. 人,12 歲至 18 歲之人數為 1,530 人,2012 年全國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數為 2,332. io. er. 人,12 歲至 18 歲之人數則為 2,090 人,2013 年全國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為 3,603 人,12 歲至 18 歲之人數則為 3,228 人(統計數字統整如表二),由此可知歷年來在. al. n. iv n C 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中,以 12 歲至 h e18n 歲之青少年為最大宗。以往家庭暴力的發 gchi U. 生,大部分都是以伴侶夫妻間的暴力問題,或者是父母管教兒女失當的體罰或兒 童虐待為主的兒少保護議題,而社會工作主要處遇對象也是以此為主;然隨時代 變遷,親子互動從威權教養轉變為多元互動型態,現今家庭暴力型態因應社會變 遷,以及社會文化議題影響也正在轉變,依據統計數據可知,家庭暴力型態及關 係較過往更多元化。 若由內政部統計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統計數字顯示,相對人總人數並未逐年 增加,但未滿 18 歲之相對人人數卻逐年增加,其中又以 12 至 17 歲之青少年相對 人佔最大宗,亦即就讀國中及高中階段之青少年成為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比 例,在青少年相對人人數之比例相對高(如表二所示)。雖青少年相對人佔總人數 1.

(11) 比例低,但若逐年檢視人數及比例是高成長的,青少年相對人之家暴問題亦應為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重要之處遇目標,以預防青少年家庭暴力問題惡化,且目前 關注此一議題之相關實務與研究仍屬少數,研究者期待透過與青少年家暴相對人 工作以了解青少年施暴原因外,更運用優勢觀點處遇原則與青少年進行工作,進 而評估運用優勢觀點處遇青少年家暴相對人之成效,以發展未來與青少年家暴相 對人工作之優勢處遇模式。. 二、. 研究動機與目的. 政 治 大 研究者擔任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辦之 100 年家庭暴 立. (一) 研究動機. ‧ 國. 學. 力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第五區-大溪鎮家暴防治工作之實驗型社區服務方案之 專案社工人員近五年時間,曾以方案名義建構桃園縣大溪鎮社區防治網絡,. ‧. 透過會議廣泛邀請社區在地人士參與會議,以在地觀點的思維為核心,討論. sit. y. Nat. 該如何幫助家庭中發生暴力或衝突之個案,而個案來源則由網絡中的成員提. n. al. er. io. 供。在討論過程中在地人士多次提案討論青少年與家人發生衝突之問題,其. i Un. v. 中也包括由學校老師通報,關於青少年毆打父母親之涉及家庭暴力衝突情. Ch. engchi. 形,也就是下對上家庭暴力個案通報案件中青少年相對人問題。 由於現有家暴網絡資源有限,服務之內涵並無法有效因應此類相對人, 在討論過程發現處遇經常陷入困境,例如當被害人同為父母時,若申請保護 令,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仍由父母共同負責,法律相關刑責處遇效能不彰。 又若相對人為中輟生,教育體系亦未能提供輔導協助,而家庭衝突亦會歸類 為親子衝突案件,未視為家庭暴力事件處遇,後續之輔導經常歸由學校輔導 室或父母親自行管教處理,某種程度這類型的案件也成為家庭暴力事件之通 報黑數。由於親子衝突經常不被當作是家庭暴力事件,青少年之暴力行為被 視作為經常發生且不意外的行為模式,因此家中即便發生了言語攻擊、暴力 2.

(12) 摔砸物品或作勢毆打之狀況,多不被視作為家庭暴力事件。又親子之情感連 結及對家庭暴力認知的缺乏,讓受害者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去因應青少年之暴 力攻擊,在認為自己管教不彰,或以青少年進入叛逆期作為解釋暴力攻擊狀 況下,親子衝突衍生之家庭暴力事件經常不被重視。文獻顯示親子衝突的範 疇包括了言語暴力攻擊等,亦即親子衝突其實涵蓋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限制的 暴力行為中,然父母或其他工作者可能因青少年對象的特殊性及年齡刻板印 象,而將青少年對父母施暴是視作為叛逆期出現的叛逆行為,且又考量青少 年未來生涯發展多不會訴諸警察或法律程序,父母多採取與學校老師溝通或 自行勸導作為輔導手段,導致此類型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低。. 治 政 由是,若透過目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服務內涵檢視,並無法回應服務 大 立 需求,目前家暴防治網絡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以受暴婦女為核心之服務對 ‧ 國. 學. 象,而服務的核心概念則是以人身安全議題進行討論,如擬定安全計畫、申. ‧. 請保護令等安全協助。然而本研究所探討之對象特殊,青少年相對人與父母. sit. y. Nat. 親為被害人與相對人關係,在直系血親及青少年的關係脈絡下,安全計畫、. io. er. 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等相關警政、司法介入內涵回應的是安全層面議題, 然而青少年相對人與被害人關係之複雜度牽涉親職教養以及親子衝突,因為. al. n. iv n C 若僅以司法及警政介入並不能有效回應暴力問題,若能以家庭系統為概念進 hengchi U 入家庭,修復親子衝突及關係似乎更為適切,因此發展家庭暴力新的工作模 式有其必要,研究者開始思考突破過去以病理觀點或問題解決模式所發展的 處遇計畫,運用優勢觀點之核心概念及處遇原則,與青少年進行團體工作, 探究優勢觀點與未成年家暴相對人互動之成效及可能發展性。. (二) 研究目的 研究者透過前述網絡會議以及連結在地組織所通報之青少年家暴相對 人,蒐集資料並與青少年相對人進行會談以了解暴力事件之背景;在了解與 家庭發生衝突之青少年生命背景後得知,多數青少年的家庭功能不彰,在家 3.

(13) 庭關係不佳使青少年無法在家中獲得安全感及親密感,青少年對於家庭及自 我認同感到矛盾且掙扎,在未有正向的生活經驗,且未能看見家庭優勢下, 負向情緒循環使青少年與家庭衝突不斷。由於研究者本身實際參與優勢觀點 個案管理工作模式的訓練,並運用優勢觀點個案管理工作模式處遇家庭暴力 被害人,在接觸優勢觀點後,從中自我對話並反思個人工作信念及意義,相 信優勢觀點能夠處遇更多不同的案主群,包括家庭暴力青少年相對人。優勢 觀點著重於案主個人優勢,透過發掘案主個人及環境中的優勢開發,以及案 主生命正向經驗,在這樣正向互動的工作模式中不僅可以協助案主看見生命 脈絡中的正向動能,就團體記錄及個案訪談分析可知,青少年在具有問題的. 治 政 生活脈絡中仍存在的希望感及相信自己的力量。優勢觀點在於探索人們本身 大 立 所擁有的優勢,並培養人們運用資源去解決自己的問題,滿足自己的需要, ‧ 國. 學. 透過處遇工作促進人們建設性的表達內在感受及不愉悅感,幫助人們在表達. ‧. 過程中看見自己的可能性,進而建立一個更好的環境。團體工作執行過程. sit. y. Nat. 中,研究者曾以優勢為核心概念與青少年談話,談話過程中聽見了青少年的. io. er. 希望感,而這樣的希望感就是優勢觀點所強調的相信自己的能力,但研究者 並未有機會與青少年進行個案或團體工作以促進青少年正向改變之契機。然. al. n. iv n C 優勢觀點工作著重與個案共同訂定計畫並執行計畫,在執行的過程中發展潛 hengchi U 能並看重自己的優勢,為個案找到一個復元的開端,慢慢的累積正向能量回 饋到自我生命歷程中,因此研究者將藉由優勢個案工作及團體工作活動設 計,轉變青少年看待家庭問題、親子問題的負面想法,期待讓青少年看見自 己與家庭產生正向連結之可能性,並以量表檢測親子關係進行成效評估,以 確認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家暴相對人之適切性。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目的 為三:. 1.. 了解以優勢觀點處遇模式對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團體在親子關係適應之影響。. 2.. 檢測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在進行優勢團體工作之後,親子關係量表之分數變 4.

