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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區林業計畫執行狀況分析

第二節 理論外的執行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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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定是先輔導社區做這個計畫,修正修正再修正,修到不敢說百分之 百,至少修到比較符合我們的精神在的時候才送複審。所以基本上社區都已經 接觸到了,然後複審再送到老師那邊或是各課室的主管那邊的時候,他修改的 部分就比較少,所以接收度會比較多。但是有些可能全部翻盤,全部不接受,

也有可能這種事情。可是至少我們會幫…(G1)

所以你很多東西我們有初審意見、複審意見,還有會審意見,每個東西都 給你知道,所以她的反彈性會比較小。問題是如果你沒有給他告知,那他可能 會有反彈還是怎樣…(G2)

第二節 理論外的執行影響因素

除了上述各項經文獻整理出來列於研究架構中的影響因素外,在蒐集資料過 程中研究者也發現了其他幾項影響因素,於後續部分加以論述。分別是:權責問 題、法律關係、以及地方派系關係等,以下就三部分論述之。

壹、 政策實踐程度與權責問題

蒐集資料過程中可以發現社區林業計畫如同上述,業務雖已正常化,成為各 林管處、各工作站的正常業務之一,但在眾多林務局既有的工作業務中,其實社 區林業的定位是較模糊的。林務局似乎是把社區林業當作一個特別的業務,然後 這個業務也沒有特別清楚的一個年度目標,現在三階段模式也沒有一個社區真的 能走一遍,只是像現在把社區營造這一塊填進去而已。反觀林務單位下其他的工 作業務都很清楚,像保林、護林或林政…等等,如果說只是想和社區居民改善傳 統的關係,透過公關或社會行銷的方式來傳達理念其實是有成效的,但就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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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而言,社區林業反倒是為結合社區營造工作硬結合林業工作,較無法顯示社 區林業與林務單位原本實質業務的連結。

在政策目標上,林務局當初是希望藉由社區林業計畫,來化解一些與原住民 緊張的關係,所以才會有類似共管的概念產生。因前幾年原住民的自治聲浪,其 實社區林業部分立意是希望藉由這個計畫,讓原住民在某些層面上依然能感覺到 擁有周遭的土地,而不是像林班地都被國家拿去,反而沒有歸屬感,帶有些安撫 的性質。之後才有更進一步的與原住民巡護、巡守林班地,到今日與各地社區參 與倡導永續發展、發現社區生態多樣性資源等概念。

社區林業三階段最終重點在於土地控管的權力分享,社區林業計畫至今仍保 有三階段機制,在前面有提及林務單位會比較希望位於國有林班地旁的社區來申 請計畫。但在蒐集資料過程中,發現林務局對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在土地掌管權 力上,是不是真的願意與在地社區分享?願不願分享實質的權力?這些尚有疑 義。

基本上你沒有走到業務裡面去啊,因為 power 是在業務的人的承辦手上,

你根本那一步沒有走過去啊,那你本身林務局本身就沒有走進去、林管處本身 就沒有走進去,工作站本身就沒有走進去,你叫社區走到哪裡去?黑啊,那個 框框是你要畫給人家的,不是讓社區去爭取,那個 power 是在你手上…(S1)。 回歸到政策目標與業務分工上,除了社區林業沒有融入原本實質的業務當中,

在第三階段林地共管上權責關係也無清楚規範,所以在政策目標要談到共管其實 是有困難度的。也因為社區林業的推動,其實是會跨很多內部單位的業務,當權 責無法界定清楚,執行上可能就會產生問題。所以很多社區參與社區林業只停留 在第一階,這應該也是一個來自官方內部的關鍵因素。

貳、 分工下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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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林業的法律關係,其實一部份是延伸上面所提到共管的議題,至今雖然 還沒有社區進入到第三階段,但參與計畫的部分社區已經有開始在幫各林務單位 分擔一些巡護、巡山的工作。雖然還談不到共管機制,其實在巡護方面中的利益 關係就已經些微的展現出來。如果讓社區居民加入協助巡護的工作,那麼對各保 安林甚至是林班地的範圍或物種必會更加瞭解,但在權責關係未清楚前,如果喪 失信任,其實在林區內很容易就發現哪裡會有比較珍貴的東西、知道位置在哪裡,

