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辨《禮記》材料的時代屬性
要能明確界定《禮記》的材料究竟屬於哪個時代,鄭玄的方法是透過經籍的 比對。「周禮」的部分,無疑地,當然是以《周禮》、《儀禮》為主,佐以《尚書》、
1 該詞彙取自《漢書.禮樂志》(卷 22,頁 1029)所云:「王者必因前王之禮,順時施宜,有所損 益。」唯〈禮樂志〉是立足在漢世而論,筆者的「前王之禮」指是周代之前的虞、夏、商禮。
2 詳細說明,見本章第二節,頁 64-66;第三節,頁 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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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古《禮》經等文獻;但比對之後,初步被排除在「周禮」之外的材料,
若要進一步明確判定該隸屬何朝何代,是虞?是夏?或是殷?則勢必需要那些記 錄了虞、夏、殷禮的文獻的輔助。可惜,由於年湮代遠,周代之前的禮制多不可 聞,存世文獻甚少,在無法進一步細分的時候,鄭玄便以「夏、殷之禮」、「虞、
夏之禮」來寬泛界定,偶有冠以「蓋」字存疑。
《禮記》有些篇章,會特別說明某些禮制儀文在虞、夏、商、周各代的差異;
據陳澧的觀察,〈檀弓〉、〈王制〉、〈明堂位〉、〈曾子問〉、〈文王世子〉、〈郊特牲〉、
〈內則〉、〈祭法〉、〈祭義〉、〈表記〉皆有,3而以〈明堂位〉最多,因為該篇內容 是在說明魯國因周公勳勞而受賜天子禮,得以兼用四代禮器,所以詳列了異代禮 器用物。例如〈檀弓上〉曰:「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殷人殯於兩楹 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提及歷代停棺之處的 不同;4〈王制〉曰:「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 脩而兼用之」,5說明歷代設宴敬養老者的不同方式;〈明堂位〉曰:「有虞氏之兩敦,
夏后氏之四連,殷之六瑚,周之八簋」,6陳述歷代盛黍稷器的異名與用數。
鄭玄會通的重心放在廓清「周禮」的面貌,因此對上述材料的關注方式,主 要是取來為《禮記》其他篇裡那些異於周禮卻時代不明的記文,做出比對,明確 派置在時間軸上。例如〈明堂位〉曰:「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 三百。」已概述四代職官數量的多寡,鄭玄作注時,順便利用它來定位《禮記.
昏義》某則同性質的記文。鄭注:
〈昏義〉曰:「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 百二十,蓋謂夏時也。以夏、周推前後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宜 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記也。7
他先透過《周禮》有三百六十職官而知〈昏義〉雖然是針對《儀禮.昏禮》而有 的闡發文字,但其中仍有非周禮的部分;再利用〈明堂位〉所記載的歷代職官數,
做出夏制的界定。在比對〈昏義〉與《周禮》之餘,鄭玄也糾正〈明堂位〉僅是 舉其成數,不是正確的數量。
然而,《禮記》某些記文,適巧是《周禮》所缺乏的面向,無法立即判斷它是 否為周制;若取資其他典籍,也無法證明它為虞、夏、殷禮,鄭玄寧可相信它是
3 詳見清.陳澧:《東塾讀書記》,卷 9,頁 146-147。
4 《禮記.檀弓上》,卷 7,頁 130。
5 《禮記.王制》,卷 13,頁 263。
6 《禮記.明堂位》,卷 31,頁 583。
7 《禮記.明堂位》,鄭注,卷 31,頁 584。鄭玄注〈昏義〉該則亦云:「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 夏時也。」見《禮記.昏義》,鄭注,卷 61,頁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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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例如同在〈昏義〉篇,上述的天子六官有一百二十之數,已被鄭玄界定 為夏制,但是緊鄰的另一則記文──「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 七世婦,八十一御妻」,鄭玄卻視為周制,8並取來補充《周禮》尚未言明的細節。
天子的后妃嬪妾,《周禮》除了遍見「王后」與「夫人」,在〈天官〉又敘列「九 嬪」、「世婦」與「女御」,但僅有「嬪」標明人數為九,其餘不見數量。鄭注:
嬪,婦也。〈昏義〉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
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也。」不 列夫人於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9 這是逕取〈昏義〉為用。進一步,鄭玄又將〈昏義〉與其他典籍的線索做一番排 列,為歷代后妃總數的增衍,推演出固定的公式,無形中也在證明周制「理應」
如此。〈檀弓上〉云:「舜葬於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鄭注:
帝嚳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餘三小者為次妃。帝堯 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妃而已,謂之三夫人。夏后氏增以 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說》云:「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 周制差之,則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
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嬪也、
世婦也、女御也,五者相參,以定尊卑。10