(14) 化,藉此了解以優勢觀點為基礎之團體處遇成效。 透過研究了解,以優勢觀點處遇模式對於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團體之適切性, 期待能作為未來處遇青少年家暴相對人之策略建議。.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3.. Ch. engchi. 5. i Un. v.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定義與概念內涵. 一、名詞 (一) 青少年(adolescence) 青少年或青年指的是從生長到成熟,並完成有效參與社會之一個歷程。 美國定義青年前期約在12-15歲,中期為15-18歲,青年後期則在18-22歲之間,澳 門是以10-24歲為青年的年齡歲限,新加坡則界定為15-30歲,而中國則並無統一. 政 治 大 年」這一個名詞的定義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少年福利法中之定 立 定義,香港界定10-24歲的男女人士為青少年。我國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 ‧ 國. 學. 義亦同。. (二) 暴力(violence). ‧. 「暴力」乃指以語言、或明顯的肢體動作侵犯他人 , 使對方感受到威脅、. sit. y. Nat. 痛苦或身體上受到傷害。Goldstein( 1995 )提出暴力攻擊行為係:「於意志、. n. al. er. io. 心理或行為上從事傷害他人的行為,且意圖傷害他人不論目的是否能達成,均視. i Un. v. 為暴力攻擊行為。」Bandura ( 1973 ) 強調暴力攻擊行為係為環境條件、行為. Ch. engchi. 本身及個人之認知變項等三個因素交互影響,加上個體過去的社會成長經驗而產 生,因此Bandura 為暴力攻擊下的定義是「暴力攻擊是一種包含產生傷害及破壞 效果之行為,及社會標籤過程的複雜事件。」國內學者對於暴力犯罪之定義如下: 「暴力犯罪之界定,故需參酌其侵害法亦或侵害個體之性質,但最重要的判斷指 標則在於其侵害手段是否涉及暴力( 高金桂,1995 )。國內學者許春金、謝文 彥、周文勇( 1996 )指出暴力行為常表現出極度的力量,經常以身體的動作表 現行為,也常失去原來的理性本質而導致暴力之結果。由此可知,暴力行為的本 質是以展現身體作為手段,藉以發洩其極度的憤怒情緒或獲得需求的滿足,並導 致他人受到傷害結果的行為。它通常具有下列特性:1.藉身體動作之表現;2.表現 6.

(16) 強度或極度之力量;3.行為者常失去理性;4.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之結果(引自楊士 儀、簡後聰,2007) (三) 親子關係 修慧蘭(2004)則以 Minuchin 的結構家庭治療理論為基礎,將親子關係定 義為:「親子界限清楚與否的互動結果」,親子的界限清楚與否則以親密及追逃兩 種互動結果呈現,若父母親「追問」及「過度關心」,而子女以「逃」、「 跑」回 應,就稱之為追逃的互動關係。而親子間若呈現高親密高追逃的互動模式,表示 彼此是矛盾糾結的關係,親子界限模糊;親子間若呈現低親密低追逃的互動模式, 表示彼此是疏離的關係。蔡漢賢編(2000)的社會工作辭典當中則解釋親子關係. 治 政 是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態度與親子之間在心理上的交互反應,這裡的交互反應代表 大 立 一種互動的關係。黃春枝(1987)將親子關係定義為,在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透過 ‧ 國. 學. 互動所形成的一種人際關係,也是人類最早接觸的社會關係。親子關係主要是透. ‧. 過親子個別的生命經驗,所形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種親密關係,而子女親子關. sit. y. Nat. 係適應良好與否,則關係著子女日後的人際關係,也影響了人格與情緒之發展。. io. er. 此研究進一步針對親子關係適應進行說明,所謂親子關係適應良好代表著親子間 是相互信任、彼此情感交流且以友誼性互動;反之若親子關係適應不良者,子女. al. n. iv n C 會感覺到缺乏父母慈愛關懷,親子間磨擦衝突較多。由前述可知親子關係代表著 hengchi U 父母與子女之間之情感、互動及相互影響的一種關係。李美枝(1998)認為親子關 係含九種親子溝通及互動形式,互動又可分為內涵因素和功能因素,形式又包括 了權力關係、認同、生活依賴等形式存在。羅國英(1995)認為親子關係是一種很 特別也很複雜的親密關係,而青少年階段可能正視親子關係變得更複雜的開端; 羅國英(1997)則進一步描述了親子關係中的關係可分成籠統知覺和特定成分知覺 兩大類,整體感覺包括了父母是否有充分的了解自己、是否彼此曾出現無奈的負 向情感等;特定知覺則包括了依附感、敬佩感、被重視感等面向。而在研究中點 出了華人文化脈絡下的特有親子關係型態,華人文化的親子關係傾向於較強烈的 情感連結,且界限不明,父母常有過多的情緒涉入,可能因此成為親子衝突的一 7.

(17) 個重要因素,研究所考量到的我國國情文化發展,以及青少年主觀知覺父母親子 關係的動機、態度,符合了本研究所探討且實際呈現的青少年親子關係狀態。. (四) 親子衝突定義與內涵 青少年處於轉變為成人的階段,在發展個人自我獨立的需求下,父母與 青少年認定的自主範圍認定可能不清楚或不一致,就容易產生親子衝突。張 怡華(2005)整理出國內各學者定義之親子衝突如下表所示:. 表 1、親子衝突定義 定義. 立. 青少年覺知父母偏心、不信任、不尊重或要求、干涉或. 學. ‧. 王鍾和. 親子間因知覺到彼此的目標、意見或價值觀不一致,所 導致感情不睦的對立現象。. a親子衝突是父母雙方與子女的互動中,任何造成阻礙、 iv l C n 不一致、緊張力、防衛性溝通、焦慮、情緒不滿、對立、 hengchi U. n. 薛雪萍. io. 2000. 冷戰、口語或身體攻擊等行為。. Nat. 1998. 限制過多,使得青少年與父母意見不合,或發生爭吵、. y. 楊秋燕. sit. 1993. er. 學者. ‧ 國. 年份. 政 治 大. 負向的親子情感以及口語與非口語訊息矛盾的結果與 歷程。 2001. 謝家智. 當國中生與父母在互動過程中,雙方的意見、目標與態 度不為對方所接受時,所發生的冷戰、爭吵或是肢體等 對立行為。 資料來源:引自張怡華(2005). 由此可知衝突對於人際關係而言同時具有破壞性以及建設性。衝突的發生會 為雙方的關係帶來壓力與緊張,同時可能使當事人經歷受傷害、生氣、挫折等情 8.

