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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現行考績制度缺失

考績制度之良窳,對公務人員士氣的激勵,有著莫大的影響,我國公務人員 考績法雖歷經多次修正,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仍有若干問題值得檢討與突破之處,

茲綜合檢討分析如下:

一、考績功能有限

對於考績的功能,國內研究者大部份均認為應具有三種功能,理想的考績制 度除應具備評估性功能外,更應發揮發展性功能及綜合性功能,目前運作之考績 制度未能與考績目的連結,致考績所展現的功能有限,偏重於評估性功能,其評

核結果促限於獎金的發放、等級的晉升,而無其他功能(黃弘君,2004;施金山,

2003)。

二、考績比例限制問題

一般實務見解以對考績考列甲等比例過高之問題詬病最多,依我國重人情之 特性,考績比例不予限制,則容易導致如限行制度所見,考績徒具形式,無法發 揮實質功能(黃弘君,2004;施金山,2003)。

民國七十六年實施新人事制度,取消甲等人數比例限制,從圖 2-2 可知,民 國七十六年解除甲等比例限制後,當年的變化最為明顯,此後呈現逐年遞增的趨 勢,隨後有關甲等比例是否設限的問題,即不斷引發爭議與討論。民國九十年行 政院和考試院獲得共識,將九十年度的考績甲等比例訂在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間,但後因考量以行政命令明定甲等比例恐有牴觸母法之虞,故在修法前,考試 院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採「道德勸說」方式,請各機關首長在考列甲等比 例上以 5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75%9,對於若干甲等比例超過 75%的機關,銓 敘部不予審定,採退回要求重審的方式因應,但重審結果若仍維持原比例,銓敘 部是否有權不予審定,恐有疑義(余致力等,2003)。

圖2-2︰民國69 年至89 年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成)甲等比例變化圖 資料來源:余致力,2003,公務人員考績制改進之研究

三、考評因素之設計缺乏彈性

考績制度要做到準確客觀之考核,考評因素之訂定十分重要。在英、美、法、

日等國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其考評因素多針對職務之重要性質與職位之高低,

而作不同之設計,反觀我國,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考績 之考評因素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其成績比重依序為百分之五十、二

十、十五、十五,復以考績表細目又分為二十個細目。部分機關及考評者認為公 務人員考績表及其考核細目之規定,無法適應各機關職務特性之需要,致使辦理 考核時,無法逐項覈實考核,滋生困擾(施金山,2003)。

四、未能確實遵守考績比較原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 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在同官等之人員優良與否,

不難在相形比較之下而定之,然各機關實際在辦理考績時,往往並未遵循此一原 則,而係以「單位」作為比較範圍,單位主管往往受主觀意識影響,而發生考績 謬誤的偏差,另考績委員會又多以尊重單位主管意見,很少變動,致經常造成考 績結果不公平的現象(洪國平,1998)。

五、考列乙等理由,多與績效無關,產生考績的謬誤與偏差

現行各機關考績甲等人數比例自九十年起約為百分之七十五,故考列甲等仍 佔大多數,而只要具備施行細則第四條一般條件第五、六目者,幾乎均可考列甲 等,然受制於甲等人數比例之限制,各級主管仍需設法找出相對較差者考列乙 等,在優劣難分之情形下,往往下列人員較常被考列乙等,尤其是同時具備二種 以上情形者,考列乙等的機會更大:

(一)新進資淺人員:初任公職人員,即令朝氣蓬勃,有服務熱忱與幹勁,由 於年資淺、經驗不足,常是被列入考列乙等的對象。

(二)官職等較低者:大抵而言,各機關委任以下人員,考列乙等之比例,比 薦任及簡任人員明顯高出很多。

(三)請假日數較多者:請事、病假日數合計超過五日,而未達十四日者,若 具備考列甲等之條件,亦得考列甲等,然因甲等比例的限制,往往請假 日數較多者,自然成為考列乙等之對象。

(四)年度內調升新職者:由於各級主管可以獎勵部屬的權限並不多,除年終 考績外,僅有平時考核之記功嘉獎之獎勵,而記功嘉獎只能於年度內累 積,亦未必保證甲等,獲獎勵者常覺無關痛癢,而主管人員獎勵部屬最 大的權限,應屬調升之推薦。然由於主管人員可運用的籌碼有限,能獲 得調升者已屬不易,為免將全部好處集於一身,因而考量在年度獲得升 遷者,予以考列乙等。

(五)較無升遷發展潛力者:年資久且已敘至所具官職等最高俸級者,往往受 限於職缺,其已無升遷希望,且由於甲、乙等對其影響僅限於獎金之多 寡,故主管評定考績時,常將甲等讓給其他較需要者。

(六)承辦例行業務:不論職等高低,若承辦之業務屬例行性者,由於對單位 之影響力相對偏低,較有機會被考列乙等(吳曉慧,2001)。

綜上所述,各級主管總是找「可能抗拒聲浪較小、對重要業務之推展較無影 響或當年已獲其他獎勵者」為考列乙等之對象,常非以實際工作績效為考績之主 要依據。

六、考績列等分數不符比例原則

現行考績制度僅重視等第,同官等內其分數無實質意義,如考列乙等七十分 與七十九分之間,雖差距九分,同樣是考列乙等,且各種實質獎勵並無區別;然 而七十九分(考列乙等)與八十分(考列甲等),就分數而言,僅差一分,其實 質權益卻有很大差距(不僅考績獎金相差半個月,且會影響考績升等),實已喪 失考核分數之意義。其次,實務上考列乙等大部分均以七十九分或七十八分為 主,考列甲等均以八十五分左右,甚少以常態分配,實有失考核之精神。

七、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無法有效結合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之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 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現行規定平時 考核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評一次;惟主管對於平時考核常認為是繁重無意義 之負擔,故未能落實具體事蹟的記載,且各主管在辦理年終考績時,往往先決定 誰考列甲等或乙等後,再予以配分,使得考績難以達到公正客觀的考評,致平 時考核未能確實落實(洪國平,1998)。

八、考績結果未能與工作績效相結合

理想的考績制度應能考核各公務人員之間的績效差異性,或考核每位公務人 員在每一績效層面上的優劣或強弱,再根據這些差異性,做成合理的考績等第之 評定,並給予適當的獎懲,以激勵公務人員之士氣,提高其個人及機關的績效,

而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因設計不良,主管評定考績時,常以主觀印象或輪流考 列乙等等方式考評,造成考評不公,無法確實考核公務人員工作績效的現象。

綜合上述學者或研究者歸結出之考績制度及執行常見缺失,可以清楚瞭解考 績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績效管理功能,其功能不彰及不合理現象之產生,最主要 癥結在於制度設計偏差,或因執行偏差,導致考績流於形式或輪流,考績未能與 獎酬、培訓與發展相結合,僅淪為公務人員晉級升等及獲取考績獎金之管道,考 績考列甲等者並未覺得受到鼓勵,考績等第不佳者多所抱怨,最後造成公務人員 對於考績制度之不信任及疏離感,部分人員更因為考績缺乏溝通管道,而對考評 主管產生誤解或怨言,是以,考績制度實有改革之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