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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經說

在文檔中 鄭玄會通三《禮》研究 (頁 156-169)

有些看似矛盾,又分布在不同禮書的記錄,鄭玄不界定為相異的禮類,也不 辨正孰是孰非,反而視之為同一套觀念下的不同敘述。此等調和經說的工作,也 是會通三《禮》的方式之一,展現了鄭玄深究禮意,渾然條貫的禮學思維,以及 不拘泥於字面來詮釋,又不妄駁經文是非的態度。以下就「刑不上大夫」、「復仇 觀」、「〈騶虞〉射節」與「祭祀不祈」等四個命題為例,加以說明。

一、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的說法見於《禮記.曲禮上》,但《周禮》俱言大夫用刑之事,

此等矛盾,鄭玄採調和的態度而兩全之,而他最直接的回應見於兩處,一是《駁 五經異義》,一是〈曲禮注〉。許慎《五經異義》說:「戴說:『刑不上大夫。』古

《周禮》說:『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謹案:《易》曰:『鼎 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之說。」對此,

鄭玄反駁說:

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云:「刑不上大 夫。」214

許慎認為大夫犯法,仍須服刑,不認同《禮記》的說法;而他所引的「古《周禮》」,

係〈掌囚〉所云:「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再看鄭玄對許慎的回應,與其 說是反駁,不如說是調和,他認為「刑不上大夫」,也就是刑罰是否及於大夫的命 題,共真意在於不公開行刑,保持其隱密性。再看〈曲禮注〉有云:

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215

意即大夫在審案方式上有其特別待遇,且罪責的輕重不依刑書的成文來判定。綜 合上述兩處引文,可知要明白鄭玄如何調和三《禮》對「刑不上大夫」這一命題 的參差,必須區別為兩個層面來談「刑不上」的定義,一是審判方式與刑書的關 係,二是執行刑罰的方式。而討論的過程裡,筆者也將說明鄭玄所理解的「刑不 上」之對象,不僅止於「大夫」等有爵者而已。

先談第一個層面。鄭玄認為「刑不上大夫」指某些階級犯罪,在司法上擁有 與一般犯罪者不同的待遇。這牽涉到哪些身分階級的人士擁有如此待遇?以及在 確立罪狀之前,在對質、拘捕與審訊方式上的禮遇;最後則是裁奪罪責輕重時,

214 《禮記.曲禮上》,孔穎達正義,卷 3,頁 56。

215 《禮記.曲禮上》,鄭注,卷 3,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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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捨刑書科條的問題。在對象上,《駁五經異義》已提及有爵者與王之同族,

即統治集團裡有爵命的官僚階級,以及與君同有血緣關係的親族。但綜觀三《禮》

與鄭玄的注語,更明確的範圍應該是天子的同族,不論有爵無爵,以及命士以上 的官僚;而諸侯的親族,以及一命之上的卿大夫士(不含子男之士),也是受保障 的對象;另外,「八議之辟」提及的王之故舊、有賢德者、有道藝者、有大勳功者、

憔悴國事者,以及不臣之賓或三恪二代之後,可能也在其中。換言之,所謂「刑 不上大夫」的「大夫」,只是對權貴階級的代稱,不全然以爵命來界定。然而,這 批人在司法上所受到的特別待遇,又隨身分位階而有些許差異(詳下文)。 為維護這批人的體統,從審訊對質時,已有部分人士可不必親自出席應訊。〈秋 官.小司寇〉說:「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鄭注:「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

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 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216比對他處注語,可知鄭玄是以有命數之 男子婦人為命夫命婦,不以大夫為限。217在拘捕之後,等待定罪的過程裡,戴上手 銬腳鐐的方式也有禮遇,〈秋官.掌囚〉曰:「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鄭注:「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 拲或桎而已。弊猶斷也。」218至於審訊的方式,對於一般的犯罪者,除了有主審的 官員,〈秋官.司刺〉又有三刺之法,即針對犯罪事證、緣由與判刑輕重,詢問群 臣、群吏與萬民,以獲得更完整的考量與共識;而最後罪狀與刑罰的確立,仍須 依準刑書的規範。但是在審訊君王之同族、有爵者以及特殊身分之人,則另有「八 議之辟」,〈秋官.小司寇〉曰:「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 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 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鄭注:「辟,法也。……玄謂:麗,附也。」219八辟的 對象,「貴」即有爵者,「親」、「故」與「賓」多是君王的親族故舊。據鄭玄的說 法,刑書的科條裡並未明文規定這些具有特殊身分之人的刑事責任,最終的罪罰 結論,是透過八議而定,即以多位大臣的臨時合議,以及君王的意見,來商討刑 罰的輕重,或寬宥或減刑,而不是一概依準刑書來量刑。220

禮遇的具體方式,尚有免除某些特定的刑罰,包含不對公族施以五刑當中的

「宮刑」,若死刑則不斬殺而改令其自縊,以及不以連坐法而收其親屬為奴。〈文 王世子〉說:「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以此方式表現君王對同族的寬愛之心,

216 《周禮》,鄭注,卷 35,頁 523。

217 詳見《周禮.秋官.小司寇》,賈公彥疏,卷 523,頁 524。

218 《周禮.秋官.掌囚》,鄭注,卷 36,頁 544。

219 《周禮.秋官.小司寇》,鄭注,卷 35,頁 524。

220 君王意志對審判結果的左右,是《周禮》裡存在的事實;例如〈秋官.鄉士〉有云:「(獄訟成)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遂士〉與〈縣士〉也有君王介入赦減罪刑的記錄,而〈秋官.掌囚〉