(18) 緒尤其是一方使用威脅、責難或暴力等手段時,更可能傷害對方,增加彼此的敵 意,甚至造成關係的破裂。而親子衝突是屬於人際衝突的一種,雙方因目標認知 的不同而產生對立現象,只是衝突對象之範疇限定在於親子之間,然若將中外學 者對親子衝突定義整理後可知悉,親子衝突之定義內涵皆陳述到青少年與其父母 在溝通時未有良好穩定之平台基礎,以及對於父母教養或相處上有負向之感受 時,與父母間互動過程產生對立情形,對立包含了口語爭執、非口語負向情緒表 現或身體攻擊之肢體對立狀況,而若親子衝突的型態包含肢體、言語暴力攻擊, 則涉及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範疇中。. 政 治 大 二、青少年暴力行為成因之家庭因素 立. ‧ 國. 學. (一)青少年暴力行為之家庭因素 1.父母教養方式不當. ‧. 學者Baumrind(1971)曾研究母親的教養方式和子女的行為關係,結果發現權. sit. y. Nat. 威開朗型母親其子女行為特徵是自我依賴、自我控制、愉快友善、具備因應壓力. n. al. er. io. 的能力、合作、好奇心、高目標取向、高成就導向。權威專制型父母其子女的行. i Un. v. 為特徵是害怕、困惑、情緒不穩定、不快樂、易生氣、具消極性敵意、無目標、. Ch. engchi. 不友善、壞脾氣。而容忍型父母之子女行為特徵是具反叛性、自我控制與自我依 賴性、支配性強、低目標導向、低成就(引自林惠雅,1995)。 朱瑞玲(1986)在父母教養方式和子女的行為關係之研究也發現:以控制和 要求為管教內容,則易造成子女多方面適應問題,如:缺乏愛心、自主性、創造 性及好奇心等。過度寬容、溺愛的育兒行為容易引起子女控制不佳、自尊較低落、 且獨立性與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有不利的影響。 2.家庭結構與功能不健全 父母離異、分居、出走、感情不睦或死亡等破碎家庭。由於無法履行諸如 管教子女﹑教養關愛子女等家庭功能,則容易造成青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 9.

(19) 3.親子關係不良 黃富源﹙1986﹚以382 名犯罪少年及538 名一般少年從事比較研究,結果 發現親子關係的好壞對青少年犯罪傾向深具影響力,尤其親子關係較差之少年, 其犯罪傾向愈嚴重。因此,父母雖健在,但家庭氣氛不和諧,易使少年感覺家庭 冷漠、缺乏愛護關懷及安全感﹙蔡德輝、楊士隆,2000﹚,更可能導致親子衝突 事件,或衍生為青少年犯罪行為。 4.犯罪家庭或具有非行傾向的家庭 若父母染有惡習性或犯罪行為,則成長中的青少年極易受到親人偏差思想 與行為態度之耳濡目染影響而合理化其許多之行為﹙較無罪惡感及違法意識﹚,. 治 政 因而較正常家庭之青少年容易產生偏差與犯罪行為。 大 立 (二) 行為與家庭系統理論的整合觀點 ‧ 國. 學. Robin 和 Foster(1989)整合行為導向理論以及家庭系統理論觀點,提出. ‧. 「行為-家庭系統模型」解釋親子衝突原因。他們指出青少年青春期的生理改. sit. y. Nat. 變及要求獨立等因素,往往造成親子關係的不安。家庭系統在回應親子關係. io. 方面上,進而影響親子衝突的本質及強度。. n. al. Ch. engchi. 10. er. 不安的狀況時,系統失衡將展現在個人因素、認知因素及家庭關係結構因素. i Un. v.

(20) 圖 1、行為-家庭系統模型.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資料來源:出自 Robin&Foster(1989:9),引自張怡華(1999)。. i Un. v. 根據此模型,Robin & Foster(1989)提出五項經實證證據支持的研究假設: i.. Ch. engchi. 家庭是一個平衡系統,青少年青春期生理的改變使他們尋求獨立而破壞了此 平衡系統,當家庭欲恢復平衡的功能時就會產生親子衝突。. ii.. 由於缺乏正向的問題解決能力及溝通技巧,導致爭論未能解決並產生口角。. iii.. 強烈的非理性信念或對家庭的錯誤歸因更增加了親子衝突。由於不切實際的 期待或是不恰當的歸因導致親子間爭論的生氣反應,阻礙了有效的溝通及問 題解決方式並促使負向情緒與行為的交流。. iv.. 不幸的家庭(distressed families)相較於幸福的家庭有較多的負向情感交流以 及較少的正向情感交流。. v.. 親子衝突與婚姻衝突並非總是有關聯;然而,婚姻的不和諧,特別是當婚姻 11.

(21) 是長期且嚴重失和,有時會是引起親子衝突的原因。 Greene&Boxer,1986 與 Ward & Spitze,1992 也提及青少年進入成年初期的階 段,正進入個體化發展、角色變遷與生命階段轉換的狀態,父母對青少年的期待 也會隨著階段的改變而不斷調整,進而促使了青少年與父母關係產生改變。而 Aquilono (1997)的研究發現,在親子關係的轉變上,過去的親子互動形式對後來 的親子互動形式影響不大,反而是關鍵的成長生命經歷與親子關係具有高度相 關,而 Davis (1940)指出青少年親子衝突發生的因素包括了社會文化改變、子女與 父母世代差異,當成人改變程度跟不上社會文化時,子女與父母間就可能產生代 溝;又父母與子女的生理能力一減一增且親子間權力關係不平等時,都可能增加 親子衝突的發生率。. ‧. ‧ 國. 學. 三、小結. 立. 政 治 大. 青少年的暴力行為在生態系觀點的脈絡下,所探究出的暴力行為因素範疇相. sit. y. Nat. 當廣泛,但由於此研究主要欲了解青少年暴力行為與親子關係之內涵,故文獻多. n. al. er. io. 聚焦於家庭層面之青少年暴力行為上,以探究家庭系統中親子關係產生衝突之因. i Un. v. 素。文獻顯示家庭系統對於青少年成長階段的影響力甚大,青少年在追求獨立自. Ch. engchi. 主的過程中,與家庭的互動、教育及依附方式皆會影響青少年與家庭外成員之互 動方式,尤其在家庭功能不彰,無法回應青少年需求導致家庭系統失衡,又或者 家庭成員及父母本身有非行行為時,無法提供青少年穩定的親子教育,青少年受 教養狀況則會影響其面對暴力行為之態度。然未成年相對人施暴行為是親子雙方 因目標認知的不同而產生對立現象,此對立若涉及言語及肢體衝突就涵蓋於家庭 暴力範疇內,由於施暴者與受暴者關係的特殊性,因此此類型暴力就歸類於親子 衝突,由親職教育執行處遇,卻也窄化了可與未成年相對人進行其他處遇工作可 能。. 12.

(22) 第二節. 現有國內外家暴相對人相關統計數字及服務內涵. 一、我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青少年相對人統計數字 依家暴法第50條之規定,醫院、社工、臨床心裡、教育、保育、警察等執行 家暴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暴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然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公佈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統計數 字,研究者依據家庭暴力相對人年齡統計數字,將2008年至2012年6月30日止,家 庭暴力未滿18歲之青少年相對人人數整理如表二。. 政 治 大. 由表二可知,研究者將統計資料中相對人年齡不詳者扣除,以未滿18歲之未. 立. 成年相對人與已滿18歲之成年相對人進行比例比較可知,在2008年家庭暴力事件. ‧ 國. 學. 未滿18歲之相對人共767人,佔總比例1.4%;2009年共854人,佔總比例同為1.4%; 2010年共1192人,佔總比例1.7%;2011年共1680人,佔總比例2.5%;2012年截至. ‧. 6月30日止已達共1151人,佔總比例3.1%。由表可知,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相. y. Nat. io. sit. 對人總人數並未逐年增加,但未滿18歲之相對人人數卻逐年增加,其中又以12至. n. al. er. 17歲之青少年相對人佔最大宗,也就是就讀國中及高中階段之青少年成為家庭暴. Ch. i Un. v. 力事件之相對人比例,在未成年相對人數之比例相對高。雖青少年相對人佔總人. engchi. 數比例低,但若逐年檢視是高比例成長的,青少年相對人之家暴問題亦應為家庭 暴力防治工作中重要之處遇目標。. 13.

