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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與界定

在文檔中 鄭玄會通三《禮》研究 (頁 144-156)

鄭玄也透過互注,為禮書內未清楚交代正禮或禮儀屬性的記錄,做一釐清。

申明的部分,在於《禮記》有些篇章是記錄後世違禮、僭禮之事,或因權變而更 動之舉;而某些在相沿成習之後,反過來取代了舊有的禮制。然而,記文大多只 是描述違禮的肇始者與當時的情況,並未進一步提示正確的禮制儀典。或許記載 的當下,時人尚能聽聞或熟悉正禮如何如何,故不必贅述;但降至後世,若不加 以申明正禮,讀者恐難掌握違悖與僭越之處何在。有鑑於此,鄭玄會透過互注,

引用《周禮》或《儀禮》加以申明。

界定的部分,有兩種情況,一是記載於不同禮書的禮儀制度,屬性其實相同,

唯某一處明朗且完整,另一處卻隱晦且片斷,鄭玄會透過互注,據前者來標明後 者的屬性。另一種情況,是禮書間的記錄,同中有異,屬性理應有別,但禮書尚 未言明,鄭玄透過互注,明確界定彼此的屬性。

一、為違僭之舉申明正禮

記文僅說明違僭,卻未提示正禮者,鄭玄則申明之。例如〈雜記下〉曰:「鑿 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注:

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152 記文隱晦之處有二:一是飯含的正禮為何?二是公羊賈既僭,那他的身分應當是 哪一階級?鄭玄依據《儀禮.士喪禮》陳襲事所用衣物於房中時,「布巾,環幅,

不鑿。」得知士尸飯含,僅掀去遮面巾,不必在當嘴的部分開一個洞;鄭玄又「據

150 《禮記.檀弓下》,鄭注,卷 10,頁 200。

151 孔穎達說:「〈喪服〉婦為舅姑齊衰,無『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齊』字,但『齊』字壞 滅,而有『衣』在。云『繆讀為不樛垂之樛』者,讀從〈喪服傳〉『不樛垂』之樛,樛謂兩股相 交也。五服之絰皆然,唯弔服環絰不樛耳。」見《禮記.檀弓下》,卷 10,頁 201。

152 《禮記.雜記下》,鄭注,卷 42,頁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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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言是」,153藉由經文特意強調「不鑿」來推測大夫以上應當有鑿。154因此,他得 以申明〈雜記下〉的公羊賈為士,符合其身分的飯含禮數應當是發其巾。

又如〈檀弓上〉:「叔孫武叔之母死,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

括髮。子游:『知禮?』」記文僅透過子游的譏諷來表示叔孫武叔有所失禮,但何 處違失?卻未明講。鄭注:「尸出戶乃變服,失哀節。」155意即袒和括髮等變服之 舉,依正禮應該在舉尸出戶之前完成。鄭玄的根據來自〈士喪禮〉的儀程是先「卒 斂,徹帷。主人西面馮尸,踊無筭。主婦東面馮,亦如之。主人髺髮袒,眾主人 免」,接著才是「士舉,男女奉尸,夷于堂。」故批評叔孫武叔是「失哀節」。 有時記文雖已申明正禮,或指出致誤之處,但不夠完整,鄭玄則藉互注來補 足。例如〈檀弓上〉曰:「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 斯席矣。』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依《儀禮.士喪禮》,小斂以前設 奠,置於尸東(右方),故記文說曾子的說法有誤。但另有一誤,記文未提,即設 席之事是在大斂之後,小斂設奠不另設席,故鄭玄據《儀禮》而申明,注云:「曾 子以俗說非。又大斂奠於室,乃有席。」156

又如〈檀弓上〉記負夏氏在葬禮上失禮之事,曰:「曾子弔於負夏,主人既祖 填池,推柩而反之,降婦人而後行禮。從者曰:『禮與?』曾子曰:『夫祖者且也;

