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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禮例會通三《禮》

在文檔中 鄭玄會通三《禮》研究 (頁 169-177)

漢人研究經學的方法,有揭「例」者,企圖在龐雜的文獻中理出頭緒,以求御 繁就簡,精確掌握經義;其中據禮書、禮事而得者,稱為「禮例」。禮例本是禮家 之舊學,三《禮》本身已有揭例的記錄,故鄭玄互注三《禮》,也透過「例」來明 義並會通彼此。禮何以有例?鄭雯馨依周何與瞿同祖的說解,1作如下的概述:

禮以秩序為訴求,提供一套分辨、維持關係的方法與標準。在人類的群居 生活中,經由情感與理性的交互作用,產生一些維繫共同生活的原則;這 些原則包含抽象的理想概念、具體的個人生活規範及國家社會的組織制度。

經由長期地實踐規則,使人們在習以為常的慣性中,達到維持秩序和促進 文明的效果。禮以倫理關係為出發點,運用多寡豐陋繁簡的禮文實踐、顯 示社會差異的方式,維持社會秩序。各階級身分的禮儀活動、器服,具有 固定的內涵、相同身分者具有一致性,並且能夠連續地實踐,方能形成並 穩固尊卑、貴賤的關係及價值觀。2

可知,「秩序性」、「一致性」與「連續地實踐」等特質,是「禮」得以求其「例」

1 詳參周何:《禮學概論》(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1 月初版),頁 19~20;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 8 月,初版 2 刷),頁 273。

2 鄭雯馨:《論《儀禮》禮例研究法──以鄭玄、賈公彥、淩廷堪為討論中心》,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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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鍵;何謂「禮例」,簡言之,「是維繫群體生活秩序的規則,包括抽象的概念、

具體的個人生活規範及國家社會的組織制度等。」3

《三禮注》出現的「禮例」,或取自三《禮》明言的記錄,或是鄭玄歸納比對 文獻而得。明言的部分,《周禮》既然被鄭玄認定為聖人周公所設計,記載的便是 常行不移的職務或禮事,而且極大多數的職文都以「凡」字起首,表現了強烈的 理想性和規範性,因此鄭玄視全書皆為「禮例」,引用時即便是截取,也幾乎都冠 上「凡」字。《儀禮》經文約有十二條冠以「凡」字的例,4而十三篇附於經後的「記」, 也有發明禮意、闡明行儀之慣例或特例者。5至於《禮記》明言的「禮例」,直接針 對十七篇而發者只佔少數,其他多是作記之人對當時尚可見聞或實踐之古禮的規 則之概括。至於鄭玄透過歸納、比對而得之「禮例」,依據的資料主要來自《儀禮》。

鄭玄注語對禮例的標誌方式,或冠上「凡」字,或以「必」、「禮」、「恆」、「皆」

等字眼來標示其普遍性;或以「唯」字表示特殊狀況或少數情形;或以「變」字標 誌吉凶、生死、男女等相對立的情況;甚至會以「周」與「古者」來界定該規則確 屬「周制」,或是古人相沿成習的慣例;6至於未曾應用上述關鍵字詞者,只要具有

「規則」的特性,也可歸在「例」的範疇,一如王葆玹所說:「今人所謂規律、法 則、通義,在漢代都可用一『例』字概括。」7不過,要特別注意,鄭玄發凡起例時,

經常不註明該「凡例」(禮例)有效的範圍,有些確實是可以指涉大多數禮儀的「通 例」,有些卻只是針對特定禮類所發的「別例」。8這般不周延的狀況,除了肇因於鄭 玄對凡例的敘述尚未建立一統的模式,也在於他是「隨文作注」,注語所在的章節 語境已標示了禮儀的類別,故所提的「凡例」自然限制在此,不必再多做註明。9

