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應否增訂強制性合理理調整措施規定

第五章 結 論論

1.3 名詞定義…

3.3.1.2 我國應否增訂強制性合理理調整措施規定

事實上,歧視類類型最常被討論論為強制性合理理調整措施規定,ADA 規定若若雇主 無故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合理理調整措施,將構成就業歧視,文獻多建議我國增訂 拒絕提供合理理調整措施之類類型,以落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本文立立場贊同合理理調整措施條款之理理念念,但反對強制性政策,因為合理理調整 措施條款之精精神神在於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平等,特別是保障工具性機會平 等,以消除現行行職場結構性的不不平等,值得肯定。

反對強制性政策理理由為,強制性政策造成不不分產業一律律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理調

整措施給適格身心障礙者,在公司資源有限情況下,勢必要挪用公司之其他經營

成本,加上雇主為避免支出合理理調整措施之成本,經常不不斷訴訟更更造成社會耗費

的成本過高,加深雇主對身心障礙者之反感,反而致使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更更處 於弱勢。美國學說說說遂有呼籲國家提供公共津貼,降降低雇主歧視需要合理理調整措施 之身心障礙者的誘因

31

,或建議國家給予雇主稅賦優惠以取代強制性規定

32

事實上,我國職務再設計即相當於美國法的合理理調整措施,依據「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9 條及第 33 條規定33,本準則所稱職務

29 俞浩偉,前揭註 10,頁 103。

30 李雅惠(2013),《職場身心障礙歧視防治法制之研究》,國中正大學工研究所碩士文,頁 39-40。

31 Bagenstos R. Samuel, Has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Reduced Employment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25 Berkeley J. EMP. & LAB. L.528, 561-62(2004).

32 Id, at 555.

33 參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 條及第 33 條規定。

85

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行 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 法之措施。

同準則第 9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 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依據 臺北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者同一年年度度內 之申請案,合計最高補助金金額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公立立機關(構)除前項限 制外,其核定補助比例例以購買金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前二項補助限額,如遇特殊 情形,為協助其排除工作障礙,經重建處專案核准者,不不在此限。

由上可見見,我國合理理調整措施是由國家「補貼」而非「強制」雇主提供調整 措施34,同時兼顧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平等及雇主營業自由,應較美國法強制性政 策來來得妥當,但是相較某些行行業若若要進行行工作環境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 求,會需要花費較高的成本,故本文建議參參考Epstein意見見,我國政府應篩選特定 適合身心障礙者工作之產業,例例如不不具有危險因素的工作環境,而集中資源補助 該產業之雇主,提供合理理調整措施給具有工作能力力的身心障礙者,更更有效地運用 財政資源35,同時修法增訂若若雇主無故不不提供合理理調整措施,將構成就業歧視。

34 洪惠芬(2012),〈「分配正義」還是「形式正義」?身心障礙作為福利身分與歧視的雙重意涵〉,《台 灣社會福利學刊》,第十卷第二期,頁 151-53。

35 Richard. A. Epatein, FORBIDDEN GROUNDS: THE CASE AGAINS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S 490-93(1995).

86

3.3.2 現行行公務員體格檢查規定之問題

關於現行行公務員體格檢查制度度,因為有限制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而經常遭 受質疑更更有不不少法院判決,十分值得檢討之。

林林全發認為若若從考試立立足點的實質平等出發,即不不應限制資格,完全的給予參參 加考試的機會,而是考試及格後再輔以基礎訓練練與實務訓練練,適度度的汰換不不適任 之人36。黃錦堂接著指出身高、體重、視力力、聽力力、辨色力力以及血壓等限制,究竟 與工作之適正履履行行有何關聯聯37?李李以德更更認為考選部限制身心障礙者參參與司法官 考試之理理由,似乎僅有維持「司法官之外觀形象」之理理由,似乎無任何目的上之 合理理性38

另外王幼玲玲指出2012 年年台灣自來來水司徵抄水表人員,要求背 10 公斤沙包在 3 分鐘內跑完400 尺,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徵才,地政、土地開發、畜牧獸醫、農 業等科目,要求考400 公尺跑走、上下鷹架,亦均與工作內容無關39

上開項目是否不不能經過診斷而控制?或經由醫療療技術或器材而獲得補救40,我 國文獻紛紛對體格檢查考試規定之合憲性提出質疑41,觀察現行行公務員體格檢查規

36 林全發(2012),〈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限制應考資格對人民基本權之影響〉,《文官制度季刊》,第 4 卷第 2 期,頁 37-58。