(23) 表2、我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青少年相對人統計數字 年別. 2008 年. 2009 年. 百分 年齡. 2010 年. 百分. 人數. 2011 年. 百分. 人數. 百分. 人數. 比. 比. 2012 年. 人數. 百分. 2013 年 人數. 百分. 人數. 比. 比. 比. 0-5. 比 24. 41. 26. 24. 20. 22. 歲. 3.4%. 6-11. 351 61. 1.4%. 63. 1.4%. 96. 1.7%. 130. 2.5%. 220. 2.5%. 歲 12-17 565. 765. 767. 854. 歲. 立. 100%. 98.6%. 68,416. 98.3%. 65,850. 97.5%. 17,391. 3603. 100%. 69,608. 100%. 67,380. 92,418. 97.5%. 102062. 96.6%. 94750. 100%. 105665. 100%. y. 59,650. al. n. 不詳. 58,796. io. 詳). 2332. sit. (含不. 1680. 18,750. 100%. er. 52,793. 總計. 2090. ‧. 98.6%. Nat. 52,026 以上. 3228. 學. 18 歲. 1192. ‧ 國. 小計. 1,530 政1,072 治 大. Ch. e23,359 ngchi. iv n U 23,350. 24409. 28614.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08年至2013年統計資料. 二、 我國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方案內涵 1. (1). 各地方政府受法院囑託辦理之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發展脈絡 我國立法院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88 年 6 月 4 日 全部條文正式生效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第五及第七條之第一項內政部及 14.

(24) 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職掌中分別訂有第五款: 「協調被 害人保護計畫及相對人處遇計畫」 。第八條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訂有第四款「相對人追蹤輔導之轉介」及第五款「被害人 與相對人身心治療之轉介」且必要者,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一款或數款 之通常保護令,其中第十二款之第十款為「命相對人完成相對人處遇計畫:戒 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它治療輔導」 。以上是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 計畫之法源。 林明傑(2001)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其犯罪行為可包含婚姻暴力、兒 童虐待、老人虐待等家庭成員間之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而家庭暴力相對人經. 治 政 由各地方法院裁定需接受相對人處遇計畫者,則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安排接 大 立 受治療處遇。然接受治療者以婚姻暴力相對人為處遇計畫之主要對象。 ‧ 國. 學 ‧. (2)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內涵. sit. y. Nat. 我國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並於一年後正式實. io. er. 行,除了將家庭暴力犯罪化,同時納入對相對人的治療,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十款規定: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 al. n. iv n C 治療、輔導」 ,其目的係運用一些治療與輔導教育的模式來解決家庭暴力相對人 hengchi U 的暴力行為,期待有效的暴力改變方案能達到終止家庭暴力的目標,也確立精 神醫療體系進入家庭暴力處遇之法源依據。而家暴加害人處遇方案自 2001 年 2 月衛生署訂定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其中第二條明訂加害人處遇 為戒癮處遇、精神處遇、心理輔導與其他處遇與輔導,我國各地方法院開始與 衛生署合作,並選定各地執行機構(醫院),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若被 害人申請處遇計畫,法院將囑託各地執行機構進行審前鑑定,再經由法院核發 的保護令中裁定相對人處遇計畫者,則發函至各地方受委託之執行機構進行相 關處遇治療,而精神醫療體系則為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主要執行單位,處 遇執行流程圖如下圖所示(引自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5.

(25) 圖 2、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流程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資料來源: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為例. (3) 執行現況 台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最早可說於 1999 年,國軍北投醫院開始受台北市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委託,開始執行至今。目前加害人處遇模式已有相當多元的 16.

(26) 發展,迄今已有多個處遇團隊加入輔導家暴加害人行列(潘淑滿,2007),並持續 針對法院所裁決須接受上述處遇輔導的加害人進行十八周認知教育輔導、十二周 戒癮處遇、合併認知教育輔導與戒癮處遇之三十周的處遇輔導。台灣各地則有許 多處遇團隊因法律授權開始與家暴加害人長期互動,期間更有多個團隊經臨床實 務的運作與研究搭配,發展出各團隊試用的處遇方案內容。目前台灣的處遇模式 中發展較完整與成熟的處遇模式包含下列七個(王佩玲、黃志中,2005): i.. 高雄市認知教育團體. ii.. 台北市家庭安全認知教育團體. iii.. 高雄縣慈惠醫院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嘉南療養院認知教育與情緒支持團體. vii.. 新竹縣市認知教育團體. ‧. ‧ 國. vi.. iv.. 學. v.. 治 政 溝通分析學派取向的團體治療模式 大 立 國軍北投醫院認知輔導教育團體. sit. y. Nat. 其中這些處遇模式中課程多元化,核心主題可分為認知行為改變技術、權力控. io. er. 制議題、情緒疏導、暴力責任探討、家暴法律課程、溝通技巧、自我肯定訓練、親 密關係處理,由核心主題可知台灣加害人處遇方案大多採用認知行為取向處遇模. al. n. iv n C 式,此模式大致結合了女性主義倡導之權控議題教育模式及個人心理層面之認知行 hengchi U 為取向模式為主,加上情緒疏導、看待暴力責任、教育正向的親密關係、家暴法律 課程、自我肯定訓練等內容;目的則是預期達到預防再犯、防止加害人物質濫用、 健全家庭互動模式、重視加害者正向經驗、維持團體同儕支持、促進加害人再社會 化等訴求。. (4)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林世棋、陳筱萍、孫鳳卿、周煌智(2007)針對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 執行現況研究,是以郵寄自行設計經專家效度檢驗之問卷,針對目前台灣 63 家執行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之機構進行調查,於台灣精神醫學期刊所發表之研 17.

