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的方式來搜集研究所需資料。
(一)文獻分析法
針對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法制架構、過去研究成果進行文獻探討,做為 本研究基礎。文獻蒐集來源,包括法令規章、政府出版品與研究報告、國內外專 書與期刊、研討會論文,以及網際網路之各類研究資源。
(二)深度訪談法
為具體呈現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問題癥結,以「質性研究方法」建構本研究,
並將之定位於探索與解析性研究。Patton 認為深度訪談是質性研究蒐集資料的方 法之一,係指藉由面對面的言語交談,引發人們的經驗、意見、感受與知識之直 接引述(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
本研究深度訪談的進行採開放式訪談態度,並以半結構性問題做為訪談之基 礎進行資料蒐集,來瞭解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在實際運作情形與問題。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使用的質性研究工具有:研究者、訪談大綱、訪談備忘及錄音設備等,
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者的角色
在質性研究方法中,研究者即是工具,高淑清(2000)即指出研究者的角色 應該是:1.具有開放與真誠的態度 2.同理且積極的傾聽者 3.敏銳的觀察者 4.意義 的銓釋者 5.有效能的溝通者。所以在訪談中,研究者是研究是否能夠成功的重要 關鍵,研究者所具備的能力、態度和技巧,為整個研究能否成功的關鍵。
因研究者本身就是一個研究工具,研究過程是進入受訪者自然的情境中,在 盡量不干擾被研究者的原則,與被研究者進行溝通亙動,研究者現職為海巡署東 部地區巡局人事主管,業管本局所有人事業務推動,基於職務之便利性可以獲得 豐富的資料,並可將訪談的資料與研究者的服務經驗互參照比較。
(二)、訪談大綱
依據高淑清(2000)的說法,訪談大綱是研究者在訪談時和受訪者談話的主 題,用來提醒研究者訪談的方向。研究者並不限制受訪者談話的內容及方向,也 不預設立場,而是透過開放式的問題,讓受訪者用自己的脈絡結構來陳述其生活 經驗。
本研究案訪談採取半結構式的個別訪談,即所謂深入訪談法(the depth interview)為避免訪談內容有所遺漏或偏誤,因此,擬定訪談大綱做為訪問之參 與依據。本研究之訪談問題,以東部地區巡防局所屬文職人員對於現行考績制度 的看法與建議、考績甲等比例設限、考績考核方式、考績對於工作士氣影響、考 績評核結果對主管及同事間信任關係的影響、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修定方向及重點對於現存問題之改善可行性等問題,做為發問及回答之方向進行 訪談,本研究的訪談大綱內容如下。
1.考績制度之項目與內容
(1)您是否贊成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訂以工作、操行、學識、才 能為考績評定的項目可以客觀的評核出個人考績?「94年公務人員 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將考績評定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 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 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您是否同意本項修正作為可以使考績考 核較過去能綜覈名實,達到提昇行政效率與效能之目的?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將考績績等分優等、甲、乙、丙、
丁五等,並於法規明定各機關考績甲等以上人數,以受考人數總額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其中考列優等人數,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考 列甲等人數,以各該機關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最高不 超過百分之七十。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數,以各該機關 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二為原則,考列丙等人數比例未依規定辦理 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您認為考績績等及甲等 比例限制作此調整即能改善目前考績甲等比例設限所造成不公平 現象?
(3)哪類人員考列甲等機會較大(是職等愈高者呢?還是擔任主管職位 者?或年資愈久者?還是工作表現優異者)?為什麼?
(4)對目前以行政命令方式實施的考績甲等比例設限,您認為這種規定 合宜嗎?為什麼?
(5)常有人說考績是三年一輪,輪流考列乙等,請問對此您有什麼看法?
又愈基層的員工考列乙等的機會愈大,請問對此說法您的觀點為 何?
(6)您是否贊成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比例應予限制?為什麼?如果您贊成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應予設限,請問以多少比例為宜?當你瞭解 軍職考績比例限制作法後,你認為軍職考績比例限制作法值得參 考,可以解決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比例限制規定所衍生之問題?為什 麼?