3 同上註。

4 見鄭雯馨:《論《儀禮》禮例研究法──以鄭玄、賈公彥、淩廷堪為討論中心》,頁 32,附表 1。

5 陳澧:「《儀禮》有凡例,作記者已發之矣。」見氏著:《東塾讀書記》,卷 8,頁 132。

6 以「古者」明例者,如〈曲禮上〉曰:「毋摶飯」與「毋放飯」、「飯黍毋以箸」,鄭玄得出規律,

知古人食飯用手,在注解〈士虞禮〉之「尸飯播餘于篚」時,云:「古者飯用手」,冠上「古者」

二字。見《儀禮》,鄭注,卷 42,頁 497。以「周」明例者,如〈祭統〉云:「殷人貴髀,周人貴 肩。」鄭玄援引來注解〈既夕禮〉之「髀不升」,云:「周貴肩賤脾」,冠上「周」字。見《儀禮》,

鄭注,卷 39,頁 463。

7 王葆玹:《今古文經學新論(增訂版)》,頁 102。

8 「通例」、「別例」與「變例」並舉,取資於彭美玲師:《古代禮俗左右之辨研究──以三《禮》

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97 年 4 月初版),頁 80。

9 例如〈特牲饋食禮》〉詳載筮日時,主人、子姓兄弟、有司等皆穿玄端服,筮尸、宿尸、宿賓及 視濯、視牲等儀節均如初服。經文詳載男子的禮服,於女子服卻僅僅提及士妻的禮服,未言助祭 婦女之服。對此,鄭玄既根據男子的情況來發凡,又參考〈少牢饋食禮〉主婦與主婦贊者皆髲鬄 衣侈袂的情況來起例,推論出:「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意即助祭的婦女與士妻同服。但是由

《周禮》的〈天官.內司服〉與〈春官.司服〉可知天子、諸侯與王后以下的助祭者之禮服,不 可與之同,呈現嚴明的尊卑等級,與〈特牲饋食禮注〉的凡例似乎有衝突?但若考量注語是出現 在士之祭禮,「凡」所概括的範圍自然以此為限,不及《周禮》的天子諸侯之禮,也就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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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玄藉「禮例」來會通三《禮》的具體方式,是為事類連結條理,為規則尋求 例證,將分散在三部禮書的相關材料做一統整。程克雅說「例」有例證、舉例之意,

亦有範例、規律之意,而「禮例」均涉這些不同的性質與涵義,又說「經注中緣例 解釋的意識及方法的強調,可能著重在舉例、示例的性質,則屬於第一種意義;如 果藉著語句或事物內容而企圖歸納出條理,則屬於第二種意義。」10鄭玄在建立禮 例、援引禮例或注解禮例的情況亦是如此。在這過程裡,《周禮》、《儀禮》與大部 分的《禮記》篇章被鄭玄轉換為同是反映「周公致太平之跡」的展現,只是面向不 同罷了──有些是表現聖人的觀念、原則,也些是展示具體的操作行事。

另外,鄭玄也利用「禮例」來推演禮文以補充禮書所未載,並校正禮書內容。

黃侃說:「鄭君注《禮》,大抵先就經以求例,復據例以通經,故經文所無,往往 據例補之,經文之誤,往往據例以正之。」11此雖專論《儀禮注》,亦能視為《三 禮注》共有的操作模式。

以下分為「援用既有的禮例」、「應用歸納所得的禮例」、「為禮例連結具體禮 事」三小節,說明鄭玄藉禮例以通貫三《禮》,並據以補釋禮文、駁正禮書的具體 內容。所舉例子,俱是跨越不同禮書,引彼證此,或以此說彼的注語;若禮例與 說解俱存於同一部禮書,則是內證法的應用,不符互注的標準,筆者不做討論。12

一、援用既有的禮例

鄭玄以《周禮》全書皆為例,而援引以注解他部禮書者,如〈聘禮〉於歸饔 餼於賓一節最末,曰:「明日,賓拜于朝,拜饔與餼,皆再拜稽首」,鄭注:「《周 禮》曰:『凡賓客之治,令訝聽之。』」13據以補充說明除了聘、享、私覿有訝負責 引導,賓的拜謝,亦需告訝,由訝安排。