(27) 究顯示,我國目前處遇計畫大多由機構內精神醫療人員執行,其中 95%的業務 承辦人均具有精神科資歷,執行人員主要為社工師、醫師與心理師。近九成的 執行機構都有標準作業流程與配置相當之治療室供治療時使用。約有六成機構 之相對人報到率達 75%以上,57.1%的機構處遇之相對人流失率在 25%以下, 而有八成的機構可達 50%以上之完成率。然目前我國執行處遇計畫之困境主要 出現在個案部分,包括相對人否認與防衛的態度、無法繳交治療費、出席狀況 差、不遵守治療規定與沉默不說話;以及工作人員部分,包括人力不足、意願 不高、增加工作負擔與訓練不足。 由上述內容可了解到國內家暴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率、參與率等整體計畫. 治 政 執行之背景分析,而王茲繐(2008)之研究則進一步針對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內 大 立 涵成效進行說明。因相對人處遇方案隨各地各機構及各處遇人員產生不同形式 ‧ 國. 學. 及樣貌處遇方案,期間沒有一定標準化的方案,也因此處遇成效,不能以通稱. ‧. 來稱呼「加害人處遇成效」 ,而應以「加害人…的方案處遇成效」較為適切。茲. y. sit. 以再犯預防以及現實療法為取向的認知行為療法:完成處遇與未參加者兩組. io. er. I.. Nat. 以各地區方案的處遇成效,略說如下(引自陳怡青等人,2012):. 前後的的肢體暴力皆顯著減少。同居者的危險程度比分居者與失聯者低,而. al. n. iv n C 同居者所遭受的精神或身體暴力皆比失聯者低。 hengchi U II.. 台北縣(新北市)家庭安全認知教育:在態度、認知、語言方面有顯著進步, 而且加害人與配偶的相處也不再有肢體暴力。. III.. 高雄縣慈惠醫院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有近六成(58%)完成處遇計畫,一成 中斷(11%),一成拒絕接受(11%),二成是逾期無法完成。尤其經驗發現該縣 中斷處遇者僅約一成。. IV. 溝通分析學派取向得團體治療模式(台中、屏東):在參與度、個人功能、暴. 力控制、問題解決與兩性平權五個向度,在前後測上均有顯著差異,確實有 助於改善加害人暴力認知與行為。 V.. 國軍北投醫院-整合性別平等與人本學派之輔導教育模式:在非暴力認之行為 18.

(28) 與處遇均有效改善。 VI. 嘉南療養院-認知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團體組加害人的認罪傾向增加,對照. 組認罪傾向無改變,情緒方面,兩組更為負面。團體的過程確實可以使加害 人獲得支持,在團體中也有學習模仿的對象,可達到團體欲提供教育與支持 的目的。 若從前述的處遇成效情形進一步討論,可知處遇成效將因著不同處遇方 案及運用之理論基礎有所不同,甚至會因為加害人本身的因素、處遇人原本 身的面向及背景、受害者面對加害人的態度等,皆有可能影響處遇方案的成 效。. 立. (5)處遇工作者的挑戰. 政 治 大. ‧ 國. 學. 國內最普遍的相對人處遇團體的理論依據大都結合女性主義及認知行為. ‧. 治療模式為主,再視模式之不同,結合現實治療、溝通分析、家庭動力、衝突. sit. y. Nat. 理論、再犯預防等模式,以多元的綜融處遇型態進行。劉淑瓊(2006)指出國內. io. er. 多數處遇團體的帶領者女性多於男性,在男性成員且帶有權控議題的團體中, 女性團體帶領者常在處理性別平等與兩性尊重上較缺乏說服力,同時也承受過. al. n. iv n C 多的投射與挑戰。又處遇團體帶領者多數為心理師、諮商師及社工師,其中有 hengchi U. 一成五以上的執行人員未接受過暴力及處遇團體的相關訓練,五成以上是一年 以下實務工作經驗,因此對處遇團體帶領者無疑是個極大的挑戰。趙曉娟(2010) 研究進一步指出由於多數執行人員在實務經驗較少,對於暴力與權控的相關概 念可能不足,容易導致同情加害人處境,將認知教育課程發展成成長及支持團 體,或運用心理治療及家族治療的模式進行,協助加害人處理個人心理問題而 非終止暴力,使加害人參加處遇後因處遇帶領者的支持和治療,更加責難與虐 待被害人,無法有效減緩暴力再犯率。 即便上述研究結果可能如實呈現了目前國內處遇計畫執行人員可能面對 的挑戰及困境,但研究者卻認為站在一個實務工作者的角度,應積極的看待每 19.

(29) 一個挑戰及困境帶來的可能性。若可從共同因素觀點(common factor perspective) 的 pantheoretical model 來看在處遇下的「改變」之變異分析(摘自 Lemmann & Simons,2009),案主之所以改變: I.. 有 40%來自案主自身的療效因子,比如性格優點、資源、因應技巧、動機、 生活區域、社會支持等。. II. 有 III.. 30%來自「案主/治療人員」的關係,包括治療關係品質。. 有 15%來自治療者是否帶給案主希望感的態度。. IV. 只有. 15%是技巧及模式的因素。. 由此可知處遇關係的品質,及帶給加害人未來的希望感,比起模式的運用. 治 政 更能促使加害人改變,我們應跳脫選擇模式與加害人工作的框架,將處遇的核 大 立 心方向回歸於加害人本身,以及我們與加害人之間的助人關係上,而非模式的 ‧ 國. 學. 技巧與運用。如同優勢觀點背後的三個核心信念所述,1.我們必須相信每個人. ‧. 身上都有優勢與能力、資源,及未來發展的可能性;2.人是能夠持續成長與進. sit. y. Nat. 步的,且每個人皆有公平機會去獲取所需資源;3.對自己能力正向看法是個人. io. er. 成長動力。透過助人過程協助加害人關注於自身的療效因子,讓加害人對於自 身所面對的問題產生希望感才是改變的核心要點,處遇工作者若能以不同的觀. al. n. iv n C 點去看待前述所面對的困境,原先的困境則可能變成處遇計畫執行者正向的助 hengchi U 力。. (5)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成效及評估困境 根據 97 年 1 月至 9 月統計,保護令核發案件共 8,604 件,其中僅 952 件裁 定強制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約佔核發通常保護令之 11%,而我國相對人進入 處遇依法係經由法院裁定,惟限於法官個人對處遇計畫之認知差異,有關國內 相對人處遇計畫之裁定比率向來偏低。嚴祥鸞(2009)針對家庭暴力相對人介入 方案成效之研究顯示,目前執行處遇計劃普遍受限於缺乏強制力,以及上課時 間與相對人上班時間產生衝突,導致相對人出席率不佳,認知教育課程應配合 20.

(30) 開庭時間進行。另外,許多家暴個案有經濟方面的問題,執行處遇計畫時,政 府是否可補助相對人參與處遇計劃的費用,或是降低相對人自行負擔之比例。 家暴觀念宣導執行方面,宣導教材應使用在地性高的素材,並使用當地居民熟 悉的語言,例如社區宣導的影片(山上的家)改台語發音,在推廣上比較容易 為民眾理解。未來推動家暴相對人服務,地方政府需要有能力、有意願之機構 承接,以及適當的空間做為上課地點。處遇團隊應有後端的支持系統支援,或 是考慮與警政系統合作,確保社工與處遇人員的安全。社工教育則應該納入更 多元的性別觀點,以開放、多元的角度來檢視婚姻問題。 而謝宏林(2010)進而針對現有處遇方案評鑑成效之依據進行批判,再犯率. 治 政 是目前國內對家暴加害人處遇成效的有效指標,但在整體處遇方案實施的過程 大 立 中,加害人陳述正向改變的論點與看法,無法確認是否是在團體氛圍及環境被 ‧ 國. 學. 迫下,依循當下的形式不得不順從及與團體一致而表現的態度轉變。再者,國. ‧. 內加害人處遇時限與國外比較是相對短的,處遇人員在有限的時間內處遇加害. sit. y. Nat. 人認知行為,使加害人暴力再犯率下降之效果有限,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加害人. io. er. 改變是困難的。且現有體制並未對加害人進行全盤的後續追蹤流程,而黃清貴. al. (2008)在加害人處遇後的追蹤研究發現,個案追蹤不易,流失情形研究,因此. n. iv n C 在無法長期追蹤接受處遇後之加害人,那麼在成效上該由誰去界定「再犯」? hengchi U 此外,再犯率是否會受到其他家庭、環境等因素之干擾,而增減整體再犯的成. 效?再犯的實質意涵是否能清楚呈現出加害人改善程度?若再犯的界定無法 回答,思考其他的替代成效指標回應處遇計畫的成效則有其必要性。. 3. 小結 從成效角度切入檢視現有台灣加害人處遇方案執行上有困難,除了相對人 出席狀況不佳、團體治療時間影響相對人就業、無法持續追蹤且評估相對人再 犯率等限制下,台灣加害人處遇方案在制度面上仍有修正之必要。再者,目前 台灣加害人處遇方案大多採用認知行為取向處遇模式,大致結合了女性主義倡 21.