一旦發生利益上的糾紛,很難去避免一些違規的事情產生。或許透過參與計畫將 社區與林務單位拉的更近了,但是某些部分還是需要法規來規範,降低人為因素 的干擾。

在玉里有時候…那時候曾經社區他們提出想要跟我們做聯合巡守的工作,

但是那時候主管又很害怕,如果帶他們去做聯合巡視,如果哪邊有貴重物品他 們都知道在哪些位置的時候,所以主管都會擔心不同意跟我們去做聯合巡守。

所以其實有一點點掙扎(G2)

這也回應到政策目標,因為今天社區林業對林務單位算是一個較特殊的社造 業務,與過去林務單位僅單純管理森林不一樣,並沒有真正的融入林務局的一般 業務裡,所以在執行的時候便「牽一髮動全身」,可能各個課、股都有權來管這 個業務,加上也沒有法規的相關授權規範,所以要更近一步的參與也有問題存 在。

從社區組織這一面來看,能不能夠參與到二階段會與社區所在地土地之所有 權關係影響甚深,因為社區不是在保安林或國有林班地周邊的話,土地的所有權 人可能是私有、或是其他政府單位所有,如果是其他政府單位為所有權者,還可 以藉由行政之間的溝通來做協調,但土地若是私有地,就可能會產生執行困難,

並不是所以地主都會願意持續讓自己的土地來開放讓社區經營的。例如羅東管理 處的鑑湖堂文化協會,有一部分就是因為腹地範圍涉及到大塊私有地,也因為社 區組織的一些因素,從第二階段退回至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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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林業要能夠讓參與持續,其實計畫的基礎法規是重要的範,如社區組織 與林務單位在合作、協力上面的法律關係,或是社區土地取得的法律關係,多少 都會影響到社區繼續參與的態度,以及林務單位在執行上尺度拿捏的問題。自願 性參與是從法規管制政策中脫離束縛,但若連最基礎的法規範都仍有欠缺,將會 影響到參與執行的可行性與意願。

參、 地方派系問題

社區林業主要是由各地經政府立案的社區組織協會等來提出申請、參與,雖 然部分社區會與一些特定的非營利組織有關係,例如:幫忙寫企畫或是提供師資 支援等。關於社區協會的運作,其實地方社區的派系問題也會影響到社區參與的 態度及力道,可以分兩方面來敘述,首先為社區協會組織內的派系問題,社區協 會改選理監事後,原先參與的協會成員無法繼續參與,而繼任者又無意參與社區 林業,部分原本推動良好的社區,因協會改選後對社區林業並無興趣,反而產生 停擺的情況。這一塊在上述人力資源的分析也有談到一些,社區組織協會幾乎兩 年就要改選一次,接棒的人是否能持續參與,或者與先前的領導、執行班底同不 同調,對社區林業的繼續參與影響蠻大的。

再來是社區發展協會與地方里鄰的關係,部分社區協會的幹部也是地方的里、

鄰長,當地方政府在推行業務的時候,大多還是透過里鄰組織來傳遞資源,社區 在很多方面若沒有主動出擊,其實獲得的資源並不多,所以就會有另外一種情況 發生,倘若社區組織與里鄰結合的話,這樣獲得的資源會比較豐富,本身在參與 的時候也會比較有力;若里鄰長、或村長等基層民選代表與社區組織主要幹部理 念不合,或不同派系的話,雖然不至於影響到社區的主要參與意願,但在社區營 造發展等工作多少都會打折扣。

派系問題多少都存在於各個社區中,處理不慎時可能會降低居民參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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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昌泰等(2002)也曾指出,社區協會與里長的衝突常成為社區參與的困境之一,

唯有透過包容、公開及相互尊重的決策過程,才有助於弭平彼此間的歧見與糾 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