且,胡為其不可以反宿也。』從者又問諸子游曰:『禮與?』子游曰:『飯於牖下,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故喪事有進 而無退。』曾子聞之曰:『多矣乎,予出祖也。』」157顯然,作記者已透過子游的回 答,詮釋了喪儀的設計有逐漸遠離的變化,目的在讓孝子適應劇變,因此於情於 理是不可逆的,負夏氏不應該「推柩而反之」。但違禮的細節不僅於此,鄭玄根據

《儀禮》的儀程,再做補充:

反於載處。榮曾子弔,欲更始。「禮,既祖而婦人降」,今反柩,婦人辟之,

復升堂矣。柩無反而反之,而又降婦人,蓋欲矜賓於此婦人,皆非。158 孔穎達解釋說:「『禮,既祖而婦人降』,〈既夕禮〉文。以既祖,柩車南出,階間 既空,故婦人得降立階間。今柩車反還階間,故婦人辟之升堂。婦人既已升堂,

153 所謂「據非言是」,即根據經文所否定者或限定某階級不為者,去推想另一情況或階級當有為。

見馬楠:《比經推例:漢唐經學導論》(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2 年 1 月初版),頁 93-95。

154 〈士喪禮注〉云:「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 惡。」見《儀禮》,鄭注,卷 35,頁 413。

155 《禮記.檀弓上》,鄭注,卷 8,頁 142。

156 《禮記.檀弓上》,鄭注,卷 8,頁 147。

157 作記者透過隨從者對曾子與子游的問話,以及曾子的感嘆,表現負夏氏違禮的事實。

158 《禮記.檀弓上》,鄭注,卷 7,頁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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柩車未迴南出,則婦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賢人,欲矜誇賓於此婦人 也。言『皆非』者,柩無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迴車南出,不合降婦人 而降之,是二非也。」159即便反柩,也不該降婦人,這是第二處違禮之事。

另有一則記文十分特別,文中的主角知禮卻違禮,目的竟是藉此譏刺某人的 失禮;鄭玄亦利用互注,申明正禮以彰顯其用心。〈檀弓上〉開篇首則記魯人公儀 仲子在他的長子死後,竟立庶子,未能立嫡孫為繼承人,違背周禮的規範。善於 禮的檀弓以朋友的身分前往弔喪,記文曰:「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仲子舍其 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鄭玄據《儀禮》而知檀弓當下 的喪飾是刻意安排的,他說:

故為非禮以非仲子也。禮,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160

依《喪服》規定,朋友死於異邦,沒有親人主喪時,自己可以肉袒去冠戴免而代 為主喪;若迎柩返國,則由死者家屬主持喪事,自己應該改為「弔服加麻」。今日,

檀弓刻意著「免」,藉此譏刺公儀仲子未立嫡孫,猶未立喪主,乃違禮之舉。

二、界定禮儀制度的屬性

鄭玄會透過互注,利用《周禮》、《儀禮》裡已明代交代屬性的禮儀制度,來 比對《禮記》那些未標明屬性的記錄,以做出清楚的界定。有界定禮制所屬之階 級者,如〈郊特牲〉:「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鬱合鬯,臭陰達於淵泉。灌以圭璋,

用玉氣也。既灌然後迎牲,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故既奠,然 後焫蕭合羶薌。」周人的祭禮注重香氣,為降神所行的灌禮是用鬯酒的香味,正 祭完畢後的饋熟之禮則用爇燒蕭艾與黍稷的馨香。鄭注:

灌謂以圭瓚酌鬯,始獻神也。已,乃迎牲於庭,殺之,天子諸侯之禮也。161 由《儀禮》的〈少牢饋食禮〉與〈特牲饋食禮〉,可知大夫與士無灌、迎牲之事;

又由〈考工記.玉人〉,以及《禮記》的〈王制〉、〈祭統〉,162可知唯有天子或受賜 的諸侯有圭瓚可舀酒,故能界定〈郊特牲〉所言當屬天子或諸侯之禮。

亦有界定儀程之階段者,如《禮記.檀弓下》曰:

159 《禮記.檀弓上》,孔穎達正義,卷 7,頁 134。

160 《禮記.檀弓上》,鄭注,卷 6,頁 109。

161 《禮記.郊特牲》,鄭注,卷 26,頁 507。

162 《周禮.考工記.玉人》(卷 41,頁 632)曰:「(天子)祼圭尺有二寸,有瓚,以祀廟。」《禮 記.王制》(卷 12,頁 235)曰:「諸侯,……賜圭瓚,然後鬯。」《禮記.祭統》(卷 49,頁 832)

曰:「君執圭瓚裸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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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鼓鐘。杜蕢自外來,聞鐘聲,

曰:「安在?」曰:「在寢。」杜蕢入寢,歷階而升,酌曰:「曠飲斯。」又 酌曰:「調飲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降,趨而出。平公呼而進之,

曰:「蕢,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爾飲曠,何也?」曰:「子卯 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為子卯也,大矣!曠也,大師也,不以詔,是以 飲之也。」「爾飲調,何也?」曰:「調也,君之褻臣也,為一飲一食,亡 君之疾,是以飲之也。」「爾飲,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 共,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之也。」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

杜蕢洗而揚觶,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廢斯爵也。」至於今,既獻畢,

斯揚觶,謂之杜舉。163

依禮,大臣尚未下葬,國君不宜飲酒作樂,是以杜蕢有上述勸諫之舉。此次飲酒,

是諸侯與下屬宴飲,又地點「在寢」,故鄭玄視為「燕禮」而以《儀禮.燕禮》來 對照、釐清其中的兩處流程細節:一是杜蕢入門之時,儀式正進行到哪個階段?

以及記文最後的「既獻畢,斯揚觶」,又是在哪個階段?杜蕢因聞鐘聲而得知晉平 公在飲酒,鄭注:

樂作也。〈燕禮〉賓入門,奏〈肆夏〉,既獻而樂闕,獻君亦如之。164

〈燕禮〉儀程裡,需要奏樂的時機有六處:賓入門、主人獻賓、主人獻公、升歌 笙奏、無算樂、燕畢公出。其中,以鼓鐘為樂者唯有前三處,且由《燕禮.記》

可知所演奏的樂章皆是〈肆夏〉,165故鄭玄有此注語,認為杜蕢入門升堂之際,儀 式還未進行到主人獻公,否則樂闋則不得聞。至於記文最後的「既獻畢,斯揚觶,

謂之『杜舉』」,是指晉國為了紀念杜蕢勸諫之事,並以此為誡,提醒君臣不再失 禮,故日後每回舉行燕飲之禮,「獻畢」之時,皆有高舉觶的動作。「獻畢」是指 哪個階段?鄭注:

畢獻,獻賓與君。166

孔穎達解釋說:「知獻君與賓者,以杜蕢此事舉爵,在燕禮之初,賓主既入,得杜 蕢之言,不可即廢,唯獻君與賓,燕事則止。」167記文「獻畢」不是指舉行完一獻 之禮的整套步驟(包含獻、酢、酬),而是單指這套步驟裡的「獻」而已,以〈燕 禮〉言之,即主人獻賓與獻公。可見鄭玄利用當年勸諫的本事來推求晉國日後的

163 《禮記.檀弓下》,卷 9,頁 177-178。

164 《禮記.檀弓下》,鄭注,卷 9,頁 177。

165 〈燕禮.記〉曰:「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 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見《儀禮》,卷 15,頁 180。

166 《禮記.檀弓下》,鄭注,卷 9,頁 178。

167 《禮記.檀弓下》,孔穎達正義,卷 9,頁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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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時,仍緊緊依憑著〈燕禮〉的程式細節;既然奏演〈肆夏〉樂章的時間下限 是在主人獻公之時,且至此方完成一節完整的受獻禮,據以說「畢獻,揚觶」,也 無不妥。

鄭玄的「界定」工作,對三《禮》紛歧記錄的整合、系統化,有偌大的助益。

在與《周禮》、《儀禮》比對之下,《禮記》有大量與之相異的記錄,略去記文已明

在與《周禮》、《儀禮》比對之下,《禮記》有大量與之相異的記錄,略去記文已明

在文檔中 鄭玄會通三《禮》研究 (頁 14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