(31) 導之權控議題及個人心理層面之認知行為取向,確實從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立 法脈絡可知,家庭暴力防治是由倡議婦女權益而生的法條,在維護婦女生命安 全的考量下產生家庭暴力防治法,而相關處遇及網絡建制就從女性主義角度延 伸發展。惟現今國內提倡性別平等,女性意識抬頭,男性亦可能成為家暴被害 人,現有體制回應男性被害人需求就有所限制。同樣的,現今家庭組成型態及 親子教養關係也隨著世代遷移而改變,父母親在教養過程中亦可能成為家暴受 害人,但目前體制明顯無法回應國內受害人類型多元化之現象,在以權控議題 或改變認知行為的思考脈絡下去輔導對父母施暴的青少年,可想而知輔導內涵 並無法回應暴力成因及家庭需求,因此透過了解不同的家暴相對人施暴成因,. 治 政 進而針對家暴不同的暴力成因研擬適合的處遇方案是必要的。 大 立 ‧ 國. 學. (三) 美國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呈現. ‧. 1. Duluth Model. sit. y. Nat. Duluth 之家暴介入方案(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 DAIP)由美國民. io. er. 間發起,美國最早與最普及之加害人處遇模式,主要採取女性主義路線,努力於 整合資源,訓練警察、法官、及民眾,現在美國之多數方案多以之為基礎。此方. n. al. 案特色在於. Ch. engchi. i Un. v. (1) 社工、警察及司法系統之迅速處理,以快速及密集之反應使施暴者知所節制; (2) 處遇上強調施暴者之心理教育,教導其瞭解並認出自己在家庭中病態之權力 與控制(power and control)的行為反應,並示範如何才是平等及非暴力(equality and. nonviolence)之行為反應,其中以權力與控制輪及平等輪(power and. control wheel & equality wheel)最著名。 處遇課程為 26 週之心理教育課程,強調無暴力、無威脅、尊重、信任支持、 誠實負責、對性之尊重、建立伴侶關係、及協調暨公平,並每一段課程前先放映 錄影帶內容為權力與控制下之男性言行,再討論其可能想法,及其引起的反應, 思考如何是較好的解決之道。同時並指定家庭作業,提出自己對伴侶之言行。讓 22.

(32) 案主能在團體諮商師之引導及互動中,讓案主漸能學會健康之兩性互動(林明傑, 2000)。但研究者認為此一方案主要強調女性主義中加害者之責任及再教育模式, 雖可能減少再犯率,但此模式忽略時代在改變,現行家庭暴力施暴成因已多元化, 難僅以權力控制為唯一觀點進行處遇。再者,不同的加害者亦有不同的心理病源, 將可能導致療效之低落及再犯率偏高。. 2. Emerge Program 此模式認為單以心理教育課程無法解決問題,應加強「認知行為療法」同. 政 治 大. 時也加強施暴者對其行為負責。透過四十週的課程進行處遇,主要分為兩階段,. 立. 前八週為教育模式:包括認識家庭暴力、心理虐待、性虐待、經濟虐待及正面與. ‧ 國. 學. 負面的心理對話等,後三十六週為第二階段,持續進行的開放團體,進行每週二 小時的團體輔導,每週團體終了以心得分享及行為目標分享,以角色扮演及內在. ‧. 對話方式,加強認知行為修正,同時經由團體動力提供解決策略,亦相當尊重案. Nat. sit er. io. (1) 強調面質及激勵案主對行為負責;. al. iv n C 敘述事情源由,團體成員腦力激盪,討論處理及當事人評估可行性 hengchi U n. (2). y. 主自決。此方案之特色在於(林慧芬,2002):. (3) 就可行方案進行角色扮演,團體結束前提出未來一週之目標 (4) 案主扮演受虐者角色進行同理心角色扮演與團體回饋; (5) 治療師電話追蹤與提供諮詢 (6) 鼓勵提出個人行為目標,並由團體動力提出行為建議 此方案透過團體動力及策略,讓加害人在團體中進行角色扮演,並進行內在 對話,透過扮演的過程改變個人認知,其中團體成員十分重要,如何提供意見並 給予修正,透過相互的角色扮演達成理想的對話或互動模式,因此團體領導這在 之中如何掌控團體動力就顯得十分重要。 23.

(33) 3. Amend Program 此方案強調認知與衝突情境之處理與放鬆,並練習健康回應。處遇為期三十八 週,團體歷程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初階危機團體)前十二至十八週為教育及 面質,使對行為負責,第二階段(進階團體)使加害人理解其病態合理化過程, 及可能改善方式,治療師除持續追縱改善進度與狀況,並接受諮詢,提供溫暖支 持與解決衝突與肌肉放鬆技巧,第三階段成立自助與支持團體,自組自助團體體, 練習健康溝通與日後預防方式,第四階段、從事社區服務工作,進行反家庭暴力 推廣活動或協助團體之進行。此方案與 The Third Path 方案內涵相似,The Third Path 強調應要區分不同危險程度之加害人,以區別其危險評估及配套之治療方. 治 政 案,也就是採用危險分級程度追蹤,是唯一將輔導觀護監督方案與危險分級結合, 大 立 即愈高危險者其輔導與觀護監督愈長,最長者可達三年(林明傑,2011)。Amend ‧ 國. 學. 方案與 Emerge 方案皆採納深度輔導模式,透過改變認知行為達成內在改變,主. ‧. 張透過深度且長期追蹤達成目標,並表示對於高危險或長期施暴之加害人,須進. sit. y. Nat. 行一至五年之治療,否則難以改善。然就現有台灣處遇模式之規劃最長僅三十周,. io. er. 僅能夠採納此方案之核心概念改變加害者之內在認知,但後續形成自助團體,或 社區服務工作之目標皆難達成。. n. al. Ch. engchi. i Un. v. 4. Compassion Workshop(以童年受虐之成年施暴犯之依附理論治療技術) 此方案強調依附理論治療技巧治療技術,改變施暴者源自早期兒童虐待如被 輕視、被貶抑、被拒絕、被指責、不被愛與無力感等,慣常以憤怒來避免羞辱與 苦惱的痛苦情緒,經由重建技術使其面對主創傷而有效情緒管理,修正對伴侶之 同理取代憤怒形成之毆妻行為。處遇模式引用 HEALS 模式,Healing(修復)、 Explain to yourself(對自己解釋) 、Apply self-compassion(自我同情) 、Love yourself (愛自己)、Solve(問題解決)等方式),療程為分十二週,前六週為家庭作業 敘述自己的經驗,個案此階段需簽署同意書,同意不提敏感話題,教導憤怒情境 24.

