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產業園區開發回饋相關研究
現行回饋制度與產業園區投資開發的關係,可以分成社會、經濟、政治三個 層面分析。在社會層面,開發回饋是確保產業園區開發對環境負責、盡社會義務 的管道,但也因此使產業園區開發者處於被要求、相對弱勢的一方;在經濟層面,
產業園區開發是經濟發展中重要的基礎建設,然而現行制度下的產業園區開發回 饋,卻相形成為經濟發展目標下的阻力;在政治層面,因為土地資源有限、開發 行為之不可逆,所以更需要視情況分配資源、權衡得失,而不是一昧的進行限制。
透過現有之經濟發展相關開發回饋研究回顧,本研究認為以一般性的回饋制 度檢討來說已經有充分討論,不論是對開發回饋制度中受益關係的分析、回饋方 式的檢討,乃至於回饋制度如何更有彈性,因應不同的社會、環境、經濟條件變 遷。然而也可以發現,根據不同的分析觀點,做出的回饋制度合理決策也可能不 盡相同,如果不能跳脫「只有一種回饋制度」的思維,將難以確實回應到不同環 境條件需要的開發回饋制度。
壹、 產業園區開發者在開發回饋關係中的被動地位
土地規劃管理所賦予土地發展權利,自被視為土地的財產價值,但是新的土 地開發外部效果會導致社會上有人獲利、有人受損,則開發者(外部性製造者)應 以提供公共財,或將外部成本內部化方式,對財產權受損之當事人負義務責任(姚 宏聲,2003)。即土地開發回饋是基於土地資源利用,進一步平衡因開發使用行 為造成的利益關係不對等。由此可知,土地變更開發回饋,乃為紓解因土地的變 更開發所造成地區環境的衝擊,改善地區居民原所應想有之環境權,以增進該地 區的社會福祉(吳清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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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不同土地開發利益關係人而言,開發回饋就具有不同意義。在產業 投資型土地開發的情況下,對開發基地的地主而言,開發回饋會壓縮其土地使用 變更、開發所產生的利益;對產業投資開發者而言,開發回饋除了增加實質的投 資開發成本,也會拉長開發期程、增加投資開發之不確定性,及增加產業投資的 機會成本;但對周邊居民而言,開發回饋代表開發者對維持其原有生活環境、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的責任。而對地方土地管理單位而言,開發回饋同時是土地的管 理手段,確保環境外部性能夠被負擔,促進土地資源有效且永續利用,也是避免 投機份子透過土地使用變更獲利的制衡手段;同時,在台灣的治理結構中,地方 土地管理機關對開發回饋得主動地位,也使之成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途徑。
圖 7、土地開發回饋利益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葉靜宜(2004)透過回顧國內開發回饋制度發展過程,指出台灣的開發回饋制 度深受平均地權的均富理想意識形態影響,使社會大眾普遍對透過土地使用變更 獲得不勞利得之現象深惡痛絕,可能影響決策者對土地開發管理以及國家、地方 發展治理的決策。然而周佳音(1994)則從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運用的觀點,指出在 土地使用變更開發利得課徵時,依投資報酬率之觀點,應給予開發者合理之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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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總數額中扣除土地變更回饋。黃建龍(2001)透過國內外的個案研究,
也強調土地變更或開發若有利於地方發展,政府應與以適當獎勵,並合理的以開 發造成之社會衝擊計算回饋數額。
貳、 現行回饋制度是競爭力創造之阻力
對於產業主管機關而言,開發回饋雖不直接屬於其業務範圍,但在塑造良好 而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目標下,提供產業投資所需的基礎建設,是重要的生產要 素之一,也就與土地開發回饋密切相關。
產業的競爭力定義,必須在不違反永續發展的前提之下,面對國際競爭能有 相對較高的收入,與相對較高的就業水準(Lawtom,1999)。而影響競爭力的生產 要素,有直接從投資環境塑造的面向:經濟的開放程度、金融業的效率、相關產 業政策的推動與輔導等,也有從國家/地方產業基礎體質改善的面向:勞動力市 場的水平以及基礎建設等(WEF,1998)。
其中基礎建設項目有相當高的比例需透過土地開發過程來達成,包含:交通 建設、工業區開發以及基礎的水、電、電信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健全,能增加其 他產業投入投資開發的意願(陳建勳,1994、Asiedu,2002、Sekkat and Veganzones- Varoudakis,2007)。
因此,產業主管機關的運作邏輯是,提供協助或直接投資基礎建設、開發產 業園區,吸引產業進行投資,(建築)開發工業區,設立廠房,提升地方經濟發展,
透過稅收及產業發展貢獻回收投資成本,以進行下一階段的投資環境改善。然而 在現行開發回饋制度中,開發回饋對產業投資者而言,是投資開發的額外負擔,
增加投資開發門檻,不利於產業投資環境的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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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產業園區開發利益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參、 應視社會現況權衡產業園區開發的正負效果
產業投資型土地開發帶來的正面外部性,包括財政效益與非財政效益。財政 效益主要是能夠增加中央稅收、地方稅收、土地營收以及工業區管理收入(簡誠 福,2005);非財政效益則包含: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地方發展、改善區域 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然而,產業型土地開發同時也會帶來其他負面外部效果,
除了開發無法避免的增加公共設施負擔、影響地方自然環境等問題,還會導致人 口快速集中、鄰近地價暴漲,以及公害汙染問題(陳聖怡,1982、林建元,1992、
黃薰輝,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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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簡誠福(2005)、陳聖怡(1982)、林建元(1992)、黃薰輝(2002) 不難發現,產業投資型土地開發的正面外部性與負面外部性,往往是一體兩 面的:產業投資設廠,因此人口集中、公共設施需求增加、環境品質受到衝擊、
土地價值提升,就業人口成長而稅收增加,公共設施得以改善。因此,對於土地 開發的管制,究竟是要鼓勵投資、積極招商,還是要提高門檻、維護生活與環境 品質,從來不是二擇一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視不同情況,權衡土地開發限制或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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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的比重;簡言之,取決於當時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態。
黃建龍(2001)和吳清輝(2006)共同提到,現行回饋制度無論是都市或非都市 土地的相關回饋計算規定,均以變更土地面積、人口、公告現值等基礎計算,此 類計算模式具一定程度之客觀性,有利環境品質維護,但如要因應社會經濟環境 變遷,仍有不足之處。吳清輝從促進地方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提出回饋制 度應能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予以調整,包含項目、計算標準等,針對不同土地投 資開發類型,給予不同待遇,由其具有帶動地方發展之外部效益者,應有得到公 平對待的機會。黃建龍則著重在回饋內容的彈性研究,指出現行回饋方式與項目 缺乏彈性與代換標準,無法回應變更開發地區的需求,建議以繳交代金為主要課 徵方式,並參考國外經驗,可以配合施政計畫、興建實質設施或提供就業機會等 方式回饋。
產業園區的開發經營,是提升國家、地方產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而產業競 爭力是建立在不違反永續發展的條件上,即實現求取發展的權利,同時享有與自 然和諧的方式與過健康而富有成果之生活的權利,並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在發展 和環境方面的需要(UNCED,1992)。在此定義底下,產業園區開發以及產業園區 開發回饋可以視為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永續發展的實踐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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