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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法相關制度度及實踐

2.3 整理理與評析…

2.3.3 雇主法定之抗辯事由

ADA 過度度妨礙概念念290並非絕對概念念而是相對概念念,判斷一個合理理調整措施是 否會對雇主造成「過度度妨礙」,應考量量事業單位的組織規模、財務狀狀況、工作結構

291。在決定一項合理理調整措施是否會對雇主造成過當妨礙時,必須依據個案事實 判斷,不不可僅憑單純推測或假設事實292

雇主沒有義務提供私人福福利利給員工,例例如輪輪椅、眼鏡跟義肢,故若若未提供則 不不會構成過度度妨礙293,至於雇主調職義務,是合理理調整措施最後手段,限於雇主 有空缺職位情況,否則要求雇主創造新工作或命現任員工離離開,反而會構成過度度 妨礙,另外雇主若若因為調職要支出員工訓練練,除非是密集的重複訓練練否則並不不構 成過度度妨礙;最後,要求雇主拋棄既有員工年年資制度度,亦有可能構成過度度妨礙294

至於聘請特別助理理作為合理理調整措施,在Arneson v. Heckler295一案,罹罹患神神 經性疾病的員工要求雇主聘請特別助理理,惟聘用該名特別助理理每年年要花費美金金 15,000 元到 25,000 元間,且該名特別助理理接受訓練練也無法履履行行該名受雇者之全部 工作,法院認為本案要求雇主提供特別助理理會構成「過度度妨礙」,理理由為該名特別 助理理僅能提供公司有限效益益,法院同時認為當花費和利利益益不不成比例例時,縱使不不成 立立過度度妨礙,提供該合理理調整措施亦為不不合理理請求。

290 42 U.S.C §12111(10)(2006).

291 關於過度妨礙此抗辯標準更深入及完整介紹,可參見焦興鎧,前揭註 84,頁 302-05。

292 同前註。

293 See Crane v. Lewis (D.D.C.1982).

294 Mack A.Player, FEDERAL LAW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NUTSHELL 257-58 (6th edition, 2004).

295 Arneson v. Heckler, 879 F.2d 393,396 (8th Cir.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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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avis v. Frank296一案,雇主主張提供合理理調整措施會減損其他員工之士氣,

但法院認為若若不不會減損員工工作能力力,就尚不不足以成立立過度度妨礙抗辯,但是在Barth v. Gelb 一案,雇主宣稱雇用聽力力障礙員工,會影響輪輪流流排班接聽電話員工之工作 產能,此時法院認為雇主若若能能證明確實會減損其他員工之工作產能297,此時檢 視合理理調整措施對其他員工士氣的影響並非不不恰當298

2.3.3.2 直接威脅

ADA 直接威脅299抗辯係指,身心障礙者之實質損傷會對第三者之健康或安全 產生明顯的風險,因此若若僅是風險之存在,並不不足以構成直接威脅。另外ADA 規 定300 「健康暨人群服務部秘書處(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必 須每年年更更新及發佈所有經手處理理供應食物時,易易傳染和會傳染之疾病的清單。

其次,EEOC 在評估身心障礙者之實質損傷是否會對其本身或第三人構成一項 直接威脅時,必須是基於醫學判斷並提出以下幾點判斷因素301:○1 風險持續的期 間有多久;○2 潛在損傷的本質與其嚴重性;○3 潛在損傷將會發生的可能性;○4 潛 在損傷的迫切切性。若若是○1 假設性的未來來傷害;○2 風險可能提高;○3 未來來可能損害 風險皆不不構成直接威脅302。多數數法院認為對身心障礙者之損傷可能引起的未來來風險 應該客觀評價,不不能僅依據雇主未經證實之假設而認定。雇主如果要主張直接威 脅,必須根據該名求職者之過往工作或醫療療紀錄錄,並依據個案事實判斷,故無法 得出相同的結論論303

296 Davis v. Frank, 711 F. Supp. 447,454-55,50 FEP 1188(N.D. III. 1989).

297 29  C.F.R.  §1630.15(d)  app.  (“Morale  is  relevant  where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to  work”).

298 Lindemann , Grossman and Weirich, supra note 113, at 293-316.

299 42 U.S.C. §§ 12111(3)、12113(b).

300 42 U.S.C. §12113(e).

301 29 C.F.R. §1630.2(r).

302 Linderman、Grossmanand Weirich, supra note 113, at 293-316.

303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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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well v. Missouri Board of Police 一案304,法院認為是否對其他人產生安全 或健康威脅,不不得基於刻板印象或一般性地認定,特定障礙一定會產生某種負面 影響,雇主應該要進行行個別化評估305。Albertsons v. Kirkingburg 案306法院認為個別 評估乃指,雇主認為該名求職者的特定障礙會影響工作安全時,僅能排除該名不不 符合資格之求職者,而不不得排除全部有此障礙的求職者。

總結來來說說說,該風險必須與障礙者特定職位有關聯聯,此外必須考量量損傷所產生 的風險,是否無法透過合理理調整措施消除,同時不不得全面排除特定類類型身心障礙 者,最後直接威脅必須依據身心障礙受雇人

工作相關資訊及醫療療紀錄錄個案評估,

其潛在損傷是否會對第三人產生風險及結果307

2.3.3.3 工作相關與業務需要

法律律規定雇主得以工作相關及業務需要為免責抗辯,EEOC 指出工作相關與業 務需並非相同概念念308,工作相關抗辯必須針對特定工作職位,而非廣泛的工作內 容,另外雇主設立立之資格標準只要與工作內容相關即可,並非一定要與工作核心 內容相關309。至於業務需要則限於與工作核心內容相關,若若以該名求職者無法從 事工作核心內容而拒絕之,此時不不得以業務需要為抗辯310

美國法院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判斷業務需要之抗辯有三種標準311,第一種為 Grigg 案的「明顯關聯聯標準」,第二種為「對重要業務目的之落落實確實有必要」,

304 872 F. Supp. 682 (W.D.Mo. 1995).

305 Id.

306 49 C.F.R. § 391.41(b)(10)(1998).

307 Id.

308 29 C.F.R § 1630.10 app.

309 Linderman、Grossmanand Weirich, supra note 113, at 317.

310 Id.

31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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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為「測驗內容與職缺內容有高度度相似性312(close-approximation-to-job-tasks)」,

第四種標準為Lanning 案「測驗內容限於瞭解,該名求職者是否擁有,該份工作之

「最低門檻資格313(cut-off minimum qualification )」。

EEOC 允許雇主以工作相關及業務需要為抗辯,然而若若雇主提供合理理調整措施 給該名障礙者,該名障礙者即能滿足工作資格標準,此時雇主就不不可以拒絕該名 障礙者314。舉例例來來說說說,在Stutts v. Freeman 案315,罹罹患閱讀讀障礙的求職者欲應徵挖 土機工作,卻因為無法通過筆試而遭拒絕,倘若若雇主能提供協助他閱讀讀的合理理調 整措施使其通過筆試,雇主就不不得拒絕聘僱該名身心障礙求職者316

312 Id.

313 Id.at 1417-18  (“Measure  [only]  the  minimum qualification necessary for the successful performance of  the  job  in  question”).

314 29 C.F.R.§1630.15(b)(1), (c) & Id.

315 694 F.2d 666, 668-69, 1 AD 408(11th Cir. 1983).

316 Linderman、Grossman and Weirich, supra note 113,at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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