彭美玲師認為鄭玄推論三代制度具有嚴謹的數列秩序,儘管揭示的數量未必符合 歷史事實,然而就經學層面看來,其間流露了漢人刻意法天的神祕思維。11由前揭 歷代后妃之數的推演方式來看,帝嚳立四妃,見於《大戴禮.帝繫篇》,但取數呼 應星象──「后妃四星」,卻是取自《孝經緯.援神契》。12顯然鄭玄認為后妃數量 的確立與增衍,都須符應天數。13
經過這樣的匯整與推算,鄭玄對「周禮」的后妃數量,與其他漢人有了不同 的看法。注語所引的《春秋說》「天子取十二」,指《春秋緯.保乾圖》文,14因為
8 鄭注:「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禮記.昏義》,鄭注,卷 61,頁 1002。
9 《周禮.天官.敘官》,鄭注,卷 1,頁 18。
10 《禮記.檀弓》,鄭注,卷 7,頁 125。
11 見彭美玲師:〈漢儒三代質文論脈絡考察〉,《漢學研究》第 32 卷第 3 期(2014 年 9 月),頁 31。
12 見《禮記.檀弓上》,孔穎達正義,卷 7,頁 126。
13 〈昏義注〉說后妃百二十一之數,是「取其相應,有象天數也。」見《禮記.昏義》,鄭注,卷 61,頁 1002。
14 《三國志.魏志.后妃傳序》:「《春秋說》云:天子十二女,諸侯九女,考之情理,不易之典也。」
盧弼《集解》:「《春秋緯.保乾圖》曰:『唯天子娶十二女。』」見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 注,盧弼集解,錢劍夫整理:《三國志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 6 月初版),卷 5,
頁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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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之數太少,無法容納《周禮》后妃嬪婦之眾,因此被鄭玄界定為夏制,但在 之前的漢人,卻有視之為周制者。例如王莽曾經引用它來勸說漢平帝婚娶,云:「曾 請考論五經,定取禮,正『十二女』之義,以廣繼嗣。博采二王後及周公、孔子 世列侯在長安者適子女。」15後漢的荀爽在漢桓帝延熹九年的對策中,既推崇周、
孔,也曾說:「天子娶十二,天之數也。」又說:「及三代之季,淫而無節。瑤臺、
傾宮,陳妾數百」,藉此勸諷後宮采女過多。16顯然都是把天子娶后妃十二人的數 量,視為周制,而非夏制。鄭玄的改動來自以《周禮》為核心的會通,當「十二」
無法包納《周禮》王后、三夫人、九嬪與世婦、女御的龐大人數,只好把「娶十 二」排除在周制之外,而進一步界定為夏制,也只不過是為了證成人數增衍有其 固定公式罷了。
後世學者對這樣的說法,多有異議,最一針見血的批評是鄭玄不該將同列於
〈昏義〉又緊鄰的兩段記文:一則談職官數量,一則談后妃數量,視為異代禮制 的拼合──「以三公以下百二十人為夏制,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為周制」──這 簡直「比擬不倫」。17但由此也反映一個重要的訊息:鄭玄既已認定《禮記》是「後 人所集,據時而言」的著作,便不認為各篇皆是有機的、系統的,諸篇諸章之內 可能有片斷的誤記(非周制),也可能有片斷的正確(是周制),故不該以全篇為 單位來審驗,而須把審驗的單位縮小至章或節,才算合宜。這樣的態度,也表現 在〈王制注〉與〈月令注〉裡,雖然這兩篇被鄭玄判定雜糅歷代先王禮制,但鄭 玄仍從其中擷取了許多片斷的記錄來注解《周禮》,補充「周禮」的面貌,不因有 部分「非周禮」的材料,便忽視了全篇在「會通」上的價值。(詳本章第二、三節)
二、以時代來定位不合周禮的記文
鄭玄比對出《禮記》裡不合周制的材料後,進一步會以時間為別,進一步再 細分為虞夏之禮、殷商之禮,以及周公制禮之前的周初之禮;或者,依可靠的文 獻,將它定義為東周時期的衰世之法;透過時、地的派置,承認該類禮制存在的 事實,並非作記者向壁虛構。以下先論時,再論地。
(一)虞夏之禮
例如〈春官.典瑞〉曰:「大喪,共飯玉、含玉」,鄭注:「飯玉,碎玉以雜米 也。……〈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則是璧形而小耳。」18注語所引〈雜記上〉
是談諸侯相弔之禮,故用璧是諸侯禮,可知鄭玄認同周制的諸侯與天子,飯含皆
15 《漢書.王莽傳》,卷 99,頁 4051。
16 《後漢書.荀爽傳》,卷 52,頁 2054-2055。
17 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卷 1,頁 50-51。
18 《周禮》,鄭注,卷 20,頁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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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玉。然而,《禮記.雜記下》有云:「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不 用玉而用貝,鄭注:
此蓋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19
該則記文,唯有士用貝可在《儀禮.士喪禮》得到印證,20而天子與諸侯用貝,則 與《周禮》與〈雜記上〉相違。孫詒讓說:「飯含所用,古說多異」,在當時,除 了用貝、用玉的說法,《禮緯.稽命徵》又說用珠:「天子飯以珠,唅以玉;諸侯 飯以珠,唅以璧;卿大夫、士飯以珠,唅以貝。」21鄭玄既然以《周禮》為主要權 威,經有明文,便不再採信他說。然而,被他排除在周禮之外的「天子用貝」,又 何以知是「夏制」?而非唐、虞之制或殷制?鄭玄沒有說明依據,僅以「蓋」表 達推測。
再舉一例,〈郊特牲〉章節雜錯,內容兼及郊、社、蜡祭、廟饗與婚、冠諸禮 文,又多處提及四代禮制的異同,其中於祭祀迎尸一節,有云:「舉斝、角,詔妥 尸。古者尸無事則立,有事而後坐也。」鄭注:
尸始入,舉奠斝若奠角,將祭之,祝則詔主人拜妥尸,使之坐。尸即至尊 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也。……古,謂夏時也。22
鄭玄依〈特牲饋食禮〉與〈少牢饋食禮〉,知周制的情況是:尸進廟升堂入室之後,
祝或主人隨即「拜妥尸」,即請尸安坐,之後也不因有事、無事而坐立不定。據此 標準,〈郊特牲〉所謂「古者」云云,便不是周制;接著依〈禮器〉所云:「夏立 尸而卒,殷坐尸」,23進一步裁定「古者」云云特指夏制。
(二)殷商之禮
某些禮制被判為殷制,是利用可見的資料,配合排除法而推得。例如〈曲禮
某些禮制被判為殷制,是利用可見的資料,配合排除法而推得。例如〈曲禮