37 黃錦堂(2010),〈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年齡、體能設限與考試無障礙之研究─兼論釋字第 626 號解釋〉,《法令月刊》,第61 卷第 2 期,頁 2-3。

38 李以德,我國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規定之合憲性基礎(下),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網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 b_id=87221&article_category_id=1582&article_id=39512(最後瀏覽日:2015 年 4 月 18 日)。

39 王幼玲,《台灣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與就業現況》,資料來源:殘障聯盟網頁,

http://be-myself.enable.org.tw:8081/article.asp?id=252(最後瀏覽日:2015 年 4 月 18 日)。

40 同註 37。

41 孫迺翊(201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基本精神及相關爭議問題〉,《法律扶助》,33 期,頁

21;黃彥翔(2014),《警察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合憲性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嘉義;余香蓉(2012),《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與錄取標準法制之研究─以一般警察特考為例》,國立中正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范瑞珠(2006),《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國立政治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87

定,發現多數數是雇用前之體格檢查,剝奪身心障礙者或非身心障礙者應考試權甚 鉅,本文認為體格檢查對非身心障礙者之限制,應檢驗該立立法目的與工作性質是 否有關,至於以身心損害為差別待遇,而有排除身心障礙者效果之體格檢查,在 美國法制下更更是被嚴格禁止,除非雇主有合法之抗辯事由,且必須評估是否能透 過合理理調整措施消除該負面排除效果。

故本文認為,現行行體格檢查規定之目的究竟為何?乃其合憲與否之關鍵?特 別是現行行規定以身心障礙特質為分類類標準,是否隱藏常人依據自身特質而量量身定 作之標準42,用人機關又是否以「身心障礙」為能力力之代名詞,將所有身心障礙者

「一般化(generalization)」而忽略略個別身心障礙者之差異異,系爭分類類之真實目的 是否基於「身心障礙者就是不不行行」、「即使少數數身心障礙者可以勝任,也不不必考慮 啦!」之類類的刻板印象,或是分類類效果是否造成身心障礙者是較差勁的次等公民43, 這些將留留待第四章討論論之。

42 黃昭元(2003),〈純男性軍校與性別歧視─評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一案判決〉,《歐美研究》,

33 卷 3 期,頁 524。

43 前揭註,頁 511。

89

第四章 反思:重新檢視公務員體格檢查規定

4.1 現行行公務員體格檢查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 條亦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 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司法院釋字第341 號理理由書指出1,機關若若因 事實上需要及舉辦考試上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自得為適當之限制。

表面上來來看,公務員體格檢查制度度符合法律律保留留原則,但若若從實質違憲審查 來來看,必須檢討系爭規定之立立法目的是否合憲,接著討論論系爭分類類手段與立立法目 的之關聯聯性為何,特別是系爭規定之立立法目的是否隱含對身心障礙者或是特定職 位應如何執行行之刻板印象或歧視想法,將是本章之審查重點。

4.1.1 實施體格檢查之類類科及檢查項目

考選部現行行舉辦33 項公務人員考試,未實施體格檢查者計有公務人員高考一 級等17 項考試,全部類類科實施體格檢查者計調查特考等 11 項考試,僅部分類類科 實施體格檢查者計公務人員高考三級等5 項考試。

表 5-1 現行行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類類科 編號 考試類類別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駕駛及航空器維修類類科 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航空駕駛及航空器維修類類科

1 摘錄自司法院釋字第 341 號理由書:「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

則,如未逾其職權範圍或侵害人民應考試之需要,即無牴觸憲法之可言。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 之平等而言,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民 國七十九年台灣省基層特考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本項考試採分區報 名、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並限定錄取人員必須在原報考區內服務滿一定期間,係因應基層機關 人力需求及考量人員志願,所採取必要的措施。」。

90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監所管理理員及法警類類科

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除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

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心理理測驗員、心理理輔導員、五等考試錄錄事、

庭務員外,其餘17 個類類科均要實施體格檢查

5.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除各級資位別業務類類人事行行政、法律律政 風、財經政風、統計、會計、事務管理理、材料料管理理、貨運服務、餐 旅旅服務、地政及技術類類都都市計劃技術、資訊處理理等類類科,不不實施體 格檢查外,其餘運輸營業等9 類類科及士級資位人員需實施體格檢查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領事人員及外交行行政人員考試 9.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1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1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