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8
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 樣本選取方式
(一) 非隨機抽樣─立意抽樣
抽樣方法又可分為隨機抽樣與非隨機抽樣,本研究所設定之研究對象 為未成年家暴相對人,在有特定的研究對象類別的考量下,隨機抽樣並不 適宜於本研究使用,因此樣本選取上將採取非隨機抽樣中的立意抽樣法,
依據本研究之目的選取研究對象(團體成員)。
(二)成員篩選方式
本研究是以未成年家暴相對人為主要團體召集對象,成員必須曾對家 庭成員施以暴力之經驗,施暴對象及行為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條 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之受家暴對象包含了親密關係或家屬關係,而本 研究所募集之團體成員則須符合曾對家屬關係成員施暴之情形,而家屬關係 又包括了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或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 血親或旁系姻親。然研究者考量青少年生命中的所謂的「家屬」,可能因為生 長故事的差異,讓青少年所定義之家屬類型較為多元,例如育幼院生長的青 少年視育幼院老師為父親,雖非親生家屬關係,但生活教養及照顧皆由老師 擔任父親的角色,因此對於青少年而言育幼院老師就如同父親一般,因此研 究者將彈性地依據青少年的生長故事作為篩選主軸,以貼近青少年的生活樣 態進行資格篩選,必要時可將青少年所認為生長過程中的重要照顧者視作為 親子關係。
而就暴力樣態部分,則須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暴型態作為 篩選標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暴力為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身體 上的不法侵害包括肢體虐待、強迫等。虐待動作則包括毆、踢、捶、揪頭髮 或丟砸物品攻擊等方式。而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則包括言詞攻擊、心理或情緒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虐待或性騷擾,其中言詞攻擊包含了謾罵、侮辱、威脅傷害、揚言使用暴力 等類型。研究者將依據上述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暴力關係及暴力樣態作 為篩選團體成員的重要指標。
二、研究場域描述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以未成年家暴相對人之個案為主,因此研究者邀請桃園少 年之家共同合作,桃園少年之家為政府委託辦理安置青少年之機構,安置青少年 的來源包含司法少年、遭受家庭暴力之青少年、自育幼院轉介之青少年或社區發 掘之高關懷青少年等。機構共安置了約 20 名男性青少年,就學年齡分布在國小到 高中。
研究者先與機構主任及社工進行會談,由社工協助篩選符合資格之青少年,
研究者再與未成年單獨會談以了解其家庭狀況及生活情形,藉以再次確認青少年 確實為家庭暴力未成年相對人(衝突攻擊者),確認施暴成因及親子關係樣態,若 發現青少年確有發生家庭衝突且對父母(親人或重要他人)曾有辱罵、毆打狀況,
則在會談當下直接邀請未成年相對人進入團體。
桃園少年之家位置落在桃園市區之小型社區內,走進簡樸的三棟三層樓房,
環境乾淨、陳設簡單,有別於一般大型安置機構,桃園少年之多了一股「家」的 味道。桃園少年之家是由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另闢成立的安置機構,主任及 輔導員們與青少年像家人一般相處,機構文化不像一般大型安置機構一樣規定生 硬且界限分明,青少年的生活與附近社區生活完全融合,偶爾還能看見青少年在 倒垃圾時與隔壁鄰居聊天的模樣。由於青少年平日須上課,下課返回少家後社工 皆已下班,因此相較於社工員,青少年與生輔員的關係更為密切。青少年與生輔 員 24 小時生活在一起,因此研究者確認參加團體的青少年後,經常透過生輔員了 解青少年在機構生活的樣貌,進而輔助研究者更能掌握青少年在團體結束後的生 活改變之樣態。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