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瑞士與歐盟之間的互動關係
第三節 瑞士和歐盟之間的雙邊合作關係
瑞士和歐盟之間的關係發展至今,雙方所協定的條約數量是歐盟與其他國家 的協定數量中最多的,近三十年來所簽訂的條約超過 100 個,兩者之間的雙邊協 商的內容可說是範圍非常廣泛。本節將會針對歐盟與瑞士雙邊關係發展至今經歷 了四個關鍵性協定的階段,包括 1972 年的自由貿易協定、1989 年的保險協定、1999 年協商完成的第一組協定(Bilateral I),以及 2004 年協商完畢的第二組協定
(Bilateral II),進行較深入的內容討論。
瑞士及歐盟之間合約關係最早開始的協定是 1950 年代末所簽署的有關瑞士聯 邦與 ECSC 高階官員磋商的協定,以及藉由利用瑞士鐵路運輸煤炭和鋼鐵的協定。
之後的四十年,一些區塊性為主的協定陸續的簽訂,其中在 ECSC 時期就完成了 25 個協商,數量可觀。這種現象也反映出歐盟與瑞士之間的互賴程度及對彼此在各 方面的重要性。表一列舉了歐盟和瑞士從 1956 年至 2004 年間,除了第一組和第 二組協定之外的所有協定:
表 1 歐盟與瑞士之間的協定(1956-2004)
貿易和工業協定 1967 特定種類起司關稅
1972 EC(歐洲共同體)與瑞士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1974 鐘錶工業
1985 湯品、醬料及佐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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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非農產品及加工農產品貿易 1989 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貿易 1990 商品運輸手續和檢驗之簡化 1995 特定農業和漁業產品貿易 2001 全面優惠待遇下的關稅優惠
交通協定
1956 經由瑞士地域運輸煤炭與鋼鐵的鐵路關稅 1992 道路與鐵路運輸商品
研究協定
1978 熱核溶解和等離子物理學 1985 科學與技術性合作
1988 原木方面之研究與開發(特別是軟木作為一種可換新的材料)
1988 高級材料之研究與開發
1991 歐洲經濟科學激勵計畫(European Stimulation Plan for the Economic Sciences)
1991 EEC 應用度量衡學與化學分析計畫之研究開發 其他雙邊協定
1957 瑞士與 ECSC 高階官員磋商協定 1984 預防詐欺
1988 專業術語
1991 人壽險外的之皆保險業務 2004 歐洲警察(Europol)
多邊協定:EEC/EFTA公約 1987 商品貿易手續簡化 1987 公共運輸程序
1990 技術規則方面的交換資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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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整理自:Marius Vahl, & Nina Grolimund. Integration Without Membership: Switzerland’s Bilateral
Agreements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2006),p. 23.
壹、 1972 年歐洲共同體(EC)與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EC 與瑞士在 1970 年代就開始展開自由貿易協定的協商,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建 立一個以工業產品為主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藉此來拉近雙方在經濟上的關係。
而最初導致 EC 與瑞士走向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原因是因為 1957 年 EC 成立,隨後 在 1960 年時 EFTA 誕生,使得當時歐洲對於統合的方式出現了不同的版本,而為 了不讓這兩個同時以歐洲為主的經濟體之間出現更大的鴻溝,並且進一步建立一 個完整的西歐市場,EC 開始與 EFTA 國家個別展開自由貿易協定的協商,瑞士與 EC 部分的協商自 1970 年開始,經過兩年的協議,於 1972 年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並且也得到國內選民 72.5%的支持,1973 年正式生效。
此項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為針對包含在協定中的特定商品種類,禁止設 立關稅以及任何類似配額制度的規定,但是此項規定並不適用在農業產品部分,
只有加工農產品是例外,因為加工農產品不只為農產品,也同時屬於工業產品,
因此,未加工農產品仍然維持著原有的關稅制度與出口補助辦法73。自從EC與瑞士 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式實施以來 35 年,雙方都受益良多,自由貿易協定除了提供瑞 士一個可與EC保持緊密關係的平台外,也讓瑞士身為一個以出口為主的國家得以 繼續與其最重要、最大的貿易夥伴-EC保有持續成長的貿易額。光 2006 年瑞士就 出口了價值 110 億瑞士法郎(約 3,190 億台幣)的商品至EC/EU國家,在進口商品 的部分甚至多達 135 億瑞士法郎(約 3,910 億台幣),而貿易量的表現更是以平均
73 “Free Trade.” Available
at: http://www.europa.admin.ch/themen/00500/00506/00526/index.html?lang=en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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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比率在成長74。不論進出口的商品,幾乎大部分都是在自由貿易協定的範圍 內,讓瑞士與EC/EU雙方在此項協定中都是贏家。
貳、 1989 年保險協定
瑞士與 EC 的第二向重大協定是 1989 年所簽署的保險協定,於 1993 年生效。
這項協定的產生對於雙方的保險業來說,是一大突破與福音。此項協定讓歐體與 瑞士的保險公司在互惠原則下,能夠在雙方的地域內自由的設置保險公司,也就 是代表雙方同意開放保險市場,同意協定國家的保險公司可在自身的領土內設置 業務公司或是保險分行,雖然人壽保險與其他社會體系下的安全險並不在協定的 範圍內,而且不是完全的開放兩方的保險市場,對歐體方面來說也不是最重要的 協定,但是這項保險協定卻對瑞士的當初低迷的保險業經濟帶來了莫大的幫助,
