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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軍文職考績內容差異比較

海巡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為軍文併用機關,軍文職人員各適用不同人等之人 事條例,考績作業依據亦有不同仁,軍職人員考績制度主要是建立在「陸海空 軍軍士官考績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之基礎上,並依 據「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及當年頒訂之「軍士官考績作業規 定注意事項」等法規命令辦理考績作業;文職人員考績作業係依據「公務人員 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 業要點」辦理考績作業;兩種不同身份別之人員,適用不同的考績制度,比較 其在考績考核執行過程及考核結果,可以清楚感受文職考績由於受到甲等比例 限制的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均會產生困擾及窒礙,考績結果產生後總會引發考 列乙等人員認為考績不公之批評,軍職考績無論在執行過程及考績結果審定,

所產生的負面問題則較小;為利於公務人員考績問題之探討,故就軍文職考績 內容之差異處做摘要性分析,主要針對「考績考核項目」、「考績績等區分及考 績比例限」、「考績獎金獎懲」、「考績運用」、「考績評審層編組」等五個對於考 績結果具直接影響之制度規範部份實施比較,其內容摘列如下:

一、考績考核項目

(一)公務人員考績考核項目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 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 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佔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二)軍職人員考績考核項目

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條例第四條及國軍九十七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及 志願士兵考績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

體格等六項。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等分項目評核績等及標準如下:

1.特優:特別卓越 2.優等:卓越 3.甲上:高於標準 4.甲等:一般標準

5.乙上:合於標準 6.乙等:低於一般標準 7.丙上:低於一般標準 8.丙等:低劣

9.丁等:特別低劣

10.體格分為合格及不合格兩標準。

(三)軍文職考績考核項目差異分析

軍職考績項目較文職考績項目多出思想及體格等兩項;且軍職考績於考績 考核表各項考核項目區分績等及標準,以供各級考核官勾記方式完成各項績等 評核。

二、考績績等區分及考績比例限

(一)公務人員考績績等區分及考績比例限

1.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規定、考績績等區分甲、乙、丙、丁等四等。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4)丁等:不滿六十分。

2.考績比例限制係於九十年九月由總統府及五院秘書長第五次會談,取得設 定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上限為三分之二的共識,第一年先以四分之三 辦理,由銓敍部及人事行政局箋請各機關首長配合實施

(二)軍職考績績等區分及考績比例限

1.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條例第六條規定,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

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2.依據國軍九十七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實施績等管制:

(1)軍官、士官及士兵考績績等,除將級軍官(含編階少將之上校)「特優」

不得逾審核總人數三分之一,「優等」不得逾審核總人數三分之一,「甲

上」以下不予比率限制外,應由審核權責機關(單位)依照辦理年度考 績之各階軍官、士官及士兵現員總人數,扣除不受各階績等管制比率 人數後,按下列比率實施管制:

1 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2 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3 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4 甲等以下不予比率限制。

(2)上列績等比率所剩餘數,不得採四捨五入方式進位使用。績等比率 內之高績等可挪用於低績等,低績等不得挪用於高績等。

(3)考績績等由考績評鑑委員會,依審核人數「分階」統一實施管制。

(三)軍文職考績績等區分及考績比例限差異分析

文職考績規定考列甲等人數不得超75%為原則。軍職考績例限制:特優不得 逾1%、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5%、甲上10%最高不得逾15%,甲等以下不予比 率限制;且分階實施考評。

三、考績獎金獎懲

(一)公務人員考績獎金獎懲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第七條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1.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 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 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丙等:留原俸級。

4.丁等:免職。

(二)軍職考績獎金獎懲

1.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條例第六條規定,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 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 退伍。

2.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規定: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俸級者,發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晉至 本階最俸級者,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核發給考績獎金。

(三)軍文職考績獎金獎懲差異分析

文職考績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軍職考績考列甲等以 上者(含特優、優等、甲上)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文職考績考 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軍職考績考列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 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四、考績運用(晉升部份)

(一)公務人員考績運用

文職考績於本局人事運用,候晉上一職階資績分評分,參採近五年考績,

甲等採計2分、乙年採計 1.6 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考績部份佔總績分之 10%。

(二)軍職考績運用

軍職考績於候晉上一職階時考績分數佔資績分總分之30%,近五年考績分 數又佔考績分數之60%,任官後迄近五年前之考績佔考績分數總分之40%。考 績績等配等分數如下:

特優:95 優等:90 甲上:80 甲等:70 乙上:60

(三)軍文職考績運用差異分析

軍文職考績運用於候選上一職階職務時,文職考績資績分佔總分 10%;軍 職考績資績分佔總分 30%。

五、考績評審層編組

(一)公務人員考績評審層編組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 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 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 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 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二)軍職考績評審層編組

國軍九十七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軍官

、士官、士兵按組織系統審核機關,(單位)依權編組,並採初、覆考由各級主 官(管)擔任考績(核)官,審核層級則成立考績評鑑委員會辦理考績。若受 考人員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則不設考績評鑑委員會時,由其直 屬長官逕行考評。

(三)軍文職考績評審層編組差異分析

文職考績由單位主管完成考績表項目評擬後,彙送考績委員會招開考績審 議委員會完成考績初核後,由機關長官覆核,機關長官不同意考績委員會所審 議之考績結果,可將考績結果退回考績委員會再審議,其結果維持考績委員會 原議者,機關長官仍不同意考績委員所決議結果,則以機關長官所核結果為最 後考績結果。軍職考績由單位主官(管)完成初考,機關副主官完成覆考,再 由機關主官、副主官、考績承辦單位編成考績評鑑委員會完成審核,並由主官 完成最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