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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定義與概念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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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青少年家暴相對人定義與概念內涵 一、名詞

(一) 青少年(adolescence)

青少年或青年指的是從生長到成熟,並完成有效參與社會之一個歷程。

美國定義青年前期約在12-15歲,中期為15-18歲,青年後期則在18-22歲之間,澳 門是以10-24歲為青年的年齡歲限,新加坡則界定為15-30歲,而中國則並無統一 定義,香港界定10-24歲的男女人士為青少年。我國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 年」這一個名詞的定義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少年福利法中之定 義亦同。

(二) 暴力(violence)

「暴力」乃指以語言、或明顯的肢體動作侵犯他人 , 使對方感受到威脅、

痛苦或身體上受到傷害。Goldstein( 1995 )提出暴力攻擊行為係:「於意志、

心理或行為上從事傷害他人的行為,且意圖傷害他人不論目的是否能達成,均視 為暴力攻擊行為。」Bandura ( 1973 ) 強調暴力攻擊行為係為環境條件、行為 本身及個人之認知變項等三個因素交互影響,加上個體過去的社會成長經驗而產 生,因此Bandura 為暴力攻擊下的定義是「暴力攻擊是一種包含產生傷害及破壞 效果之行為,及社會標籤過程的複雜事件。」國內學者對於暴力犯罪之定義如下:

「暴力犯罪之界定,故需參酌其侵害法亦或侵害個體之性質,但最重要的判斷指 標則在於其侵害手段是否涉及暴力( 高金桂,1995 )。國內學者許春金、謝文 彥、周文勇( 1996 )指出暴力行為常表現出極度的力量,經常以身體的動作表 現行為,也常失去原來的理性本質而導致暴力之結果。由此可知,暴力行為的本 質是以展現身體作為手段,藉以發洩其極度的憤怒情緒或獲得需求的滿足,並導 致他人受到傷害結果的行為。它通常具有下列特性:1.藉身體動作之表現;2.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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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度或極度之力量;3.行為者常失去理性;4.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之結果(引自楊士 儀、簡後聰,2007)

(三) 親子關係

修慧蘭(2004)則以 Minuchin 的結構家庭治療理論為基礎,將親子關係定 義為:「親子界限清楚與否的互動結果」,親子的界限清楚與否則以親密及追逃兩 種互動結果呈現,若父母親「追問」及「過度關心」,而子女以「逃」、「 跑」回 應,就稱之為追逃的互動關係。而親子間若呈現高親密高追逃的互動模式,表示 彼此是矛盾糾結的關係,親子界限模糊;親子間若呈現低親密低追逃的互動模式,

表示彼此是疏離的關係。蔡漢賢編(2000)的社會工作辭典當中則解釋親子關係 是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態度與親子之間在心理上的交互反應,這裡的交互反應代表 一種互動的關係。黃春枝(1987)將親子關係定義為,在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透過 互動所形成的一種人際關係,也是人類最早接觸的社會關係。親子關係主要是透 過親子個別的生命經驗,所形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種親密關係,而子女親子關 係適應良好與否,則關係著子女日後的人際關係,也影響了人格與情緒之發展。

此研究進一步針對親子關係適應進行說明,所謂親子關係適應良好代表著親子間 是相互信任、彼此情感交流且以友誼性互動;反之若親子關係適應不良者,子女 會感覺到缺乏父母慈愛關懷,親子間磨擦衝突較多。由前述可知親子關係代表著 父母與子女之間之情感、互動及相互影響的一種關係。李美枝(1998)認為親子關 係含九種親子溝通及互動形式,互動又可分為內涵因素和功能因素,形式又包括 了權力關係、認同、生活依賴等形式存在。羅國英(1995)認為親子關係是一種很 特別也很複雜的親密關係,而青少年階段可能正視親子關係變得更複雜的開端;

羅國英(1997)則進一步描述了親子關係中的關係可分成籠統知覺和特定成分知覺 兩大類,整體感覺包括了父母是否有充分的了解自己、是否彼此曾出現無奈的負 向情感等;特定知覺則包括了依附感、敬佩感、被重視感等面向。而在研究中點 出了華人文化脈絡下的特有親子關係型態,華人文化的親子關係傾向於較強烈的 情感連結,且界限不明,父母常有過多的情緒涉入,可能因此成為親子衝突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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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因素,研究所考量到的我國國情文化發展,以及青少年主觀知覺父母親子 關係的動機、態度,符合了本研究所探討且實際呈現的青少年親子關係狀態。

(四) 親子衝突定義與內涵

青少年處於轉變為成人的階段,在發展個人自我獨立的需求下,父母與 青少年認定的自主範圍認定可能不清楚或不一致,就容易產生親子衝突。張 怡華(2005)整理出國內各學者定義之親子衝突如下表所示:

表 1、親子衝突定義

年份 學者 定義

1993 楊秋燕 青少年覺知父母偏心、不信任、不尊重或要求、干涉或 限制過多,使得青少年與父母意見不合,或發生爭吵、

冷戰、口語或身體攻擊等行為。

1998 王鍾和 親子間因知覺到彼此的目標、意見或價值觀不一致,所 導致感情不睦的對立現象。

2000 薛雪萍 親子衝突是父母雙方與子女的互動中,任何造成阻礙、

不一致、緊張力、防衛性溝通、焦慮、情緒不滿、對立、

負向的親子情感以及口語與非口語訊息矛盾的結果與 歷程。

2001 謝家智 當國中生與父母在互動過程中,雙方的意見、目標與態 度不為對方所接受時,所發生的冷戰、爭吵或是肢體等 對立行為。

資料來源:引自張怡華(2005)

由此可知衝突對於人際關係而言同時具有破壞性以及建設性。衝突的發生會 為雙方的關係帶來壓力與緊張,同時可能使當事人經歷受傷害、生氣、挫折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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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尤其是一方使用威脅、責難或暴力等手段時,更可能傷害對方,增加彼此的敵 意,甚至造成關係的破裂。而親子衝突是屬於人際衝突的一種,雙方因目標認知 的不同而產生對立現象,只是衝突對象之範疇限定在於親子之間,然若將中外學 者對親子衝突定義整理後可知悉,親子衝突之定義內涵皆陳述到青少年與其父母 在溝通時未有良好穩定之平台基礎,以及對於父母教養或相處上有負向之感受 時,與父母間互動過程產生對立情形,對立包含了口語爭執、非口語負向情緒表 現或身體攻擊之肢體對立狀況,而若親子衝突的型態包含肢體、言語暴力攻擊,

則涉及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範疇中。

二、青少年暴力行為成因之家庭因素

(一)青少年暴力行為之家庭因素 1.父母教養方式不當

學者Baumrind(1971)曾研究母親的教養方式和子女的行為關係,結果發現權 威開朗型母親其子女行為特徵是自我依賴、自我控制、愉快友善、具備因應壓力 的能力、合作、好奇心、高目標取向、高成就導向。權威專制型父母其子女的行 為特徵是害怕、困惑、情緒不穩定、不快樂、易生氣、具消極性敵意、無目標、

不友善、壞脾氣。而容忍型父母之子女行為特徵是具反叛性、自我控制與自我依 賴性、支配性強、低目標導向、低成就(引自林惠雅,1995)。

朱瑞玲(1986)在父母教養方式和子女的行為關係之研究也發現:以控制和 要求為管教內容,則易造成子女多方面適應問題,如:缺乏愛心、自主性、創造 性及好奇心等。過度寬容、溺愛的育兒行為容易引起子女控制不佳、自尊較低落、

且獨立性與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有不利的影響。

2.家庭結構與功能不健全

父母離異、分居、出走、感情不睦或死亡等破碎家庭。由於無法履行諸如 管教子女﹑教養關愛子女等家庭功能,則容易造成青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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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親子關係不良

黃富源﹙1986﹚以382 名犯罪少年及538 名一般少年從事比較研究,結果 發現親子關係的好壞對青少年犯罪傾向深具影響力,尤其親子關係較差之少年,

其犯罪傾向愈嚴重。因此,父母雖健在,但家庭氣氛不和諧,易使少年感覺家庭 冷漠、缺乏愛護關懷及安全感﹙蔡德輝、楊士隆,2000﹚,更可能導致親子衝突 事件,或衍生為青少年犯罪行為。

4.犯罪家庭或具有非行傾向的家庭

若父母染有惡習性或犯罪行為,則成長中的青少年極易受到親人偏差思想 與行為態度之耳濡目染影響而合理化其許多之行為﹙較無罪惡感及違法意識﹚,

因而較正常家庭之青少年容易產生偏差與犯罪行為。

(二) 行為與家庭系統理論的整合觀點

Robin 和 Foster(1989)整合行為導向理論以及家庭系統理論觀點,提出

「行為-家庭系統模型」解釋親子衝突原因。他們指出青少年青春期的生理改 變及要求獨立等因素,往往造成親子關係的不安。家庭系統在回應親子關係 不安的狀況時,系統失衡將展現在個人因素、認知因素及家庭關係結構因素 方面上,進而影響親子衝突的本質及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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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行為-家庭系統模型

資料來源:出自 Robin&Foster(1989:9),引自張怡華(1999)。

根據此模型,Robin & Foster(1989)提出五項經實證證據支持的研究假設:

i. 家庭是一個平衡系統,青少年青春期生理的改變使他們尋求獨立而破壞了此 平衡系統,當家庭欲恢復平衡的功能時就會產生親子衝突。

ii. 由於缺乏正向的問題解決能力及溝通技巧,導致爭論未能解決並產生口角。

iii. 強烈的非理性信念或對家庭的錯誤歸因更增加了親子衝突。由於不切實際的 期待或是不恰當的歸因導致親子間爭論的生氣反應,阻礙了有效的溝通及問 題解決方式並促使負向情緒與行為的交流。

iv. 不幸的家庭(distressed families)相較於幸福的家庭有較多的負向情感交流以 及較少的正向情感交流。

v. 親子衝突與婚姻衝突並非總是有關聯;然而,婚姻的不和諧,特別是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