(34) 暫離(time-out) 。處遇強調內在情緒管理(控制他人非解決自我情緒需求之良策) 、 充權及自尊(empowerment &self-esteem)。後六周則注重將所學技巧用在親密關 係或人際關係中,譬如如何避免權力對抗(power struggle)、發展人際技巧(如管理 害怕被放棄、害怕被捲入關係、或害怕關係過近或過遠的感覺)、及漸漸計畫未來, 並在最後一次準備並大聲唸出「改善信」(healing letter),但須是自願的,若是不 願意則可延後。改善信中包含對所有被害人道歉、承認自己過去的負面行為、提 出自己復原的步驟、及列出自己如何繼續復原的作法。此信中有兩個目的,即曾 承認過去犯行及在未來情境中如何「再犯預防」(relapse prevention)(引自林明傑, 200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家庭暴力計畫). 學. 5. Peacemaking Circles & Healing Circles (和平圈與治癒圈-修復式正義運用於防制. Linda G. Mills 博士於 2003 年出版-《錯的是我們,不是我─家暴的動力關係》. Nat. sit. y. 後,開始將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導入家庭暴力事件中,2012 年 2 月,Mills 博士. n. al. er. io. 曾率領美國紐約暴力與恢復中心同仁來台,推廣修復式正義觀點下的和平圈加害. i Un. v. 人處遇方案,研究者也參與了此場研討會,Mills 博士主張對關係的療癒為模式之. Ch. engchi. 處遇重點,而非傳統的處遇重點-對加害人的處罰、引發羞恥感。Mills (2004)認為 長久以來,女性主義在回應親密虐待時,一直不願恰當地理解家庭暴力的複雜性 與親密性。因此,發展恰當的女性主義理論乃是目前最實際的任務。Mills 也嘗 試把修復式正義的概念融入在對加害人的司法處遇中。家庭暴力是一種具有相互 性的動力關係,可區分成各種連續性的範疇,從精神暴力到身體暴力,Mills(2004) 主張儘管家暴受害者並不需要為自己所受到的傷害負責,也不需為了引爆伴侶的 暴力而感到罪惡,然而,卻必須要為自己所助成的家暴動力關係負起責任。 此一看法挑戰女性主義下對家暴案件應由相對人負全責之看法,和平圈模式 除了涵蓋權力控制理論外,亦轉換了以治療技巧及傳統美洲原住民處理衝突的做 25.

(35) 法,亦引用了修復式正義原則。和平圈主要與犯罪司法系統相關聯,圈的形成可 能發生在加害者進入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和平圈的形成只是一種方式,將人們 聚集在一起,了解彼此,強化連結,並解決社區問題,因此圈圈內的成員可能包 含鄰里、學校、職場或社會服務等。在和平圈實行的歷程包含了建立社會合約、 建立共識等程序,其中和平圈管理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需要掌握發言物件等要 素,進而使和平圈能夠促進溝通、處理緊張、結束沉默,並揭露彼此的秘密。 Mills(2012) 認為這樣的處遇模式會比警察之直接介入、相對人單方輔導處遇、緩 刑或入獄有效的多。由美國紐約暴力與恢復中心主持,美國國家基金會所補助關 於家庭暴力處遇模式,比較修復式正義與多重夫婦團體處遇模式,於 2005 年在亞. 治 政 利桑納州 Nogales 城所進行和平圈試辦防制暴力計畫,和平圈的治療法對家暴加 大 立 害人是一個可行且具安全性的選項,能夠使加害人之再犯率下降。此外,家暴受 ‧ 國. 學. 害者若與加害人同時參與和平圈並不危險。2010 年於猶他州的鹽湖城進行第二次. ‧. 較大規模的實務操作,更進一步提供深入的內容分析,運用個案紀錄回顧、選定. sit. y. Nat. 治療過程進行錄影、與加害人及受害者進行會談,透過研究測試和平圈能夠替代. io. al. n. 實被處理。. er. 美國目前現有施行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且確保和平圈內的安全問題有確. Ch. engchi. i Un. v. 3.小結 前述所整理之美國主要運用之加害人處遇模式,共有五大模式,各模式有 其各自運作脈絡及核心主題所配合之處遇策略。Emerge Program 主要採女性主義 觀點結合認知行為處遇,創立於 1977 年,是最早的加害人介入方案,其做法是以 面質方式要加害人負起責任並學習非暴力得行為。Amend 模式是以性別為基礎之 認知行為理論,強調高危險或長期施暴者應持續 1-5 年的處遇。The Third 模式同 樣以性別為基礎之認知行為理論,強調區分不同危險程度之施暴者,施以不同周 期的處遇,並鼓勵自願參與志願團體。Compassion Workshop 模式採依附理論為處 26.

(36) 遇主軸,強調加害人曾是受害者的觀點,認為透過認知重建技術來協助加害者復 原,以減少情緒所影響的暴力行為。和平圈模式則是引用了修復式正義原則,將 受害者、加害人、社區鄰里、社會服務等人們聚集在一起,了解彼此,強化連結, 並共同解決社區問題,透過建立立約、共識等歷程,促進溝通、處理緊張,並揭 露彼此的秘密,透過討論引發加害人的羞愧感,願意為事件負責。其中又以 Duluth 模式使用最普遍,而台灣之加害人處遇模式以主要從 Duluth 模式作為法院加害人 處遇模式設計之核心概念。 除了和平圈及 Duluth 模式未使用認知行為處遇模式外,其他皆採取認知行 為處遇模式,並結合女性處遇觀點處遇加害人。雖 Duluth 模式被使用最為普遍,. 治 政 但此模式忽略時代在改變,現行家庭暴力施暴成因已多元化,難僅以權力控制為 大 立 唯一觀點進行處遇。修復式司法在世界各國推行,依國情不同發展了不同的模式, ‧ 國. 學. 其中美國稱之為和平圈模式,此模式目前不僅在美國被擴大使用外,在少年犯罪. ‧. 處理上,已被肯定認為能夠獲致正面效益,目前台灣也自 2010 年起推動試行方. sit. y. Nat. 案,建構本土化修復式司法執行模式依據,然而在台灣家庭暴力案件是否適用於. io. al. n. 上仍存在極大疑慮。. er. 此處遇模式,婦運團體對於修復式司法運用於家庭暴力案件,在執行內涵及方法. Ch. engchi. 27. i Un. v.

(37) 第三節. 優勢觀點相關內涵. 研究者在2009年6月開始實際參與優勢觀點個案管理工作模式的訓練,並運用 優勢觀點個案管理工作模式處遇家庭暴力被害人,過往研究者在工作模式上多以 問題解決、病理模式分析、評估以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然在接觸優勢觀點後, 從中自我對話並反思個人工作信念及意義,優勢觀點著重於案主個人優勢,透過 發掘案主個人及環境中的優勢開發案主生命正向經驗,在這樣正向互動的工作模 式中不僅可以協助案主看見生命脈絡中的正向動能外,亦使研究者經歷雙向復. 政 治 大. 元,因此研究者認為這是值得發展的一種工作方法,且值得運用於不同的人口群,. 立. 包括了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優勢觀點的信念. ‧ 國. 學. 一、. Saleeby(1997)年指出優勢觀點的基礎信念有以下三點:. ‧. (一). 人們即使遭遇困難若給資予源協助,他們通常不敢置信自己仍有這麼好. y. Nat. io. 人們求生存的關鍵點不是沒有痛苦與奮鬥,而是透過使用他們的意志、. n. al. er. (二). sit. 的能力。. Ch. i Un. v. 憧憬、技能來協助他們解決生活上的問題,了解他們自己的世界。我們. engchi. 也必須明白他們有這樣的能力,並適時提醒他們有這樣的能力,對他們 才有幫助。 (三). 當你確信要與案主的渴望、感知和優勢共同合作,改變就可以形成。 由上述Saleeby所指出的三點信念歸納可知,優勢就存在於人們生活的環. 境中,人們戰勝困境是來自於個人的意志、憧憬及技能。. 二、. 優勢觀點工作處遇原則 Rapp(1998)表示優點六項原則乃希望促進一種信念、觀念,或想法的轉. 化,可以重新看待或解讀人們如何在生活中獲得成就與快樂的理論或假定,並藉 28.