(7)如果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比例予以設限,你是否贊成各官等分開評核,
各官等間之考列甲等比例應相同?為什麼?
(8)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 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1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2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您認在現行考績比例限制作法未作修正之前,前述各類因素經納 入考績施行細則中明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後,即可消 弭因前述請假問題基於在單位在勤時間變相列為考績評核乙等
之問題。
2.考績執行相關問題
(1)您認為主管對於所屬的考績評核是否需要參考其他人的意見來評定 考績(例如受評者自我評量、受評者同事評量、受評者直屬部屬評 量及受評者服務對象評量),並作為考績結果之一部分?為什麼?
(2)您覺得主管在評擬考績考評是否能確實地衡量部屬的平時績效?若 不是,則平時考核無法詳實記錄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3)文職年終考績評核向來為單位主管須審慎正視的工作,您目前的單 位考績初考評核是採用那一種方式(譬如說採績效取向、主觀判 定、輪流或抽籤)?為何須採取這樣的方式評核考績?這樣公平 嗎?公平的理由是什麼?不公平的原因是什麼?
(4)「94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於考績法第九條及增例第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其內容概要分別為「主管機關得視所屬各機關績效 或業務特殊情形,於每年辦理考績前,明定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及 丙等人數比例。但其與所屬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總計,仍 不得超過75%之比例」、「主管機關及各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及需 要,分別辦理所屬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之團體績效評比,評比結果 作為評定機關及單位人員考績比例及獎勵之依據」,您是否贊成以
「單位績效」來事先決定各單位考列甲等人數之比例?為什麼?
(5)「94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增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其 內容概要分別為「考績年度中應由主管人員與受考人就工作內容及 執行情形進行面談二次,其面談內容及結果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您認為透過面談雙向溝通機制可以使考核之評擬可以更具正確及 客觀性嗎?
(6)依現行規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為三分之一,您是否贊成修改票選 委員的比例?如果您贊成或非常贊成修改票選委員的比例,請問以 何種比例為宜?為什麼?
(7)您認為現行考績規定由考績委員會委員完成複考之合議制即可維持 考績公平嗎?為什麼?
(8)您是否同意您(主管)有足夠的知能來進行對部屬的考績工作,能 確實地衡量部屬的績效?您是否同意主管應接受辦理考績之訓
練,以增加考核能力?為什麼?
(9)您認為個人考績結果最關鍵的決定者是誰?
(10)您是否同意由於文職考績比例限制甲等人數為75﹪為上限之規定會 影響主管考核的方式,及考績結果之客觀性?若於甲等考績之上增 列優等,並參採軍職考績比例制方式予以嚴格限制其優等比例為20
﹪,甲等以下考績比例不予限制,依個人工作表現核實考核(甲等 考績高於標準,乙等考績為合於標準,丙等為低於一般標準,丁等 為低劣);是否可以讓主管更能落實考績考核,消弭因對於考績比 例限制制度不合理,所衍生不平之問題。
(11)軍文職考績考績評審層編組及審核作業有所差異,文職考績由單位 主管完成考績表項目評擬後,彙送考績委員會招開考績審議委員會 完成考績初核後,由機關長官覆核,機關長官不同意考績委員會所 審議之考績結果,可將考績結果退回考績委員會再審議,其結果維 持考績委員會原議者,機關長官仍不同意考績委員所決議結果,則 以機關長官所核結果為最後考績結果。軍職考績由單位主官(管)
完成初考,機關副主官完成覆考,再由機關主官、副主官、考績承 辦單位編成考績評鑑委員會完成審核,並由主官完成最後核定。就 您瞭解狀況上述兩種審查編層之審查結果較具客觀性。
3.考績結果及相關問題
(1)您同意「94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將考績法七條第一項第 四點,之考績丙等:留原俸級,增加並應予調整工作或施予適當輔 導或在職訓練;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 措施嗎?可以對工作表現不佳人員達到警惕及改善作用嗎?考績 法修正草案中考列丙等比例規定以2﹪為原則之規定合理嗎?
(2)我們從軍文考績之績等比例限制做比較,可以發現軍職考績採行由
(2)我們從軍文考績之績等比例限制做比較,可以發現軍職考績採行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