解除了瑞士國內保險業發展困境。
參、 第一組雙邊協定(Bilateral I)
自從 1992 年瑞士選民否決了瑞士加入 EEA 的提案後,瑞士政府只好更加積極 的利用雙邊協定的方式與歐盟互動,希望利用其他的替代方案來幫助瑞士達到與 加入 EEA 同樣效果的目標,換言之,第一組雙邊協定的主要功能在於開啟雙方的 內部市場。因此,第一組雙邊協定就展開了協商,目的是為瑞士爭取與以加入 EEA 國家的般貼近歐盟市場的權利。第一組雙邊協定從 1994 年開始協商至 1994 年,
共有七項雙邊協定產生:
1. 研究協定(Agreement on Research)- 此項研究協定可說等同 1985 年雙方
74 “Free Trade Agreement.” Available at: http://europa.admin.ch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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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簽署的研究協定之升級版,2002 年生效,分別在 2004 年及 2007 年更新。
瑞士一向希望可以多加參與有關歐洲發展的研究和計畫,但由於歐盟成立 後,對於非會員國參與歐盟研究計畫的限制變得更嚴苛。雖然並不是一個 長期性的協定,但此項協定的達成對瑞士來說除了代表瑞士將可以參與歐 盟眾多研究計畫外,因瑞士政府同意固定的負擔部分歐盟研究計畫經費,
就 2007 年至 2013 年這段期間的歐盟研究預算預估為 546 億歐元,瑞士就 負擔了 24 億瑞士法朗(約 15 億歐元),也就是瑞士資助約 3%的總預算,
身為一個非歐盟會員國家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瑞士所投入的經費甚至 還在每年增加。不過也因如此,瑞士除了已經可參與許多歐盟的研究計畫 外,就參與研究計畫架構的部分,瑞士幾乎享有與其他歐盟國家同等的權 利。另外,此項協定也讓瑞士成為歐盟研究計畫的五大聯合協辦國之一75。
2. 降低貿易技術限制協定(Agreement on Reducing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此項協定目的為提供歐盟及瑞士雙方一個相互一致的評價及認 證標準,包含了幾乎所有工業商品種類的檢驗、評價與認證等,技術上的 驗證標準,此項協定簡化了在以往都必須經過較長、較繁複的商品驗證程 序,採用雙方市場都接受的統一驗證手續,節省了許多時間,使得認證過 程更有效率,無形中就節省了許多不必要的花費;而瑞士的製造商也能夠 享有與其他來自歐盟的競爭對手在包括在協定的範圍內的商品擁有相同 的待遇,對雙方來說是一大福音。但是此項協定對第三國是不適用的,並 且是以供工業產品為主,其他種類的商品(例如一些化學及建築材料等)
並不在協定的範圍內。
3. 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greement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在
75 Integration Office FDFA/FDEA. Swiss EU Policy: the Bilateral Agreements. Switzerland: (Integration Office FDFA/FDEA, 2007), 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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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雙邊協定的協商過程中,最費神、最困難,但也是被視為最有突破 性的部分就屬人員自由流動的議題了。人員自由流動協定於 2002 年正式 生效,適用於瑞士與協定簽署時 2002 年的 15 個歐盟會員國,而瑞士方面 擁有 12 年的緩衝期,在協定生效的第 7 年(2009 年)瑞士甚至可自由選 擇是否要繼續延長協定的期限。由於人員自由流動的議題極具爭議性,因 此,瑞士與歐盟雙方選擇先以漸進的勞工市場開放的方式來消除瑞士人民 的不信任感,一步一步的慢慢完成整個人員自由流動的想法。瑞士勞工在 協定生效的那一刻起就享有與歐盟會員國勞工相同的待遇、薪資、社會福 利保險及工作環境,直到工作證到期為止。而對於只領有短期工作居留證 的瑞士勞工的轉業及居住地限制也在協定生效後的兩年(2004 年)取消。
在協定生效的第五年,瑞士及歐盟也會取消勞工流動的配額,但是瑞士方 面仍保有再次提出流動配額的權利。在 2009 年,協定生效後的第 7 年,
若瑞士公投結果顯示繼續延長人員自由流動協定,此協定將會無限期延 長,直至瑞士決定停止此項或是停止第一組協定的運作為止。條約生效 12 年後,雙方必須取消所有對人員自由流動的剩餘限制,必須以對等原則的 態度來管理協定,但是此項協定並不包含移民規定,原有雙方的移民規定 維持不變。不受協定影響76。由於瑞士是一個倚賴外來勞工的國家,因此 人員自由流動協定將會為瑞士帶來經濟成長的效應,並且提供瑞士勞工能 有更多的機會前進歐盟77。
4. 民航協定(Agreement on Civil Aviation)- 民航協定讓瑞士被納入歐盟 的民航市場內,瑞士的航空在對等原則下被賦予相同進入歐盟民航市場的 權利,瑞士的航空公司將不受限於飛機的承載量及任何其他限制,得以飛
76 “Switzerland- European Union: Bilateral Agreements with Special Consideration of 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Available at: http://www.umbricht.ch/pdf/CH_EU-E.pdf (Jan, 2008).
77 Integration Office FDFA/FDEA. Swiss EU Policy: the Bilateral Agreements. Switzerland:
(Integration Office FDFA/FDEA, 2007),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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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任何歐盟境內的國家,幫助瑞士的航空業提升整體競爭力,並且不再處 處受限。這項民航協定取代了先前瑞士與其他歐盟會員國之間近 12 個關 於民航的雙邊協定。
5. 跨國界陸上運輸協定(Agreement on Overland Transport)- 與人員自由 流動協定一樣,採取階段性開放鐵路及道路運輸瑞士和歐盟之商品及人員
5. 跨國界陸上運輸協定(Agreement on Overland Transport)- 與人員自由 流動協定一樣,採取階段性開放鐵路及道路運輸瑞士和歐盟之商品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