(38) 以衍生許多可協助人們達成目標的具體方法。這些原則既是代表認知和行動規範 的準則、價值或義理,又是一切工作方法的根基或依據(引自宋麗玉、施教裕, 2009) ,也就是透過信念、正向想法的發掘,認識個案的復原軌跡,重新建構對於 過去的認知,重新解讀過去。研究者參考宋麗玉、施教裕(2009)將優勢觀點六大 原則及實務作法整理如下: 1. 個人有能力去學習、成長和改變 首先社工需要相信案主的能力,透過發現、肯定和稱讚案主具有從事某一些 事情的意願和能力,給予一般性和整體性的同理和肯定,用心發現案家的優勢並 給予肯定,並鼓勵案主持續努力學習及嘗試。再者引發案主改變的想法和動力,. 治 政 協助案主分析改變後的正、負面比較分析,多分享正向的改變效益,聚焦於促進 大 立 案主改變的意願,激發案主對未來生活目標的想望,並共同討論未來因應需求或 ‧ 國. 學. 開拓資源的策略。在燃起案主改變的動力後,則透過提供不同的目標及策略選擇,. ‧. 擬訂具體任務和時間表,有目標性的預測達成的結果和境界,藉此增強案主改變. sit. y. Nat. 的能力。接著在執行優點計畫時,透過深化與案主的夥伴關係後,隨時提供示範. io. er. 及教導,也就是透過生活教育和機會教育讓案主能夠在生活場域中新的學習,適 時給予陪伴與支持。最後就是維持改變與持續成長,由於案主的生命是來回前進. al. n. iv n C 與後退的,社工需要協助排除案主改變成長的障礙,肯定案主改變的能力,期望 hengchi U 案家能夠持續改變。 2. 焦點在於優點而不是問題和病理 社工透過家訪或外展實習觀察案家狀況,觀察案家靜態事物及動態活 動,如家人間的互動及社區鄰里的資源及互動等,進而發掘並肯定案家優點,並 運用過去正向經驗喚起案主的正向感受,增加對於現狀的勝任感。若案主出現負 面的語言行動,可能是案主的本身的自我負面形塑,或者是案家人之間的衝突, 社工透過覺察語言背後的真正動機,引導案主或案家人正面的關注與互動,將焦 點聚焦在各自優點上,適當的進行負向思維解構並鼓勵彼此給予正向關懷之意, 重新建構正向的互動模式。而案家都會有關鍵核心溝通媒介,能夠具有說服力或 29.

(39) 成為溝通樞紐的人,社工可經由發掘案家的溝通媒介的關鍵人物,促進案家正向 溝通。再者,進一步協助案家疏通與重建服務網絡,尤其是社會服務部門及其資 源,協助相關人員能夠看見案家優勢,提高協助案家的意願。最後則是將案主或 案家的優點具象化、增強化或持續化,也就是透過具體文字或圖形呈現案家案家 優點及進步,不斷增強案主改變得主動和積極性,增強案主和案家之優點,並且 與其共同回顧過去的改變經歷看見變化,肯定案家的努力以增加自信心及自我效 能,藉以達到優點持續化。 3.. 案主是助人關係的指導者 社工需要協助案主探索想望、討論目標、促進抉擇、完成決策、付諸行. 治 政 動等五方面的做法,當案主面對問題時,社工不急著給予答案及協助,而是促進 大 立 案主思考一生的想望或夢想,社工要以案主想望為依歸,尊重案主陳述表達。再 ‧ 國. 學. 者與案主討論目標,亦是以案主或案家想望為目標,其中社工須關注案主自我或. ‧. 功能的增強,過程中提供充除資訊,與案主分析利弊,促進案主思考並進行主動. sit. y. Nat. 抉擇,無論案主選擇持續想望目標,或是放棄目標,社工都需要提示或分析抉擇. io. er. 後可能導致的負面作用或不良結果,敦促案主必須正視和積極尋求其他可行的因 應抉擇。當案主有完整的思考後曾進案主完成決策的自進和勇氣,最後針對決定. al. n. iv n C 付諸行動,相信和肯定案主有達成目標得能力,鼓勵案主採取各種必要的行動策 hengchi U 略。 4.. 助人關係被視為基本且必要的 優點的助人關係強調的是正向的人際互動經驗,然而助人關係的互動形. 式和內涵要依個案狀況分別自由裁量。社工藉由外展進入案主的生活世界,對案 主獲得較為完整的認識和深入的暸解,並且在生活場域中適時的提供生活教育與 機會教育,彈性運用不同的連結方式,如家訪、電訪、書信等,並且因著個案的 年齡對象而採取不同的親近方式。再者,優點的助人關係強調案主與社工的雙向 復元,社工透過自我揭露內涵促進雙方親密交流和坦承分享彼此的優點,藉此亦 可解除案主自我心理防衛,適當的自我揭露能夠促進雙方關係深化,最後就是陪 30.

(40) 伴案主經歷任何困難。 5.. 外展是較佳的處遇方法 由於此處遇的核心或焦點必須包括案主全人的身心社會和靈性,處遇的目. 標亦必須涵蓋案主全人和全方位的生活層面,因此案主透過外展進入到案主的生 活世界中,真實給予案主及其家庭支持及陪伴,並透過外展對案主社會支持網絡 完成有系統的檢視及評估。社工在訪視前並須了解外展地點特殊性、配合案主生 活型態選定適當的外展時間,並了解外展的對象特性,可能不僅是案主,亦包括 案主社會支持網絡的成員,並設定觀察事項及進行效果評估,藉由定期的外展表 示對案家的持續關係與支持。 6.. 社區是一個資源的綠洲. 立. 政 治 大. 社區資源和外展可說是個案管理工作的一體兩面,外展是方法、手段和. ‧ 國. 學. 途徑,社區資源則是目標、目的和結果。社區資源中有正式和非正式的資源,社. ‧. 工不僅要連結正式資源外,更重要的是依據案主在社區生活所需建立一個服務網. sit. y. Nat. 絡,藉此達到全人、全方位和全程的服務,並且促進案主個人社會支持網絡重建,. io. er. 透過社區資源為案主產生正面的支持作用。社工在理解正式資源及非正式資源分 類後,開始進行資源開發、化解過去連結資源的阻礙,協助連結及媒合資源,增. al. n. iv n C 強資源來源願意持續協助案家之意願,建構案家資源網,促使彼此認識並進行協 hengchi U 調分工,維持以上做法讓案家能夠持續使用資源,更增強其可獨自運用資源的自 信和能力。. 三、優勢觀點與青少年團體工作 Marquoit & Dobbins(1998)研究指出,充權方案(Starr Commonwealth)主要研 究對象為少年性侵犯,方案主要立基於同儕之間的充權和鼓勵,藉以提供優勢的 處遇環境,建立青少年的優勢,這研究證實運用優勢為基礎與青少年犯罪者工作 是成功且有效的。該研究指出「確認優勢」本身就是給「復元」建立一個基礎,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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