至於《禮記》既有且明言的凡例裡,有些僅僅泛論制禮的原則,鄭玄會援引 來說明特定儀節的設計理念。例如〈特牲饋食禮.記〉曰:「尸俎:右肩、臂、臑、

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脊二骨、短脅。」俎上的牲體有十一塊,但僅屬九 個部位,何以如此安排?鄭注:

了。見《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卷 44,頁 524。

10 見程克雅:《乾嘉學者「以例釋禮」解經方法研究──江永、淩廷堪與胡培翬為主軸之析論》(臺 北:國立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 年 6 月,岑溢成教授指導),頁 91。

11 黃侃:〈禮學略說〉,《黄侃論學雜著》(上海:中華書局,1964 年 9 月初版),頁 459。

12 《儀禮》方面,可參考康金村:《鄭玄《儀禮注》凡言例句之研究》(新竹:私立玄奘人文社會 學院中國語文研究所碩士論文,柯金虎教授指導,2003 年。)

13 〈掌訝〉的職文原作:「凡賓客之治,令訝,訝治之。」鄭玄此處引用,脫一「訝」字,改後一

「治」字為「聽」。見《儀禮.聘禮》,鄭注,卷 22,頁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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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併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 數,此所謂「放而不致」。14

原來,〈少牢饋食禮〉的尸俎同是十一塊,但分屬十一個部位,較士之尸俎多出脡 脊、代脅。對於士禮與大夫禮的差異,鄭玄引用〈禮器〉的制禮原則──「放而 不致」來說明:卑者雖然可以仿效尊者,但不得完備,以免破壞尊卑關係的穩固。

《禮記》某些禮例則明確的針對性,例如〈祭統〉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主,

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于後。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 故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15凡言周人載於俎的帶骨肉,各部位有貴賤之別,

分配時即可據以展現尊卑,或突顯對某人的崇敬。這段禮例,鄭玄多次使用來注 解《儀禮》特定儀節設計的緣由。如〈鄉飲酒禮.記〉曰:「賓俎:脊、脅、肩、

肺;主人俎:脊、脅、臂、肺;介俎:脊、脅、肫、胳、肺。」鄭注:

凡牲,前脛骨三:肩、臂、臑也;後脛骨二:膞、胳也。尊者俎尊骨,卑者 俎卑骨。〈祭統〉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上,骨有貴賤,凡前貴後賤。」16 鄭玄引用來說明周禮是以牲體前部的帶骨肉為尊,故分給地位尊貴者,而牲體後 部的帶骨肉自然分配給地位較低者,因此〈鄉飲酒禮〉的賓俎、主人俎、介俎所 盛放的帶骨肉,有如此的差異。另外,《儀禮》的〈士昏禮〉、〈士喪禮〉、〈既夕禮〉、

〈士虞禮〉與〈少牢饋食禮〉均有載俎卻「髀不升」的記錄,17但何以不用髀?鄭 玄也援引〈祭統〉這段話來解釋,注云:「周貴肩賤髀」,意即「髀近竅」,故不宜 用以祭祀、待客或做為同牢合巹之饌,以免有不敬之嫌。

援引禮例以補充他部禮書未言之儀節者,如〈士喪禮〉小斂後,「主人髺髮袒,

眾主人免于房。」鄭注:

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18

經文唯言主人髺髮且有「袒」,眾主人摘去素冠而著免,鄭玄何以知道眾主人摘去 素冠而著免,同時也必須左袒?19此一慣例,得自〈問喪〉有云:「冠者不肉袒,何 也?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為之免以代之也。」鄭玄援此例以補充細節。

14 《儀禮.特牲饋食禮》,鄭注,卷 46,頁 549。

15 《禮記.祭統》,卷 49,頁 836。

16 《儀禮.鄉飲酒禮》,鄭注,卷 10,頁 103。

17 分別見於《儀禮》的〈士昏禮〉,卷 4,頁 42;〈士喪禮〉,卷 37,頁 434;〈既夕禮〉,卷 39,頁

17 分別見於《儀禮》的〈士昏禮〉,卷 4,頁 42;〈士喪禮〉,卷 37,頁 434;〈既夕禮〉,卷 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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