亦云:「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鄭注:「重刑,為王欲有所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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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身為大宗而必須延續祖先血脈的責任。鄭玄認為,雖不施以宮刑,但罪當此 者仍須以五刑之外的「髡」刑代替,221並罰以看管倉廩,此即〈秋官.掌戮〉所謂:

「髡者使守積」,鄭注:「玄謂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宮之為 翦其類,髡頭而已。守積,積在隱者宜也。」222行刑之後於隱僻處服勞役,也是為 維護尊嚴而設。再者則是若判決大辟,不必施以斧鉞,令其自縊即可,即〈文王 世子〉所謂的「磬于甸人」,鄭注:「縣縊殺之曰磬。」223不受斬殺之辱,以保留屍 身完整。還有「不為奴」,〈秋官.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 奴。」所謂「為奴」,鄭注:「玄謂奴從坐而沒入縣官者」,224孫詒讓說:「謂父母犯 罪,其子女沒入為奴也。」225換言之,有爵者(應包含公族)的罪罰止於其身,不 連坐而罪其子女。

至於第二個層面,即君王之同族與有爵者等顯貴階級若已確定罪狀,該在何 處行刑、處罰?這牽涉到行刑地點,也包含若處以死刑者,曝尸與否的問題。鄭 玄在《駁五經異義》已說「刑不上大夫」,意指不在公開場合對有爵者或公族行刑,

而改由甸師氏選擇隱密處執行,以維護其尊嚴體面。而此等說法,也見於《禮記》

與《周禮》。〈天官.甸師〉曰:「王之同姓有辠,則死刑焉。」鄭注:

鄭司農云:「王同姓有罪當刑者,斷其獄於甸師之官也。〈文王世子〉曰:『公 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又曰:『公族無宮刑,獄成,致刑于甸人』,又曰:

『公族無宮刑,不踐其類也』,『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226

〈文王世子〉所謂的公族,即天子的同姓親屬;227甸人,即《周禮》的甸師,其職 分是掌理耕耨王藉,供應祭祀的穀物、蕭茅、果蓏,以及烹煮所需的薪柴,活動 的區域多在郊野,因而熟悉隱僻的場所,228可負責對君王的親族行刑,以維護統治

221 以「髡」刑代指「宮」刑,大概是認為剃髮也是奪去人身精氣的一種方式,故可替換。髡刑的 意義,可參考曹旅寧:《秦律新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年初版),第四篇之〈釋 秦律「拔其鬚眉」及「斬人髮結」兼論秦代的髡刑〉。再者,〈禮器〉有云:「體不備,君子謂 之不成人」,《孝經》也說:「身體髮膚, 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士大夫背負不孝 的名聲,也是極大的侮辱,故可替換。

222 所謂五刑,指〈秋官.司刑〉的墨刑、劓刑、宮刑、刖刑與死刑(殺)。而〈掌戮〉另外提及「髡」

刑,不在五刑之中,故鄭玄有此聯想,認為那是為王之同族免去宮刑後所設的替代方式。

223 《禮記.文王世子》,鄭注,卷 20,頁 401。

224 《周禮.秋官.司厲》,鄭注,卷 36,頁 543。

225 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卷 69,頁 2866。

226 《周禮.天官.甸師》,鄭注,卷 4,頁 64。〈小司寇〉曰:「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鄭注 亦引〈文王世子〉,云:「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見《周禮.秋官.小司寇》,鄭注,卷 35,頁 524。

227 《魏風.汾沮洳》:「殊異乎公族」,鄭箋:「主君同姓昭穆也。」見《毛詩》,卷 5-3,頁 208。

228 《周禮.天官.甸師》,卷 4,頁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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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集團的尊嚴,這也就是「不與國人慮兄弟」的意思。行刑於隱僻處的,也包含 有爵者,故〈秋官.掌戮〉有云:「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凡 罪之麗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姓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229

相反地,若是無爵者,或君王的異姓親族(實是庶姓又無爵者),則公開行刑,

〈小司寇〉說:「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而〈掌囚〉云:「士加明梏,以適 市而刑殺之」,適市的對象,鄭注:「庶姓無爵者,皆刑殺於市。」230此等標準,筆 者認為應該包含天子與諸侯的異姓親族之無爵者。綜言之,「刑不上大夫」的「大 夫」,鄭玄認為泛指君王的親族與有爵命的高級官僚;而所謂的「刑」,則詮釋為

「刑書」與「刑殺」;所謂「不上」,主要是指不為這群份子特設律法科條而改以 八議之辟,以及不公開行刑而另求隱僻處。

鄭玄同意君王的親族或有爵者犯罪,仍須懲戒,其目的如〈文王世子〉所說: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撰按:百姓,鄭玄〈掌 囚注〉引作「異姓」)不可因皇親國戚的身分而干預或免除法律的裁奪,這才算是 對百姓或異姓氏族有所交代,231也才能鞏固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效用。《周禮》雖 然已經肯定司法制度與刑罰的必要,也設有專門的司法機構,由大司寇帥其徒屬 以掌管刑獄訴訟的調查與審判事宜,但綜觀六官的設計,並沒有所謂司法獨立的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撰按:百姓,鄭玄〈掌 囚注〉引作「異姓」)不可因皇親國戚的身分而干預或免除法律的裁奪,這才算是 對百姓或異姓氏族有所交代,231也才能鞏固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效用。《周禮》雖 然已經肯定司法制度與刑罰的必要,也設有專門的司法機構,由大司寇帥其徒屬 以掌管刑獄訴訟的調查與審判事宜,但綜觀六官的設計,並沒有所謂司法獨立的

在文檔中 鄭玄會通三《禮》研究 (頁 15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