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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之檢討與借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之預防管制措施

第四節 現行措施之檢討與借鏡

綜上所述,本文將在此提出關於食安法上之預防管制措施與上開敘及歐盟一 般食品法上之管制措施相比擬後,所提出之檢討與其得以借鏡之處。

首先,歐盟一般食品法上主要之預防管制措施計有食品召回機制、食品追蹤 系統以及快速警報系統,而我國在食安法第4 條之下架、回收措施即與食品召回 機制類似,在同法第9 條亦有如食品追蹤系統之要求,另外同法第 7 條同樣要求 食品業者在自律階段發現食品安全疑慮時,應緊急回報食安相關主管機關,使機 關得以快速應變,避免食安危機擴大,但美中不足之處乃係上述條文皆係近期修 法所增訂,實際上所發揮之效用有待觀察。

其次,就上述之我國法制與歐盟法制相較之下或許堪稱健全,但實際上之應 用與配套措施與歐盟法之規定相比似乎缺乏其完整性,蓋因吾人觀察歐盟一般食 品法之管制措施係以自律與他律雙管齊下,但以自律之作為優先於他律之管制,

如此之立法除了可以降低有關機關之投入成本以外,當食品業者高度自律以後,

食安環境自然風險會降低,而行政機關之他律即無介入之必要,進而食品業者之 相關權利也不會因行政機關強制力之介入而遭受侵害,藉此達成雙贏之局面,但 進一步回過頭來看我國目前之食安環境,縱使在法制層面上亦係仿效如歐盟一般 食品法之自律與他律並行之立法模式,但實際上因法制文化之差異,促使原先期 望係以自律為主他律為輔之模式,演變成他律為主自律不一定為輔之情況,也因 現行之執法窘境乃係執法機關之資源不足,無論係人力上亦或係技術上皆處於匱 乏之狀態,因此在他律的過程中必然有所缺漏,而自律部分亦總有少部分不肖之 食品業者無法克盡職責,進而造成我國食安環境無法如同歐盟一般達到高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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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

因此本文以為,我國整體之食安環境若欲藉由預防原則下之管制措施而有所 進步,首要檢討者除了權利義務關係必須明確劃分外,中央機關應該在人力物力 上多所著墨,並在食安教育上亦須有所加強,如此雙管齊下當我國食安環境可以 演進如歐盟食品一般法之模式即自律為主他律為輔之情況,如此我國食安環境方 得以獲得整體之向上提升,達成以預防之模式高度保障國民食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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